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援助不应再由商务部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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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援助的政策分析

中国对外援助的政策分析

中国对外援助的政策分析随着中国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寻求中国的援助。

中国对外援助作为中国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从援助类型、援助方式以及援助主体等方面对中国对外援助的政策进行分析。

一、援助类型中国对外援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政府援助和非政府援助。

政府援助是指政府向外国提供的贷款、投资和无偿援助等形式的援助。

这种援助可以分为平等互利的双边援助和多边援助。

其中,双边援助是指中国政府直接向单一国家提供援助,而多边援助是指中国政府与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合作提供援助。

非政府援助是指由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等机构向外国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等机构提供援助。

这种援助一般是以慈善捐助、互惠合作等形式进行的,目的是提高外国民众的福利水平。

二、援助方式中国对外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物资援助。

这种援助主要以提供粮食、药品、救灾物资为主,同时还包括兴建学校、卫生院等。

2.技术援助。

这种援助主要是向外国提供农业、工业、卫生、教育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促进外国的经济发展。

3.贷款援助。

这种援助主要是向外国提供有利的贷款条件,帮助外国解决经济困难。

4.无偿援助。

这种援助是指向外国提供的帮助不需要得到任何经济上的回报,主要是为了加强中国与外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三、援助全球化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中国对外援助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具体来说,中国对外援助的重心从单一的援助国家转向全球性援助,同时也在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1.全球性援助。

中国对外援助现在不仅限于提供单一国家的援助,而是逐渐向更广阔的范围发展。

之前,中国长期以来对非洲等大陆的援助优先,但是现在已经开始向世界其他地区转移,尤其是在一些开发中国家加强援助。

2.与国际组织合作。

中国不断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尤其是联合国的合作。

例如,中国承诺将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2亿美元的援助,用于实施世界文化遗产项目。

四、援助主体中国对外援助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等。

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现状和趋势

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现状和趋势

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现状和趋势中国对外援助旨在帮助受援国,促进其进步发展,遵循平等互利、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的原则。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趋势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趋势摘要:近年来,中国的对外援助发展很快,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在研究中国对外援助问题的时候,西方的学者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不甚了解,对中国对外援助管理机构、管理体系都认识不够,甚至误解很深。

本文试图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做一个总体的分析,包括中国对外援助的原则、政策,主要援助机构和职责,对外援助体系的构成等,并试图探讨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官方发展援助,中国对外援助,援助机制我国对外援助始于20世纪50年代。

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向100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提供了援助,帮助受援国建成各类项目约2000个;在60多个国家实施了100多个优惠贷款项目;向110多个国家无偿提供了大量的物资援助,为100多个国家培训培养了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2.3万人。

另外,中国政府已与亚、非、拉美和南太地区的46个国家签署了免债议定书,免除这些国家对华部分到期债务。

此外,中国政府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呼吁,在阿尔及利亚、伊朗、巴基斯坦大地震,印度洋海啸,美国飓风灾害等重大灾难后,在最短的时间里提供了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有效支援了有关国家政府和人民的救灾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国的对外援助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在研究中国对外援助问题的时候,外界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不甚了解,对中国对外援助的管理机构、管理体系甚感迷惑。

本文试图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做一个总体的分析,分析中国对外援助的原则、方针策略、主要援助机构和职责、对外援助体系的构成等,并试图探讨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特点(一)中国对外援助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对外援助是中国经济外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促进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向受援方提供的含有政府赠与成分的援助及其他带有援助性质的互利合作活动。

第三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我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有人道主义紧急或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或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临时受援方。

第四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我国与受援方的友好关系和合作。

第五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二)促进受援方的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三)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四)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第六条商务部依照本办法对中国政府对外援助实施归口管理。

第七条商务部及其指定机构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公务人员、管理人员在履行对外援助工作职责时,必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与对外援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商务部建立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第九条商务部制订统一的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并享有标识的有关知识产权。

第二章援外政策规划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我国对外总体战略制定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受援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期(5年)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对外援助项目储备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各驻外使领馆根据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商务部报送拟纳入对外援助范围的意向性储备项目。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实施,实行总承包责任制;特殊情况下,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需求,须在受援方当地采购非中国品牌产品的,经中方与受援方商定,援外物资项目可以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第八条援外物资一般应采购中国国内品牌货物,并应满足可标准化、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绿色环保、售后服务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关货物出口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并应通过法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二章供货指导目录第九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原则和导向,引导受援方依据《指导目录》提出物资援助需求.《指导目录》用于指导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含拟供货物清单编制)和立项工作。

对于受援方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物资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物资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

第十条《指导目录》的编制应本着“科学合理、客观准确、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规范产品的品名、海关HS编码、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以及可行性研究任务、配单任务、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组货并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或提供可行性研究、配单、供货、货代服务,不得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任务转由其他企业或单位实施。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货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第六条援外物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章供货指导目录第七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援外物资项目立项、供货清单编制、供货企业遴选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一、对外援助管理机构的演变政府是对外援助的主要行为体,在对外援助工作中起着主导、管理和协调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就开始进行对外援助活动。

随着对外援助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的援外管理机构也几经改变,但总的来说我国对外援助的工作主要是由商务部及其前身进行管理的。

从商务部机构变迁的过程就可清晰地掌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发展过程。

(一)我国对外援助管理初始阶段(1950—1960年)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开始对外提供援助,主要是物资及少量现汇和技术援助。

当时,对外援助任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下达,交有关部门执行。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对外贸易部,从此,物资援助开始由对外贸易部统一管理,组织下属各进出口总公司实施。

财政部负责拨款并直接管理现汇援助。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同年,中国开始对外提供成套项目援助,由对外贸易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其中对外贸易部负责援助谈判和协议签订工作,国家计划委员会则按照专业分工原则将项目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1956年对外贸易部下设技术合作局、成套设备局和对外经济联络部等,共同负责援外工作的执行。

(二)我国对外援助管理发展阶段(1961—1982年)1 对外经济联络总局(1961—1964年)1961年3月1日设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下设成套设备局和经济合作局,负责全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工作的归口管理,将原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负责管理的成套项目援助和由财政部管理的现汇援助改由对外经济联络总局负责管理。

2 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1964—1970年)1964年撤销对外经济联络总局,同时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总管对外经济技术援助。

该委员会下设三局负责对社会主义国家、亚洲地区和非洲地区的援助,并成立设备材料局和技术室负责对外经援事宜。

商务部援外项目管理学习


四、援外项目资金
(一)相关管理制度 (二)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资金 (三)编报XXXX年度援外项目用款计划(近期报) (四)工程进度款 (五)不可预见费的结算 (六)竣工结算价款报表
四援外项目资金
(一)相关管理制度 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对外技术援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字[2016]1号) 2、对外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10]540号) 3、财政部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行[2016]12号 4、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36号)
三、援外项目检查验收
风险承担与责任落实
风险类型
政治外交风 险
不可抗力风 险
(双方免责) 业主责任风

设计变更风 险
经营性风险
风险内容
主要包括合法当局没收、 征用、国与国战争、核战 争及政治外交关系变化、 政主策要法包律括调自整 然等 灾害、意外 事故、动乱、罢工、骚乱、 国主内要战包争括、两武 国装 政冲 府突 商等 定改 变合同条件、变更设计实 施内容或调整政府间分工 根以据及现商场务实部际管情理况中必的须违进约行 的因责设设任计计变方更责任的变更
三、援外项目检查验收
2、合同履约情况检查: 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责任等内容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合同履约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认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中止验收。 (1)主要管理人员在岗情况。检查施工过程中项目现场管理组、施工技术组主要成员在岗工作情况,有无擅自变 更、离岗、缺岗的现象。 (2)分包管理。根据经备案的分包单位和分包合同,检查分包落实情况,检查有无违法分包和转包、挂靠情况。 禁止劳务分包。
四、援外项目资金
(六)竣工结算价款报表 1、工程总承包企业填报《援外竣工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成本费用表》; 2、工程竣工决算; 3、工程竣工总结; 4、项目管理企业填报《援外竣工成套项目概况表》。

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对外援助正文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0月21日商务部第3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4年11月15日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称援外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援外资金的使用,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援助管理事务。

第六条商务部建立全口径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第七条商务部制订统一的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对外援助政策规划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促进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向受援方提供的含有政府赠与成分的援助及其他带有援助性质的互利合作活动.第三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我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有人道主义紧急或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或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临时受援方.第四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我国与受援方的友好关系和合作。

第五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二)促进受援方的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三)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四)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第六条商务部依照本办法对中国政府对外援助实施归口管理。

第七条商务部及其指定机构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公务人员、管理人员在履行对外援助工作职责时,必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与对外援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商务部建立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第九条商务部制订统一的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并享有标识的有关知识产权.第二章援外政策规划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我国对外总体战略制定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经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受援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期(5年)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对外援助项目储备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各驻外使领馆根据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商务部报送拟纳入对外援助范围的意向性储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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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援助不应再由商务部主导
随着中国在世界影响力的持续提升,原本作为“朋友外交”和“兄弟外交”延伸的中国对外援助,日益被人关注。

人们关注的视角,首先是其持续增长的援助规模:2011年首次发布的《中国对外援助白皮书》称,截止到2009年底,中国累计提供对外援助金额2562亿元人民币,其中无偿援助资金1062亿,无息贷款765亿,优惠贷款735亿,2004-2009年中国对外援助资金年平均增长29.4%;而如果根据美中经济安全与审议委员会的数据,中国的对外援助规模则从2002年的5000万美元,膨胀到2007年的250亿美元,总计为4708亿人民币,增长了50倍。

可以肯定的是,今天中国对外援助的战略角色,在中国持续增长的海外利益和国际交往扩大中,已经非1970年中国援建坦赞铁路时代可比。

中国对外援助活动在大国成长中开始发挥与众不同的独特作用,包括与国际发展委员会成员国(DAC)在同一个领域的激烈模式竞争和同台竞技。

商务部主导中国对外援助
中国作为非DAC体系的发展中国家的最大对外援助国,在过去几十年的对外援助工作中坚持自身独特风格,创建了中国特色的模式,包括对外援助管理机制。

但这个机制最奇怪、并经常引发误判的是,中国对外援助的主体承担组织机构不是外交部,而是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它全权负责中国对外援助政策的制定与援助活动的实施。

再从更具体的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中国在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内除了设置非洲处、亚洲处等区域管理处外,还特别设计了质量监督处,这就似乎说明,工程项目是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内容。

同时这种设置也反映了中国对外援助的特色,即对外援助在以工程项目开展的同时,还要负责援助项目的进展监督与落地验收,基本沿袭了1970年中国援建坦赞铁路时的风格。

风格的沿袭代表了对传统有效方式的继承。

但关键是,如果进行国际社会横向比较的话,中国的对外援助制度相当于创造了国际社会的“第五种”模式,这样的“特立独行”有必要吗?
国际上的四种模式
理论上,国际发展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架构不仅直接影响一个国家对外援助的能力,也显示一个国家对外援助基于政治、经济、外交、地缘战略的偏好,同时还包括一个国家对发展援助理解的认识与判断。

从目前国际社会双边发展援助中的援助国对外援助组织框架分析,对外援助制度基本由四种模式组成:一是将国际发展援助事项全部整合在外交部,并由外交部下设区域外交部门统合国际发展援助项目和负责援助实施,如国际发展援助“先锋国家”丹麦、挪威就是这种模式;二是在外交部内设置对外发展援助总司这样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协调贸易、援助与发展等事项,这样的模式被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新西兰、瑞士等国家采用;三是一个国家内阁部级机构负责对外援助政策制定,该部门可以是外交部、可以是国际发展部,但其业务执行则是由一个独立或者半独立的机构专业化负责,采用这样模式的国家有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典、西班牙、比利时等;四是由一个内阁部级部门同时负责制定对外援助政策,和援助事项的执行,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四种模式特点不同,对于援助效果的影响也不同。

以丹麦为主导的模式,将外交与发展统合,体现了外交对于援助的判断,能够很好地将外交目的与援助捆绑。

但其缺陷是,外交人员对于发展援助业务理解和执行能力有限,往往不能很好地反映援助效果。

爱尔兰、意大利等国的模式,理论上重视了外交与援助业务的结合,但由于外交部规模的限制,一般而言,这些国家对外国际发展援助规模有限,并不是主流模式。

而援助大国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模式则是一个将政策制定与业务执行分离的模式,该模式最大特色是专业性非常强。

著名的国际发展援助机构USAID、AFD、GTZ、JICA雇佣了大量专业人员,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田野作业,丰富了国际发展援助实践,提升了发展援助效果。

但该模式存在着政策制定与专业执行部门之间认识理解的偏差矛盾,如美国国务院与美国发展署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同样的问题在法国也存在。

最后一种模式是英国独创,也在英联邦国家体系内存在,该模式理论上是一种最佳的模式,能够将政策制定与执行力高度结合,但由于历史和国内政治结构原因,并不被大部分国际发展委员会(DAC)体系国家采纳。

中国的模式如何改进?
其实,也无需特别讨论与仔细分析DAC国家对外援助组织机制四种模式下,其对外援助的执行绩效孰优孰劣,反正DAC组织自己会按
照其认可的标准进行定期的同侪评估。

关键是中国自身的“第五种模式”究竟有何弊端,其是否还有改进的空间?
首先,国际发展援助经历几十年的理念和实践演化,其潮流是从简单的项目援助向发展援助过渡。

理论上项目援助是单向的和给予式的,而发展援助是基于受援国社会进行长期能力培养,特点是互动与双向的。

而传统的以工程项目为主导的中国对外援助活动,目前特别有必要顺应时代潮流,采用多方位、多领域的模式推进以发展为主题的援助活动。

因此重点突出“质量监督”不仅显示援助内容单一,而且非常另类。

其次,从大的援助组织机构部门设置角度看,自上世纪90年代《赫尔辛基宣言》以来,世界各国均大幅降低了对外援助中的商业色彩,特别是减少了对外援助中商业利益的捆绑。

虽然中国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无偿援助,包括无息、低息贷款的优惠,中国商务部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目前中国对外援助机构设置的“第五种”模式,哪怕就是“商务部”这个名字,就很容易让国际社会,包括受援助国产生歧义,甚至是误判,认为中国对外援助隐含巨大商业利益。

这往往也是西方国家批评、歪曲中国对外援助的由头,包括给中国扣上“新殖民主义”的帽子。

最后,从机构管理综合效应角度看,国际发展援助既是一种国际合作互利共赢行为,也是一种国际善意的体现,但其本质更反映一个国家的外交利益。

虽然可以想象中国商务部负责的对外援助活动与中国外交战略肯定有一定程度的互动,但理论上,外交部更能准确把握全球地缘政治格局的迅速变化,实现中国的外交利益的,应对挑战。

所以,许多援助大国如美国、日本、法国基本上是由外交部负责对外援助政策制定。

而中国目前的机构设置现状,很可能会造成对外交利益的覆盖不足,特别是对迅速变化的国际局势判断滞后。

既然中国已经是发展中国家第一援助大国,而且援助规模还在持续递增,那么从战略角度考虑,中国就更应该重视国际发展援助在中国成长中的关键战略价值。

中国在保持自身独特对外援助特色的同时,为了适应国际社会,避免不必要的误判与误读,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自己的“第五种模式”进行必要的改造,这也符合中国自身有效开展对外援助活动的目的。

笔者的建议是,利用中国大部制改革的契机,将设置在商务部内的对外援助司提升为副部级的独立单位,如“中国海外合作与发展局”,负责中国对外援助活动的具体实施,并逐步向GTZ这样的专业机构过渡。

而在对外援助政策和战略制定方面,成立以总理为核心的
部际联合委员会(外交、商务、教育、农业、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定期进行对外援助战略和政策的评估。

这种模式不仅能够将中国的国际发展援助与国家外交利益高度结合,以弥补短期专业能力的缺陷和不足,同时,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援助活动并行,可以在保持中国“项目援助”强项的同时,探索新领域、新方法,更深层次、综合地推进中国对国际发展事业的贡献。

(注:作者是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教授,华东师大“周边合作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特聘研究员。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本文编辑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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