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60诉腾讯案引发的反垄断法思考

作者: 张学博[1]
作者机构: [1]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100091
出版物刊名: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47-53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互联网反垄断;360诉腾讯案;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360诉腾讯案是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对于未来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司法适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存在三大争议: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根据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相关商品市场应被界定为即时通讯服务市场。
腾讯QQ的“二选一”行为构成了典型的限制交易行为,应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广东高院的判决书暴露出我国反垄断法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的不明晰。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之法律分析

地地审视这起否决案, 理性的投资者就会对中国的商业和法制环 业并 购 的井喷 式增 长, 国每年 的大 小企 业并 购高达 几千 多起 , 全
金 铭
摘 要 可口可 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作为我 国反垄断法 出台后 否决的第一案,引起 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本文主要从本案 是否涉及保护主义、 反垄断法究竟应 当关注什么以及本案对今后我国在海外投资的影响三方面入手, 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关键 词 可 口可 乐 并购 汇 源 果汁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8-1 10—5 22 1)5000 中 图分类 号: 905 D 2.
对于汇源 收购导效 应 , 而不涉及 民族 品牌 的 问题 。
消 费者 权益 , 并且最大 的受 益者不 仅是 个别 民族 产业 , 还包 括广 的 口味和 付 费都将 被可 口可 乐单 方面 规定 。但 也有人 对政 府的
本文主要从本案是否涉及保护主义反垄断法究竟应当关注什么以及本案对今后我国在海外投资的影响三方面入手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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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口可 乐 并 购 三 果 汁 案 之 : 分 析 [源 去律
投 资 , 府救援 企业 以不 对外 投 资、 政 不关 闭在本 国工厂等 为 条件 人质 疑 。争 论不 休的根 源还 在于 相 关规 范不够 细致 周延 。这与
的 才是保护主义。他进一步指出, 如果说中国的外资政策有问 我 国处 于并 购市场 初期 , 律规 范不 完善 , 法 中国企业 整体 缺乏并
北京二中院审结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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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审结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第一案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12期
因认为对方构成垄断行为,北京京深海鲜批发市场个体户娄某将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无效,水产批发协会停止组织会员达成变更和固定獐子岛扇贝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
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传奇》侵权案宣判
原告仅追回2250元
今年9月,歌曲《传奇》著作权官司开庭,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将王菲演唱会的主办方、承办方、演唱会策划人及制作方告上法庭,认为2010-2012年间的王菲全国巡回演唱会中演唱此歌存在侵权,并索赔350万元。
近日,该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部分被告需支付原告《传奇》歌词使用费22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已将上诉书提交到北京高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8.30•【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白依可【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5(000)001【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奇虎360公司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之终审判决,意味着历时四年之久的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Q”大战落下帷幕。
虽然对于判决结果仍存在争议,但是长达几万字的终审判决书中所蕴含的反垄断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值得分析和探究。
在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相关市场边界非常模糊时不必刻意追求清晰界定相关市场、原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举证责任、SSNIP测试方法谨慎适用于产品差异化明显且主要为非价格竞争形式的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双边盈利市场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以及搭售的法律构成要件等众多在反垄断审判实践领域具有较高价值的问题。
%On October 16, 2014, the Supreme Court issued the final judgment of the case Qihoo v. Tencent, which is about Tencent's abuse of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 and China's Internet first anti-monoply case"3Q"war ended after four years. Although the verdict remains controversial,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logic in the fi-nal judgment with tens of thousands of words of the anti-monopoly trial are worth analyzing and studying.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defines when the related market boundary is very vague we need not deliberately pur-sue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the plaintiff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These are of high value in the anti-monopoly trial practical field such as SSNIP test method is cautiously applicable to obviously different product and in the field of main non-price competition form, a general method for defining the relevant market, the impact of bilateral profit market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and tying the legal elements.【总页数】6页(P46-51)【作者】白依可【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相关文献】1.互联网搭售行为的规制初探——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为例 [J], 仲春2.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由“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案”一审判决展开 [J], 骆旭旭;杨健3.浅析反垄断法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为例 [J], 李园4.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J], 白依可;5.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基于“奇虎诉腾讯垄断案”终审判决的思考 [J], 李平;郝俊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作者:靳雨露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12期[摘要]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于3月2日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该案因其涉及标的巨大等原因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案”,一直受各界学者关注。
本文对高通垄断案的案情进行梳理,总结其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的几大原因,并对《处罚决定书》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本案情;案件特色;滥用必要标准专利行为分类及建议;案件思考一、高通垄断案基本案情2013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根据两家美国公司的举报启动了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对高通在北京和上海的两个办公地点调取了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数十家国内外手机生产企业和基带芯片制造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
获取了高通公司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充分听取了高通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高通公司相关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研究论证。
经15个月的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2015年3月2日,发改委在网站上发布的对高通垄断案的《决定书》中指出,高通公司在COMA、WCDMA、LTE无线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2、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高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规定。
发改委在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共计60.88亿人民币。
中国标的额最高的案子

这个涉及保险业反垄断的案子被称为“车险反垄断第一案”,涉案金额高达256亿元。
该案发生在2016年,当时有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国内34家保险公司存在价格垄断行为。
车主认为,这些保险公司通过协议固定保险费率,违反了反垄断法。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这34家保险公司确实存在价格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法院还指出,这些保险公司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终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意味着这34家保险公司需要共同承担高达256亿元的罚款。
这也是中国保险业反垄断“第一案”的终审判决。
这个案子的标的额之所以如此之高,是因为涉及的保险公司数量众多,且涉案金额巨大。
该案不仅是对保险业的反垄断行动的重大打击,也提醒其他行业要注意遵守反垄断法,避免类似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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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到法院,成就了反垄断法第一案。
为什么不是微软等国际巨头,不是铁路等垄断行业,却是与垄断很有些距离的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从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4家防伪企业的诉状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过程中,参股组建“中信国检”公司,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即委托该公司运营电子监管网业务,并强制企业入网向该公司交纳费用。
4家企业认为,质检总局的上述行政行为使“中信国检”形成了独家垄断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竞争权利。
按照原告律师的说法,除反垄断法之外,质检总局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招投标法等法律。
本案原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称,4家企业提起诉讼第二天,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中国防伪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培芝以及正、副秘书长即约见4家企业的代表和他,希望4家企业撤诉,提出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周泽和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回应
总局,表示不会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并对我们之前的损失做出补偿。
”事后严冯敏表示,将把他们的要求汇报给总局,再进行研究。
恰逢反垄断法生效,这桩官司也许在无意间成为反垄断第一案。
但是很显然,这远远超出了此前一些媒体的预料。
行政垄断一直被视为反垄断法的软肋,甚至在草案审议的过程中,还出现过被整章删除的波折。
官员专家称我国并不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听上去仿佛很惊骇,其实绝非虚构。
至于垄断行业,因为本已有“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行业”的说法,加之有法理上具备优先效力的部门法护身,在反垄断第一案的猜想名单中无一入围并不奇怪。
把虚拟的第一被告荆棘之冠加于微软、英特尔头上,其实不过是惯常的逻辑分析的结果。
如此说来,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果然是违背逻辑的偶然结果吗?其实不是。
中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推进反垄断的,因此中国的反垄断必然表现出独特之处。
国际通行的反垄断法有所谓“三大支柱”的说法,即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率、经营者集中控制。
中国反垄断法除此之外,开创性地加入了“防止利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这样的立法成果绝非凭空创新,而是考虑到经济社会实情和民众感受,并经过多方博弈的结局。
“火车票退票费永不退场”所展示的行业性垄断,“红头文件推销地产酒”所代表的地方性垄断,
高昂拖车费所揭露的行政强制交易,是市场之痛也是民众之忧。
有人甚至断言,反垄断的核心就是反行政垄断。
对错姑且不论,它所表露的倾向性却值得重视。
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就认为,“行政垄断的危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亚于经济垄断,甚至在某些领域比经济垄断更甚。
”某门户网站一项调查显示,网民选定的《反垄断法》诉讼第一被告是行政性垄断企业的,占了70.97%的比例。
可以说,对行政垄断的潜在忧虑不容忽视。
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是中小企业和公众强烈关注行政垄断的必然反映。
但是必须看到,这种关注和选择又充满了疑虑。
有学者分析反垄断法时,曾将反行政垄断的内容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一个明显的体现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行政垄断并无执法权,它所能做的仅仅是对违法行政机关的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在如此这般的弱势情境中,维权者必然瞻前顾后。
这大约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是行政垄断,平时广受诟病的强势垄断行业没有成为“第一”,相对远离垄断嫌疑的质检总局反倒显山露水了。
比之难以撼动的行业垄断,一例偶发式的行政垄断案件或有胜算的若干几率?原告大概这样看,我们也不妨拭目以待。
进展:法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于9月5日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表示要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