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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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 案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 案例:2008年 18日 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 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 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 11月20日 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 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 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规定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 18日 根据《反垄断法》 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 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 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 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 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 案例:1994 年5 月27 日,江都市教育局下发 案例: 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 《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要 求从该年起,今后全市普中、 求从该年起,今后全市普中、职中一年级新生 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 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统一背景的 要求拍摄。该教育局将此项工作委托江都市教 要求拍摄。 育实业公司统一组织巡回上门服务。 育实业公司统一组织巡回上门服务。该通知发 出后, 出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按照通知要求编制 印发了拍摄日程表,实际拍摄了40 印发了拍摄日程表,实际拍摄了40 余所学校 新生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阻力的情况下, 新生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阻力的情况下,江 都市教育局及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有关工作 人员声称:不按“三统一” 人员声称:不按“三统一”标准拍摄的照片不 能办理新生学籍卡。 能办理新生学籍卡。
• (三)宗旨 •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2015年的分值为6.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相对集中,复习难度不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2016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文字性调整,主要变化是,新增了“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内容。

本章基本结构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39)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1)经营者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解释】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对非价格性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及认定规则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2016年新增)(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4.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考点2】相关市场界定(P440)1.相关市场的概念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

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

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一)垄断的内涵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情况《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②二、经营者集中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 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 以说 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 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 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 Berkey)的 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 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 术进步;而AT&T是 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 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 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 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 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 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 争优势的区别。
• 二、垄断协议 • 1、概念 • 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从订立协议的目的、 协议产生的后果或影响来判断是否限制竞争) • 2、分类:(1)横向协议:指竞争者之间的限制 竞争协议;(2)纵向协议:不同经济阶段的经营 者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生产商对销售商或销售 商对生产商的限制)
反垄断法律制度
• 一、反垄断法概述: • 1、垄断: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企业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 2、反垄断立法宗旨 •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 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适用范围:境内经济活动;境外的垄断行 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 不适用领域:1)经营者按法律法规规定行 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 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 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 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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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 行为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并确 认存在涉嫌垄断行为的,应当立
案调查。
2024/1/25
调查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 以采取询问、查阅、复制、查封、 扣押等多种措施收集证据。
调查期限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因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六个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充实执法力量 ,强化反垄断执法权威和统一性,加大执法力度。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负责辖区内反垄断执法工作。
2024/1/25
行业监管部门
依法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监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反垄断法的监管范围将进一 步扩大,涵盖更多新兴行业和领域。
执法力度将继续加强
未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 进行严厉查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国际合作将更加紧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反垄断法之间的国际合作将更加紧密 ,共同打击跨国垄断行为。

反垄断承诺制度

反垄断承诺制度

反垄断承诺制度
反垄断承诺制度是指企业在被发现涉嫌垄断行为后,主动向反垄断机构提出的合规承诺,承诺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调整措施来消除垄断行为的影响,避免被反垄断机构处罚。

反垄断承诺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遵守反垄断法规,减少反垄断机构的处罚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在中国,反垄断承诺制度已经被广泛应用。

例如,2016年,国家发改委对联想集团的收购案进行了反垄断审查,联想集团在审查过程中主动提出了一系列承诺,包括放弃在中国市场垄断优势、承诺不干预供应商自主定价等,最终被国家发改委批准收购。

但是,反垄断承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企业可能通过承诺来规避反垄断机构的处罚,而不是真正消除垄断行为。

因此,反垄断机构需要加强对企业承诺的监管和执行。

总之,反垄断承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反垄断工具,但需要反垄断机构加强监管和执行,以确保企业真正消除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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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与反托拉斯法、卡特尔法、反限制竞争行为法是 同一概念。
规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垄断协议 的制度
规制经营者集 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行政性垄 断的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 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 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 水。
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 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 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 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 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 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 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 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 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 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 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 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 扇贝。

中国反垄断制度

中国反垄断制度

中国反垄断制度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意义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垄断”一词在经济学上的涵义是“独占”,即一个企业在一个市场或者一个经济部门占百分之百的份额。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比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范围要宽,包括各种限制竞争行为。

因为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导致市场垄断,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一般是指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谈到反垄断法的概念,首先有必要搞清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我国在1993年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假冒商标、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

因此,这部法律首先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反对经营者商定价格、限制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市场,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自由竞争,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障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提高社会福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功能上相辅相成,都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

但二者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则关注企业排除、限制或者扭曲竞争的行为,防止市场出现垄断的局面。

由于两者存在这样的差异,很多国家采用民事程序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构是普通法院,违法行为的后果一般是停止违法行为、损害赔偿以及个别情况下的刑事制裁。

但各国执行反垄断法的任务则通常由国家建立的专门机构来承担,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和韩国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

因而一些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私法,反垄断法是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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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制度》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意义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垄断”一词在经济学上的涵义是“独占”,即一个企业在一个市场或者一个经济部门占百分之百的份额。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比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范围要宽,包括各种限制竞争行为。

因为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导致市场垄断,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一般是指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谈到反垄断法的概念,首先有必要搞清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我国在xx年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假冒商标、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

因此,这部法律首先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反对经营者商定价格、限制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市场,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自由竞争,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障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提高社会福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功能上相辅相成,都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

但二者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则关注企业排除、限制或者扭曲竞争的行为,防止市场出现垄断的局面。

由于两者存在这样的差异,很多国家采用民事程序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构是普通法院,违法行为的后果一般是停止违法行为、损害赔偿以及个别情况下的刑事制裁。

但各国执行反垄断法的任务则通常由国家建立的专门机构来承担,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和韩国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

因而一些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私法,反垄断法是公法。

关于反垄断法的概念,还有必要说明一下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竞争法有狭义和广义之称。

前面谈到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们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这个“竞争法”就是广义的竞争法,即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竞争法”则仅是指反垄断法。

现在国际上经常召开关于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研讨会,欧美很多政府部门和大学设立有竞争法论坛,这里的“竞争法”也指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即市场经济就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

因为在这种制度下,生产商必须要把他们的产品带到市场上去接受消费者的检验和评判,市场经济实际就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

经过改革开放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今天的家电市场,哪一样产品不是价廉物美。

我们在90年代初需要花上万元购买一部手机,现在花几百元就可以买到。

这里靠的是什么。

是竞争。

竞争迫使生产商不断向消费者降价让利,不断在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花色品种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如果我国的家电行业今天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消费者今天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

可以说,竞争使消费者成为了“”,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福利。

然而,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

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会想方设法谋求垄断地位。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不很成熟和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如企业联合限价、限产、分割销售市场,有些行业通过企业联合已经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当前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改变,政府方面仍存在一些行政性的限制竞争。

这些情况表明,为了建立开放、竞争和统一的全国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一套体系完整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谈到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这里还有必要谈谈反垄断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制定反垄断法会不会影响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所有权制度。

我们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所有权制度确实很重要,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但它们不是绝对的。

比如当国内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只是一家时,当人们不得不面对这家企业的霸王条款时,合同自由就只是垄断者的自由。

所以,市场经济国家在倡导合同自由的同时,还应倡导反垄断,保护竞争,目的就是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这也就是说,合同自由需要以市场存在竞争为前提条件。

同样,市场经济对所有权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

美国历史上曾拆散过很多大垄断企业,如xx年对电信垄断企业att的判决中,强迫该企业向竞争者开放电信网络,这实际也是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

因此,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即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竞争自由,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

由此可以说明,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手段,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和根本属性。

二、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主要内容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

19xx年,美国还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这三部法律构成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体。

与传统的政府干预的不同之处是,反托拉斯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它不是限制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而是通过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

因此,反托拉斯法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

第二次大战结束之后,由于美国的影响,其他很多国家也纷纷颁布了反垄断法。

如日本在1947年颁布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英国在1948年颁布的《垄断和限制行为调查和管制法》,德国在1957年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是德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贯彻竞争政策的基本法律依据。

欧共体竞争法主要指《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87条,它们在建立欧洲大市场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反垄断、民营化和减少行政干预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主流。

在这种形势下,不仅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注重反垄断立法,强化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欧共体于xx年颁布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韩国作为新型的工业化国家和经合组织的成员国也在xx年颁布了《垄断管制和公平交易法》,而且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型国家也开始注重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

例如,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等中欧和东欧国家,纷纷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颁布了反垄断法。

世界各国尽管因国情不同,它们的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因为反垄断法基于的经济学原理是相同的,这些法律在内容上就存在着很大的趋同性。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是,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据过大的份额,它势必就会抬高产品价格;而且为了维护垄断高价,它势必会相应减少对市场的供给。

出于这样的经济学原理,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法一般都有以下内容:(1)禁止垄断协议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奠基人亚当。

斯密在其《国民财富之性质》一书曾指出:“同一行业的人们很少聚集在一起,甚至也不会一道进行娱乐和消遣;但他们一旦聚集在一起,他们交谈的内容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或者以某些提价的花招为结局。

”亚当。

斯密所指的行为就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

卡特尔除表现为竞争者之间口头或者书面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还表现为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限制竞争性的决议,或者竞争者之间彼此心照不宣的协调性活动。

因为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和串通招投标的活动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非常明显,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把这些类型的垄断协议称为“核心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不管这种卡特尔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也不管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它们一概被视为违法。

美国在这方面有很多案例,如英国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因和美国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在xx年3月商定拍卖品的佣金价格,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了反托拉斯法,两个拍卖行于xx年9月被迫同意各自支付受害人2.56亿美元的民事损害赔偿。

此外,苏斯比拍卖行因与美国政府合作的态度不好,还被判决支付5年共计2.25亿美元的刑事罚金,拍卖行的董事长被判处1年零1天的监禁(后因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为54天)。

为了严厉打击核心卡特尔,美国在xx年颁布了《提高和改革反托拉斯刑事制裁法》,对公司的最高罚金从过去1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对自然人的最高罚金从35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还将自然人的刑事监禁最高期限从3年提高到xx年。

实践中,除了核心卡特尔,竞争者之间也常常出于协调产品的规格、型号或者为实现生产合理化、专业化,而不是为了就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所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

由于这些类型的协议有利于推动企业间的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或者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它们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适用“合理原则”。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随时随地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并购对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

特别在企业规模普遍过小的情况下,企业合并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如果企业合并规模过大,特别当合并导致市场独占和垄断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优势就会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协调。

例如,当一个大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市场上占据了支配地位,它就会利用自己的市场势力降低这种原材料的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虽然降低了生产成本,但这种降低成本是以提高卖方负担为代价,即是一种不公平的剥夺。

为了使消费者有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为了使企业能够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反垄断法需要控制企业合并。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反垄断国际大案都与企业并购有关。

例如,欧共体委员会曾在xx年力图阻止美国波音公司和美国麦道公司的合并,并在xx年成功地阻止了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和美国霍尼韦尔公司的合并。

这些案件同时也说明,反垄断法不仅管制本国市场上的企业合并,而且可对发生在国外市场但对本国市场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企业合并行使管辖权。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反映一个企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即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可以不受竞争的制约,不必考虑竞争者或交易对手就可以自由定价或自由做出其他经营决策。

反垄断法一般只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这是因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一般并不违法。

例如,通过政府授权向社会提供电力、电信、铁路、邮政、自来水等各种服务的公用事业企业,基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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