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罪犯心理学

和衰老的父母。
• “像董文语,河南杨兴海,内蒙古集宁孙鑫
等杀人强奸犯,他们都有共同的心理特征 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变态。这种变态心 理源于恋爱、婚姻的挫折,不被异性看重, 对异性有自卑感,没有渠道与能力与异性 发生性行为,于是用奸尸来实现一种代偿 性满足。”
报复型犯罪心理
犯罪类型心理之三
思 考
时间和地点 就强奸犯罪发生的时间而言,夏季发生 的强奸案件占一半以上(55.1%),具体的时段 则 以 17:00—0:00 为 最 , 占 44.2 % , 其 次 是 8:00—17:00,占38.9%; 就地点而论,强奸案件发生在郊区的比 例高于市区(郊区35.4%,市区24.2%),发生 在室内大大高于野外,尤其是在受害人家中 (占30.3%)和犯罪人家中(占25.3%)
活跃在南京新街口的小 偷,很是明目张胆,旁 若无人。
什么样的人最容易下手? 分析小偷的心理。
宽大的披风便于掩藏赃物, 人多便于相互掩护。
盗窃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
犯罪心理有一个渐变的形成过程 犯罪行为隐蔽、谨慎、狡猾 犯罪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技能
犯罪手段呈现较为固定的模式 犯罪人容易形成犯罪恶习
董文语 “连环强奸杀人魔”
• 公安部A级通缉犯流窜3省入室强奸杀害6
人 • 公安部的通缉令如此描述他的嫌疑罪行: “2006年3月11日至5月25日,浙江、福 建、江西连续发生5起系列入室抢劫、杀人、 奸尸案件,共杀死6人,重伤2人。”
其成长历程
• 父母离异 最爱奶奶 • 董文语在日记里写道,“奶奶从小把我抚养大”,
影响情绪的因素
影响情绪 类型和水 平 性格 气质 意志
影响宣泄 方式
供需矛盾突出 个人需求长期 得不到满足
罪犯主题教育活动教案

罪犯主题教育活动教案教案标题:罪犯主题教育活动教案教学目标:1. 了解罪犯的定义、特征和不同类型的罪犯;2. 探讨罪犯产生的原因和影响;3. 引导学生思考罪犯问题的解决方案和预防措施;4.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
教学内容:1. 罪犯的定义和特征2. 不同类型的罪犯3. 罪犯产生的原因和影响4. 罪犯问题的解决方案和预防措施5. 法律意识和价值观的培养教学方法:1. 启发式教学方法:通过提问和引导学生思考,激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性;2. 小组合作学习:鼓励学生在小组内讨论和合作,促进学生间的互动和交流;3. 视听教学法:使用图片、视频等教具,直观地呈现罪犯问题的现实情况。
教学步骤:第一课时:1. 导入(5分钟)引入话题,让学生关注罪犯问题,并展示一些罪犯的照片或新闻报道,引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
2. 罪犯的定义和特征(15分钟)通过教师讲解和讨论,介绍罪犯的定义和一些常见特征,如年龄、性别、犯罪动机等。
3. 不同类型的罪犯(15分钟)列举不同类型的罪犯,如盗窃罪、杀人罪、贩毒罪等,并介绍每种类型罪犯的特点和危害。
4. 罪犯产生的原因和影响(15分钟)分组讨论和展示,引导学生思考罪犯产生的原因,如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等,以及罪犯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影响。
5. 小结和作业布置(5分钟)对本课内容进行小结,并布置作业,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罪犯产生原因和解决方案的短文。
第二课时:1. 复习(5分钟)复习上节课的内容,引导学生回顾罪犯的定义、特征以及不同类型。
2. 罪犯问题的解决方案和预防措施(20分钟)分组讨论和展示,让学生思考罪犯问题的解决方案,如法律制裁、心理辅导等,并探讨罪犯问题的预防措施,如加强教育、提供就业机会等。
3. 法律意识和价值观的培养(15分钟)组织学生观看相关的片段或纪录片,讨论片中人物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并引导学生反思自己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
4. 总结和讨论(10分钟)对本课内容进行总结,并展开讨论,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
罪犯外貌分析报告

罪犯外貌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罪犯的外貌进行分析和描述,以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犯罪调查和追捕。
通过外貌特征的描述,可以帮助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识别和定位犯罪嫌疑人。
本报告将重点描述罪犯的五官特征、身高体态、肤色特点等方面的信息。
2. 罪犯外貌特征分析2.1 五官特征眼睛:罪犯的眼睛具有深邃的眼神,给人一种冷酷和不安的感觉。
眼球颜色为深棕色,长睫毛,眼尾偏向斜眼角度。
鼻子:罪犯的鼻子较为突出而笔直,鼻梁略高且稍微有些扁平。
嘴唇:罪犯的嘴唇颜色较暗,嘴唇有轻微的厚度,微微上翘。
唇周略显深褐色。
下巴:罪犯的下巴外凸,有一定的尖度,给人一种锐利而凶狠的感觉。
2.2 身高体态特征罪犯的身高约为 180 - 185 厘米,体态偏瘦,肌肉发达但并不显眼。
他的身材偏瘦,可能意味着他经常进行高强度的运动或者注重饮食健康状况。
2.3 肤色特点罪犯的肤色较为白皙,但并不偏黄。
可能是由于长期缺乏阳光的照射或其他原因造成的。
面部若干部分存在轻微的痘疤痕迹,不影响整体外貌印象。
3. 罪犯外貌分析总结根据上述分析,罪犯的外貌特征如下:•眼睛:深邃眼神,长睫毛,眼尾斜眼角度;•鼻子:突出且笔直,鼻梁较高而略扁平;•嘴唇:颜色较暗,轻微厚度,微微上翘;•下巴:外凸,带有一定尖度;•身高体态:身高约180 - 185厘米,体态偏瘦且肌肉发达;•肤色特点:白皙偏白,存在轻微痘疤痕迹。
这些特征可以作为犯罪调查中的线索,用于帮助警方追踪嫌疑人。
然而,外貌特征仅供参考,嫌疑人的外貌可能发生变化,警方仍需结合其他信息以确定身份。
4. 推荐行动基于上述外貌特征分析,建议警方采取以下行动来追捕嫌疑人:1.公开发布嫌疑人外貌特征的相关公告,以便民众提供线索;2.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大规模筛查,排查与嫌疑人外貌相似的人员;3.在街头、商场等公共场所增加巡逻和盘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拦截可能的嫌疑人;4.调取监控录像,寻找嫌疑人的行踪轨迹;5.动员社区居民提供任何可能的关于嫌疑人的线索。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犯罪与刑罚是刑法领域中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犯罪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刑罚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的法律惩罚。
在刑法体系中,犯罪与刑罚紧密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进行探讨。
一、犯罪定义及特征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通常来说,犯罪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犯罪是一种有意义的行为。
犯罪行为是个人或集体经过思考和计划后有目的地实施的,其背后往往存在明确的目的和动机。
其次,犯罪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是国家对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违法行为是指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为。
最后,犯罪行为必须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对公众利益造成了威胁和损害。
二、刑罚的种类及目的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警示。
刑罚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主刑,主刑是对罪犯直接的法律惩罚措施,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二是附加刑,附加刑是在主刑基础上加以施加的其他法律制裁措施,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三是替代刑,替代刑是将主刑替代为其他刑罚措施,如缓刑、拘役等。
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惩罚犯罪行为。
刑罚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一定的法律制裁,达到对其进行惩罚的目的,并体现社会公正和人民意愿。
其次,预防犯罪再次发生。
刑罚可以通过惩罚效应和威慑效应,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降低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教育改造罪犯。
刑罚在惩罚的同时,也应注重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为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三、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犯罪和刑罚是刑法领域中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而刑罚是犯罪的结果。
犯罪行为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从而引发了刑罚的适用。
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精选模板

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教育改造对策我国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并将其改造成为新人的场所。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变化,思想认识逐步提高。
罪犯与外界虽然有一墙之隔,但是他们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法律教育、形势教育、书信往来、亲属会见等渠道了解到外面的世界日新月异,而且对国家政策也有一定了解。
他们的思想在任何时候都是活跃的,他们在对待自己的服刑改造、监狱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上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发生出一系列的心理反映,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也会发生新的变化。
因此,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的时候只要分析掌握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就能够有效地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改造。
一、心理、行为特征(一)心理特征罪犯的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现象的总和。
认识和掌握罪犯的心理特点,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掌握了罪犯心理活动的规律,改造工作就可以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
经过调查分析,新时期罪犯在心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无畏悲观心理。
服刑改造,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治。
罪犯由于失去了自由,丧失了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刚入监的罪犯都有疑惧心理,但是从现在入监的罪犯来看,他们都比较“沉着”,甚至有些罪犯说:“早就知道会挨的。
”真正是“有备而来”。
部分罪犯入狱后,对改造失去信心,对今后生活失去希望,性格呆板,行为机械,有严重的混刑期思想,少数罪犯产生轻生厌世思想。
2、埋怨恐惧心理。
罪犯因罪行败露被判处刑罚后,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反而埋怨自己的手段不高明,埋怨自己“命不好”,特别是那些贪污、受贿的罪犯,说什么:“我才得这点,算什么?得大钱的人多得很,为什么他们又不挨?”,有的则说:“我的钱是问别人借的。
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章罪犯第一节罪犯的概念和特征一、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
理解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内涵的注意事项:①罪犯只能是自然人;②罪犯身份的确认具有法定性;③罪犯身份的存在具有时限性。
二、罪犯的特征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2)罪犯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2.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因此,我国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也就是监狱在押罪犯。
3.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罪犯在监狱内服刑,这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同广义上的罪犯最显著的区分标志。
我国监狱以改造罪犯为宗旨,在依法关押和监管罪犯的同时,还对其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以改变罪犯的不良观念,矫正其行为恶习,提高其文化素质和品行修养,并训练其谋生技能,从而为将来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4.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现代监狱行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肯定了罪犯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罪犯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监狱在依法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些权利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罪犯未被剥夺或限制的那些公民权利。
第二节罪犯的构成一、罪犯构成的概念及类型1.罪犯构成的概念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2.罪犯构成的类型罪犯构成是建立在对罪犯人口的类型化基础上的,而这种类型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指标进行。
(1)罪犯自然状况构成罪犯自然状况构成是指以年龄、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等自然因素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
例如,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男犯和女犯等。
第五章 犯罪人

(二)对人以及犯罪人一般属性的理解
1、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生物属性)和 社会属性的统一或融合,其中社会属性是人(包括犯 罪人)的本质属性。
人的自然属性表现一
“人处于动物界、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 哺乳纲,真兽亚纲,灵长目,人科。” ------林奈 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如衣、食、住、行等都是从自 然界索取而来。
ego 在现实环 境中由本 我分化产 生 id 人格结构中 最原始部分
意识: 指心理的表面部分,是同外界接触直接感知到的稍 纵即逝的心理现象 服从 于现实原则, 调节着进入意识的各种印象, 压抑 着心理中那些原始的本能冲动和欲望
前意识:指潜意识中可召回的部分,人们能够回忆起来的经 验。它是潜意识和意识之间的中介环节。 潜意识:指人的本能冲动、被压抑的欲望和本能冲动的替代 物.具有能动作用, 它主动地对人的性格和行为施加压力 和影响. 一般情况下,它很难或根本不能进入意识 但是,当前意识丧失警惕时,有时被压抑 的本能或欲望 也会通过伪装而迂回地渗入意识
聚众淫乱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通过语音、视频等现代通讯介质,看客虽能达到生 理与心理上的刺激,但看客与表演者并没有实际的、直接 的身体接触与行为 —— 看客行为各具独立性、并未实际参与淫乱活动 —— 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具有不可现性,很难认 定为淫秽物品 —— 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色情活动,按《解释》对传播 淫秽物品的定罪标准虽不要求牟利,但仍规定了一定数量 —— 张某仅仅是寻求刺激,并不具备牟利目的
持续:这是指犯罪生涯从开始到结束的时间长度(就好比职业球 员有绿茵生涯,职业演员有舞台或者荧幕生涯。犯罪分子作为特定 的行为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犯罪,我们将这个时间跨度配合 空间的转换,一般可以将其认定为是犯罪分子的职业生涯。它同样 具有持续性,短则数月,长则几十年甚至是贯穿犯罪分子的一生。) 加重:这是指犯罪生涯逐步升级、犯罪行为加重的现象(所谓的 变本加厉、得寸进尺,有些犯罪分子的犯罪生涯是由一个低潮向高 潮涌动的,他们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可能会愈发严重,这种情形普 遍发生在累犯身上,他们会从初犯的抢劫、盗窃等财产类犯罪人群 慢慢转向强奸、故意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人群,这应该引起我 们全社会的重视,要敲响警钟。)
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精选模板

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教育改造对策我国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并将其改造成为新人的场所。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变化,思想认识逐步提高。
罪犯与外界虽然有一墙之隔,但是他们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法律教育、形势教育、书信往来、亲属会见等渠道了解到外面的世界日新月异,而且对国家政策也有一定了解。
他们的思想在任何时候都是活跃的,他们在对待自己的服刑改造、监狱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上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发生出一系列的心理反映,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也会发生新的变化。
因此,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的时候只要分析掌握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就能够有效地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改造。
一、心理、行为特征(一)心理特征罪犯的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现象的总和。
认识和掌握罪犯的心理特点,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掌握了罪犯心理活动的规律,改造工作就可以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
经过调查分析,新时期罪犯在心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无畏悲观心理。
服刑改造,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治。
罪犯由于失去了自由,丧失了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刚入监的罪犯都有疑惧心理,但是从现在入监的罪犯来看,他们都比较“沉着”,甚至有些罪犯说:“早就知道会挨的。
”真正是“有备而来”。
部分罪犯入狱后,对改造失去信心,对今后生活失去希望,性格呆板,行为机械,有严重的混刑期思想,少数罪犯产生轻生厌世思想。
2、埋怨恐惧心理。
罪犯因罪行败露被判处刑罚后,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反而埋怨自己的手段不高明,埋怨自己“命不好”,特别是那些贪污、受贿的罪犯,说什么:“我才得这点,算什么?得大钱的人多得很,为什么他们又不挨?”,有的则说:“我的钱是问别人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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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罪犯第一节罪犯的概念和特征一、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
理解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内涵的注意事项:①罪犯只能是自然人;②罪犯身份的确认具有法定性;③罪犯身份的存在具有时限性。
二、罪犯的特征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2)罪犯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2.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因此,我国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也就是监狱在押罪犯。
3.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罪犯在监狱内服刑,这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同广义上的罪犯最显著的区分标志。
我国监狱以改造罪犯为宗旨,在依法关押和监管罪犯的同时,还对其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以改变罪犯的不良观念,矫正其行为恶习,提高其文化素质和品行修养,并训练其谋生技能,从而为将来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4.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现代监狱行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肯定了罪犯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罪犯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监狱在依法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些权利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罪犯未被剥夺或限制的那些公民权利。
第二节罪犯的构成一、罪犯构成的概念及类型1.罪犯构成的概念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2.罪犯构成的类型罪犯构成是建立在对罪犯人口的类型化基础上的,而这种类型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指标进行。
(1)罪犯自然状况构成罪犯自然状况构成是指以年龄、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等自然因素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
例如,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男犯和女犯等。
(2)犯罪性质构成犯罪性质构成是指以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
例如,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型罪犯和其他类型罪犯。
(3)刑罚种类构成刑罚种类构成是以罪犯被判处的刑种、刑期等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
例如,根据刑种将罪犯分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无期徒刑罪犯和有期徒刑罪犯;对有期徒刑罪犯,又分为长刑罪犯和短刑罪犯等。
3.分析和研究罪犯构成的意义有助于了解和掌握特定时期内社会犯罪现象的状况、特点和态势,从而为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有效的刑事对策提供决策依据。
有助于监狱正确认识在押罪犯的情况、特点和动向,以采取有效的监管改造措施,增强教育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二、我国罪犯构成的历史与现状罪犯构成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矛盾的运动和犯罪情势的变化而处于动态演变之中。
1.我国罪犯构成的历史变化从历史上看,我国罪犯构成的变化经历了3个时期:(1)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这一时期监狱关押改造的罪犯以历史反革命罪犯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刑事累犯为主。
这些罪犯大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具有比较顽固的反动政治立场,不劳而获的寄生腐朽思想严重。
因此,这一时期监狱改造工作的重点是改变罪犯的反动政治立场和剥削阶级思想。
(2) 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这一时期监狱在押罪犯中的反革命罪犯所占比重逐步下降,大部分罪犯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各类普通刑事罪犯,还有一些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产生的打砸抢犯罪分子。
这类罪犯一般不具有顽固的反动思想,教育改造的重点是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理想和道德的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监狱在押罪犯呈现“三多三少”的特征:①普通刑事罪犯多,反革命罪犯少;②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③青少年罪犯多,中老年罪犯少。
这一时期的罪犯改造工作重在改变罪犯的不良习性,并通过对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和对社会有用之才。
2.我国罪犯构成的现状与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犯罪高峰期,不仅犯罪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重大、恶性案件所占比例上升,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
当前我国罪犯构成的总体特征是:从年龄结构看,成年罪犯占在押罪犯总数的98%以上,未成年罪犯占在押罪犯总数的比例极小。
同时,18~35周岁的青壮年罪犯占在押罪犯中的多数,而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从性别看,男性罪犯占在押罪犯总数的绝大多数,女性罪犯不足在押罪犯总数的5%。
但是,近年来女性罪犯数量有增多的趋势。
从犯罪性质看,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在在押犯总数中只占极小的比例,普通刑事罪犯占绝对多数。
在普通刑事罪犯中,以财产型罪犯数量居多;同时,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罪犯、重大刑事罪犯数量有增多趋势。
从判刑特征看,重刑罪犯、被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数量有明显增多的趋势。
第三节罪犯的法律地位一、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具有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我国罪犯法律地位的特点1.罪犯是人罪犯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应当享有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权利。
2.罪犯是公民对于绝大多数属于中国公民的罪犯而言,虽然他们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但他们的公民资格并没有被剥夺,因此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罪犯因犯罪而被判刑,虽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并不否定罪犯的公民资格,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状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罪犯权利义务的具体范围和特点与普通公民有所区别。
三、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重大意义1.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要正确认识罪犯的法律地位,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在监狱行刑实践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保障罪犯的法定权利、强制履行其法定义务。
2.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弄清楚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明确这些至关重要的原则性问题,监狱才能使行刑权的运作维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可以使罪犯受到人道主义的感召,从而积极配合行刑工作,使改造质量得到提高。
3.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权利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是我国监狱行刑工作的重要内容。
应当明确,罪犯是行刑法律关系中的一个主体,不仅是义务的主体,同时也是权利的主体;监狱在依法履行监管和改造罪犯的职责的同时,也负有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义务。
只有对此有深刻认识,才能使广大监狱人民警察增强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意识,使罪犯的各项法定权利真正得以实现。
四、罪犯的权利和义务1.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罪犯的特殊的法律身份决定,罪犯除具有一般的公民权利义务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同时,罪犯的某些权利或义务虽然在表面上同普通公民一样,但因罪犯的特殊身份而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2)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是指罪犯因犯罪判刑而不能完整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其权利在整体上处于缺损状态。
罪犯权利不完整性的表现: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另外,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各项政治权利;②基于惩罚和改造的需要,罪犯的某些权利虽未被剥夺,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③由于罪犯处在被监禁状态,其未被法律和刑事判决剥夺的某些权利,实际上无法正常行使。
(3)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是指罪犯所承担的是具有刑事法律性质的义务,是因犯罪而接受国家刑罚惩罚的义务。
这种义务的履行是在监狱的监管下进行的,因此,罪犯拒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导致比普通公民违反一般法律义务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4)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与普通公民权利总体处于稳定地位相比,罪犯的权利是不断变化的,在内容上有增加或减少,在行使程度上也有提高或降低。
导致这种变化的因素包括行刑政策的调整、罪犯改造表现的不同等。
罪犯权利的可变性只是相对的。
2.罪犯权利的基本内容(1)生命权及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罪犯最基本的生存权。
罪犯具有在被服、食物、居住、医疗卫生等方面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的权利。
(2)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严禁监狱人民警察实施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否则要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罪犯的人身安全权。
(3)财产权及继承权罪犯依法享有财产权。
罪犯入监时带来的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待释放时发还;罪犯有正当用途时,可准予领取。
罪犯依法享有继承权。
(4)婚姻家庭权利罪犯的婚姻自由和家庭权利受法律保护。
(5)政治权利对于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来说,在其服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法律上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6)宗教信仰自由权罪犯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享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罪犯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保持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有改变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7)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罪犯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从事一定的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文体娱乐活动的权利等。
(8)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①申诉权。
申诉权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申诉权和行政处分申诉权。
②控告和检举权。
罪犯对司法机关、行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
③诉讼相关权利。
(9)其他权利除上述几种权利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罪犯的其他一些权利:①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物品和钱款的权利;②与他人通信的权利;③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④对监狱工作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⑤依法获得减刑、假释和离监探亲的权利;⑥刑期届满或者被裁定假释的,有按规定获得释放或假释并取得相应的证明书的权利;⑦对于女犯、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犯、外籍犯,考虑到他们的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罪犯的特点,法律赋予其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的一些特殊权利,等等。
3.罪犯义务的基本内容罪犯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法律在规定罪犯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他们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
罪犯除了应当履行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义务(某些义务如服兵役的义务、抚养或赡养家庭成员的义务因服刑而无法实际履行),还应当履行因犯罪和服刑而产生的特殊义务。
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遵守和履行的特定义务有: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②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③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④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⑤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⑥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⑦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⑧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