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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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202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ppt课件
2024/3/23
1
目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 家庭保护 • 学校保护 • 社会保护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2024/3/23
2
引言
01
2024/3/23
3
目的和背景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和合法权益
应对社会上存在的未 成年人保护问题
2024/3/23
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 念,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孩子的监
护和关爱。
2024/3/23
25
THANKS.
2024/3/23
26
施家庭暴力。
02
及时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一旦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求助,保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
2024/3/23
03
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
,帮助其走出阴影,重建自信。
13
04
学校保护
2024/3/23
14
学校的教育职责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 健康发展
4
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发展
2024/3/23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5
未成年人保护法概
Hale Waihona Puke 02述2024/3/23
6
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却得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安徽省固镇县连城中心小学 房爱景 教学目标: 1、通过本次教学,初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法律规定。 2、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树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的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教学重点:
不到学校读书。 请同学们思考,尹某的父亲,没有依法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尹某的父亲没有履行的义
务和责任有两条,第一,没有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使其流落街头; 第二,没有使适龄的少年尹某接受义务教育。这两条也是家庭保护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 还有如下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 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 2、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通过学习体会国家和社会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关爱。(立法目的) 教学难点: 未成年人应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具准备: 课件 教学过程: 一、 导入 二、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内容。 (课件出示相关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是为了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 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 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 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讲叙了有关法律责任。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 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 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现在大家知道该法保护的对象了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未满 18 周岁的公 民。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现在,我们将逐个讲述实施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保护内容(板书) 1、家庭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家庭保护? 所谓家庭保护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 履行的义务、职责,以及不应当、不允许进行活动的规定。在第二章(家庭保护)规定: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 人。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这里 的监护人,是指抚养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有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接下来, 请同学们看一个案例(课件出示): 案例 1:上南区一位 16 岁的少年尹某,与父亲发生争吵,被父赶出家门,流落街头,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参与立法,提升律师的价值——被聘修订《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体会

参与立法,提升律师的价值——被聘修订《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体会

安 徽 省 律 师 协 会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专 业 委 员 会 ( 下 简 以 称 省律 协 未 保 委 ) 立 于 20 成 0 4年 , 全 国 省 级 律 师 协 会 在 中 是 成 立 比较 早 的 。成 立 以 来 得 到 省 司 法 厅 、 律 协 以及 省 社 会 各 界 的 关 心 和 支 持 ,并 在 全 省 广 泛 招 募 未 成 年 人 保
青 少 年 教 育 “ 杏 奖 ” 得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 … 银 获 正 是 因 为 如 此 .我 才 有 机 会 参 与 更 高 层 次 的 未 成 年 人保 护活 动 。
二 、 受 聘 书 接
会 责任 感 , 而这 种责 任感 就是 为完 善社 会制 度而 努力 。构
建 美好 的社 会 制度 是全 社会 共 同 的责任 ,也 是 律 师 的最
供 了越 来越 广 阔 的舞 台 ,律师 已经 成 为建设 社 会 主义 法
治 国 家的 一支 重要 力量 。笔者在 多 年 的法 律服 务 实践 中
人保 护事 业 之 中 , 论 是进 行 《 成 年人 保 护 法 》 宣传 不 未 的
还是 办 理 未 成年 人 案件 、 他 们 提供 法 律 援 助 、 与 “ 为 参 快
强调 法律 的 可操作 性 、 明确 法律 责任 , 受到 与 会领 导及 其
他 代 表 的好 评 。
中国律 师
CHI NESE LAW YER
2 011・ 4
地 址 : 东 东莞 城 区莞 太 路 2 广 3号 鸿禧 商 业 大厦 九楼
邮编 :2 0 0 53 7
电 话 :0 6 )29 5 824 82 传 真 :0 6 )2 92 1 (7 92 48 1/2 9 58 (7 92 4 14 电 子 信 箱 : d lo d I .o . n 网址 : g cc @g cc c r c o n wwW.d lo c r c g cc o n n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文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文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居信和进入本省境内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秘委员会、学校、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都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未成年人有自我保护的权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并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学联、少先队及其他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五条省、市(行署)、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工商、劳动、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委员会。

第七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其实施;(二)研究本行政区内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向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和建议;(三)协调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四)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举报、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经验。

(六)表彰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省、市(行署)及有条件的县(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的筹措、管理及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二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二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为使学生懂法、守法,加强法律意识,一年来我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全校逐步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我们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积极开展宣传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了学校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现将我校____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大学习宣传,我校结合《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学习,既掌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们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制定规划。

学校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____”普法规划中,作为普法工作重点内容。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____实施。

二是组织培训。

我们通过召开教师例会等形式,深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理解该法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全体教师法律意识和水平。

三是搞好宣传。

为使该法深入人心,我们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宣传工作。

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组织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等办法,营造了良好的宣传学习氛围。

通过大力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教师和群众的法律责任意识,创造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努力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一)确保未成年人能健康成长。

一是学校切实保障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

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____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列入计划。

认真做好大课间和课后学生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落实工作。

认真落实好教师、运动项目,运动场地和器材,把集体体育活动落到实处。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一、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在安全、健康、教育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护、全面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二、家庭保护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迫使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

三、学校保护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九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社会保护第十二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应当设置未成年人专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等。

第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产品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2024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25
法律监督与救济途径
人大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依法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法律得到有
效执行。
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
时举报和反映。
司法救济
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并公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家庭暴力和虐待的预防和救助机制,为受暴力和虐待的未 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2024/1/24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采取 措施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14
2024/1/24
04
学校保护
15
学校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024/1/24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 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 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 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2
家长监护职责的强化
01
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 监护,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提高教育质 量。
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
3
通过个别辅导、团体辅导等形式,为学生提供心 理健康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
2024/1/24
18
2024/1/24
05
社会保护
19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与矫治
2024/1/24
不良行为的定义与分类

未成年人保护法ppt完整版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可以采取讲座、培 训、咨询等多种方式为家长提供指导 服务,同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新媒 体手段进行普及宣传。
家庭教育指导内容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提供针对不同年 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 包括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 教育等。
2024/1/26
11
留守儿童关爱措施
留守儿童定义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 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及问责机制
教育部门
负责监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 机构,确保其遵守未成年人保 护法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
2024/1/26
公安部门
负责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 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 的人身安全。
民政部门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 解决心理问题。
16
04 社会保护
2024/1/26
17
营业性娱乐场所限制进入规定
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娱乐场所应当 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 年人禁入标志。
2024/1/26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 成年人的,应当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
、改正行为。
02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和名
誉权。
2024/1/26
03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受教育权、健康权等,确保其不因案
件办理而受到不公正对待。
22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推进情况
2024/1/26
专门学校建设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32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32号2009年12月22日)为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大意义留守儿童问题是在我国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并将延续相当长一个时期的社会现象。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关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目前,我省约有360余万农村留守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大、分布广、困难多,已逐渐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较为薄弱,统筹亟待加强,机制尚不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安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近千万农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和几百万农村孩子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关系到和谐安徽建设和安徽崛起进程。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尽心尽力抓好落实。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总体目标是:以心灵关爱、健康成长为核心,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为重点,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的工作责任制度,以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建立全面保障机制、改善学校生活学习条件、营造全社会关爱环境为基本途径,通过5年努力,基本建成系统化、网络化的关爱体系,力争使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学有所教、困有所帮、爱有所依、托有所居、居有所安,实现全覆盖、全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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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下列形式,履行指导、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等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及医疗保健条件,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人身安全。

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心、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增强监护责任意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法影响、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认知能力、思想状况给予科学的指导,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娱乐时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活动,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本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了解未成年人学习、品行、生活等情况,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知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时,应当注意安全警示标志,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安全区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情况的发生。

第十九条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列行为:(一)歧视、侮辱、体罚、谩骂、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溺婴;(二)教唆、纵容、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强迫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或者卖艺、乞讨;(四)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五)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允许、放任、强迫未成年人与异性同居;(六)允许、放任、强迫未成年人参加迷信活动;(七)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三)旷课、逃学、沉迷网络;(四)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浪;(五)赌博、偷窃、吸毒、卖淫、嫖娼;(六)携带管制刀具;(七)毁损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八)阅读、观看、收听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迷信、恐怖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九)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十)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

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以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体育锻炼时间和参加文化、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其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管理,聘请、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卫生防病教育以及防火、防震、防溺水、防侵害等安全避险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自护、自救、逃生方法。

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保证校舍和活动场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通风和采光条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并及时维修、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用品,应当保证质量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对校园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案,及时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考试成绩和名次;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名次安排未成年学生座位;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品;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或者采取变相手段向未成年学生收取费用和实物;不得以经济手段惩处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品行和生活等情况,共同做好对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帮助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学生联合会等组织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帮助解决活动中的困难。

第三十条依法设立的专门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措施管教。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校舍和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场所的建设和改造。

第三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文化用品、出版物等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益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制度,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学生、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协助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虐待、遗弃、残害、拐卖、拐骗、绑架或者其他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解救受害的未成年人,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接送未成年学生的营运车辆所有人应当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营运要求。

接送未成年学生的营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法定的驾驶资格和安全驾驶经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七条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检查和指导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在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及时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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