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及延续方法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作者:周江洪来源:《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摘要:包括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规则、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的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化、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届满制度的新设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细化和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新设规定等等在内,《民法总则》第九章规定对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本文选取本章的第一条(即《民法总则》第188 条),以评注的方式对其加以评释,以窥修改之一角。
但新法尚未实施,本文多关注制度的变迁和理解,对于制度实施后的适用状况及学说梳理,有待将来作进一步观察补充。
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民法总则》第188 条第1 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 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因本条涉及民法通则数个条文的重大修改,故将其分开阐述。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历史由来民法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
我国古代虽有受理田宅之诉等的时限规定,①但多认为现代民法的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后世各国各地区多将其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我国大陆,民法通则未涉及取得时效,2007 年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取得时效。
虽然各学者草案建议应当规定取得时效,但民法总则草案对此未作出规定。
是否规定,有待民法典编纂完善民法分则物权编时决定。
诉讼时效,比较法上多称其为“消灭时效”,但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前苏联民法典,沿用了“诉讼时效”的称谓。
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的几种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的几种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诉讼时效, 贷款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示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超诉讼时效,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履行义务。
法院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由于多种原因信用社超时效贷款时有发生,给信用社造成很大的资金损失,从某一方面讲延续贷款债权时效比清讨贷款更为重要。
一: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延续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也是信用社最常用的方法。
下发催收通知书应注意:1、已超诉讼时效的贷款,需要在贷款催收通知书“备注”栏注明催收的本金数额,及其产生的贷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债务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认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等受到法律保护”信用社下发催收通知书如不明确向借款人要求利息,在法律上认为仅对本金重新确认,放弃对利息债权的要求。
2、通知书上必须要求保人签字或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仅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人不在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责任将消失。
3、通知书上的签字必须由借款人或保证人亲自实施,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不能签字,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信贷员都这样认为“让家属签一下总比不签字强”,结果只是手续上的完善,实质上是自欺其人,家属的签字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利用还部分借款的方法还部分借款延续贷款时效是信用社采用较多的方法,一方面收回了部分贷款,一方面保护了债权。
一举两得,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由借款人在信用社收回贷款凭证上签字。
有的信用社认为借款人还了部分借款,诉讼时效已延续,但在一定的环境下诉讼时效不能延续。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最高法民一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规则解答(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
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北京高院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如何延续外欠帐款的诉讼时效

往收到与本地清欠相同的效果, 信函催欠法, 就是债
权人 通 过 向外 地债 务人 发催 收 欠 款 信 ,并 取 得债 务
款 的确 认保 全都难 。因此 , 延续 外欠 账 款的诉 讼时 效 人认账复信 , 进而 民法通则》 《 规定 , 一般 然 , 催欠 信 函内容一 定要 讲 求策 略 , 切不 可 口气生 硬
民事法 律关 系普 遍 适用 的诉讼 时效期 间为 两年 ,所 和 本 意直 露 。 以债 权 单位 要在 清 欠工作 中牢 牢地把 握 和 有效 地利 5 相关 材料 法 。一 是通 过保 留发 自债 务人 的挂 . 人始 终 未 问断欠 款 催收 。二是 通 过保 留去往 债务 人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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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 投 资 回收期 ,此 处 预 计设 备 年净 收人 是 指设 取 债务人 的 有效 签订确 认 。 践证 明 , 续外 欠账款 实 延
备年所得收入减去维修费 、 修理费、 材料 、 能源消耗 诉讼 时效 可采 取 以下方 法 :
后 的收 ^ , 一般 情况 下 , 计投 资 回收期 小 于标 准使 预 用年限, 则此投 资方 案可行 , 否则 舍 弃此方 案
由于一 般 医疗 设备 原值 都较 大 ,将 其更 新 ,难 下 决 权 人 的追讨 贷 款权 利 。 心 。那么 , 时更 新设 备 为最佳 时机 呢 ?可通过 公 式 何 2 .制定还 款 协议法 。 还款 计划法 不 同的是 , 与 协
计算得出答案 ,当旧设备年净收^ 一 处理旧设备损 议 法 使债 务人 与 债权 人之 间地位 和 关系拉 近 了。 为
学校还有多少资金, 中可用资金是多少 , 其 它们分布 在那些地方 , 这样做有利于领导把握财务大局 , 掌握
物流管理中的时效优化策略

物流管理中的时效优化策略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物流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物流管理的效率往往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与此同时,人们对物流配送速度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在物流管理中,时效优化策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阐述几种物流管理中的时效优化策略。
提高物流配送速度,需要合理的配送网络和优化的物流流程。
首先,合理的配送网络能够提高物流效率。
企业在制定配送网络时,需要考虑配送距离、运输时间和配送人员等因素,从而设计出最优方案。
此外,企业还要结合消费者需求和市场需求,制定灵活的配送策略,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例如,尽可能地减少配送时间,或者在消费者方便的时间送货等。
其次,在物流流程中的时效优化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企业需要对物流流程进行优化,将物流流程分解成多个环节,通过每个环节的优化,来提高整体的流程效率。
例如,企业可以采用GPS定位、物流管理软件、智能门禁等技术手段,来自动化物流流程。
同时,还可以采取分拣、汇聚、打包等手段,加快配送速度。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对配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
例如,可以为配送人员提供培训,让其掌握更多的配送技巧和知识,以提高其效率和准确率。
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采取合理的信息化手段,来提高物流效率。
例如,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信息系统等,能够实现物流数据共享和管理。
这样,企业可以更加高效地管理物流流程,把握物流信息,减少误差,提高配送效率。
最后,企业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持续地进行创新和改进。
随着物流管理的发展,市场上不断涌现出各种新的时效优化策略。
因此,企业需要不断关注市场变化,及时发现物流管理中的问题,并且采取创新策略,不断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和时效。
以上几点,是现代物流管理中的时效优化策略。
物流管理中的时效优化,不仅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满意度。
通过合理的配送网络、优化的物流流程、信息化手段和创新策略,企业可以提高物流效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商业价值。
第五章时效制度

•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十年;
•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准。
•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 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 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 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海商法,旅客之人身伤害亦为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9条 因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一、起算 •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变,诉 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各不相同。 •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人 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履行期限未满,债权人利益不 会受到侵害,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计算。 • (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 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 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由于债权 关系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要权利人没主张权利就可以认为其权 利没有被侵害, 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 但是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 (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从条件成就之 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 (4)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
时效及延续方法

时效及延续方法一、时效(一)时效概念我们一般所说的时效即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l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三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各种不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法:(1)附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
(2)附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4)对于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物流时效提升方案

物流时效提升方案
随着电商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时效已成为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满足消费者对快速、准确、安全的物流服务的需求,物流企业需要制定有效的物流时效提升方案。
首先,物流企业需要提高仓储管理水平。
通过优化仓库布局、提高仓储设备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系统等方式,提高仓储管理水平,从而提高货物出库效率和准确率。
其次,物流企业需要加强运输管理。
通过优化运输路线、提高车辆利用率、完善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和监控等措施,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缩短送货时间。
此外,物流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
通过建立全面的物流信息化系统,实现对物流过程的全程跟踪和监控,提高信息共享和流转效率,从而提高物流时效。
最后,物流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通过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提高物流时效。
综上所述,物流时效提升方案需要从仓储管理、运输管理、信息化系统以及员工培训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以实现物流时效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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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及延续方法
一、时效
(一)时效概念
我们一般所说的时效即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l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三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
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各种不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法:
(1)附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
(2)附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4)对于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一)起诉
权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当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时,向法
院起诉将是权利人确保不丧失诉讼时效的重要手段。
除向法院起诉外,其他与起诉性质相似的法律行为,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债权人提出要求
实践中,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最常见的情形。
但是,权利人应当注意保全有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十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债权人除了向债务人本人直接主张权利以外,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三)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明确,因此也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如果债务人没有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债务,但是明确承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同意分期履行债务等,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三、延续时效的具体方法
延续时效,就是通过一定方式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延续时效的具体方法有:
(一)要求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
要注意偿还债务的形式,并保留书面证据。
要达到延续时效的效果,偿还债务要从债务人帐户电汇、债务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支票上
进行背书。
偿还现金一般不易达到延续诉讼时效的效果,因在诉讼时如对方否认我方不易举证。
(二)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这样诉讼时效就要从还款计划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就可以使诉讼时效人为延长。
(三)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署书面对帐记录。
诉讼时效将从对账之日重新计算,这种方式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
(四)与债务人联合签署关于处理债务和遗留问题的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还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五)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
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
诉讼时效从担保人设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上门催款。
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或其他与双方无关的第三者一起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公证人员和第三者的证明下,诉讼时效将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最方便的延续时效的方法是发催款函。
发催款函时要写明对方欠款的事实和欠款的具体数额,并明确提出偿还欠款的要求。
催款函最好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并注意保留所发催款函的副本或复印件、特快专递回单。
(八)保留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电话记录、录音磁带等追索债务的单方证据资料,证明债权人一直在主张权利。
在上门催款或打电话催款时,进行录音或录像。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延续时效的效力是最差的,是其他方式都不行时才最后采取,采用此种延续时效需各种证据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而且在不同法院得到支持的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