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及相关责任承担之规范分析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问题详解(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一、填空题: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

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和系统梳理法律责任这一法律基本概念,以期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其内涵、特征、分类以及承担方式等核心要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研究。
文章将从法律责任的本质出发,探讨其作为法律规范约束力的表现形式,如何与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作用,并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定位。
我们将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进行详尽阐述,区分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再次,本文还将探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实现机制,包括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损害赔偿、刑罚执行等环节,并结合案例分析展现法律责任在实际司法运作中的具体运用。
通过对法律责任概念的全方位解读,期望能够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效率的提升。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在探讨“法律责任”的概念时,其基本理论构建是理解与适用这一法律核心要素的关键环节。
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部分,我们将从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构成要件、功能作用以及实现方式等几个方面展开深入剖析。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它源于行为人对法律规范的违反或未履行法定的积极作为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行为后果的评价和规制。
法律责任具有鲜明的国家意志性和法律强制性,意味着一旦产生法律责任,国家权力机关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究和执行。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等四个基本要素。
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事实反映了法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因果关系则确定了行为与后果间的联系,而主观过错则考量了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再者,法律责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预防违法犯罪、补偿受害者损失、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等方面。
它既是一种惩罚机制,又是一种矫正和教育手段,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促使社会成员尊重并遵守法律规则,从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多样,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违宪责任等形式,每种形式的具体承担方式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接受刑罚制裁、行政处罚等。
2022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类) 试卷和答案(9)

2022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类) 试卷和答案(9)共3种题型,共130题一、单选题(共50题)1.安装在施工升降机底架上用以吸收下降吊笼和对重的动能,起缓冲作用的装置是 ( )。
A:对重B:安全器C:缓冲器D:制动器【答案】:C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A: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B: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建设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答案】:B3.关于混凝土工程质量要求描述有误的是 ( )。
A: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B: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C: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D:洒落的砼要处理后才能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答案】:D4.在《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的一段时间内,( ) 是规范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惟一一部法律。
A:《劳动法》B:《消防法》C:《建筑法》D:《特种设备安全法》【答案】:C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用外套式底座,其内径应比立杆外径大 ( )。
A:2mmB:4mmC:6mmD:8mm【答案】:A6.施工升降机基础上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高度不低于 ( ) 的地面防护围栏。
A:2mB:1.2mC:1.5mD:1.8m【答案】:D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A:责令停止施工B:责令停业整顿C:暂扣资质证书D:暂扣营业执照【答案】:B8.当塔机吊钩位于最低位置时,起升卷扬机卷筒上应至少保留 ( ) 圈安全圈。
A:5B:4C:3D:2【答案】:C9.(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设计单位D:监理单位【答案】:A10.法律责任,又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其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免除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规定旨在平衡法律的刚性与人文关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对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概述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责等。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政府行为等。
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政府颁布的政策、命令等政府行为,均属于不可抗力。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4.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2. 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3. 避险行为针对较小权益;4. 避险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五、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务或者义务的行为。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范文1. 概述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合理控制和处理事故,并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利益。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在公司办公室、工厂、仓库或其他相关场所工作的员工。
2. 事故报告与记录2.1 任何员工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如果事故涉及到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员工应在报告中详细陈述事故的发生、受伤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
2.2 公司应设立统一的事故报告表格,员工在填写事故报告时应附上相关照片或证据。
事故报告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2.3 公司应建立事故记录档案,将每起事故的报告和相关证据进行归档保存,并在一定时间内备案。
3.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3.1 每起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2 事故调查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安全主管、技术专家等。
他们应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3 根据调查结果,公司应对事故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4 事故责任追究包括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包括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对于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管理人员,公司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4. 事故应急处理4.1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员工应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然后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4.2 公司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通过培训使员工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流程。
4.3 公司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防护装备等,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应急处理。
5. 事故善后处理5.1 在处理完安全事故后,公司应及时组织恢复工作秩序,并对受影响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5.2 公司还应调查事故后的影响,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加以改善和控制,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3 如有需要,公司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一、前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是保障单位及其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并执行本规范是必要的。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核心,将预防火灾事故置于首要位置,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 法律遵循。
社会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3. 全员参与。
社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4. 预防为主。
社会单位应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通过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5. 分级管理。
社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实行分级管理。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火灾风险评估社会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全面了解单位内各类火灾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并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2.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社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整改。
3.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社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巡检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4. 员工培训和演练社会单位应定期进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加强员工对火灾事故的应对和逃生能力。
5.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社会单位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消防安全检查与监督1. 定期检查社会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其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进行审核和评估。
检查结果应及时整改,并建立台账记录,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外部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结果。
紧急避险应急预案

紧急避险应急预案一、背景在现代社会中,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影响日益加剧。
为了应对各种灾害和险情,各机构和组织需要制定紧急避险应急预案,以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做出应对措施,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的损失。
二、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意义紧急避险应急预案是指针对特定机构或组织及其工作场所的灾害性风险,制定的一种预先计划的应急措施和操作流程。
它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在灾难发生之前,提前预知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提高组织的灾害应急能力,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安全和财产利益。
三、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要素1. 危险辨识和评估在制定紧急避险应急预案时,首先需要对机构或组织可能面临的各种灾害进行辨识和评估。
包括火灾、地震、水灾等各种可能的灾害类型。
通过深入了解和分析,确定主要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2. 预警与通讯在紧急避险应急预案中,建立健全的预警和通讯机制十分重要。
通过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及时获取相关灾害或危险事件的信息,提前预警和警示,以便迅速做出反应。
同时,建立有效的通讯渠道,确保信息的传递和沟通畅通无阻。
3. 应急组织与救援紧急避险应急预案要明确组成应急救援团队以及各个成员的责任和职责。
应急救援团队应该具备专业和技能上的素质,能够在灾害发生时快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和避险行动。
预案中还应包括对应急设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救援行动的高效进行。
4. 应急培训和演练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份文件,还需要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操作流程。
培训可以提高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反应能力,演练可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通过不断地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四、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实施为了有效实施紧急避险应急预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定期检查和更新预案紧急避险应急预案应该与时俱进,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
防震减灾工作制度(4篇)

防震减灾工作制度一、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服从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社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工作准备(1)物资准备1、建立社区综合减灾室,做好社区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2、与辖区内超市订立合作协议,请辖区内超市配合,在灾害发生时提供必须的应急物资。
(2)人力资源准备1、完善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小组的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与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培育、发展防灾救灾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信息资料准备详细了解辖区内广场、学校的分布情况,按照就近疏散安置的原则,合理选择避险场所。
三、日常开展宣传、培训和演习工作1、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加大对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力度,利用社区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橱窗等阵地,广泛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至少____次社区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执行小组的培训和____次救灾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3、每年根据本地区灾害发生特点,____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灾情信息管理及处理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对于本社区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初步情况。
3、在社区灾害发生时,若街道负责人未到达,由社区责任人统一指挥,参加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4、及时____救援,疏散受灾群众,尽快将社区群众转移至安全场所,并做好安置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险部分要件,但是不能充实其全部要件,因而不能受到紧急避险法律规范保护,其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须要承担责任的人。
具体包括避险过当人和误想避险人。
推敲《德国民法典》的相关用语[39]以及“台湾民法典”的相关用语[40],对比我国相关法条[41],我国大陆的规定就显得过于粗糙,起码没有对紧急避险行为和避险过当行为以及其他尽管类似紧急避险但是不能充实紧急避险要件的行为作出区分,并不能区分紧急避险人(不须要承担责任)和狭义上的“行为人”(须要承担责任)。
3.1.3.对于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是无论其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错,只因该行为与引起危险之发生或有扩大该危险之虞,需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42] 3.1.4.受害人,狭义上是紧急避险人因为紧急避险之须对其物或其他法益进行侵害,并因遭受损害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
广义上,还包括因紧急避险受有损害,但因身份竞和,排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3.1.5.受益人。
对受益人的定位,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典规范以及学理解释有所不同。
大体上有两种设计:一种是由紧急避险行为人承担因避险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再根据无因管理由受益人实际承担此项责任;另一种是直接由受益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3]两种制度设计其实都可以解决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且最终的法律效果没有根本不同。
依本文整体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实证规范[44],采纳后者。
在概念上有对上述主体进行区分,辨析其责任的必要,但是并不排除在一个法律事实之中,并不出现上述所有主体,以及同一法律事实中上述主体身份竞合的情况。
例如在为自己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该主体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该主体并不是以紧急避险人,而是以受益人的身份承担责任。
3.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3.2.1.紧急避险下的责任承担 3.2.1.1.紧急避险人不须要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本身是一种排除违法性的行为,而不能成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因为在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面临急迫危险时,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法律得允许或至少不阻止人损害他人法益。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承担责任的必要。
如上文所述,《法国民法典》没有“紧急避险”的术语和整套制度,相关的规范主要是第1382条关于侵权行为一般规定,即在行为人对损害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本民法典》第720条规定,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人不须要承担责任,同时受害人对负有过失的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是没有规定在不存在负有过失的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向何主体提出请求。
《瑞士民法典》第701条的规范类似于《德国民法典》第904条关于攻击性紧急避险的规范,都肯定受到损害之人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是也都没有规范受害人对何主体享有请求权。
在存在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的人,以及对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人时,自然可以依据侵权法的一般规范肯定受害人有对此二者的请求权。
但是,当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或者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失,受害人的请求权就有可能落空。
这就留给法学家一个问题,即对义务人的解释问题。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时代的通说认为,在防御性紧急避险,行为人仅仅就造成危险的物进行侵害,当他的行为充实该紧急避险的要件时,他对该物所造成的损害就不负有责任,也不必承担责任。
但是在攻击性紧急避险,因为侵害行为涉及到不相关的物(更确切说应当是不相关的物的所有人),尽管对所有权人的物采取的措施是合法的,行为人仍然要承担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
[45]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矛盾就是,这个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不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即某人为了他人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财产,那么,他也就有权要求他人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里,涉及到一个对所有参与利益用一种“牺牲请求权”来加以平衡的问题。
这对解决法律中没有加以规定的义务人的问题具有特别的意义。
那么,根据较正确的观点,不是行为人而是得到好处的所有人必须允许对物采取措施。
[46] 根据“台湾民法典”第150条,行为人的行为苟满足紧急避险要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行为人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仍然须要承担责任。
中国台湾学者(以及之前的中华民国学者)对该项法条有不同解释或者说是解释方法。
刘得宽、胡长清认为,[47]行为人对危险的发生不负有责任,是满足紧急避险的要件之一,因而在任何情况下,紧急避险的行为人(其行为充实了紧急避险的全部要件),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其行为不能充实紧急避险的全部要件,也就不能构成紧急避险,因而也就不具有阻却违法性,行为人当然须要承担责任。
黄立对他们的观点作出了修正,行为人是否就危险发生负有责任并不成为紧急避险的要件,理由是“台湾民法典”第150条第1项并没有规定这项要件,至于第150条第2项,可以在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部分讨论。
[48]比较刘、胡二人的观点和黄立后来对他们观点做的修正,可以认为后者的观点在紧急避险相关的责任承担与主体身份的把握上更为到位。
毕竟,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成为紧急避险要件在规范依据上略显输理,而“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人须要承担责任”的法律效果,实际上不过是紧急避险人与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身份竞合而产生的法律效果。
黄立的观点对于进一步揆清紧急避险中主体身份和责任承担的关系,以期进一步厘清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在黄立的著作中,就其“行为人就危险负有责任者仍须赔偿”和“被救助人就危险发生有责任者亦须赔偿”事实上分别讨论了两种身份竞合的法律事实下如何认定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其共同要件为“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者须承担责任”。
避险行为人并非因为紧急避险承担责任,即不以“紧急避险人”的身份承担责任,而是因为对危险负有责任承担责任,即以“对危险负有责任者”的身份承担责任。
3.2.1.2.无论是否出现身份上之竞合,具有“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的人”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险的发生有关,就认为是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而不问该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这种解释比较严格地规范了行为人的责任,在解决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解释。
即使在同一法律事实中,出现主体身份上之竞合,不影响“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对责任的承担。
例如,某甲散步途中,见一条狗跳出竹篱向路人攻击,甲将这条狗击伤,依紧急避险不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同样是某甲,在散步途中挑逗一条狗,致使这条狗跳出竹篱向人攻击,这时甲仍然可以依紧急避险将这条狗击伤,该行为如果充实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则阻却违法性,并不须要因该避险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第二个案例,某甲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因而须要对狗的出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此狗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狗的管理人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某甲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就他人的损害进行赔偿。
这并不是因为行为人做出了紧急避险行为而须要承担责任,而是因为他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
3.2.1.3.无论是否出项身份上之竞合,受益人最终须要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受益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从规范要件分析,在紧急避险,受害人损害赔偿的求偿顺序为,第一位阶: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第二位阶:受益人。
当第一位阶的责任承担者不存在或者无法满足其求偿,受害人可以向第二位阶的责任承担者-受益人求偿。
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自然容易理解,依据侵权法之一般归责原则即可解决。
而在受益人,对受益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不是侵权行为,而是因为,受害人为了受益人更大的法益牺牲自己的法益,他也就有权利要求他人就其损失进行赔偿。
[49]这是在参与者之间权衡利益,依公平原则填平损失的选择。
受益人既然因为他人法益的损失而获得本来将被危险损害之法益的保全,如果不为紧急避险,他人的法益自不会受损,受益人本来将是唯一的受损害者。
既为紧急避险,他人损失法益较受益人受危险损害远远小于,由受益人承担这一比远损失远远小于的损害,应无不当。
但是在防御性紧急避险,其法益权衡要件并不似其他样态的紧急避险那样严格,只要求不能“不成比例”,受益人避免危险的法益价值甚至可能略低于受害人被损害之物的价值,由受益人承担责任就不太合适。
但是在这种情况,由于受害人本身原因而不是因为在制度设计上不须要由受益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受害人不得向受益人求偿。
因为在防御性紧急避险,引起危险发生的,就是受害人所有或管领的物。
这个物引起危险发生,或受害人本身对物管理不力,对危险负有责任,则受害人与引起危险发生的人身份竞合,根据受害人求偿顺序,须向第一位阶承担责任者也就是他本人求偿,自然发生抵消的效力;或受害人对物的管理没有任何过失,物仍引起危险,可以理解为这时物处于受害人管理力之外,因而此物引起的损害一般也不要求物的所有者承担责任,那么对该处于受害人管理力之外的物造成损害,受害人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也是合理的。
3.2.1.4.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无辜受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理所当然。
其求偿顺序如上文,首先是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其次是受益人。
如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不存在或无法向其求偿(如死亡而无责任的继承者),可以向受益人求偿。
受益人满足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后,可以向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请求赔偿。
3.2.2.习惯上在紧急避险课题中讨论:非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有两种情况,并非紧急避险,但是存在紧急避险的个别要件,也常常在紧急避险的课题中讨论。
3.2.2.1.误想的避险不得成为阻却责任的理由误想避险(Putativnotstand),指构成紧急避险的要件的事实并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为的不能充实紧急避险事实要件的行为。
例如没有急迫危险存在而误以为有,有其他的避险方法而误以为没有,有失法益之权衡而误以为不失,都可以成为误想避险。
误想避险不能充实紧急避险的事实要件,当然不是紧急避险,也不能根据紧急避险的制度设计阻却责任。
误想避险,通说认为属于事实错误,在刑法上阻却故意,但是在民法应该认为行为人因为误想而负有过失,不能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50]在台湾民法,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可以认为在性质上误想避险是一种侵权行为。
[51] 3.2.2.2.过当避险不得成为阻却责任的理由过当避险(Notstandsexzess),是有避险意思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构成紧急避险的要件或者有失法益权衡,而逾越程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