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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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民事诉讼证据)【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民事诉讼证据)【圣才出品】

第四章民事诉讼证据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5分,内容主要集中在证据的种类与分类及证明责任的运用。

考生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的种类:把握书证与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

另外,证人、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等知识点容易相互混合以对考生进行干扰。

(2)证据的分类:本证与反证、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通常会相互结合来加以考查。

(3)自认:通常会用当事人为达成调解而作的。

自认、身份关系的自认来考查是否产生自认的效力。

(4)证明责任:通常会对证明责任中的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进行综合考查(行为责任是指当事人应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此外,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倒置常会相结合来加以考查。

一、民事证据概述1.民事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民事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2.民事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民事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全部或一部的客观事实。

(3)合法性包括以下三层含义:①从形式上看,证据必备法定的表现形式。

②从取证的方法上看,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

③从证据使用的程序上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成为定案根据必须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

3.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指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的确定是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

二、证据的种类与分类1.证据的种类证据种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一种法律上的区分,它与证据分类不同,后者是对证据所作的一种学理上的区分。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己方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他方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对于当事人陈述,重点应掌握其两方面的效力: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简易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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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简易程序考查小贴士本章每年约考查2分,试题难度不大。

本章主要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与特点,考生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1)简易程序通常会与送达、调解、审判组织等知识点相结合来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查。

(2)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常会结合加以对比考查。

(3)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与联系常会结合加以考查。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三、简易程序的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而普通程序原则上要求书面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即时审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传唤或通知方式简便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4.审判组织简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但要有书记员做记录,不得由审判员自审自记。

5.庭审程序简便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简化案件审理的方式和步骤。

但要注意,虽然庭审程序可以简化,但法院仍须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6.举证期限特别规定(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7.审理期限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并且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8.重视调解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管 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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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辖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9分,内容主要集中于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考生要注意以下几点:(1)级别管辖:考生要重点把握中院的管辖范围;此外,级别管辖通常会与合议制、开庭审理、陪审制度等知识点相结合,来加大考试难度。

(2)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管辖通常会与侵权纠纷管辖相结合加以考查。

在考查当事人之间协议管辖的效力时,可能会用仲裁协议来干扰考生。

(3)裁定管辖:在考查管辖权转移时,可能会用移送管辖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此外,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经常会在一个选择题中作比较。

(4)管辖权异议: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通常会用原告申请撤诉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考查有关管辖权异议的知识点时,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因此考生应多做真题,把握出题形式,做到知识点的融会贯通。

一、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商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分工。

1.内涵一般认为,民法调整的纠纷必然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但是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并不仅限于此,还包括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纠纷、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

2.民事诉讼与我国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和联系(1)民事诉讼与仲裁①原则上民事诉讼与仲裁不能并存,但有例外。

仲裁机构主管的范围小于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的范围,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申请仲裁。

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未必可以提起仲裁。

例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则不能申请仲裁。

②原则上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诉讼,但有以下例外:a.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b.劳动争议仲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并不排斥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此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执 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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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执行考查小贴士本章每年考查5分左右。

通常是对知识点的直接考查,总体难度并不大。

内容主要涉及委托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考生应尤其掌握以下内容:(1)执行程序可能会与普通程序、再审程序相结合出题,考生应做到知识点的融会贯通。

(2)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常会结合加以考查。

(3)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会相互结合对考生进行考查。

(4)执行和解与诉讼和解会混合出题以干扰考生。

一、执行概述1.执行概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与审判程序不同,执行程序是由多个具体制度所构成的单一型程序。

考生在复习该部分内容时要注意对这些具体制度的把握。

2.执行原则(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人民法院执行的根据必须是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文书。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3)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要考虑义务人的生活和生产所需。

对下列财产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①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或医疗物品。

②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③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④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⑤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二、执行根据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1)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3)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特别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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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特别程序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分,试题难度不大。

内容主要集中在特别程序的特点及特别程序的审理程序,考生应尤其注意:(1)通常特别程序会与审级制度、陪审制度、管辖等知识点相结合以考查特别程序的特点。

(2)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能会结合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加以考查。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特别程序是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

1.特别程序的特点(1)适用于非民事权益冲突的案件。

(2)启动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

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以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3)一般由独任制法庭进行审理。

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5)审理期限较短。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

(6)有其特别的法律规范。

在适用法律时,先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无规定时,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

(7)免交诉讼费用。

2.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在案件范围上,有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其他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1.选民资格案件的含义(1)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请处理后,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选民名单有误是指应当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没有列入,或不应列入的人列入了选民名单。

2.选民资格案件的特点(1)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意见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就该选民资格问题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学习班专题一基本理论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学习班专题一基本理论讲义

专题一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及仲裁制度课程体系及重点章节示意图主要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一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和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法院。

二、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法律地位)、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程序法(内容)、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三、诉1.诉讼标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变。

(1)诉讼标的物:争议的具体东西,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2)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要求,可变。

【提示】标的额是指诉讼标的物的价值数额。

2.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作分类。

(1)确认之诉: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给付内容: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3)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题·单选题】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7)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的要素、诉的分类。

选项A错误。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1、基本法——法律地位; 3、程序法——内容;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一、诉的要素诉的基本理论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真题示例 (2011年卷三37题)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

在案件开庭审 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

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 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 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督促程序)【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督促程序)【圣才出品】

第九章督促程序考查小贴士本章每年考查1分左右。

内容主要涉及支付令的异议及效力,考生应重点把握:(1)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可能会相结合,以考查两种程序的转化问题。

(2)支付令与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可能会一起考查。

(3)支付令的效力与支付令的执行力等会同时予以考查。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与性质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制度。

督促程序的进行并不经过法庭审理,其本质属于一种非讼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程序的非讼性督促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3.管辖法院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

4.审理过程的简捷性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且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三、督促程序的启动方式1.当事人申请支付令(1)含义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文件,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条件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能请求签发支付令。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能请求签发支付令。

③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④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⑤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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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考查小贴士
本章每年约考查2分,总体难度不大。

内容主要集中在诉讼上的重要期间、送达方式与特殊司法协助等知识点,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内容:
(1)期间:法定期间与可变期间(或不可变期间)等会相结合出题。

(2)送达:委托送达的受托方应是其他法院,出题者常会用学校、政府等其他机关干扰考生;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会混合加以考查。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会与国内的诉讼期间相结合出题,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可能会与法院的专属管辖相结合加以考查。

一、期间
1.期间的含义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

狭义的期间是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2.期间的计算
这里的期间是指狭义的期间,即期限。

(1)期间的计算方式
①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

②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
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仅仅是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才将期间届满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而期间中间有节假日的则不能扣除。

③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④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处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是要计算在期间内的,这点司法考试中多次予以考查。

(2)期间的顺延
①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里申请顺延期限,必须有法定事由,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

②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但法律未强调法定事由。

3.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
为便于考生记忆,我们将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作一系统总结:
二、送达
1.送达的含义主体
(1)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2.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情形下的送达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包括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送达有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因此,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向他的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代收人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

理解小贴士
本人不在时,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代收人才能代收;如果本人在,但拒绝接收的则适用留置送达。

同住的为同一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不适用代收的方式。

如送达离婚案件中的诉讼文书时,本人不在,不能交给其配偶签收。

(2)留置送达
①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

②《民事诉讼法》第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理解小贴士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其拒收的,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考点提示
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视为送达,也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因为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就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电子送达
①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②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考点提示
电子送达必须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且确认其能收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允许电子送达,因为这三类文书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故不得电子送达。

注意与涉外电子送达方式的对比。

《民事诉讼法》267条第(七)项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由此可知: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行电子送达仅仅需要确认受送达人收悉即可,不受诸如“判决、裁定、调解书除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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