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一)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受众广泛,而且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因此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地扩大。
但是新闻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与权益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权益包括个人的隐私权、商业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等。
当新闻媒体侵害了这些权益时,就会涉及到侵权责任问题。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一、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1.人格权侵权人格权是指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获取效应、加大曝光度或售出刊物等目的,而挖掘个人具有代表性的私人生活、家庭背景等敏感信息时,往往会侵犯到个人的人格权利益。
2.商业利益侵权商业利益是指企业或个人的切实利益,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商业声誉、商标权等。
新闻媒体如果不合法、不合规范地报道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则可能侵犯到商业利益。
3.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作为知识创造者所享有的处于保护范围内的权利。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著作、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便会侵犯到知识产权。
二、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1.实际侵权者实际侵权者是指最终采取侵犯行为的人。
在新闻媒体领域中,实际侵权者通常是新闻工作者、编辑等。
2.新闻媒体机构新闻媒体机构是指新闻出版机构、新闻网站、电视台、广播台等新闻发布机构。
新闻媒体机构有责任对其所发布的新闻进行审核和监管。
3.新闻采编团队新闻采编团队是指在新闻媒体机构下从事采访、编辑、报道等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
他们需要在满足新闻报道的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新闻规范和道德规范,对新闻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
4.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是指在新闻行业内对新闻采编、发布等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
例如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工作者协会等。
他们有责任对新闻采编团队及新闻媒体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三、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形态新闻媒体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了解侵权责任形态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什么是侵权责任形态呢?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单独责任。
这是指侵权行为由一个人单独实施,并且由这个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张三故意损坏了李四的财物,那么张三就要独自承担赔偿李四损失的责任。
其次是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可以细分为共同侵权责任和分别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说,王五和赵六一起殴打了孙七,导致孙七受伤住院,那么王五和赵六就要对孙七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孙七可以向王五或者赵六中的任何一个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分别侵权责任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按份责任。
当多个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但各自过错的程度和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不同时,就需要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因为不同的原因导致丁的财产损失,经过认定,甲的过错占 30%,乙的过错占 50%,丙的过错占20%,那么他们就需要按照这个比例来分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然后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是指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而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
比如,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了一件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既可以要求商场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赔偿。
商场在赔偿后,如果认为责任在生产厂家,就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
还有补充责任。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责任法》教案第一章侵权责任的体系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权益=权利+利益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
难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难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例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难点3: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理论通说,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利,不包括相对权利的债权。
案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侵权责任法 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类型化

害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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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足原因的时间维度
(一)并发型充足原因 A、B两个工厂同时排污,造成某一河流中养殖的
鱼全部死亡,A、B两家单独的排污量就足以造成 全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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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型充足原因
B偷盗A的物品,而C将该物品损害,一般认为B、 C二人对A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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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发型充足原因
1、同类先发型充足原因 A、B二人分别过失纵火,两起大火均可能烧毁 C的房屋,但在B所纵大火延烧到C房屋之前,A 所纵大火已经将该房屋烧毁。
2、非同类先发型充足原因 有人给狗下毒,三天后必死无疑,另一人直接 将狗杀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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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5.3 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类型化
授课教师: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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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侵权行为形态与分别侵权行为形态
(一)共同侵权行为形态 第8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9条【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二)共同或分别侵权行为形态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பைடு நூலகம்
(三)分别侵权行为形态 第11条【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害的 连带责任】 第12条【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结合造成可分损害 的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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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充足原因与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 态
(一)非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
第8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9条【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第12条【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结合造成可分损 害的按份责任】
(二)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第11条【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
第二十九章侵权责任形态

第二节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 直接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 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 ►二、替代责任
► (一)概念 ► 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
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责任和为自己管领 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责任. 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责任.
(四)补充责任
► 1、概念 ►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 补充的侵权责任,
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 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 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 请求权的情况下, 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 序行使赔偿请求权。 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 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 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 义务人赔偿。在这样的案件中, 义务人赔偿。在这样的案件中,后位赔偿义务人承 担的侵权责任为补充的侵权责任。 担的侵权责任为补充的侵权责任。
2、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 (6)非法买卖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连带责任: 非法买卖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连带责任: ►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 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 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7)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 ►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 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 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是什么

新类型侵权⾏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是什么在⽇常⽣活中,我们可能⽆意识的就侵犯了他⼈的权利,侵犯他⼈合法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侵权。
别⼩看这个问题,侵权⼀旦构成侵犯⼈就要对当事⼈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也不知道具体的构成国家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所以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相关的知识。
新类型侵权⾏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是什么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违法⾏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任何⼈都对他⼈承担这样⼀种义务,即不因为⾃⼰的错误(过错)⾏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为,要对受害⽅承担责任。
侵权⾏为基本上都是违法⾏为。
由于污染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受害⼈具有特别的困难。
因此,在环境污染致⼈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因果关系推定。
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健康的有害物质,⽽公众的⼈⾝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为所致。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规定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性规范设定的义务。
这种义务对于每个⾃然⼈、法⼈具有普遍的适⽤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为责任。
⽽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为为前提要件侵权责任产⽣的基础是侵权⾏为,没有侵权⾏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侵权责任正是⾏为⼈实施侵权⾏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为⼈或责任⼈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财产形式的责任。
其实侵权责任还分为两个部分,⼀个是⼀般侵权⾏为,⼀个是特殊侵权⾏为,这两个侵权⾏为的构成要件,责任形态和规则有⼀定的区别,⼀般的侵权⾏为是有违法⾏为事实的存在,⽽且侵权⼈的主观意识本⾝就存在⼀定的错误。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很多种形态,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式。
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之间进⾏分配的形式。
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有多数⼈责任。
在多数⼈责任中,⼜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连带责任所谓数⼈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实施了共同侵权⾏为、共同危险⾏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意思联络的数⼈侵权⾏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为⽽产⽣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内部的约定⽽改变。
加害⼈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为⼈的责任,对受害⼈不产⽣效⼒,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
(⼆)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各⾃按照⼀定的份额对债权⼈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意思联络的数⼈侵权的情况下,⾏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实施分别侵害他⼈的⾏为,主观上并⽆意思联络,由加害⼈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或加害⼈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在⼀定范围内对受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
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了分离,⾏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为⼈之外的⼈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定是直接的⾏为⼈。
补充责任是⼀种第⼆顺序的责任。
第⼆,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
第三,补充责任⼤多是⼀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承担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第⼀,相应责任⼀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承担的责任。
第⼆,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
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的相应责任。
民法典侵权行为追责

民法典侵权行为追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民法典是重要的一部分,其中的侵
权行为追责更是备受重视。
本文将从民法典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及
其追责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概念
侵权行为指的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
财产权、姓名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在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是指在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种类
民法典中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两大类。
人身侵权包括:侵犯人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财产侵权包括:侵犯财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三、追责
对于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追责制度。
侵权人需要承担的
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在民事追责方面,侵权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支出及利益
损失。
其中,利益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所
造成的损失。
此外,在刑事追责方面,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侵权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侵权行为被视为犯罪行为,在刑事追责方面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
总之,民法典作为中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行为的追责制度是民法典法规的重要内容。
对于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只有依法追责,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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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一)摘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中,该司法解释在责任形态方面非常全面,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责任形态进行了发展完善,而对于一些责任形态作了创设性规定。
掌握这些责任形态不仅有助于理论分析,而且可以指导人身损害司法审判,意义重大。
关键词]人身损害;责任形态;替代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第六条到第十六条规定了9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丰富了中国侵权行为类型。
这些新的侵权行为类型究竟是什么样的责任形态,当事人应当怎样承担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对这些都做了原则的规定,再加上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与有过失的过失相抵责任和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以及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按份责任,几乎涉及到了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所有的类型。
对这些侵权行为类型在侵权责任形态方面的表现形式以及应当遵守哪些规则,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提出系统的意见。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涉及到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换言之,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
i]侵权责任形态说到底,就是侵权责任形式的类型化。
将侵权责任类型化,将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的方式和基本规则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揭示其各自的规律,便于在实践中操作。
根据各种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将侵权责任形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直接责任、自己的责任‘和替代责任,其中直接责任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分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即-对人的替代责任。
和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的致害负责即-对物的替代责任……第二类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方责任包括原告责任、被告责任两种,双方责任也分为两种,分别是过失相抵责任和公平责任。
第三类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就是被告是一个人的、需要被告自己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则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四种形态。
这三种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基本形态,概括了侵权行为责任的一切形态。
按照这些责任形态规则的描述,可以准确地确定在侵权责任构成之后,当事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ii]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中的各种侵权责任形态,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差不多都提到过。
这些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最新出现的侵权行为类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对消费者或者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直接责任;iii]如果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雇主的,则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则为替代责任。
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对于第三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参与者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直接责任;如果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是补充责任。
iv](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责任,学校未尽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造成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是直接责任;如果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是补充责任。
(三)法人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行为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直接责任。
(四)雇主责任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是雇主责任,其中包括两种责任形态:第一种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替代责任;第二种是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
(五)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分为三种责任形态:第一种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承揽人为个人的,就是直接责任;第二种是,如果承揽人是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雇主的,前述责任则为替代责任;第三种是定作人对定作。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替代责任。
(六)雇工工伤事故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是雇工的工伤事故责任,范围包括四种责任形态:第一种是直接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是雇主自己的责任。
第二种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种是连带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
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种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统筹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在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后,赔偿权利人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混合式的立法模式,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v]这种侵权责任形态,也算作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七)帮工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帮工责任,其责任形态分为六种:第一种为替代责任,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形式类似于雇主责任。
第二种是单方责任,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
第三种为连带责任,即帮工人对造成他人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四种为直接责任,即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类似于雇工工伤事故责任。
第五种为单方责任,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六种是补充责任,即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八)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是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为维护国家。
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
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责任,是单方责任。
(九)物件致害责任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物件致害责任,即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
堆放物致害责任和树木及其果实致害责任,都是对物的替代责任,其中关于人工构筑物责任中的因设计。
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
(十)与有过失和共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除了规定的9种侵权行为类型之外,在第二条至第五条中,还规定了与有过失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这里包括了三种侵权责任形态:第一是与有过失的过失相抵双方责任,是第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第二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和视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第三种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按份责任。
二、新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最基本的形态,早在《法国民法典》中就做了规定,这就是一般侵权行为承担的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的行为以及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行为(参看《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二条和一千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这种责任形态的基本划分,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侵权行为类型中,对这两种侵权责任形态都做了规定。
(一)直接责任1.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承担侵权直接责任的,应当是一般侵权行为。
直接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第二,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三,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这三个特点,都突出了一个概念,就是“自己”,因此,直接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
vi]在这样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
2.直接责任的适用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责任包括以下8种侵权行为类型:(1)第六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个人的;(2)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
社会活动参与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3)第七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第三人侵害学生的权利造成损害的;(4)第八条规定的法人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不是执行职责造成的损害的;(5)第十条规定的承揽人在执行承揽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6)第十一条规定的雇工工伤事故责任中雇主对雇工造成工伤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的,(7)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中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8)第十四条规定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的。
在上述8种场合中,由于都是属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因此也都是直接责任,都应当遵守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
(二)替代责任1.替代责任的基本规则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的基本特征,就是责任人与致害的行为人和致害物相分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并不是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致害物造成损害也不是在责任人的意志支配之下。
替代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三点:一是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相分离,二是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三是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侵权替代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须有特定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表现为隶属《雇佣《保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物之间,则必须具有管领或者支配的关系;第二,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的地位,即替代责任人在其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的特定关系中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第三,致害人和致害物应处于特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