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
2024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2024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个人,在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处罚原则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采取了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四条处罚权消防安全工作的处罚权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行使,各级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有权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五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两类。
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演练的;2. 使用已过期或损坏的灭火器材的;3. 未创建或未及时更新消防安全制度的;4. 未设置或未及时维护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的;5. 未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的;6. 未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隐患的;7.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 向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内投入使用的;2. 未按照规定进行购买和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的;3. 占用、堵塞、封闭、损坏疏散通道的;4.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5. 怠于排除引发火灾的隐患的;6. 向他人提供虚假消防安全信息的;7.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处罚措施及额度对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处罚措施和额度进行处理:1. 警告,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形式;2. 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3. 责令整改,要求制定或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消防演练等;4. 挂牌督办,对于消防隐患较多或消防安全工作薄弱的单位,可以挂牌督办,加强监督;5. 其他必要措施。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类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广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取得证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主要指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网吧、影剧院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娱乐场所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娱乐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职责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娱乐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模板】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综合协调、催促指导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责。
第五条【乡镇级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加强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协调和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三) 落实辖区内违章建造、“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查处。
(四)定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管理行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场所的违法情况和整改意见。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实际设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专门场所。
(六)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网格中心职责,对辖区内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落实辖区出租屋、群租房检查,采集出租屋、群租房基础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群租房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催促出租人及居住人员及时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在出租屋集中区域建设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或者微型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履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催促监护责任人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用火用电监护。
广东消防条例

广东消防条例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广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三)配置、维护、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四)组织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个人消防安全责任:(一)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二)自觉维护消防安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三)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防火巡查制度;(二)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度。
第八条防火巡查应当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门店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第九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21年1月28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2月9日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一、概述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是为保障公共安全、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制定和实施的管理办法。
该规定旨在规范消防管理行为,提高消防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2.执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方法,加强消防管理的科学化水平;3.确立消防法制观念,保障法规公正执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4.推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有效防范和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
三、应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管理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行政处罚内容1.对于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填报、报告,以及用于申办建筑和施工批准、产品质量检验、行政许可等方面的电子信息,涉及消防审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更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可面临以下处罚:•停产、停业、停止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二万元;•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2.对于高层建筑、群众集会场所等江苏省公安机关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建筑物和场所,涉及违法暂不需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可以用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六万元;•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批准等;•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五、消防监督检查1.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执法公正、依法严格,检查人员应主动提供工作证件、执行执法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的行为有违规情况,有权要求执法机关出示执法文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对于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和消防安全改进工作。
六、处罚决定的申述和法律救济当事人不服政府的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出申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规定的执行时间和监督1.本规定自2022年XX月XX日起执行,经过实施、评估合格后,可以随时进行修订和完善;2.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规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保障执行效果和社会公正;3.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处理和纠正。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消防处罚规定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五)行政拘留。
消防处罚规定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1、条件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1) 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 2 人;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 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5) 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 ( 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 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 ;(7) 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 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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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规 称 转 省 颁 省 理 罚规
1994 18
颁
颁 1994年03 06
1994年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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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 场 娱乐场 不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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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 抢 紧 不执行 场 挥员 挥 灭
六 谎报
不报 误报 拦报
监 产 维 产
销 监 质量鉴 认证 产
违 项 产 维 缴 产
违 规 隐 严 单 隐 书 规 内 满 监 责令 产 隐 绝 产 对 责 留
责令 产 应 写 产 书 县 监 负责 审 签
产 对 产 立 报 当
对 隐 书 不 单 损 金额 ~ 罚 员伤 罚
伤 ~ 罚 请 关 责 责
六 产 储 营 易 易 单 不 关规 履行 请审 审 续 罚 责令 办 关 续
扩 项 监 审 对 单 ‰~ ‰ 罚 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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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计图纸 对 单 计单 单 负 责 ‰~ ‰ 罚 责令
规 罚 县 监 执行
罚 监 员 违 理 罚 书 当场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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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单 应 罚 书 内 纳 罚 不 纳 罚 ‰ 滞纳金
对 单 罚 应 税 利润 列 不 列 产 对 单 关 罚 应 预 资金 列 对责 罚 不 单 报销
对 监 罚不 罚 书 内 当 关 级 监 请 议 当 关 级 监 应 内 议 不 议 议 书 内 当 诉讼 当 不 请 议 不 诉 不履行 罚 执行 关单 应 协 执行
规 年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