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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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直接受到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反映着统治阶级对交易活动所持的政策、观念。

不过,从本质上看,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最终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但基本原则本身并不是具体的合同法规范,也不是具体规范所确定的具体行为标准。

基本原则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一)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它的基本含义是:只要不违反法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与谁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合同条件;自主地决定解决争议的途径;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合同自由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无论当事人“身份”、经济力量、所有制有何差别,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对等的。

他们之间,不存在强制关系和从属关系。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

合同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一方的自由,不能侵犯另一方的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和一致,真正达成合意。

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对因不自由或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法律予以干涉。

合同自由不是无限的,不能把合同自由解释为自由放任主义。

国家为保障整体利益,实现交易安全、公平等价值目标,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限制当事人对合同对象的选择权。

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意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

合同双方应当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自主做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二、平等原则。

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利用强势地位对对方进行不公平的对待或剥削。

合同的条款应当体现双方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三、信赖原则。

合同的履行应当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违约。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以诚实信用的态度进行合同订立和履行,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同时也应当相信对方的诚实和信用。

五、公平原则。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条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

以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这些原则为客户提供合法、合理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很多民事法律活动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的,那么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共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和履⾏合同两个⽅⾯,⼀⽅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2)⾃愿原则,要求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3)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4)诚实信⽤原则,要求当事⼈在订⽴、履⾏合同,以及合同终⽌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的合同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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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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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①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③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①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 ①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27.①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②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29.合同权力的效力: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㈩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35.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37.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38.合同形式的概念: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40.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制定的基本原则合同制定的基本原则一、引言合同是现代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是人们在商业和民事活动中达成协议的方式。

因此,合同制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详细阐述合同制定的基本原则。

二、法律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达成协议。

这是合同制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

在自由原则下,当事人有权选择他们认为适合自己利益的交易对象、内容和条件,并且没有任何人能够强迫他们进行交易。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应该平等对待,没有一方可以利用其地位或优势来剥削另一方。

在平等原则下,双方应该以诚信为基础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义务。

在诚信原则下,当事人应该全面、真实地告知对方有关事实和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

4.法律合规原则法律合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法律合规原则下,当事人不得签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合同。

5.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应该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待遇。

在公平原则下,当事人应该对交易标的进行公正评估,并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三、经济原则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在效率原则下,当事人应该尽可能地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并且达成双赢的结果。

2.风险分担原则风险分担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各自承担的风险。

在风险分担原则下,当事人应该根据自身实力和资源情况来确定风险承担比例,并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合理定价原则合理定价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根据市场价格和交易标的进行合理定价。

在合理定价原则下,当事人应该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评估,并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公平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平等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充分体现合同法公平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范本专家应当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或者含糊其词的情况。

同时,合同范本中的条
款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权利,避免单方面偏向某一方,以
保证合同的公平性。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范本专家应当关注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纠
纷和矛盾。

合同范本中应当包含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总之,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合同范本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法
公平原则,确保合同的公平、合法和有效,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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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法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灌输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主张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指导思想,既表现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决定撤销,也个股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区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指导方针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有关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刑法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诉讼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订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新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规定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整体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个股表现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为保护,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凡是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根本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宪性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为从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准许,诚实信用准则包含公平的意思。

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时区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除了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租约过程圣索弗朗代兰县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诱发损失的,应当独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议定合同重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更多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无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准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须不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暗指主要指的是遵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立法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牵涉的牵扯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无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演是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的纲领《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着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无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蕴含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表示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蕴含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各级说的。

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主体资格的合同,无须违法变更订立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蕴含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直言的。

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有二大作用,其一个积极作用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相关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适用于也起着指导作用。

第二个作用是除去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风险问题,法律缺乏具体新规定时,委托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权逐步解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基本概念原则的光辉,都是大体原则的具体化。

当然,基本原则的文章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产业发展、习惯法的完备而不断丰富。

第二篇: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合同法基本特征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非常重要意义。

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保险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行成整个市场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本体论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有关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轻易宣示。

直接宣示只是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中所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层次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品牌价值准则,可司法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

前述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专利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整个婚姻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收藏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那样才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将不能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收藏价值承载便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由思想应为协议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三、基本指导方针之间的关系(一)合同自由是前提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些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意为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拘束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民主自由,将导致罪大恶极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透彻变化,原先完全民主制度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

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二者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法则受到怀疑。

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正式化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双方维持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变革理想主义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

(三)鼓励交易是目的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

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荣是市场繁荣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励大宗交易为目的。

定向增发合同自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大宗交易机会,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才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会的获得,并同时可以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同时实现会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鼓励交易的目的。

[参考文献][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2]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3]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年12月第2版[4]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年7月第2版[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深圳大学出版社201*年3月修订版[6]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年6月第1版[7]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8]黄名述、张玉敏主编《罗马劳动法协议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年5月第一版第三篇: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个学期的公选课选了合同法,本来对合同法未必了解的,但是经过一个学期后,对合同法合同法也有了个大概的重新认识,所以我在这里谈谈对合同法的认识。

首先哦介绍呵呵合同法的总则,总则一共有八章,分别是: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其他规定。

众所周知的是每种法律都立法根本及原则。

因此,基本头等大事原则是每种法律的重中之重。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也是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就好比以前打造出我们要构筑一栋房子,最重要的就是地基,而地基也是用砖一点点石板砌成的。

所以,如果把合同法比作是这栋房子,那么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基本原则就是地基中的砖,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基本原则基本特征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学习、适用合同法,重要的是具体规章,基本原则是可有可无、虚无缥缈的,但殊不知,基本原则的作用不仅学业成绩在某一基本要素章节、某一制度,而是贯穿整部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

除此之外,基本原则还有三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其二可说是补充说明的作用。

有了基本原则,我们便对合同法有了更认知清楚的理解及认识。

说了这么多,现在我来说一下合同法的大体上原则。

基本原则一共有五条: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爱勤原则廉洁以及守法原则。

其中可以把前两条归为一条即平等原则。

下面对这几条基本原则展开里头一下说明。

1.平等自愿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有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中平等原则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锥果方法论。

自愿原则,既个股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签订合同合同无效或者可以划归,也整体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地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明定范围内的“自愿”。

为什么要强调是在法律明定范围内的自愿呢?对于这一点我的理解是,人与人是不同的,因此每个人的想法也人会是不同的,所以“自愿”对于每个人来说看来并不是在法律上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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