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类型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金三!!!竺!型旦j鎏鎏—●圜勖囫I 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类型韩禹奇摘要从单独侵权行为到共同侵权行为是我国侵权法进步的重要标志。
本文以我国法条为基础参考其他地区相关规定,以共同侵权行为种类分化为视角简要阐述我国相关法条的要涵,希望能够理顺立法者意图,更易于实践操作。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直接结合间接结合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9.02对共同侵权行为最朴素的理解可参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这是比较抽象的表述,对于法律实务者来说依照此法条解决实际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案例仍不够具体,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给出了较详细的说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两个条文中可以得出我国立法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知,以上所讲都是共同加害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依据法条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第二类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又分为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数人间存在着共同过错,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只有一种,是各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后发生同一损害结果。
可以用下列图示呈现法条的表达:r有嚣腻络的共瞅杈行为f基于共同糯{共同侵杈行为1【基于共同过失L无意思联络的共同馒杈(数个行为直群吉台)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很常见,当两人以上共谋侵害对方合法民事权利就造成了共同故意侵权行为从而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过失可以在生活中举出很典型的例子,例如校某和薛某一起合伙把堆积在楼顶的烂家具推下去碰巧砸到路人王某,校某和薛某并无砸人的故意,只是二人共同疏忽未考虑周全造成了路人王某损害此时成立共同过失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划分标准

侵权行为的划分标准
侵权行为的划分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主要包括:
1. 按构成要件划分: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按侵害对象划分: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 按致害人的人数划分:分为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 按行为性质划分:分为积极侵权和消极侵权。
积极侵权是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是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此外,根据商标法,商标侵权的形态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7种情况。
在赔偿方式上,侵权赔偿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多种方式。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第四章 共同侵权

第四章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
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一、共同加害行为概述共同加害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台湾民法第185 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共同加害行为特征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的复数性。
2.行为的关联性。
3.责任的连带性。
三、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争议:是否以数个侵权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大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004年版,现已废止)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三种类型(陈现杰):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致人损害。
2.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3.无意思联络,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构成共同侵权。
其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即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客体的行为。
第二,须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
例如,两车相撞致行人伤亡。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⑴加害行为具有时空的同一性;⑵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
第三,需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具有同一性。
与第三种共同侵权相对应的是,行为间接结合的不构成共同侵权。
因果关系分担四、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附:有关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1. 引言1.1 背景介绍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是指多个行为人联合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应当分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情形。
在实际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的情况,如何确定各个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各地法律实践中都有一定的积累和研究。
通过对共同侵权特例的案例分析、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进行简析,旨在深入探讨相关问题,为完善侵权责任法提供参考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揭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通过对共同侵权概念、特例案例、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的系统剖析,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和适用原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依据,为解决共同侵权案件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通过深入研究共同侵权特例,可以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融合与发展,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思路。
2. 正文2.1 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侵权人共同侵害一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行为的发生。
在共同侵权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侵权人之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通常表现为联合侵权和协同侵权两种形式。
协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侵权人相互配合,在侵权行为中各自承担特定的责任,共同导致损害事件的发生。
一人放火引发火灾,另一人负责阻止他人救火,导致火灾蔓延造成更大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侵权人分别承担放火和阻止救火的责任,并共同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论准共同侵权行为

论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多个行为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具有独立的过错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共同导致了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
在此情况下,法律会认定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从而按照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下面将从理论和案例方面对准共同侵权行为进行探讨。
一、理论探讨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1. 多人独立过错:多个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具有独立的过错行为。
例如,A、B两个人同时驾驶各自的汽车追尾了同一辆车,两个人的过错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2. 行为关联性:多个行为人之间在侵权行为上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共同导致了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
例如,两个人为了抢一件物品,在物品上发生争执,最终导致物品被损坏,两个人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 责任分担:在被侵权人获得赔偿时,多个行为人应按照其过错行为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A、B两个人同时驾驶各自的汽车追尾了同一辆车,造成被追尾车辆的损失是10万元,法院判定A、B的过错比例为6:4,那么A应承担6万元的赔偿责任,B应承担4万元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解析1. 肇事逃逸案2018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肇事逃逸的悬赏通告,通告称2018年1月27日凌晨,一辆黄色越野车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附近的公路上肇事逃逸,造成了一名劳务工进入医院治疗。
经过查证,该案的准共同侵权行为成立。
首先,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属于独立过错行为。
然而,该越野车与其他一辆轿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属于行为关联性行为。
最终,通告悬赏金额的发布也侧面证明了这是一个多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案例。
2. 光碟厂山竹风暴遇害案2008年,一台全球级台风“山竹”席卷广东中山,造成当地电力大面积中断。
某光碟厂内的恒温设备失灵,导致数十万张唱片、光碟等面临损坏,损失数千万元。
后,光碟厂向当地电力公司和设备制造商索赔。
但设备制造商和电力公司认为,其自身存在着部分责任,因此只愿意对损失的一部分进行赔偿,二者之间产生了责任纠纷。
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

1: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主体是多个人2、主观的共同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3、行为的共同性: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4、结果的同一性:共同过错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5、责任的连带性: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XX帮助行为:XX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XX着接受XX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XX 人出于故意;被XX人实施了侵权行为;XX人与被XX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要件:帮助人出于故意;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人实施的帮助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特征:数人实施危与他人的行为;数人之间具有共同过失;各个共同危险行为大多都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性;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部分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要件: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虽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但必然是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的;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
只是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特征:各行为人无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在责任后果上,采用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章 共同侵权行为

甲、乙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 乙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 伤。
共同过失行为
甲乙抬重物登高,都有木棍不负重负的担忧, 甲乙抬重物登高,都有木棍不负重负的担忧,但都轻信 没问题,后重物滚落砸伤其后的丙。 没问题,后重物滚落砸伤其后的丙。
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
甲杂志刊发文章故意诋毁丙, 甲杂志刊发文章故意诋毁丙,乙觉得文章具市场价值予 以转载。 以转载。
共同侵权
原因力竞合与直接结合
直接结合:瞬间结合, 直接结合:瞬间结合,过错大小无法区分
对应于间接结合:非瞬间结合, 对应于间接结合:非瞬间结合,有的行为是直接原 因,有的行为可能仅为直接原因导致损害后果提供 了条件
车辆逆行,行为人躲避, 车辆逆行,行为人躲避,掉入路边未设警示标志的施工 坑中
原因力竞合: 原因力竞合:任一单独行为足以独立造成后果 甲乙两人各驾驶一辆汽车相向而行, 甲乙两人各驾驶一辆汽车相向而行,将行人丙 挤伤
共同侵权
教唆、 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甲妻与人吵架,甲回家,甲妻叫他动手, 甲妻与人吵架,甲回家,甲妻叫他动手,尔后打架过程 中,甲妻递给他刀子 例外: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例外: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由 教唆、 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教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 唆、帮助者与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都实施了行为,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都实施了行为,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行 行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同时开枪,老人身中一弹死亡。 甲、乙同时开枪,老人身中一弹死亡。
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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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处在不断发展演变中的侵权形态。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学者们对其本质的不同理解,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也就出现了更多的分歧。
那么,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有的学者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有的学者则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正犯”)、教唆帮助行为、团伙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还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对共同侵权行为分类时应把握其本质,将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共同侵权行为划归一种类型。
同时,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也将随之变化,出现过去未曾有过的新类型。
因此,我们不应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而应以开放的胸怀兼顾共同侵权行为法的未来发展。
笔者认为,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根据其归责原则不同划分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与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基本类型,另加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可分割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人之间存在的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非基于过错共同实施的、造成不可分割损害后果而由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而准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均实施了可能致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无法判明实际加害人而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上述分类中,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又可细分为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和团伙行为。
其中,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致人损害的行为。
教唆帮助行为是指虽未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对直接加害人进行教唆或帮助,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团伙行为则是指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全体团伙成员为共同侵权人的情况。
团伙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个新动向,其民事责任已为有些国家民法所确认,如《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
些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目前我国国情还未达到对团伙行为立法的地步,但并不影响我们在理论上对其进行归类。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可分割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人之间存在的共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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