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土地估价报告三级审核制度指导意见

土地估价报告三级审核制度指导意见土地估价报告三级审核制度是指在土地估价工作中实行的一种审核制度,旨在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通常包括三个层级的审核,即一级审核、二级审核和三级审核。
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指导意见。
首先,就土地估价报告三级审核制度的设置而言,一级审核通常由编制土地估价报告的单位内部进行,主要是对报告的数据、计算方法等进行初步审核,以确保报告的基本准确性。
二级审核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主要是对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以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级审核则通常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专业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主要是对土地估价报告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进行最终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政策要求。
其次,针对土地估价报告三级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是审核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包括审核的时间节点、审核的程序步骤、审核的文件材料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审核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是审核人员的专业化和素质要求,要求审核人员具有相关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工作。
再次是审核结果的公开透明,要求审核结果能够及时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是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审核工作考核机制,对审核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的来说,土地估价报告三级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审核程序的规范化、审核人员的专业化、审核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审核工作的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和规范的审核程序,才能有效保障土地估价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土地评估报告的估价依据

土地评估报告的估价依据土地评估报告的估价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市场调研:土地评估师需要对土地所处的市场环境进行调研,了解土地相关的供需关系、市场价格走势以及土地用途等情况。
通过分析土地市场的整体情况,可以判断土地的市场价格水平,作为估价的基础。
2. 土地所在地区的规划和政策:土地评估师需要了解土地所在地区的规划和政策情况,包括土地用途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等。
这些规划和政策的调整会对土地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仔细分析,并将其纳入估价依据中。
3. 土地属性和特征:评估师需要对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形状、地形、土地质量、自然资源和环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这些土地属性和特征的状况将直接影响土地的使用价值和开发价值,因此对其进行准确判断,对估价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4. 同类土地交易数据:评估师需要收集并分析同类土地的交易数据,包括同地区、同用途、同属性的土地买卖成交情况。
通过对同类土地交易数据的分析,可以了解土地在市场上的实际成交价格,进而辅助进行估价。
5. 相关市场调查和经验判断:评估师可以通过相关市场调查和经验判断的方法来确定土地价格。
这包括与具有类似性质的专业人士、经济学家、开发商等进行讨论和咨询,并结合自身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土地的估价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土地评估报告的估价依据主要包括土地市场调研、土地所在地区的规划和政策、土地属性和特征、同类土地交易数据以及相关市场调查和经验判断。
通过综合分析这些依据,评估师可以给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土地估价。
当然,在实际应用中,不同的估价师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水平,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土地估价,因此在评估报告中也应包含对估价方法的描述和解释。
中估协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

中估协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中估协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是一份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的规定,旨在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的工作流程,保障估价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份规则共分为五个部分:总则、报告评审程序、报告评审要求、评审结论和附则。
以下是对每个部分的详细介绍:一、总则在总则部分,规则首先对评审的目的进行了解释,即通过评审过程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了引用,为后续的评审程序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报告评审程序报告评审程序部分明确了土地估价报告的评审流程和方法。
规则要求评审程序应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核实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以确保评审过程全面、客观和细致。
对评审人员的资格和职责也做出了具体要求,保障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报告评审要求在报告评审要求部分,规则对土地估价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提交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报告必须包括土地估价的基本信息、方法和依据,以及评估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资质证明。
在格式和提交上也有具体的要求,确保评审工作的高效和有序进行。
四、评审结论在评审规则明确了对土地估价报告的评审结论和处理程序。
在评审结束后,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定,并提出评审结论。
根据评审结论,可以对报告进行合格、需修改或不合格的处理,保障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
五、附则附则部分包括了对规则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的说明,以及对规则的适用范围和解释等内容。
也对规则的实施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要求,保障规则的执行和效果。
《中估协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从总则到附则对土地估价报告的评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保障估价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通过评审程序的严格执行和规范化管理,有助于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的专业水平,增强估价报告的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及标准修订-钟玉燕

三、新评审标准及使用说明
评审标准
一、封面 (1%)
(一)封面标题 重点审查项目名称、受托估价单位、估价报告编号、技术报告编号、提交
报告日期、电子备案号是否齐全。 (二)关键字:
重点审查估价对象所在市、县全名(与项目名称中市、县全名是否一致)、 估价目的、估价机构全称、提交报告年度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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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等级报告的判定标准
各等别报告划分标准
机构得分≥90,一等; 85≤机构得分<90,二等; 80≤机构得分<85,三等; 70≤机构得分<80,四等; 60≤机构得分<70,五等; 机构得分<60,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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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报告的质量要求
一等报告不仅要格式规范,内容全面,估价目的、估价对象及价 格定义界定清楚、准确,估价方法选择及应用合理,各项参数选取依 据充分、合理,还要针对特定估价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资料充 实、时效性强,对特殊问题的处理恰当、合理,且有独到之处。
(一)估价对象描述(7%)
重点审查:
①土地登记状况(2%):包括估价对象来源(简述土地取得和流转过
程)、位置、用途、面积、四至、土地级别、土地登记证书号、土地使用证
编号等;
②土地权利状况(3%):包括权属、权利、年期、他项权利,分析实际
使用与证载状况是否一致;
③土地利用状况(2%):重点说明地上建构筑物及其用途、容积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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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四)地价定义(4%) 重点审查:地价定义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评估目的相一致,
土地使用权性质、年期,估价期日,价格类型(公允市场价格或抵押价格或 清算价格或快速变现价格或拍卖底价或重置成本价或征收征用补偿价等), 实际与设定开发程度、用途、容积率等,以及设定理由;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土地估价报告是土地估价工作的重要成果,对土地的真实价值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是保障土地交易、征收、抵押等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因此,土地估价报告的评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应当明确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要求和程序。
评审标准应当规定土地估价报告编制的法律依据、技术要求、程序步骤等内容,明确土地估价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流程,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其次,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应当规定土地估价报告的内容要求。
评审标准应当明确土地估价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如土地基本情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估价师意见等,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此外,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应当规定土地估价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要求。
评审标准应当明确土地估价报告编制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职业操守,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编制人员具备足够的资质和能力。
另外,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应当规定土地估价报告的审查程序和标准。
评审标准应当明确土地估价报告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等,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审查程序科学、规范。
最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应当规定土地估价报告的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评审标准应当明确土地估价报告的审查结果应如何处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土地估价报告应给予通过,对于存在问题的土地估价报告应给予修改意见或者不通过,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总之,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土地估价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制定科学、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才能保障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为土地交易、征收、抵押等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土地估价报告是评估土地价值的重要依据,对土地估价报告的评审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关系到土地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确保其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首先,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应当明确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评审程序应当包括资料的准备、评审人员的选拔、评审会议的召开等环节,确保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审要求应当明确土地估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应当明确评审的内容和标准。
评审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估价报告的数据来源、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等方面,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评审的标准应当明确土地估价报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再次,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应当明确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评审程序应当包括资料的准备、评审人员的选拔、评审会议的召开等环节,确保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审要求应当明确土地估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应当建立健全评审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评审的监督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评审的管理应当包括评审人员的管理和评审程序的管理,确保评审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综上所述,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土地估价报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不断提高评审的质量和水平,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促进土地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高度重视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土地估价报告是指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的文件,其编制需要遵循一定的评审标准,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是评估人员在编制土地估价报告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下面将对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法等。
评估人员在编制土地估价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和研究。
评估人员在进行土地价值评估时,应当对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所有权、土地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研究,确保评估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另外,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在进行土地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此外,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应当具有合理的论证和解释。
评估人员在编制土地估价报告时,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数据、方法和假设进行合理的论证和解释,确保评估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最后,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应当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
评估人员在进行土地价值评估时,应当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是评估人员在编制土地估价报告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评估、合理论证解释、独立客观态度等方面。
评估人员在编制土地估价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评审标准,以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一、封面格式(2分)1、 封面标题(1分):重点审查项目名称、受托估价单位、估价报告编号、技术报 告编号、提交报告日期是否齐全,少 1项减0.5分,少2项以上则不得分;2、 关键字(1分):重点审查估价对象所在市、县全名(与项目名称中市、县全名是否一致)、估价目的、估价机构全称、提交报告年度是否完整,少1项减0.5分,少2项以上则不得分。
估价目的必须表述准确、规范,例如:出让、转让、抵押、 课税等。
出现下列错误者不得分:(1)出现两个估价目的;(2)估价标的不符合土地处分的有关规定,例如不能交易、抵押、转让或者不能被征收 征用的土地,不能出现相对应的评估目的。
2、 估价依据(3分)。
重点审查:①估价依据是否充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技术规程,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实勘资料等四类是否齐全,表述是否规范等,涉及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的,应注明生效日期;②政策和法规是否考虑了最新政策调整、是否具有 针对性。
每少一项减1分,少3项以上者不得分。
3、 估价基准日与估价日期(1分)。
一般情况下,估价基准日与估价日期接近,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目的的,常规都是在踏勘现场之日, 涉及财务记账的多数选择月末。
估价机构可以应委托方要求出具追述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 报告,此两类报告的估价基准日一般都与提交报告的时间或者估价工作期间的间隔在月以上。
凡估价基准日不是实地查勘之日的, 应当在“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中明 确界定评估设定情况是否与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区分。
涉及地上附着物的,尤其是青苗、树木的,建议回避追述性评估,或在出具追述性评估报 告时要求委托方或者利益相关人签字盖章认可地上物数量及质量、价值等情况并提供基准 日的照片。
抵押评估应回避出具预测性报告。
4、价格定义(4分)。
重点审查:实际和假设的利用条件(用途)、实际和假设的 开发程度、有效使用年限、价格类型(公允市场价格或抵押价格或清算价格或快速变现价 格或拍卖底价或重置成本价或征收征用补偿价等)、估价基准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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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一、封面格式(2分)1、封面标题(1分):重点审查项目名称、受托估价单位、估价报告编号、技术报告编号、提交报告日期是否齐全,少1项减0.5分,少2项以上则不得分;2、关键字(1分):重点审查估价对象所在市、县全名(与项目名称中市、县全名是否一致)、估价目的、估价机构全称、提交报告年度是否完整,少1项减0.5分,少2项以上则不得分。
二、第一部分总述(18分)1、估价目的(2分)。
估价目的必须表述准确、规,例如: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
出现下列错误者不得分:(1)出现两个估价目的;(2)估价标的不符合土地处分的有关规定,例如不能交易、抵押、转让或者不能被征收征用的土地,不能出现相对应的评估目的。
2、估价依据(3分)。
重点审查:①估价依据是否充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程,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实勘资料等四类是否齐全,表述是否规等,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应注明生效日期;②政策和法规是否考虑了最新政策调整、是否具有针对性。
每少一项减1分,少3项以上者不得分。
3、估价基准日与估价日期(1分)。
一般情况下,估价基准日与估价日期接近,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目的的,常规都是在踏勘现场之日,涉及财务记账的多数选择月末。
估价机构可以应委托方要求出具追述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报告,此两类报告的估价基准日一般都与提交报告的时间或者估价工作期间的间隔在3个月以上。
凡估价基准日不是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中明确界定评估设定情况是否与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区分。
涉及地上附着物的,尤其是青苗、树木的,建议回避追述性评估,或在出具追述性评估报告时要求委托方或者利益相关人签字盖章认可地上物数量及质量、价值等情况并提供基准日的照片。
抵押评估应回避出具预测性报告。
4、价格定义(4分)。
重点审查:实际和假设的利用条件(用途)、实际和假设的开发程度、有效使用年限、价格类型(公允市场价格或抵押价格或清算价格或快速变现价格或拍卖底价或重置成本价或征收征用补偿价等)、估价基准日等。
每少一项减1分,少4项以上者和设定条件明显不合理者均不得分。
特别说明:用途和开发程度的假设,应慎重考虑其可行性,应与估价目的相符合并且假设条件是有可能达到的,例如:现状为工业用地,委托方要求测算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后的地价,如果该区域均规划为单纯的工业园区,就不可行;现状为生地,委托评估经过“七通一平”、3年后的地价,如果是在特别偏僻的地区,请慎重查阅政府有关市政投入的规划并判定其合理性。
5、估价结果(1分)。
重点审查地价水平的合理性,土地单价的表现形式(尽可能分列楼面地价、地面单价等)、总地价、总价大写、币种等,要求列出估价结果一览表,评估标的位于境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建议明示楼面地价,这样将有助于评审专家判断地价结果的合理性。
结果与专家判定的合理估价结果有15%以上的出入的,本项不得分;土地单价、总地价、总价大写、币种漏项者各减0.5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不是应用于年度报告质量评审,估价结果的合理性具有一票否决权,即如果专家一致认为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偏离合理价格,则该报告直接评判为不合格报告。
6、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5分)。
重点审查:①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的合理性、完整性(2分);②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使用的限制性是否做明确提示(1分);③对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2分),例如无法实地确认的事项和评估中采用的地价指数修正、设定了与证载用途不符或者设定的开发程度与基准日实际开发程度不符等是否有全面、合理的解释。
凡各项说明有偏差者扣减2分;对权属的理解明显有误者或者属于应特别说明的情况而不予说明者,或者其他说明错误达到2项以上者本部分不得分。
特别说明:(1)对无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使用假设条件的,必须充分说明假设的理由并作出有关风险提示。
(2)估价对象用途与土地证载用途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不一致,需在报告附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部门意见书;2.国土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书面意见。
(3)合理设定:在未取得上述第二款中的证明材料并以咨询市场价格为目的的情况下,可提供委托方的书面要求作为辅证。
上述证明材料和设定过程,均需反映在估价报告的“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章节中。
(4)对符合区域性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而与国家于评估基准日的土地管理政策不符合者,应做特别风险提示,例如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属于地方规定。
(5)对于划拨地价格、抵押评估价格、快速变现价格和拍卖底价等的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应作出明确提示。
7、签字盖章(2分)。
重点审查:①是否有2名估价师签字、盖执业印章,且签字与执业印章字体是否一致;②是否加盖机构公章。
缺一项者即不得分;估价师不签字仅盖章,亦不得分。
三、第二部分估价对象描述及地价影响因素分析(16分)1、估价对象描述(7分)。
重点审查:①土地位置和登记状况(2分),包括估价对象位置、用途、面积、四至等;②土地权利状况(3分),包括权属、权利、年期、他项权利等,简述可能了解到的土地取得和流转过程,并分析实际使用与证载状况是否一致;③土地利用状况(2分),重点说明地上建构筑物及其用途、容积率、建构筑物说明等,如果是待开发土地,应详细说明评估中设定的规划设计指标及设定依据、提醒土地闲置的时间及当地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等。
以上各项如缺项,不得相应分;描述不完整或表达不清晰,减一半分。
特别说明:(1)土地权属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对房地合一管理的地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也可以确认土地产权,对商品房占地,可以用经鉴证过的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合同及付款凭证确认土地产权;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可采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临时使用土地和临时建筑批准文件。
(2)由于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对地价影响较大,在描述地上物时应该把可以证明合法的土地利用强度的有关指标详加叙述,例: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针对以上各项的详细描述可以帮助评审人员判定估价方法中部分参数的合理性。
2、地价影响因素分析(9分)。
①一般因素(3分),有针对性地分析在估价基准日时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宏观因素,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房地产市场状况等。
分析完整、清晰得3分,机械套用非基准日的资料或者分析没有针对性者不得分。
②区域因素(4分),区域围界定是否合理、区域位置、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条件、产业集聚度、规划条件、区域土地利用状况等描述是否考虑了估价对象特点,全面而恰当。
每遗漏一项对估价对象价格有重大影响因素的减0.5分,机械套用非基准日的资料或者分析没有针对性者不得分。
③个别因素(2分),主要考虑宗地自身条件(面积、形状、水文地质条件、临路状况等)、最合理和最有效利用、个别开发程度等地价的影响。
报告中考虑了估价对象特点,个别因素选择恰当,对地价影响程度分析客观得2分,每遗漏一项减0.5分。
四、第三部分土地估价(60分)1、估价原则(1分):要求估价原则选择得当、全面,与估价目的及估价方法相协调。
下列情况下不得分:(1)遗漏合法原则;(2)采用了收益还原法和剩余法而遗漏最高最佳使用原则的;(3)采用了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收益还原法或剩余法的而遗漏替代原则的。
2、估价方法与估价过程(55分):要求估价方法选择得当,选择依据阐述充分。
对选用了不合理的方法或者对所选方法不作任何说明者或者说明是属于牵强附会的堆砌者,在本部分的调节系数中由评审专家给予90%~100%的调节。
另外,每一种方法的最终得分评审专家都可以综合平衡,如果还存在表中各项未能涵盖的减分点,可以给予90%~100%的调节。
特别说明:①《规程》要求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除非是市场交易极为频繁、近期可参照案例很多,且评估标的价值量较小,可以考虑仅采用一种市场比较法,否则对采用一种方法评估者不予评分。
②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对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收益还原法;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剩余法;在市场依据不充分且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按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划分,估价方法的选用一般情况下,遵照如下标准:③在可使用其他方法的前提下,不推荐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使用该方法的前提必须是近三年制定或更新过的基准地价;在以课税为目的的评估中,不受上述限制。
要求估价方法选择得当,选择依据阐述充分。
不作任何说明者,不得分。
采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估的,估价方法与估价过程评分的55分中,主要方法占30分,次要方法占25分,两种方法不分主次各占27.5分;使用三种方法评估的,三种方法不分主次的各占18.33分,分主次的分值由评委酌情计算。
对可参考交易案例较多、总地价较小而采用一种方法评估的,视作该方法为主要方法,满分为30分,此为采用一种方法的最高得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程要求宗地评估需要两种以上的方法,尽管有些情况下一种方法的评估结果更有代表性,但有另一种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检验一定是有帮助作用的,因此原则上要求每份报告均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
为便于计算,估价过程得分先设定每种估价方法的总分为100分,之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乘以权重后得到加权总分:估价方法与过程总得分=(第一种方法得分*第一种方法权重+第二种方法得分*第二种方法权重+……)常用方法中应注意的问题:(1)市场比较法:①比较案例选取(25分)。
重点关注比较交易案例的真实性和与评估案例的接近性,案例真实、可靠度高,符合选择原则,案例描述清楚、案例个数符合条件、案例选择合理、比较价格基础统一,有选择特殊案例的说明等。
至少三个案例,否则不得分;交易时间相差三年以上者,本案例减6分;用途(一级分类)不同,本案例不得分,用途一致性不够(二级分类不同)且未做修正的,本案例减6分;比较案例与评估对象修正幅度达到30%以上者,本案例不得分,差异20%以上者,本案例本案例减4分。
凡比较案例没有明确的地址的扣减1分。
其他各项斟酌给分。
比较价格基础不统一者,不得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不是年检报告,而是委托方或者相关第三人提供的由估价机构正式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涉及到技术审裁的,如果采用市场比较法,专家第一步的工作就是检查案例的真实性,只要有虚假案例或者改编了案例的指标,该报告将直接评判为不合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