浙江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三)工程监理机构;(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第七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三)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四)兼职执业人员不得超过本行业规定的人数比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5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增加负责市级矿业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和划出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职责。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的职责。
3.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责。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国土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浙江省中介机构收费标准(部分延用、06年前)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 房地产评估 3‰ 2.4‰ 1.2‰ 0.6‰ 0.12‰ 土地评估 4‰ 3‰ 2‰ 1.5‰ 0.8‰ 0.4‰ 0.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货物招标 0.015 0.011 0.008 0.005 0.0025 0.0005 0.0001 服务招标 1.50% 0.80% 0.45% 0.25% 0.10% 0.05% 0.01% 工程招标 1.00% 0.70% 0.55% 0.35% 0.20% 0.05% 0.01% 资产评估 6‰ 2.5‰ 0.8‰ 0.5‰ 0.1‰ 工程造价 7‰ 审计 5‰ 4‰ 3‰ 6‰ 5‰ 4‰ 3‰ 2‰ 2‰ 1‰ 0.5‰ 0.3‰ 0.2‰
收费标准
按资产总额分档计费 1200元 2000元 3000元 4000元 5000元 6000元 7000元 9000元 10500元 12000元 万分之1.2 按验证资产总额分档计费 600元 1000元 1500元 2000元 2500元 3000元 万分之3.0 3000+(x-1000)*3 按资产总额累递计费 3.5‰ 2.5‰ 1‰ 0.5‰ 0.1‰ 分档累进计费(千分之) 5001-10000万元
厂长、经理离任责任审计
资产总额分档累进计费 1000元 万分之1.5 按年销售额分档计费 2000 3000 4000 6000 按企业规模 200-500(元/月) 1000-2000(元/月) 按期审批 协商 按收支规模500元-1000元 计费额(万元) 6 10 16 30 注:按每年 注:按每年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 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注: 《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 《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浙价综[2000]84 《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准确掌握我省主要城市地价运行态势,切实增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0 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68 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部署开展我省11 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呈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背景下,在国家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11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对土地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及早跟踪与科学预测,以及时调整土地供应政策,积极引导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合理发展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抓紧部署,确保前期工作按时完成。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实施方案》(附件1)要求,加强对该项工作的任务部署和组织实施,近期重点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列入国家级监测的城市,除继续做好国家监测任务外,应根据省级监测要求重新确定监测范围。
具体要求在2010 年12 月底前完成城市地价监测范围确定、标准宗地设置和首次监测数据采集,于2011 年1 月15 日前上报到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其中,绍兴、金华、衢州、台州、舟山、丽水等市应在2010 年11 月20 日前落实技术承担单位,报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三、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成果质量。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附件2)要求,自2011 年起对11 个设区市城市地价进行日常监测,监测周期每半年一次,即每年6 月15 日前上报上半年监测成果,12 月15 日前上报下半年监测成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梳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事项清单,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及时完成本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定委托清单之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
申请人有能力自行完成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二、各地要加快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代码制度,全面应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
三、各地要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改革创新,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价制度,鼓励开展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规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探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关于公XXX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1〕10号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统一选择确定中介机构:(一)须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资产评估项目;(二)省国资委确定的,需要统一选择中介机构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省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应具备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执业人员,具有承担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便利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资产评估机构固定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15名以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信誉。
近三年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所承担资产评估项目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五)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和队伍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在约定工作期间能够调配较强力量,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资产评估工作任务。
第五条申请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应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简介;(二)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经审计的前三年财务报表;(五)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需行业协会盖章证明);(六)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八)其它材料。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三)工程监理机构;(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第七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三)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四)兼职执业人员不得超过本行业规定的人数比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变更(预)登记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一、浙江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变更(预)登记需填写本表,与以下材料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办理。
1、《土地评估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公司章程或合伙人书面协议(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
3、变更证明材料;(包括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股东会决议等)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浙江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