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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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的反垄断法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案例。

1.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之一。

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微软最终被判定为垄断企业,并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市场竞争。

2. 欧盟微软反垄断案(European Commission v. Microsoft Corp.):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对微软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巨额罚款。

3. 德国大众汽车反垄断案(Volkswagen Anti-Trust Case):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曾对大众汽车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与其他汽车制造商勾结,操纵柴油车尾气排放数据,违反了反垄断法。

大众汽车最终被罚款并面临了巨大的声誉损失。

4. 中国高通反垄断案(Qualcomm Anti-Monopoly Case in Chin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

高通最终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授权和许可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5. 日本电梯垄断案(Elevator Monopoly Case in Japan):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对三菱电机等电梯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它们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些公司最终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罚款。

6. 印度谷歌反垄断案(Google Anti-Trust Case in India):印度竞争委员会曾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

谷歌最终同意支付罚款,并做出了一些改变以促进市场竞争。

中国反垄断案例

中国反垄断案例

中国反垄断案例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于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中国反垄断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和效果进行深入了解。

首先,中国反垄断案例中最著名的案件之一是针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中国反垄断部门对高通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垄断行为展开了调查,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其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一案例表明,中国反垄断法对于跨国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容忽视,也向外界传递了中国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

其次,中国反垄断案例中还涉及到一些国内企业之间的反垄断纠纷。

例如,中国石化与中国石油之间的价格垄断案件,以及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之间的市场分割案件等。

这些案例反映了中国市场在竞争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当行为,也凸显了中国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另外,中国反垄断案例中还包括了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例如,中国反垄断部门曾对于一些知名企业滥用专利权进行调查,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这些案例表明,中国反垄断法不仅仅局限于价格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还包括了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监管,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的来说,中国反垄断案例的分析表明,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中国反垄断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监管市场竞争、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希望中国反垄断法能够不断完善,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电信反垄断案的文字资

电信反垄断案的文字资

电信反垄断案的文字资料电信与联通的垄断案首例针对央企调查由于此案是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生效以来,首例执法机构对具有行业垄断色彩的央企发起的调查,自曝光以来就受到舆论的极大关注。

电信反垄断案发展作为此次反垄断调查事件的主角,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发展历程可谓一波三折。

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在国家基础电信网络建设初期,实行了政企合一的体制,由中央政府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统一的基础电信网。

伴随国家通信主干网络的初步建立以及电信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中国公用通信网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的状态已不能适应中国电信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1994年7月19日,中国联通在电信改革的序曲中诞生,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电信产业一家垄断的局面被打破。

1998年3月,在原电子部和邮电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电信也逐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并为日后一系列改革奠定了最根本的体制基础。

1999年2月,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改革方案,决定对中国电信进行拆分重组,剥离寻呼、卫星和移动业务,并成立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卫星通信公司。

2001年11月国务院批准《电信体制改革方案》,中国电信被再次重组,形成了北网通、南电信的局面。

2008年5月,6大基础电信运营商重组为3家全业务经营的电信企业,及现在的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

自2008年电信业重组至今,在中国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上已明显形成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独大的局面,笔者调查研究了两家上市企业2009-2011年年报发现:中国联通2009-2011年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的收入分别为239亿元、298亿元和354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10%。

而中国电信3年来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的收入也分别达到了516亿元、550亿元和608亿元。

结合同期工信部发布的全国电信业统计公报,笔者计算出两家企业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收入: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两家企业在2009-2011年全国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收入的合计市场份额分别达到78.3%、74.6%及79.6%,均达到并大幅超过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两个精英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市场支配地位拟定标准。

反垄断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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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垄断协议豁免
1、定义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虽然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 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 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2、豁免类型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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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珍品小鸡炖蘑菇面”
外包装上标注的总净含量从 原来的114克改为106克; “福满多海贝鲜虾”等4个 口味的方便面从原来的113 克改为107克;就连号称 “加量不加价”的康师傅大
食袋的净含量也从原来的 120克改为11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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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1:方便面案 2007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经过调查认定:方便 面中国分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多次组织、策划、 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 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 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 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上述行 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 正当竞争。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 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三次 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 8月20日,民政部对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作出停止活 动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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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集 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 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 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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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从“民间反垄断第一案”看《反垄断法》之实施

从“民间反垄断第一案”看《反垄断法》之实施

断法》 矛头直指的对象。 1 .北京 律师李 方平在今 年8 1 月 日即《 反垄 断法》 实施 首
日, 向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 , 中国网通 ( 诉 集团 ) 有 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 ( 以下简称北京 网通 ) 用其垄断地位对 用 利 户实行 差别对待 , 以违 反《 反垄 断法》 由, 为 要求确认北京 网通 实行差别待遇 的格式合 同条款和业 务公告 违法 , 并请求法院判 令北京 网通接受其 办理 “ 亲情1 ” + 业务的 申请 , 同时索赔 1 经 元。
过1 个多月的“ 审查 ” , 后 朝阳区法院已于9 1 日正式受理 了此 月 8
二 、 民间反垄断第 一案” “
该案成 为国内首 例正式被法 院受理 的反垄 断诉 讼案 , 称 被 《 反垄断法 》 0 8 月 1 自20 年8 日实施 以来 , 为弱者对抗 占垄 断 案 , 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个人担任管理人 的 , 当参加执业责任 与法律适用正朝着更为科学 、 应 民主的方 向发展 。 被誉为“ 经济宪 保险。而 旧破产法关于清算组资格方面只有一条相应规定 , 即 法” 的新破 产法的出 台, 可以更为有效地 维护我 国市场 经济秩 清算组成员 由人 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 政府财政部 门等 序 ; 新破产 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也可 以更 好地成 为债权人 、 债务 有关部 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相对于清算 组 , 管理人 的资格 条 人合法权 益的保障者 。 件一般都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业 务经验 , 并且应 当有充 足
地位的强者撑起了一把 法律的“ 保护伞” 。网通首次成为《 反垄
反垄断法 素有“ 济宪法” 称 , 预防和制止 垄断行为 、 经 之 是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的基本法律 , 也是完善市场 结构 、 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 保 律 。反垄 断法对 于维护 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 益 , 促进技术创 新 和技术进 步 , 提高 企业竞争力 , 保证国 民经 济 的健康 、 持续 、 协调发展 , 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反垄断法的案例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反垄断法规制,其中,美国和欧盟是最为知名的反垄断立法者之一。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反垄断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法的实际应用情况。

1. 谷歌反垄断案2017年6月,欧盟委员会作出谷歌公司反垄断的巨额罚款,金额高达24.2亿欧元(约合183亿元人民币)。

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调查结果,谷歌公司通过滥用其搜索引擎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搜索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公司通过支付手机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来限制其他搜索引擎的使用,导致竞争对手被排除,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微信反垄断案2021年1月,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开出了传言中高达500亿元人民币的反垄断罚单,罚款金额超过2015年发布的国内信息技术行业罚款额。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声明,腾讯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建立用户群体,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试图排斥竞争对手进入移动系社交领域,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

3. 苹果反垄断案2019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苹果公司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滥用垄断地位,在iOS设备上销售软件造成一些用户不必要的、排他的开销。

此案是由一组消费者发起的集体诉讼引发的。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通过自己设定的高佣金要求阻止开发者将应用程序直接出售给消费者,排除竞争对手进入苹果手机应用市场,由此导致应用程序价格提高并侵犯消费者利益。

最高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可以被视为垄断主体,而不是仅仅是一个市场交易中介者。

反垄断法的作用是明确各种行为是否合法,促进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继续发展,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

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标准和适用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商事案例 - 反垄断案例

[案情介绍]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Z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山Z公司)诉被告北京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X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唐山市Z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北京法院作出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本案的裁判不仅给出了“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法,而且对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因而有着深远的意义。

原告唐山Z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X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X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X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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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到法院,成就了反垄断法第一案。

为什么不是微软等国际巨头,不是铁路等垄断行业,却是与垄断很有些距离的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从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4家防伪企业的诉状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过程中,参股组建“中信国检”公司,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即委托该公司运营电子监管网业务,并强制企业入网向该公司交纳费用。

4家企业认为,质检总局的上述行政行为使“中信国检”形成了独家垄断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竞争权利。

按照原告律师的说法,除反垄断法之外,质检总局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招投标法等法律。

本案原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称,4家企业提起诉讼第二天,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中国防伪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培芝以及正、副秘书长即约见4
家企业的代表和他,希望4家企业撤诉,提出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周泽和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回应总局,表示不会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并对我们之前的损失做出补偿。

”事后严冯敏表示,将把他们的要求汇报给总局,再进行研究。

恰逢反垄断法生效,这桩官司也许在无意间成为反垄断第一案。

但是很显然,这远远超出了此前一些媒体的预料。

行政垄断一直被视为反垄断法的软肋,甚至在草案审议的过程中,还出现过被整章删除的波折。

官员专家称我国并不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听上去仿佛很惊骇,其实绝非虚构。

至于垄断行业,因为本已有“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行业”的说法,加之有法理上具备优先效力的部门法护身,在反垄断第一案的猜想名单中无一入围并不奇怪。

把虚拟的第一被告荆棘之冠加于微软、英特尔头上,其实不过是惯常的逻辑分析的结果。

如此说来,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果然是违背逻辑的偶然结果吗?其实不是。

中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推进反垄断的,因此中国的反垄断必然表现出独特之处。

国际通行的反垄断法有所谓“三大支柱”的说法,即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率、经营者集中控制。

中国反垄断法除此之外,开创性地加入了“防止利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这样的立法成果绝非凭空创新,而是考虑到经济社会实情和民众感受,并经过多方博弈的结局。

“火车票退票费永不退场”
所展示的行业性垄断,“红头文件推销地产酒”所代表的地方性垄断,高昂拖车费所揭露的行政强制交易,是市场之痛也是民众之忧。

有人甚至断言,反垄断的核心就是反行政垄断。

对错姑且不论,它所表露的倾向性却值得重视。

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就认为,“行政垄断的危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亚于经济垄断,甚至在某些领域比经济垄断更甚。

”某门户网站一项调查显示,网民选定的《反垄断法》诉讼第一被告是行政性垄断企业的,占了70.97%的比例。

可以说,对行政垄断的潜在忧虑不容忽视。

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是中小企业和公众强烈关注行政垄断的必然反映。

但是必须看到,这种关注和选择又充满了疑虑。

有学者分析反垄断法时,曾将反行政垄断的内容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一个明显的体现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行政垄断并无执法权,它所能做的仅仅是对违法行政机关的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在如此这般的弱势情境中,维权者必然瞻前顾后。

这大约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是行政垄断,平时广受诟病的强势垄断行业没有成为“第一”,相对远离垄断嫌疑的质检总局反倒显山露水了。

比之难以撼动的行业垄断,一例偶发式的行政垄断案件或有胜算的若干几率?原告大概这样看,我们也不妨拭目以待。

进展:法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于9月5日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表示要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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