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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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渝办发[2010]28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和《卫生部关于落实2010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一)提高筹资水平。

从2010年起,财政对参保居民补助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年,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60元/人?年。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他区县(自治县)补助75%。

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资金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1年起一档由20元/人?年提高到30元/人?年,二档仍按120元/人?年执行。

从2011年起,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元的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包含一、二档),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的给予2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资助标准不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要求,为加快实现我市社会保险全覆盖,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登记,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近年来,虽然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格局基本形成,但距离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仍有差距,尚有底数不清、重复参保和中断参保并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等问题亟需解决。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地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防止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等漏洞,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和制度创新,有利于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有利于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加快推进我市医联体建设和发展,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和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以优质医疗资源为龙头,根据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关系,统筹指导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渝卫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银保监局,两江新区社发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规范发展,现将《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2020年3月30日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各区县)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04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克服困难,积极推进。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经济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覆盖面,推进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2005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完成各项扩面目标任务。

(一)认真做好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包括非公有制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8日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现提出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同时,推进以下方面信息公开工作:(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一是继续推进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渝人社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社会保险局,相关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特病定点药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规范医患双方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依法合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特病准入管理(一)认真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

按相应特病病种体检鉴定资质要求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指导医院成立特病体检鉴定专家组,加强责任落实和监督核查。

(二)要求特病体检鉴定医院认真核对参加特病体检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防止冒名顶替。

(三)特病体检鉴定医院须严格按照特病准入标准做好相关指标检查鉴定,及时、准确、完整上传体检鉴定资料及相关检查结果情况至医保信息系统,严防串通伪造检查结果、病历文书等行为发生。

(四)做好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检查鉴定过程、检查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核查,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保特病准入和退出过程公平、公正,检查鉴定合规。

(五)做好特病体检鉴定资料存档。

特病体检鉴定医院和各级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32号)规定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及时把特殊疾病患者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病情报告等系列资料录入电脑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渝人社发〔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20年7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0年12月8日第11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8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8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1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8年12月30日前由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已经201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文件目录见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5月17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认本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渝民社〔2001〕175号);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05〕104号);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和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6〕202号);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建立稻草援助基金的意见(渝民发〔2007〕3号);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资助家庭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0〕1号);6.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渝民发〔2012〕76号);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8.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91号);9.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建设标准(试行)》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105号);10.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1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4〕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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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5]4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1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4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出
发,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克服困难,积极推进。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经济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覆盖面,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2005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完成各项扩面目标任务。

(一)认真做好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包括非公有制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二)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下岗职工纳入医疗保险。

对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152号)规定制定相应的参保办法。

(三)尽快制定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作。

积极探索促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办法。

(四)以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积极推进矿山、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高风险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五)积极推动生育保险工作。

认真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已经启动生育保险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扩大参保覆盖面,未启动的地区要
做好启动准备工作,待《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尽快启动实施。

三、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竞争、退出的管理,完善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
2005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分解表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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