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一、哪些人员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双方共同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7%缴纳。
凡参加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或个人承担,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由用人单位于每年的4月底前一次性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经单位申请,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个医疗年度初始之月,从退休人员养老金账户中一次性扣缴。
三、个人医疗账户如何计算?(1)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包括:①职工按本人工资2%缴纳的部分;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0.9%划入的部分;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 1.9%划入的部分;③个人帐户的利息;④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1%划入的部分。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包括:①退休人员以其当月统筹支付的养老金为基数,不满70周岁的按4.9%划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按5. 9%划入的部分;②个人帐户的利息;③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按当月统筹支付的养老金1%划入的部分。
个人医疗帐户四、参保职工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如何办理手续?费用如何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应在通过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医院身份确认之后办理联网手续。
因社保卡丢失等原因造成医院无法联网时,需携带参保人员相关的住院材料和身份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联网证明,医院再办理联网手续, 出院联网结算个人只交纳自负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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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潍坊市医疗保险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潍劳社〔2008〕38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主题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通知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以下简称城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奉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扩面征缴,协助营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具有城区城镇户籍。
其中,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还应具有所在学校的学籍。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初参保居民身份界定,以2008年8月31日为基准日,根据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末成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和老年城镇居民。
自2010医疗年度起,城镇居民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医疗年度缴费期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
《暂行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指经民政部门审批。
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
《暂行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指经残联认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达到l级或2级的城镇居民。
符合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双重身份的,只按其中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助。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潍政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6日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居民)。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与社会资助相结合;(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拟定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二)监督检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对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四)协调裁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模式简析

一
理 协议书》 《 、票据 交接制度》 《 、数据 文件交换 制 度》 《 、医保 I c卡交接及卡信息修 改制度》 , 等 医保 经办机构 内部也建立 了完备的岗位责任制 , 从制 度上保证 了个人账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 个人账户管理模式 潍坊市根据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 和自身 的 管理水平, 本着“ 既方便职工就诊, 又有利于基金管 理” 的原则, 立足高起点 、 高水平 、 高标准 , 参考有 关地区做法 , 综合考虑了各种方案 的优缺点 , 确定 了“ 实账” 管理模式 , 医保经办机构为全体参保 即: 人员在承办银行设立个人银行帐户 , 用人单位缴 费后 , 将应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存入承办银行 , 由 承办银行具体负责个人帐户资金的存取 、计息业 务 。这样做有如下好处 : I可以从根本上杜绝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 、 互挤 占、 挪用现象。 2 对 于参保人员来说 , 的个人帐户是一个 、 他 看得见 、 摸得着的“ 实帐” 更有利于增强参保人员 , 的费 用意 识 和积 累意 识 。 3 同众多参保单位 和参保人员集 中到医保经 、 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相 比, 可以充分利用承办银 行营业 网点众多 、 计算机系统功能强大的优势 , 为 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提供便利。 4 由银行对个人帐户进行计息更为准确。这 、 种计息工作与 医保经办机构拨付资金到帐是 同步 进行的,避免 了医保经办机构 自己管理个人 帐户 资金时 ,因计息 日 期同资金实际存入银行 日 期不 同而 产生 的利 息 收入 的误 差 。
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职工的生活质量,山东省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医疗服务,并分担医疗费用,提高城镇职工生活质量。
二、目标1.建立覆盖全面:确保所有在山东省城镇工作的职工都能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没有人因经济原因而得不到医疗服务。
2.提供高质量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确保城镇职工能够享受到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3.分担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镇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的可承受性。
三、具体措施1.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该系统将记录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报销情况,以及缴费记录等。
2.参保范围:所有在山东省城镇就业的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
3.缴费制度:按照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比例和缴费责任。
缴费可以由职工本人承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承担一部分或全部。
4.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提供一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服务、住院服务、基本医疗费用报销等。
具体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报销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5.医疗费用分担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将对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担,具体比例由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同时,将建立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防止医疗费用过高。
6.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管和评估。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投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共治共享的格局。
四、预期效果1.覆盖面扩大:通过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预计将实现全省城镇职工参保率达到90%以上,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到医疗服务和保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潍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 5月 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日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政策,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合并运行。
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五条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医保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三)依法参保、政策统一;(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六)合理分担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诸人社[2011]28号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为认真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9号)和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发[2010]30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潍人社[201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扎实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00元。
二、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起付标准为400元、500元、700元、900元,年度当中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93%、88%、86%、84%,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6.5%、94%、93%、92%,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提高公务员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
定额标准:剖宫产为3600元,非剖宫产2500元;流产定额标准:怀孕70天以内流产为300元,71天至120天流产为500元,121天以上流产为800元。
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及职工说明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持“生育证”及医院生育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等材料,报销生育定额医疗费用的70%;低于生育定额医疗费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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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发【2010】30号)发布时间:2010-04-20 来源:潍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参保单位:《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退职人员,包括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以及按原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原省革委鲁革发[1972]143号文以及省委组织部鲁组[1986]4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救济费)的退职人员。
二、新成立单位或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单位成立或职工新增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按职工起薪当月工资总额确定当年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统筹地区内流动的职工,流动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未间断的,医保保险关系自然接续。
流动前已参保但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月起,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全部补齐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流动前所在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后应一次性补缴自2002年1月(或应参保缴费之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流动职工于2002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补缴。
四、从统筹地区外调入的职工,应提供在调出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其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在调出地未参保以及不能出具参保证明材料的,应在调入地办理增员手续的当月,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补缴自2002年1月(或应参保缴费之月)起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参保职工按规定单独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补缴。
如果同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以补缴年度当年执行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补缴。
六、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及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划入基数,每年4月1日调整。
七、参保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职工医疗保险涉及的“年度”,指的是自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的医疗年度。
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系指参保人员年度内所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与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之和。
年度内,新增或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时间折算,即:最高支付限额×实际缴费月数/12。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最高支付限额后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按规定支付。
十、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应先结清3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其4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年度计算,并直接进入统筹支付。
出院当年再次住院的,按首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
十一、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档案托管人员,应以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档案托管机构代收代缴,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按现行缴费比例进行补缴。
托管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且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为其划记个人帐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总额60%的,按在岗职工月平工资总额的6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按照潍劳社发[2001]6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伤伤残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三、单位按潍政发[2003]8号文件规定为建国前老工人(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单独缴纳医疗保险统筹费确有困难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经老工人本人同意后,可随原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按照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四、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经单位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个医疗年度初始之月,从退休人员养老金帐户中一次性扣缴。
十五、《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单位撤销、关闭、改制的缴费基数,为便于计算,应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基数,为每位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按退休人员身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七、门诊紧急抢救死亡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作为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处理。
十八、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时,应主动向医院出示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医院审核人、证、卡相符的,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手续(单位欠费时,也应按规定联网结算)。
因个人原因导致未能联网结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医院方面的原因导致未能联网结算的,由医院负责为参保人员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非疾病原因造成外伤住院的,经医院医保办审核批准,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九、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见附件一)门诊就医审批制度。
对申报Ⅰ、Ⅱ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的,患者应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者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等材料,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5月、11月定期组织体检;对其它病种,患者应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材料,用人单位可随时申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证》)。
患者可选择1家慢性病定点医院和1家慢性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已取得《门诊医疗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或在连续12个月内未因该病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取消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
病情复发如果需要治疗的,重新申报。
参保人员持《门诊医疗证》进行门诊就医的,在定点单位一次购药量不得超过30天。
二十、参保人员患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种,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作为一次住院费用承担起付标准。
其中,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单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按照就高原则承担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艾滋病、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运动性神经元病、脑垂体瘤、嗜铬细胞瘤和精神病患者个人自负10 %;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患者个人自付30%;其它病种个人自负20 %,然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的30%。
一个医疗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3000元;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和精神病42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自身免疫性肝炎7200元。
二十一、参保人员出差、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或在备案的本人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应分别在入、出院2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非急诊或未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二、参保人员外地就医或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报销医疗费用的,应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
如果本人不能按要求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个人先自负20%。
对于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门诊或分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符合规定需要报销医疗费用的,应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规定。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要报销医疗费用的,应在每月的10日前由单位集中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需材料,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十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填写《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二十四、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或经本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当由就诊的当地最高级别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附专家会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病情危急的,可由就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向市外转院时间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应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在外地医院确诊后,原转诊医院可以治疗的,应转回原医院治疗,恢复期应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凡经批准不间断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可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首诊医院的起付标准计算。
未经就诊医院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而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五、各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我市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对超过当年度住院总人次2%的转院人次,由转出医院承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10%;超过当年度住院总人次3%的转院人次,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转出医院承担。
二十六、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定点医院,应由所在单位于每年3月上旬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
在职职工应提供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在外地工作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临时居住证明(期限为一年以上)等材料。
二十七、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定额标准:剖宫产为3500元,非剖宫产为2000元;流产定额标准:怀孕70天以内流产为300元,71天至120天流产为500元,121天以上流产为800元。
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单位应在女职工预产期上月持“生育证”、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定额结算通知书》,生育女职工应持《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到定点医院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