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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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引言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了损害,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指适用于不同侵权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帮助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深入理解与适用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要确定是否存在侵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素。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行为要素。

1. 主体要素主体要素指的是犯罪主体或侵权主体的身份,在侵权责任中,通常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

在法律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客体要素客体要素指的是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客体要素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

侵权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如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商标权等。

3. 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

主观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行为,而客观行为则是指客观上表现为侵权行为的行为结果。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适用侵权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为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和全责。

1. 责任免除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免除责任。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而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2. 责任减轻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可能会判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部分责任。

3. 全责在大部分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了损害,法律通常会要求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条款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三、举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我们举一个常见的案例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中普遍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当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实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理解和适用的体会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

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义,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一旦侵权必须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对于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对方构成侵权的,应当举证。

”这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权利人需要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才能够确立起侵权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是一个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

因为一些侵权行为常常是在秘密或者单方面进行的,权利人可能很难获得证据。

此时,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考虑和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赔偿的适用与限制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条款。

在第五章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人身损害中要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财产损害中要考虑财产重新修复费、财产减值损失等。

然而,侵权责任编也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导致的损害超出侵权行为人预见的,超出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避免因赔偿过高导致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一、引言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论述,旨在探究其相关原则与规定,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指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从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主体、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范围等多个维度来解释。

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原则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

行为人若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原则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追责机制,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2. 主体的确定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

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机构,在侵害他人权益方面都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3.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要求存在行为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原因,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4. 赔偿范围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判断和运用。

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情形下,以下几点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应考虑的要素。

1. 侵权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可能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2. 责任认定在侵权行为中,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过错和主观故意。

根据过错的轻重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来判定责任的承担程度和形式。

3. 赔偿标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需要对损失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责任限制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也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

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对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进行限定,以保障公平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指对个人或者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
导致他人受损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编,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承担、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等方面的内容。

该编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遵循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最初原则和基本原则,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涉及判断主观因素的情况,应根据证据推定原则,看是否具备了故意、过失等主观上的侵权要件。

其次,损害赔偿应该根据事实认定损失因果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原则
给予合适的赔偿。

同时,应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承担能力,不得过分损害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侵权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情况进行判断,可
以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自愿承担责任、法定承担责任、判定义务人承担责任等。

最后,对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的方法也不同,
对于故意侵权,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罚;对于过失侵权,则可以针对过失的程度和情况做出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程度的判断。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其侵权责任法条款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础。

本文就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和赔偿完全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要确定侵权责任,除了侵权行为和损害之外,还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人没有违法规定,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此时驾驶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等。

赔偿完全原则: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恢复到侵权之前的状态,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给予其额外的利益。

因此,在赔偿时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三、侵权行为的类型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类。

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行政侵权: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类侵权通常与行政机关的过失、滥用职权、错误决策等问题相关。

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在确定主体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能力和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等精神状态。

2. 行为要件: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定义的界定标准。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

3. 客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行为不一定直接造成损害,但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2篇)

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2篇)

第1篇侵权法律是指规范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法律。

在我国,侵权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

本文将针对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阐述,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在适用一般侵权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侵权法律适用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2)公平原则:侵权法律适用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效益原则:侵权法律适用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平衡各方利益。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法律适用中,受害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权行为:(1)故意侵权行为: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仍故意为之。

(2)过失侵权行为:侵权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致使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3)无过错侵权行为:侵权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损害事实包括:(1)财产损失: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损。

(2)人身损害: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健康或生命权益受损。

(3)精神损害: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精神权益受损。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侵权法律适用中,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恢复原状:侵权人应当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4)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还可能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论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般条款与类型化及其适用

论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般条款与类型化及其适用

合 的模式 。这种 模式 不仅 可 以避免列 举侵 权责 任所 造 成 的漏 洞 , 为 法 律 的适 用 提 供 了 便 利 , 表 着 侵 也 代
权 责任立 法 的发展 方 向。但 是 , 权 责 任 的 一般 条 侵 款 和类 型 化 应 当 如 何 设 计 , 者 应 当 如 何 适 用 , 论 两 理 上 却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看 法 。本 文 试 就 此 提 出几 点 不 成
1 4
烟 台大学 学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第2 2卷
之 基 础 的 法 律 规 范 。 按 照 第 三 种 观 点 , 权 责 任 ① 侵 的一般 条款 也 是概 括 全 部 侵权 责 任 的 条 款 。可见 , 后 两 种 观 点 在 内 容 上 是 大 致 相 同 的 , 别 在 于 是 否 差
为 , 权 责任 的一 般 条 款是 指 概 括 全 部 侵权 责任 包 侵 括过 错 责任 、 错 推 定 责 任 、 过错 责 任 的条 款 。 过 无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 权 责 任 的 一 般 条 款 是 指 在 成 文 侵 侵 权 行 为 法 中 居 于 核 心 地 位 的 、 为 一权责 任法 中 , 般 条 款 所要 解 决 的是 如何 ①在 一 对侵权 责 任加 以规 范 的问题 , 主要 不 是 解 决 侵权 而 行 为 的 界 定 问题 , 不 是 解 决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所 有 规 也 范的一 般规 定 问题 。因此 , 用 侵权 责 任 一般 条 款 采
的条款 , 过 错 责 任 的 一 般 条 款 。 即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在 我 国学 者 中 , 于 一 般 条 款 , 的 称 为 侵 权 行 关 有
为 法 的一 般 条 款 , 的 称 为 侵 权 行 为 的一 般 条 款 , 有 也 有 的 称 为 侵 权 责 任 的 一 般 条 款 。 我 认 为 , 一 般 条 从 款所 可能 涵盖 的 内容 来 看 , 为 侵权 责 任 的 一 般条 称

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2篇)

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

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法律条文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侵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及时原则:侵权案件的处理应当及时,防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2. 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体现(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充分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公正裁判: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当公正裁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1)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侵权责任的免除:侵权责任的免除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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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2-10-11 22:44:31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初以及法律颁布后学术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几年前,对此话题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立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要不要一般条款以及一般条款的内容如何。

到2009年的12月26日,立法层面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我国侵权责任法再次选择了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2]《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主要是第6条第1款。

现在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地去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这是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为核心的法解释问题。

在实践中,法院对很多的侵权案件都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裁判,其余的条文仅适用于余下的侵权案件。

而且,余下案件之法律适用,也会涉及到第6条(如关于过错的判断)。

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就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含义何谓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认为:第一,它是有关过错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之概括规定的条款。

该条款仅针对过错责任做出规定,并且要将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规定在法律中,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就规定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第二,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高度抽象的条款,在法律没有特别列举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条款可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第三,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统率性条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包容无过错责任。

有人问:机动车撞伤行人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是否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呢?笔者的回答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并结合第16条等条文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马车撞人的侵权责任如此确定,自行车撞人的侵权责任如此确定,马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同样如此确定。

这就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范意义之所在。

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要不要规定一般条款,立法时有不同的认识。

多数人认为应当规定一般条款,少数人不同意。

少数观点认为,应按照德国民法典递进列举的模式,即其第823条和826条等条文确定的立法模式,去建构各种过错责任的规范体系。

但是,这样的观点一直没有占主导地位。

从世界范围来看,两种立法都有市场。

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采用了递进式列举模式;法国、加拿大部分地区、美国的一个州都采用了一般条款的模式;而《苏俄民法典》及《俄罗斯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大致采用了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模式。

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之优点在于其开放性、概括性,不因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之封闭性列举规定而削弱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功能,也无需对各种过错侵权责任进行繁琐的列举性规定,从而提高立法的抽象概括力,扩大法律的适应范围。

其不足之处可能是在某些情况下不适当地扩展了侵权责任法的领地,带来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等法律的“竞合”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释义(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释义《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下笔者将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释这条规定。

1.对“行为人”的理解在《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里面,有的地方使用“行为人”,有的地方使用“侵权人”,它们是否相同?不同在何处?为什么?笔者的观点是,行为人可能最终要承担侵权责任变成侵权人,但有些行为人尽管实施了某种侵害行为,却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就像“被告”不等于“犯罪分子”一样。

但是,有一些侵权人虽然没有实施行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经营者责任:他们没有做什么事情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但如果有人(网络使用者)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页上侮辱诽谤他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加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或者知道(通常理解为明知[3])侵权信息而不为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处理,也成了侵权人。

在侵权责任法上,我们会区分积极行为人和消极行为人。

本条所指的“行为人”,是积极行为人还是消极行为人,抑或全部行为人呢?笔者认为是指积极行为人,而非消极行为人。

本法第四章的若干条款已经规定了消极不作为的责任,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37条)、校园事故责任(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等。

因此,这一条规定的“行为人”不包括消极行为人,只包括积极行为人即实施了积极侵害行为的人。

我们的法律没有设定一般的积极作为义务。

目前我们还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里的“行为人”,应作限制性解释,只是实施积极侵害行为的人,不包括实施消极行为(不作为)的人。

2、对“侵害”或者行为违法性的理解本条对“过错”和“侵害”行为分别加以规定,表明立法基本上采用了“四要件说”,即一般条款所规定的侵权责任,要求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对于“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要件,一般认为要从《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以及第19条、第20条和第22条中寻找答案。

[4]这里的“侵害”应当理解为一个动词,而且是一个被法律价值所否定的行为,具有广义的或者说实质意义的“违法性”。

对于本条是否包含“违法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条款所要求的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不是德国法的“四要件”,而是法国法的“三要件”。

进而认为,责任的构成不要求“行为违法性”,只要有过错等要件就行了。

[5]但亦有学者向来主张,对我国侵权法上的责任构成应才“四要件说”,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6]笔者认为,其实“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法国把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的过错统一在一个要件中,用一个法文词(faute)来表达。

因为德国法在判断过错时也是客观标准,不是主观标准。

如果用客观标准来判断一个人的过错时,得出的结论没有区别。

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的著名学者Hermut Koziol教授做过一个实验:找来20多个经典的案例,邀请欧洲各国优秀的私法学家,让他们按照本国的法律对这些案例做法学实验——进行判决。

他们来自不同法系的国家,如法国、荷兰、德国、希腊等,尽管判决的法律依据不同,判决结果基本上是一样的,那就是该构成侵权的都构成侵权,不构成的都不构成。

这个教授认为,理论上的差距表面上看着大,但是实质上不重要。

[7]那么“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有没有区别呢?它们会有一些区别: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过错责任能力人的“责任”之确定,有一些区别。

德国法强调过错、强调辨别能力。

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一个幼童的“行为”,由于其没有辨别能力,就没有过错,也就不可能构成过失侵权责任。

但是按照法国法,这个幼童的“行为”既然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他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设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时,到底是要学习德国法还是借鉴法国法,争议很大。

最后选择折衷的办法,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是免除责任。

后面又规定一款:如果这个孩子有钱的话,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完全的补偿责任)。

这个规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有些孩子他们有独立于父母较大的财产;此外,有一些家庭是重新组合的家庭,各人从以前的家庭分别分得一些财产,这些财产本身就是独立的,不是共同共有,也不是按份共有。

如果各自的孩子闯祸,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是公平的。

3.关于“民事权益”的界定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侵害的必须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这比《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有了改进。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对保护的权益进行了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样的列举性规定有没有意义?笔者认为意义不大。

这就像膨化爆米花:一把包谷米放进机器去,砰地一声,变成了一大堆爆米花,看起来多了很多,但其实还是这一把包谷米。

我们这个条款像不像爆米花?它让你感觉我们有这么多的权利,但是都是膨化的。

谁不知道侵权责任法保护这些权利呢?反而是那些边缘问题更加需要规定,例如恶意侵害债权要不要管?死者的遗体遗骨、姓名、隐私要不要管?还有所谓的反射性损害、纯粹性经济利益的损失应该怎么赔?但是这样模糊的问题都没有加以规定。

由于立法没有规定,这些问题就要待将来通过司法实践加以充实。

在英美法上,甚至大陆法上,侵权责任法将这种边缘性的利益究竟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归结为一个术语,叫做“水闸”(water gate)现象:它就像一条河放水一样,最高法院掌握着这个闸,有时候把它开得大一点儿,有时候开得小一点儿。

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对于法律中没有列举的、需要加以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予以确认。

这个“水闸”只能掌握在最高法院手中,不能掌握在当事人手中,也不能掌握在各下级法院手中;否则,会引起法制的不统一和实践的混乱。

4.关于“侵权责任”的分析《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了笼统的“侵权责任”,第15条规定了8种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

在此,这8种具体侵权责任方式是否都可用?答案是否定的。

为什么呢?因为在第6条第1款的第一个分句里有“过错”要求。

而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是不要求有过错的。

这在第21条不得不另行规定。

所以说这里的侵权责任本质上说只有两种,第一种是赔偿损失,第二种是恢复原状。

也即是说,这里的侵权责任不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刚刚生效不久,在成都举行的一个侵权责任法国际研讨会上,奥地利一位资深学者想要研究侵权责任的中国特色,他说他惊奇地发现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跟外国最大的不同在于赔偿不需要有损害。

既然没有损害,就没有因果关系可言,那如何构成侵权呢?他说只要有过错和行为就行,他的理解对不对?根据第6条第1款的规定,字面上是对的。

第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责任”,可以用“赔偿责任”替代吗?逻辑上当然是可以的。

因此他得出结论:中国的侵权责任和欧洲的不一样,赔偿责任的构成不以损害的因果关系为要件。

笔者当时表示:作为参与侵权责任法起草的主要学者之一,我不能同意这一结论。

尽管我们参与者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但是绝对不认为赔偿责任之承担不要求损害后果。

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笔者认为,立法者做出这样的规定,是想照顾侵权责任的多样性。

由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是不需要有损害后果的,所以这条法律未对“损害”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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