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生备案第五条(备案机关)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卫生管理制度;(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五)备案场地布局图;(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备案证明》。
第八条(变更、注销办理事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登记表(附件5)。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篇一: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2)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1)二次供水设施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专人保管钥匙。
(2) 二次供水单位按规定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3)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4)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5) 每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一次必测项目的检测。
(6)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
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7)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检查口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8) 水箱设溢水管和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管口加装防护网罩。
(9)水箱间独立设置,房门上锁;水箱检查口加盖加锁.(10) 发生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1消除污染,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2.、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 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3、水池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1) 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3) 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水池清洗消毒程序:(1)排放水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池进水阀,让水池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 1.5小时以内。
(2) 清洗消毒清洗: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2消毒: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 100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盖好封闭半小时;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虹口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虹口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和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一)新办(二)依申请变更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证(改为事后备案)《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卫生管理制度;(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五)遵守有关卫生法规, 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四、办理机构(一)主体名称: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审批内容:《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1、新办;2、依申请变更;3、注销(三)法律效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监管规定

编号:WI-8.3-06 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监管规定生效日期及版号:2016,A
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监管规定
为加强供水管理、保证饮水安全,预防疾病,保障大厦用水卫生,特对所辖物业内二次供水设备的清洗、消毒、维护、保养等管理做如下规定:
1. 水池外面要经常清扫,不得堆积杂物,并保证设备整洁,地面干净。
门锁、窗玻璃完好,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水池区内。
2.水池入孔需有盖并加锁,溢流孔、池水孔加防虫网,孔口清洁。
3.水箱清洗人员均需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与“培训证”方能进入水池操作。
4.水箱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后取水样检查色度、浊度、有无异味、沉淀,测试其PH值,如不合格应重新按规程清洗。
5.每次清洗需取水样送交区卫生防疫站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书。
6.清洗消毒工作程序:
6.1 所有清洗物品及人员装备均须事先消毒;
6.2 清除水池内淤泥,杂物和锈块等;
6.3 清淤后投药消毒30分钟;
6.4 放水冲洗2—3遍以清除异味;
6.5 重新灌水并恢复正常供水。
7. 使用中如发现水质异常现象,应马上组织查找原因并进行清洁处理,并及时上报区防疫站环境卫生科,不得延误。
8.本操作规定由服务中心物业部具体负责实施,工程部运行班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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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和水质安全,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卫生,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使用二次供水系统的场所。
三、制度要求1、二次供水系统应按照《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管道、水箱、消毒设施,并严格进行验收。
2、二次供水系统应与自来水系统隔开,确保二次供水水质与自来水水质无关。
3、二次供水系统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安全。
4、为了保证二次供水系统清洗消毒的效果,应配备专业的清洗消毒人员和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清洗消毒。
5、二次供水系统中的水箱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以保证水质安全卫生。
6、二次供水系统中的管道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以保证水质安全卫生。
7、二次供水系统中的消毒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消毒器械设备正常运行。
8、为了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安全卫生,不得在二次供水系统中使用非法水源、污水或者有害物质。
9、在二次供水系统中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杜绝使用不洁材料。
10、未经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系统不得投入使用,必须经过专业清洗消毒人员的清洗消毒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责任制度1、二次供水系统的业主和管理人员应由专人负责清洗消毒工作,并制定检查清洗消毒工作的具体计划。
2、二次供水系统的业主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清洗消毒工作,定期检查清洗消毒的效果。
3、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和卫生部门应定期进行联合检查,确保二次供水系统清洗消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二次供水系统出现水质问题时,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的安全用水。
五、违规处罚对于未经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系统,或存在水质安全问题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将被依法追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六、制度执行和监测本制度的执行和监测由卫生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责,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以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卫生和水质安全,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3【实施日期】2018.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保障市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我委在部分区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上海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为保障本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强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根据《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本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自觉接受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监督(以下统称业主监督)。
通过开展业主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居民对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大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实施范围从2018年起,在全市各区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
三、主要内容(一)事先告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详见附件1)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事中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详见附件2),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事后公示。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
上海市卫生局印发二次供水和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检测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印发二次供水和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检测指导意见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印发二次供水和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检测指导意见各有关检测机构,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中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的水质卫生检测要求进行了梳理,并组织专家对有关要求的科学性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一、二次供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检测(一)检测对象及采样1、检测对象申请二次供水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申报项目中如蓄水池、水箱分为若干储水区且相通,以一个储水单位计;如相对独立,仅以管道相通,应分别计数。
蓄水池应全部进行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
2、采样检测采样点应设在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并以申报项目为单位,采集一套市政水为对照。
样品由检测单位上门采样,委托单位应配合确定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
(二)检测指标1、申报项目中蓄水池应全部进行常规指标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
常规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和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生备案第五条(备案机关)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卫生管理制度;(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五)备案场地布局图;(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备案证明》。
第八条(变更、注销办理事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登记表(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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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生备案
第五条(备案机关)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
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备案场地布局图;
(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
(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
(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备案证明》。
第八条(变更、注销办理事项)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登记表(附件5)。
清洗消毒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三章卫生要求
第九条(设备硬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设置用于贮存、放置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的专用场所,场所面积不小于15平米,该场所应干燥、整洁,工具、防护用品、清洗消毒药剂等应当分类分架存放。
应配备与清洗消毒工作相适应的专用清洗工具、消毒工具、防护用品、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设备以及其他辅助工具。
第十条(制度软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第十一条(清洗人员要求)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使用消毒产品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在购买消毒剂时应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的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清洗消毒单位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第十三条(清洗消毒流程)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宜按照以下流程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前,应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所有阀门启闭是否正常,检查内外爬梯是否安全。
对环境通风条件不好的,应提前采取相应的送排风措施。
如二次供水设施材质发生锈蚀的,应在清洗消毒前对锈蚀处进行处理;
清洗消毒前,清洗消毒人员应着专用的洁净工作服、鞋、橡胶手套等,并备有照明用具和清洗专用工具进入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消毒操作时还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
使用的清洗消毒工具应专用,使用前经消毒清洁,不得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造成污染;
清洗消毒时,应先关闭进水阀门等阀门,将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中的水通过排水管排净。
清洗消毒人员遵循先池顶后底,由里向外的原则,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刷除垢;
清刷洁净后方可进行消毒。
使用的消毒剂应具有有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调配和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及配比要求进行。
清洗消毒人员用配好的消毒液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壁自上而下、由里向外,均匀喷涂在内壁表面。
喷涂完后清
洗消毒人员退出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盖上孔盖。
30分钟后打开进水阀,排空消毒液,然后再使用自来水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反复清洗,不留死角;
清洗消毒后,应清理好所有清洗消毒设备、工具和物品,严禁遗留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
第十四条(水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要求)
清洗消毒后,从事清洗、消毒的单位应现场检测二次供水浑浊度、消毒剂余量,并采样送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根据GB5749的要求检测水质色度、浑浊度、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
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测合格。
第十五条(清洗消毒档案)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协助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包括二次供水设施位置、时间、清洗消毒人员、使用消毒剂名称、水质现场检测结果和确认记录等);
(二)从事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证明;
(三)清洗、消毒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报告;
(五)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公示)
对已申请备案的清洗消毒单位,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当查验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三)清洗消毒工作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四)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所聘请的清洗消毒单位的清洗消毒过程应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备案发放后管理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清洗消毒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