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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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产假2024年多少天

重庆产假2024年多少天

重庆产假2024年多少天178天一、正常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注:因为是新发布的政策,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二、难产产假:难产增加15天。

三、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多胞胎生育: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24重庆生育津贴新政策一、生育津贴计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三、生育津贴申领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

符合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的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进行补发。

四、生育津贴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重庆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重庆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重庆生育津贴报销流程一、申请流程1、准备资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准生证原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生育保障上年度定点机构医疗证明原件等。

2、准备流程:申请人首先要在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厅网站上下载申请津贴(生育津贴补助金)的生育手续照片和申请和接受生育津贴补助金的申请书两个文件,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然后按照下表将资料上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厅相关窗口申办。

3、审核流程:申请资料提交后,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厅会根据补助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会发放生育津贴补助金如实返还给申请者。

4、发放返回:获得的生育津贴补助金会通过银行卡或申请人提供的账号形式返还给申请者。

二、津贴补助标准1、重庆市生育津贴补助标准分为家庭生育津贴和特殊家庭津贴两类,家庭生育津贴为每户家庭每次落实生育政策政策政策给予的补助津贴,特殊家庭津贴为有特殊生育困难的家庭的补助津贴。

2、家庭生育津贴政策:母亲出生第一个孩子,给予8000元/人次;母亲出生第二个孩子,给予10000元/人次;母亲出生第三个及以上孩子,给予15000元/人次;单身母亲出生第一个孩子,给予1000元/人次,第二个及以上孩子,给予15000元/人次。

3、特殊家庭津贴政策:对某些特殊家庭发生的每次出生,按照其发生情形下给予10000元/人次的补助津贴,其中包括:独生子女生育津贴、应聘公务员生育津贴、人脉拓展生育津贴等。

三、补助主要申请对象1、集体单位职工家庭;2、本市内户籍家庭;3、市外具有本市入户资格或独生子女入户资格家庭;4、申请生育津贴补助金的申请者,必须本人住在重庆市本市,在其他地区具有户籍家庭;5、拟办理本市入户家庭,必须发放本市居住证,拥有本市居住身份。

四、其他要求1、申请津贴(生育津贴补助金)的申请家庭社会保障资格都须经本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认定;2、申请家庭必须符合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家庭享受生育政策的要求和规定;3、申请家庭和申请人准确填写申请材料;4、申请家庭应按时足量支付母婴康复服务费用;5、申请家庭每次发放补助津贴不乘以次数,补助津贴的发放只按一次计算。

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单

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单
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单
单位名称(盖章): 参保人姓名 年龄 性别 配偶姓名 开户银行 身份证号码 手术名称 联系电话 配偶身份证 号码 开户名 社会保障号 妊娠天数 提交的报销单 据(请务必手 写清楚种类和 数目) 银行账号 生育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总费用 产前检查费 终止妊娠医疗费 正常阴道产 生育医疗费 阴道手术产 剖宫产 计划生育医疗费 生育并发疾病医疗费 合计 生育津贴支付 类别 津贴天数计 算 生育生活津 贴支付额 合计支付金额 小写: 大写: 参保职工(或委托人):(章) 经办人:(章) 部门负责人:(章) 经办机构:(章) 普通生育 晚育 多[N]胎生育 难产 计划生育津 中止妊娠增 男职工津贴 贴 加津贴 药品费 诊疗费 服务设施费 个人自负 审核支付 就医医院 住院日期 单位:天、元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备注:1、此表由参保职工(或委托代理人)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一次性填报以申请费用结算; 2、增加享受产假天数其中的几种情况并存时可多项选择,应增加天数累加计算; 3、所有生育待遇审核后将直接划拨至本表中参保人制定的银行账户中,请参保人仔细填写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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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号:
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以上单位的所有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男女,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总基数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3500以上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计划生育手术费
放费(取出宫内节育器)
45
50
65
定额支付
皮下埋植术
50
70
80
取出皮下埋植术
45
55
65
绝育手术
90
100
110
输卵管结扎术
400
550
700
输精管结扎术
250
350
500
复通手术
1600
1800
2000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五、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生活津贴;
(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六、生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十九、参保职工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程序
(1)持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一、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到其单位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进行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分别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监督。

各经办机构可利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的资料,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另行办理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统一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生育保险费纳入全市统筹。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其原有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应支付费用,节余部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支出,但不作为上解市级调剂金的基数。

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添加时间: 2005-9-26已被阅读: 19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行。

五年八月三十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一、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到其单位所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进行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分别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监督。

各经办机构可利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的资料,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理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统一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生纳入全市统筹。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其原有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应支付费用,节余部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用于《暂规定的相关支出,但不作为上解市级调剂金的基数。

四、参保单位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职工,其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按《暂行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相关费用,此前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支付。

重庆市江北区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申报表

样表(四)
重庆市江北区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申报表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参保单位(章):
个人社保号:
单位帐号:
参保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参保日期
性别
年龄
手术时间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 证号码
联系电话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统筹区内/统筹区外)
单位:元
就医医院
总费用
申请支付
审核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皮下埋植术
取出皮下埋植术
计划生育手术
输卵管结扎术 输精管结扎术
其他绝育手术
复通手术
人工流产手术
合计:
大写: 佰 拾 元 角 份
参保单位或 本人(书面委托人):
(签章)
经办人:(章) 科室负责人:(章)
单位负责人:
江北区社保局:(章)
申报时间: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备注:
1、此表由参保单位或本人(书面委托人)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一次性填报;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经办机构审核部门留存,一份交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一份交参保单位 或本人(书面委பைடு நூலகம்人); 3、参保职工实施何种计划生育手术即在相应栏填写总费用及申请支付金额(按规定标准);
4、审核支付栏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 s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81号文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表格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结算单单位名称:
申请津贴类别: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说明:生产后2个月凭此表领取生育津贴,提供出生证明的复印件
生育津贴如何申报?
答:区内的定点医院:
产假结束并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账后,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应填写《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申报相关的津贴。

并持以下资料:
1、生育津贴:医学出生证明,出院小结,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流产(引产)津贴:人流病历、结婚证,本人身份证,三项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护理假津贴:医学出生证明、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以上业务申报时单位必须提供盖有财务章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的背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全称﹚、账号及开户银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

收据的排头写: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保障规划财务管理中心。

产假休完后申报资料,1-16日申报的资料,若资料齐全,当月30日前支付到位;17-22日申报的资料,若资料齐全,次月15日前支付。

区外的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应填写《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开好盖有财务章的收款收据随同医疗费用资料申报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十、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的核算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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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
统筹区内/统筹区外 单位:天、元
备注:1、此表由参保职工(或委托代理人)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一次性填报以申请费用结算;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经办机构审核部门留存,一份交经办机构支付部门支付,一份交参保职工;3、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类别选择时在相应()用“√”表示;4、增加享受产假天数其中的几种情况并存时可多项选择,应增加天数累加计算;5、基本信息和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栏中的“总费用”栏目由参保职工(或委托代理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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