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第一阶段:中央银行成立至一战以前
独立性情况:政府对央行干预较少,央行相对独立 背景: (1)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阶段,央行没有成为国 家干预和调节的工具; (2)经济思想方面,传统货币主义占据统治地位, 资本主义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实现充分就业的平衡; (3)货币制度处于金本位制的鼎盛时期,央行的首 要任务是维护金本位制,维持银行券和黄金的自由兑换; (4)除代理国库外,央行作为政府的银行职能有限。
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应遵循的原则
1、中央银行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及整个业务 操作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为基本出发 点 2、中央银行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及整个业务 操作都必须符合金融活动自身的规律性。
决定央行独立性的主要因素
法律地位 隶属关系 中央银行负责人的产生 决策机构加拿大都实现了较低的通货膨胀率, 其经济增长率并不比通货膨胀率较高的英国、法国、意大利低。这也就意味着, 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不是以牺牲经济增长速度为代价的。
央行对政府保持一定独立性的原因
1、有利于维护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避免政治性经济波动。 2、可以避免通过增加货币发行或购买国债的方式来弥补 财政赤字。 3、央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等方面有 较强的专业性。 4、可以使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政策形成一个 互补和制约的关系,有利于增强政策的综合效力和稳定性, 避免因某项决策或政策失误而造成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性 的损失。 5、央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可使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全面、 准确、及时地贯彻总行的方针政策,较少受地方政府的干 预,保证货币政策决策与实施的统一,增强央行宏观调控 的实效性和提高央行运作的效率。
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一、定义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是指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一国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既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同时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接受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且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协作和配合。
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货币关系和信用关系广泛的的存在于社会经济之中的前提下产生的。
央行独立性的定义是:中央银行拥有不接受来自政府的命令的权力, 在制定或者更改货币政策时,不必与政府交涉。
但事实上, 哪怕是最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也不可能在完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行运作,换而言之,就是央行的独立性其实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其多多少少都会有受到政府制约的地方,所以,衡量央行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看央行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干涉。
二、衡量标准(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点:1、组织机构和人事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管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是否由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决定。
2、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3、经济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财政的独立性,即其是否依赖于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的支持。
4、业务的独立性。
主要指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的实施,办理业务时否受政府机关的干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货币政策自主权《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7年来首次被确认其独立性。
2.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这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独立地位。
②资金关系上,《人行法》第2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
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第一篇: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央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的分析:独立性比较弱,也有呈现出独立性不断增强的趋势。
本文主要从政府与央行的关系角度来探究独立性问题,同时也会兼顾央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府的部门的关系的分析,从这几个方面综合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及独立性问题。
我将从(1)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及履行职责时的主动性;(2)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3)中央银行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长短与权力大小;(4)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的资金关系;(5)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关的组成,这几个方面去探究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及履行职责时的主动性。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由此看出,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重要事项决策方面对政府的独立性比较弱,需要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营,目标独立性不强,法律独立性也不强;但是,法律也对独立性给予了一定范围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央银行独立性分析

中央银行独立性分析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含义及其标准中央银行独立性,主要是看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其中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央银行与政府保持独立性,另外一种是中央银行与政府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本质上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即在制定政策跟实施时能否保持独立,而不受政府干预和影响或是干预跟影响程度较小。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标准有以下四点:1、组织机构和人事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管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是否由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决定。
2、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3、经济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财政的独立性,即其是否依赖于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的支持。
4、业务的独立性。
主要指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的实施,办理业务时否受政府机关的干预。
从中央银行的职能上来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由制定和执行政策跟业务的独立性来体现。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所以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与财政部有相同等级的政府机构,在人员人面上跟经济上明显不可能做到具体的独立,所以衡量我国的中央银行独立性只能从两个方面的考虑,即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与业务的独立性。
外国学者在对发达国家战后长期高通胀现象进行大量分析之后发现,一方面,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而另一方面,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实际经济增长率之间则不存在相关关系。
这也就是说,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越小,通货膨胀率就越高;反之,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大,通货膨胀率就越低;但是,无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大小与否,其对于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则无明确影响。
因此,为了实现物价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运营的独立性至关重要,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显突出。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浅论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金融091 任媚 0923100226㈠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⑴目标独立性不强。
《银行法》第十二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我国当前的货币政策目标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其中经济增长是最终目标。
而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保持增长这个目标又被放到更高的高度。
然而稳定币值只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种手段。
稳定币值和促进经济增长这两个政策目标是不协调的。
⑵决策工具独立性不强。
中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与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的经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
而现阶段我国有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业务和公开市场操作这三项货币政策工具,然而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务院而言,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策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最终决策权却在国务院手中,所以工具的运用打了折扣。
⑶组织、人事任免独立性不强。
《人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由于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与部委平级的机构,其重大货币政策的制定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因此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且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其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其任期与总理一致,这种体制的设定很难回避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左右。
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官员的任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金融机关人事渗透过多,使中国人民银行在人事上产生两方面的弊病:高度的行政依附性和欠缺广泛的代表性。
⑷经济独立性不强。
《人行法》第28、29条分别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的贷款有相当部分投向财政支出负担的项目,如对国有企业亏损的补贴、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我国央行独立性分析

我国央行独立性分析我国央行独立性分析一)独立性的表现我国央行在法律和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立性在不断加强。
1983 年国务院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和相对独立性。
1995 年在法律上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了央行独立于财政和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和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1998 年国务院对央行实行管理体制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改按经济区设置九大分行,以上措施从法律及组织上逐步加强了我国央行的独立性。
2003 年4 月,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成立银监会的决议。
银监会的职责是分担了原来由央行承担的金从与政府的关系上看,它既不像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完全独立于政府,也不像法国,韩国等完全受政府领导。
其总行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发挥职能,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独立而又不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在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欠缺独立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独立性不足。
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组织上隶属于国务院,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相对独立”。
所以在很多时期,央行仍需服从国务院的指导,不能完全随经济形势而履行其应有的职能。
2.人事独立性不足。
政府部门、金融机关在央行政策机构的人事渗透过多,使其产生行政的依赖性和缺少广泛的代表性。
人事的渗透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在许多方面的决定带有了强烈的主观色彩。
3.职能独立性不足。
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缺乏应有的决策自主权,所以只有执行权。
这些原因产生了央行维护币值稳定和政府的刺激有效需求而导致的通货膨胀之间的问题。
4.经济独立性不足。
人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是独立分开的,不对财政,政府部门进行融资,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但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可能切断央行与政府部门的资金关系,所以其独立性经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至商业银行的干涉和影响,迫切需要尽快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如何理解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如何理解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能够免受政府和其它政治力量的干预;享有确定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及选取恰当的货币政策工具来达到所选目标的自由。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具体体现是:必须独享货币发行权;发行货币根据经济的客观需要而不受政府财政透支的干扰;能独自解决严重的通货膨胀而无须向财政部报告自己的工作;重大决策不由某一部门或个人决定。
而由中央银行理事会决定;享有充分的权力对金融系统进行监督和管理;拥有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支配权而不依赖财政拨款。
支持独立性的理由:第一,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会使货币政策带有通货膨胀的偏向。
第二,把中央银行置于政府的控制下,使之更多地受财政部的影响,也是非常危险。
因为这样做为财政部利用中央银行筹资或直接从中央银行融资以弥补财政赤字提供了便利。
第三,货币政策非常重要又非常复杂,因此不能把它交给一群政治家去控制或由政治集团所操纵。
反对独立性的理由:第一,把影响社会经济中几乎每个人的货币政策交给一个不对任何人负责的少数精英集团控制是不民主的。
第二,为了协调经济政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应当互相配合。
第三,独立的中央银行并非总是成功地运用其自由决定政策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浅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一方面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通货管理职能,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时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是指金融监管上的独立性,即监管者在操作上的独立性即贯彻其决定的能力。
一般来说,主要从三个方面衡量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从组织上衡量,央行是否隶属于政府,其领导人的任免程序和任期;从决策上衡量,能否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从经济上,是否依赖与财政拨款,有无可独立支配的财源。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2月。
以下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衡量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一、组织机构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这就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与财政部平级,不受财政部节制。
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二、职能决策上,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其他的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需报国务院备案。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货币政策委员会这一在国外习惯的决策机构定性为咨询议事机构,其成员除金融专家外,其余代表主要是政府官员,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货币政策议案时采取一人一票主义,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
这样的政策议案显然体现了极强的政府意志。
三、经济财务上,中国人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发行的货币,同时也接受商业银行的存款,不代表任何私人利益,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预算制度,依法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国家,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另外,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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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产生于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那时的英国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地方。
在此之前,世界经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战争、饥荒和疾病等方面。
但是当工业革命首次在英国蓬勃发展时,它也为英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由于新兴工厂需要大量资金,银行将个人的储蓄贷给工厂,使得银行没有准备金来支付日常的取款,银行不得不提高利息吸引存款,以至于存贷款息差缩小;另外由于工厂经营的好坏会给银行的资金链带来很大影响,当还款困难时,银行缺少现金,导致了倒闭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应运而生。
当银行出现危机时,英格兰银行就会贷款给处在危机中的银行。
由于大家相信英格兰银行不会倒闭,因此,它的贷款会帮助商业银行渡过难关。
这种贷款制度带来的结果是:低利率、高资产价格以及银行倒闭数量迅速减少。
货币本位制的确定和二战后各国经济的发展,使得货币政策日益显示其重要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相应的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中央银行能否有效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其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二、独立性的介绍权力方面中央银行本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的主要成员一般由政府任命,有王室任命的仅有英国和瑞典。
一般来说,独立性较大的总银行理事会,政府不另派政府代表参加,如英国、美国、德国、格兰和瑞典等,在这里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代理人,直接对国会负责。
独立性不大的总银行理事会,如法国、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国,政府还要派代表参加。
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多半是听命财政部,尤其是意大利,近似于隶属财政部。
理事会的任期不等,美国最长,为14年,瑞典最短,为3年,一般为5至6年。
理事会主席一般是中央银行总裁。
政策方面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制定政策的方面。
除了美国、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大、有权制定货币政策外,其他中央银行处于政策参谋咨询地位,帮助政府制定货币政策,提供情报与建议,参与讨论并予以贯彻执行。
在政府与中央银行意见不一致时,政府对中央银行有权干预。
如法国和意大利,若中央银行与政府意见不一致;还需要重新进行讨论,另行提出意见。
不过各国中央银行应力求与政府(特别是财政部)保持密切合作,因为国家的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不可分割的。
过分的强调独立性,容易与政府关系不协调。
但丧失独立性,又会使政府过多的依赖银行,造成过度财政发行。
因此,如何保持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中央银行独立性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比如英国,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比如美联储,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
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中央银行独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职能时的自主性。
费雪(Fischer)把中央银行独立性划分为目标的独立性与手段的独立性两个方面。
四种央行独立性模式美国模式,直接对国会负责,较强的独立性。
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
美联储(FED)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英国模式,名义上隶属财政部,相对独立性。
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
1997年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向第一种模式转化;日本模式,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
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享有业务指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任命权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监督权,但是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修正《日本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实现向第一种模式转化;中国模式,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1。
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1、目标独立性不强。
《银行法》第十二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
2、决策独立性不强。
中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与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的经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
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是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
3、法律独立性不强。
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效果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却比较高。
中国银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它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中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1。
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1、目标独立性不强。
《银行法》第十二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
2、决策独立性不强。
中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与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的经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
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是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
3、法律独立性不强。
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效果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却比较高。
中国银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它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三、各国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比较中央银行独立性大的国家多设单一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就是金融业的主管部门。
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德国和美国,或在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小的国家,如意大利、法国、日本、加拿大和瑞士等,对金融业的监管机构是多头的。
1.从立法方面看:很多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法都明确赋予中央银行以法定职责。
或赋予中央银行在制定或执行货币政策方面享有相当的独立性。
如西德联邦银行法中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为了完成本身使命。
必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在执行本法授予的权势,不受政府指示的干涉。
”①联邦银行发福语系的中央银行的权力是非常广泛的。
再贴现,准备金政策,公开市场政策等方面,联邦银行都可以独立的做出决定。
日本银行法中,曾多次提到日本银行要受主管大臣(只大藏大臣)的监督。
并规定,“主管大臣认为日本银行在完成任务上有特殊必要时,可以命令日本银行办理必要业务或变更条款或其他必要事项。
”②这些规定与前述日本银行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
在独立性方面,日本银行小于德意志联邦银行。
2.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所有权来看它的发展趋势是趋于归政府所有。
目前很多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资本归国家所有,其中主要是英国,法国(以上两国的中央银行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收归国有的)、联邦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挪威、印度等国。
有些国家中央银行的股本是公私合有的,如日本、比利时、奥地利、墨西哥和土耳其等国。
另外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虽然归政府管辖,但资本仍归个人所有,如美国和意大利等国。
凡允许私人持有中央银行股份的,一般都对私人股权规定一些限制。
例如日本银行的私人持股者只领取一定的红利,不享有其他的劝。
意大利只允许某些银行和机关持有意大利银行的股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票只能有会员银行持有。
中央银行资本逐渐趋于国有化或对私人股份加以严格的限制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即中央银行主要是为国家政策服务的,不能允许私人利益在中央银行中占有任何特殊的地位。
3.从任命中央银行的历史和总裁来看政府作为中央银行的唯一的或主要的股东,或甚至在私人全部持有中央银行股票的情况下,政府一般都拥有任命理事或总裁的权力。
至于在中央银行理事会中政府是否派有代表参加或政府代表的全县有多大,各国则有较大的差异。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 在中央银行中设有政府代表,对中央银行政策的制定不过问,如英国、美国、荷兰、奥地利等国;2 在中央银行中政府派有代表,大这些代表的发言权,投票权、否决权以及暂缓执行权,则各有不同。
在意大利银行中,政府代表的权力较大。
在德国联邦银行和日本银行中,政府代表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4.从中央银行与财政部资金关系上看很多国家严格限制中央银行直接向政府提供长期贷款,但又要通过某些方式对政府融资予以支持。
如美国财政部筹款只能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也就是用发行公债的办法。
如果财政部筹款遇到困难,也只是向联邦储备银行短期借款,有的其下只有几天,而且是以财政部发出的特别库券作为担保。
意大利银行可以向财政部提供短期贷款,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支出的14%。
法兰西银行可以向政府提供无息透支,但有上限而且实际透支很少。
中央银行与财政的资金往来关系,是衡量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尺度。
5.从中央银行的利润分配与税收管理上看中央银行有着保持相对独立性的财务基础。
中央银行不是企业,但它有盈利,不但能够维持自己的营业支出和股票分红,还有一部分剩余上交财政。
中央银行不需要财政拨款,因此减少了政府的制约,这是中央银行不同于其它政府部门的地方。
但是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它的收入扣除必要分配外,全部要上交。
这又是它作为政府部门性质的体现。
各国中央银行盈利上交的比例都是相当高的,如美国高达80%左右,日本也超过了80%。
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是有效执行货币政策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它的充分条件。
也就是说中央银行有了相对独立性,货币政策也不一定能够成功。
日本银行隶属财政部,但它的货币政策被证明是比较成功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日本的货币政策既促进了经济增长,其通货膨胀率也是较低的。
货币政策的效果如何取决于许多因素,仅有中央银行的愿望和努力是不够的。
我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应当承认,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其独立性是在不断加强、不断完善的。
这一演进轨迹和世界性的中央银行独立性加强的潮流是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