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社会福利法
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

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一、引言社会福利是指为了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求而提供的各种福利措施和服务。
为了保障社会福利的质量和效果,制定和实施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进行论述,以确保社会福利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定义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是指在社会福利领域中,为规范和提高福利服务的质量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指南。
它包括福利服务提供的方式、过程、内容、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旨在确保福利服务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三、服务对象的确定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福利服务的对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服务对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贫困人口、失业人员等;2. 特殊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孤儿等;3. 危机群体:包括受灾群众、难民等。
四、服务内容的确定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还需明确福利服务的具体内容。
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需求,服务内容可分为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社会关爱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服务内容的有效展开,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服务:包括提供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等;2. 医疗服务:包括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预防保健等;3. 住房服务:包括提供住房保障、改善居住环境等;4. 就业服务:包括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5. 社会关爱服务:包括提供心理辅导、社交活动等。
五、服务标准的制定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具体而言,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1. 调研与分析:了解不同地区、组织和机构的现状和需求,分析福利服务的相关问题和挑战;2. 标准制定:根据调研结果,制定相应的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服务内容、指标和流程;3. 反馈和修订:将制定的标准推广应用,并根据实践经验和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4. 审核与认证:对遵守社会福利管理服务标准的组织和机构进行审核和认证,确保其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福利指导书

社会福利指导书一、概述社会福利是指社会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提供的各种福利措施和服务。
社会福利的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本指导书旨在帮助各地掌握社会福利的基本理念和操作方法,有效实施福利政策和计划。
二、社会福利的分类社会福利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保健福利医疗保健福利是指社会为人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的福利措施。
包括建立健全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优质医疗资源、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普及等。
2. 教育福利教育福利是指社会为人民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和公共教育服务的福利措施。
包括建立健全的教育体系、提供免费或补贴的教育资源、推动教育公平等。
3. 社会保障福利社会保障福利是指社会为人民提供安全保障和社会救助的福利措施。
包括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障措施,以及提供临时救助和救济救助等。
4. 就业福利就业福利是指社会为人民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支持的福利措施。
包括推动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促进就业公平等。
5. 住房福利住房福利是指社会为人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和提供住房支持的福利措施。
包括建立健全的住房保障制度,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贴息贷款等。
6. 文化体育福利文化体育福利是指社会为人民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和文化体育服务的福利措施。
包括支持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促进人民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三、社会福利的实施原则为了有效实施社会福利政策和计划,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社会福利的提供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福利资源的合理分配,照顾弱势群体的需求,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
2. 优先保障原则社会福利的提供应优先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满足人民基本的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需求,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社会福利概述讲解

社会福利概述讲解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了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福利而提供的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
社会福利旨在减轻贫困和不平等现象,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对社会福利的概念、类型和实施进行概述和讲解。
首先,社会福利的概念需要明确。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各种社会福利服务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它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公平和正义,减少贫困和不平等现象。
社会福利的范围广泛,涵盖了经济、教育、医疗、住房、就业、退休、养老、残疾人、儿童、妇女等各个领域。
其次,社会福利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首先是社会保障福利,即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等制度来确保人民在面临风险和困难时得到帮助和支持。
其次是社会救济福利,指向那些生活困难、处于极度贫困状态的人提供直接的经济援助和救助。
再次是社会服务福利,包括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就业等各种社会服务。
此外,还有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等特殊群体福利。
社会福利的实施需要依靠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首先,国家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保社会福利的权益和目标的实现,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
其次,国家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和机构来管理和执行社会福利政策,比如社会保险局、社会救助中心等。
再次,国家需要提供充足的经济资金来支持社会福利的实施,通过税收收入、财政拨款等途径进行资金保障。
此外,国家还需要加强相关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社会福利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然而,社会福利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资源分配不均衡和不公平的问题,有的地区和群体享受到了较好的福利待遇,而有的地区和群体却面临着福利不足的困境。
其次是养老老龄化和人口减少的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生育率下降,社会福利负担将越来越重,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养老福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再次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社会福利支出不断增加,如何保持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成为了一个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社会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福利工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服务等。
第三条社会福利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为核心,以提高人民福祉为目标。
第四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第二章社会救助第五条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六条困难群众包括无劳动能力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七条困难群众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补助等救助措施。
第八条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九条国家应当建立全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第十条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一条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提供充足的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
第四章社会福利服务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发展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服务包括养老院、托幼机构、福利中心、康复机构等。
第十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服务应当依法提供,满足社会需求,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社会福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侵害社会福利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福利领域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社会福利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七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二)社会福利之特征 1 社会福利是以全社会力量给予支持的。 2 社会福利具有普惠性。 3 社会福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业性社会服务。 (三)社会福利的意义 1 社会福利事业之发展有利于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 生活需要。 2 举办社会福利将促进社会成员精神生活的满足。 3 举办社会福利也是满足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立法者对某一类法律规范设立的终 极目标,也是这些法律规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二)社会福利法的调整对象 1 社会福利关系:即由国家提供资金在公共教育、 医疗、卫生、老年人保障、妇幼保健、残疾人保障 等领域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 集体福利关系:集体福利也称职工福利,是由单 位筹资为主,国家出资为辅建立补贴制度和集体福 利措施,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便利,减轻职工的经 济负担,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一项集体福利性事业。
第十七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一、社会福利概述 二、社会福利法 三、社会福利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战略
一、社会福利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社会福利涵盖了政府和 社会为国民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和保障的各项内容。 换而言之,凡是政府和社会提供的为提升国民的物 质和精神水平而采取的措施都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社会福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 之一,是指由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和 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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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福利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战略 (一)深化福利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实现福利社会化 (三)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福利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在社 区的落实 (五)努力建立一支庞大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社会福利法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法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福利和提供社会救助。
它旨在确保每个公民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相应的福利权益。
本文将从社会福利法的概述、社会福利的保障和社会救助的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社会福利法的概述社会福利法是一项法律体系,旨在确保每个公民都享有基本的福利权益。
它涵盖了医疗保健、养老金、失业保险、劳动权利、住房等多个领域。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在不同情况下可以享受到的福利和相应的资助。
社会福利法的出台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减少贫富差距,提升社会的福祉。
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待遇和机会。
同时,社会福利法也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二、社会福利的保障社会福利的保障是社会福利法的核心内容。
它旨在确保每个公民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相应的福利权益。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社会福利保障方面:1. 医疗保健:社会福利法规定了公民享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益。
政府通过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援助计划等方式,为每个公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相应的费用资助。
2. 养老金:社会福利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养老金的权益。
政府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确保每个公民在年老或失去劳动能力时能够获得一定的养老金。
3. 失业保险:社会福利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失业保险的权益。
政府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或失去工作的公民提供暂时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4. 劳动权利:社会福利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合理劳动权利的权益。
它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每个公民在工作中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待遇。
5. 住房:社会福利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合适住房的权益。
政府通过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为低收入或无家可归的公民提供住房援助,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三、社会救助的重要性社会救助是社会福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弱势群体保障:社会救助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内容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内容(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
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
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
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
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
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
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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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的社会福利
在我国,社会福利是指由国家、集体和社会兴 办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场所,即国家、 集体或个人为收养社会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依 无靠、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老残幼和家庭无 力照管的老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而举办的 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它主要包括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 和残疾人福利,例如兴建的社会福利院、敬老 院、儿童福利院、疗养院、职工食堂、托儿所、 幼儿园和文化体育场所以及以安置残疾人就业 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福利工厂等
星光计划”实施的目的是为家庭养老提供帮 助,为社区照顾提供依托,为老年人活动提 供场所。“星光计划”项目主体功能定位在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上,至少要确保 80%以上的建筑面积用于为老服务,有条 件的可以兼顾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需要。 在“星光计划”项目的设施建设上要力求方 便老年人使用,同时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 规范》;在服务方式上要坚持无偿、低偿和 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时间安排上要符 合老年人的生活规律并严格执行时间安排, 不得随意更改、缩短服务时间
1999年5月,建设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了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2001年3月,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作为行业 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此后的国家级职业标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 业标准》颁布实施,对养老护理员职业的活 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等 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老年护理的 进一步专业化、科学化
二、儿童福利
联合国在1959年公布的《儿童权利宣言》 中指出:“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 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 均称之为儿童福利。” 美国的《社会工作年鉴》定义儿童福利为: “旨在谋求儿童愉快生活、健全发展,并有 效地发掘其潜能,它包括了对儿童提供直接 福利服务,以及促进儿童健全发展有关的家 庭和社区的福利服务。”
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包括: 1.减免所得税 2.免征营业税 3.先征后返还增值税
(一)社会工作者的行为
1.得体的行为。社会工作者在身份方面应该维 持高标准的个人行为。 2.能力和专业发展。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实践和 专业功能的成就方面应努力成为行家 里 手。 3.服务。社会工作者应把社会工作职业的服务 责任作为其基本之责任。 4.诚实。社会工作者应该依照行业的最高诚实 准则来行事。 5.学术和研究。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研究应该 由学术研究准则来指导。
儿童福利法应当明确儿童社会福利的基本思 想和准则; 政府、社会、家庭及父母对儿童应负有的责 任和义务; 儿童在家庭和社会上应享有的权利; 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儿童福利的措施; 儿童福利机构的设置方法与具体需要; 儿童福利有关事项的运行流程以及违反规定 的处置和惩处等
收养孤儿的社会福利设施主要有:儿童福利 院、孤儿学校、儿童村等,此外,城市的社 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以及优抚社会福利设 施,也收养了部分孤儿。 儿童福利机构是政府举办的集中收养孤儿、 弃婴的机构。民政部制定了《社会福利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和《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 范》,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立、日常 运营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力 地推动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二)老年人福利的内容
1.老年福利服务 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维护了老年人的 生活、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主要有:
(1)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2)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和保健服务 (3)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和再学习条件 (4)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组织老年人投身社区服务,实现老有所为
二、西方的社会福利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 穆勒针对资本主义社会分配 方式的不公平指出:“劳动产品分配几乎总是 与劳动成反比例,结果绝大部分落到完全不劳 动者手里,剩余的大部分几乎只是挂名的劳动 者,并按递减的百分比分配,依此类推,劳动 越沉重越不痛快,报酬则越少,直到最后,最 劳累最繁重的体力劳动者连维持生活第一需要 的报酬都没有把握得到。” 因此,在保留现存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应当通 过政府立法来减少分配上的不平等
我国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基本分为三类: 一类是收养性的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如 儿童福利院、儿童村等 另一类是康复型的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如聋儿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康复中心等 再一类是教育性的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如残疾儿童寄托所、残疾儿童学前班、特殊 教育学校等
三、残疾人福利
社会福利的目的就是帮助人们在其社会环境 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包含两层意思: (1)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充足的营 养食品、衣物、房屋、医疗保险、清洁的水 和空气); (2)满足人们必需的心理的、精神的社会 交往的需要
理论福利经济学通常认为,社会福利就是个 人福利的社会加总。在西方福利国家中,政 府的作用在社会福利的实施中占据了相当大 的比重,政府承担了多种社会需求的责任, 所以人们往往把社会福利等同于政府的社会 政策。 社会福利还存在一种称为职业福利的模式, 是指企业或机构按照各人的优点、工作表现 及生产效率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该福利的目的在于提高工作积极性,使员工 产生对于企业的忠诚感和对于自己的成就感, 从而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社会工作者对福利服务对象的伦理责 任
1.福利服务对象利益的首要性。社会工作者的 首要责任就是服务对象。 2.福利服务对象的权利。社会工作者应该竭尽 全力促进服务对象做到自我决策的最大化。 3.保密性。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服务对象的隐 私,并对在专门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进行 保密。 4.收费。当设有收费时,社会工作者应该确保 这些收费是公正的、合理的、可接受的,并且 与所提供的福利服务以及服务对象的支付能力 相对称。
第一节 社会福利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社会福利泛指国家和社会对全体 社会成员生命全过程中在生活、卫生、环境、 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需要所提供的全面 的公共服务。 从狭义上讲,社会福利主要是国家为发展各种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事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 减少社会病态,预防社会问题的发生和恶化而 制定的各种政策和采取的各种措施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 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 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 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 服务,是指由国家出资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 发放各种福利性补贴的一种社会服务。 社会福利既包括由国家举办的以公民为对象 的公益性事业,如教育、科学、文化、体育、 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也包括由国家举办 的以某一特定群体为对象的专门性福利事业
第十七章
社会福利法
社会福利是以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为目的的 社会保障制度,特别着眼于保障弱势人群的 基本生活,改善这些群体的生活状况。社会 福利法律制度的内容广泛,既有全体社会成 员享受的公共福利,也有只与职业相关的职 业福利,还有仅限于特殊群体享受的福利。 社会福利既可以表现为货币形式,也可以体 现为实物形式,还可以是对贫困群体及其子 女的免费医疗和教育服务,以及给福利对象 提供疗养或休养条件等。
日本的社会福利是对儿童、母亲、老人、身 体障碍者提供的资金及服务供给。社会福利 的供给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团体) 来完成的,但国家一般是委托地方自治体进 行社会福利的供给,国家负责对委托事务的 指导、监督以及一部分国立设施的运营 民间社会福利团体虽然也存在,并通过社会 福利协议会的设立实施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 但其资金来源仍是由政府来承担的
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 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 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 件和服务,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我国已颁布了多部与残疾人福利有关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 条例》就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有的受教育的权 利、特殊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也全面地规定了残疾人福利事业
20世纪30年代,严重的经济危机导致阶级 矛盾十分激烈。为了缓和社会及阶级矛盾, 出现了由国家举办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公 共工程等方案。 凯恩斯主张实行国家干预以达到充分就业, 他认为,失业的根源在于有效需求不足即消 费需求不足和投资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 足又是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 率递减规律和流动偏好规律等三大基本心理 规律作用的结果
三、社会福利的特征
(一)社会福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二)社会福利具有对象的普惠性 (三)社会福利待遇标准的一致性
理论探讨——“社会福利”之比较
在美国,社会福利是指对一国的社区或社会 的满意状况作出贡献的社会福利计划的总和。 巴克认为,社会福利是指“一种由社会福利 计划、社会福利津贴和社会服务构成的,帮 助人们满足对维持社会运转必不可少的社会 需要、教育需要和健康需要的国民制度”
一、老年人福利
(一)老年人福利的概念 老年人福利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项 目,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安定老人生活,在社 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下,对于处在特殊困境 下的老年人所提供的养护、康复等方面的服 务 1996年8月29日,我国通过了《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该法在第三章以“社会保障” 专章对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问题作了原则性规 定
实务研究——“星光计划”的实施与原则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要求,民政部在2001 年启动了“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 划”。 “星光老年之家”的功能包括了文化娱乐、 图书阅览、体育健身、医疗康复和老年课堂 等基本服务项目,发达地区“星光老年之家” 还设置了院舍住养、日间照料、入户服务、 紧急援助、信息咨询等服务内容
“福利国家”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大主教威 廉· 坦普尔提出来的。1941年他在《公民与 教徒》一书中,首创“福利国家”的概念, 用来取代“权力国家”。1942年的《贝弗 里奇报告书》正式采用“福利国家”的概念 福利国家的基本内涵为:(1)国家应当以 福利国家为目标;(2)强大的国家财政手 段是实现福利国家的保证;(3)福利国家 能给全体国民带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