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理论综述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一、共同侵权的表现形式共同侵权可以表现为多个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的情况。
其中,共同侵权的行为可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多个侵权人分别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分别对同一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分别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 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联合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3. 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多个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互相支持或默许对方进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的认定原则针对共同侵权情况,法律通常会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在判断共同侵权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1. 同一侵权行为: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要考察他们是否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进行了侵权行为。
2. 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比如联合行为或者相互配合的行为。
3.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对于多个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即是否明知对方侵权而采取配合或默许的态度。
4. 整体侵权责任:在确定共同侵权的情况下,需要对侵权人的整体侵权责任进行综合考虑,而非简单地将责任划分给各个侵权人。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确定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对于各个侵权人的责任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共同侵权责任:1. 各自承担责任:对于多个侵权人,根据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程度,可以确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责任。
2. 寻求司法认定: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责任划分的裁决。
3. 协商和解:在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自行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划分,达成一致意见。
4. 合并诉讼:对于多个侵权人,原告方可以将其诉讼合并进行,由法院综合考虑各个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杜德郡(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论文摘要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理论上存在个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是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分歧,这两种观点既关系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关系到连带责任适用的范围。
我国虽然在09年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而且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相关内容,但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阐明笔者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看法,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说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因果关系一、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学界大体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
主观共同说认为想要认定行为是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意思联络,而且各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过错。
客观共同说认为各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要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可。
但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共同侵权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来看,既没有采用单一的主观共同说,也没有采用单一的客观共同说。
其中,第八条的规定明显采用的是主观共同说,既必须要存在共同过错。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共同故意肯定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根据共同的意思做出了相对应的统一行为,从而产生了统一的风险,因为共同的疏忽从而使风险得以发生,从而产生了连带责任,要将共同过失与过失的竞合相区分。
第九条与第十条是对第八条的扩展和补充,第九条中的教唆行为就是共同过错中的共同故意,而第十条虽然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但是却与共同过失有着实质的一致性。
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显采用的是客观共同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是毫无联系的单独侵权行为,但是因其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大小,所以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形成了所谓的共同侵权。
为了明确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侵权行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在于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内容和侵权结果具有共同性。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主体具有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也可以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最终造成了同一侵权结果的。
2. 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各个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各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
这种关联性表现在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结果等方面。
3. 侵权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共同侵权行为的各个侵权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侵权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的各个侵权行为人,必须共同造成同一侵权结果。
这种同一性表现在侵权行为侵害了同一合法权益、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等方面。
四、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1. 责任连带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责任份额如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能够证明各自的责任份额,则可以按照责任份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份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各个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四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共同危险行为 团伙侵权行为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对共同侵害 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 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 2.主观上有共同过失或客观上行为具有关联性。理 论界对客观行为具有关联性是否即可认定为共同 侵权有四种观点:①主观说。②客观说。③折中 说。④意思共同和行为共同兼指说。 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4.共同侵害行为与“同一”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
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在共同危险行为下,对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实施共同 危险行为的人须承担连带责任。此为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 外部效力,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则属于按份责任。通常 作为连带责任人内部应为每个人承担相同的损失,在有其 他分摊标准时,按其他标准确定责任。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理论上 有两种观点:①某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欲主张免除自己的责 任,不仅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还须证明 是哪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②某一行为人只要 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 责。本书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中,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证 据证明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从而免责。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1.共同加害行为。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特点如 下:①数个加害人主观上需有共同过错,此区别于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②数个加害人共同实 施了侵害行为。此区别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害 的行为。③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团伙侵权行为的现状 团伙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的新制度。在立 法上,1992年1月1日实施的《荷兰民法典》第一 次规定了团伙侵权行为。 除了立法以外,一些国家在司法实践之中也出 现了让参与团伙活动的团伙成员对其没有实施的侵 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如西班牙。 在我国的立法中,尚无团伙侵权行为责任的规 定。司法实践中,对并未参与某具体的侵权行为的 团伙成员,则无法使其承担责任。 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国学者已注意到这一 问题,并在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设计了有关团伙侵 权行为参与部分不明说。该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事实上 是由全体共同行为人所加害,但不能确知各自所 参与部分的情形。 不足在于:从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该说混淆 了共同危险行为与狭义共同侵权行为的界限。
论共同侵权

论共同侵权作者:春华秋实一、共同侵权的法律界定共同侵权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共同侵权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拟制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行为)。
狭义的共同侵权涉及到对“共同性”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四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以侵权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客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需要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之行为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折中说认为,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认定共同侵权,强调数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结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构成导致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即原因力不可分。
兼指说认为,共同侵权的“共同”要件兼指意思关联共同及行为关联共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未进行明确表述,这也为司法解释预留了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解释采取了兼指说认定共同侵权,即将“共同性”要件具体化为“意思关联共同”与“行为关联共同”。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包括了广义共同侵权的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出规定,分别实施意味着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实际上就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具体规定。
共同侵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共同侵权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多个侵权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性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
2. 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即多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
这种关联性使得侵权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共同侵权整体。
3. 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即侵权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这种连续性使得侵权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4. 侵权行为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同一性,即多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性质、方式、手段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5. 侵权行为具有损害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损害性,即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三、共同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1. 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1)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2)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身体伤害、残疾、死亡等损失;(3)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4)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
3. 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顺序在共同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应当先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其他侵权行为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共同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1. 共同侵权案件的起诉受害人可以向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论准共同侵权行为

论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多个行为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具有独立的过错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共同导致了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
在此情况下,法律会认定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从而按照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下面将从理论和案例方面对准共同侵权行为进行探讨。
一、理论探讨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1. 多人独立过错:多个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具有独立的过错行为。
例如,A、B两个人同时驾驶各自的汽车追尾了同一辆车,两个人的过错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2. 行为关联性:多个行为人之间在侵权行为上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共同导致了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
例如,两个人为了抢一件物品,在物品上发生争执,最终导致物品被损坏,两个人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 责任分担:在被侵权人获得赔偿时,多个行为人应按照其过错行为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A、B两个人同时驾驶各自的汽车追尾了同一辆车,造成被追尾车辆的损失是10万元,法院判定A、B的过错比例为6:4,那么A应承担6万元的赔偿责任,B应承担4万元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解析1. 肇事逃逸案2018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肇事逃逸的悬赏通告,通告称2018年1月27日凌晨,一辆黄色越野车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附近的公路上肇事逃逸,造成了一名劳务工进入医院治疗。
经过查证,该案的准共同侵权行为成立。
首先,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属于独立过错行为。
然而,该越野车与其他一辆轿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属于行为关联性行为。
最终,通告悬赏金额的发布也侧面证明了这是一个多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案例。
2. 光碟厂山竹风暴遇害案2008年,一台全球级台风“山竹”席卷广东中山,造成当地电力大面积中断。
某光碟厂内的恒温设备失灵,导致数十万张唱片、光碟等面临损坏,损失数千万元。
后,光碟厂向当地电力公司和设备制造商索赔。
但设备制造商和电力公司认为,其自身存在着部分责任,因此只愿意对损失的一部分进行赔偿,二者之间产生了责任纠纷。
共同侵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在我国,共同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共同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共同侵权法律适用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共同侵权的认定1. 主体共同共同侵权行为的首要条件是主体共同。
即侵权行为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行为共同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行为共同,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各个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这些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行为共同可以是共同的作为,也可以是共同的作为和不作为。
3. 损害事实共同损害事实共同是指侵权行为共同作用于同一损害对象,导致该损害对象遭受损害。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侵权人的行为共同作用于同一损害对象,使该对象遭受损害。
4. 因果关系共同因果关系共同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侵权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1. 责任方式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1)连带责任:侵权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害。
(2)按份责任:侵权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责任承担顺序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顺序为:(1)优先承担连带责任: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害。
(2)按份责任承担:在连带责任承担后,侵权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共同侵权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1.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共同侵权法律适用中,首先要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认定应遵循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2. 损害事实的认定在共同侵权法律适用中,要准确认定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法律规定,结合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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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判定何种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即何种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目的就在于让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通过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
因此,“共同性”问题是共同侵权行为最为本质的问题,也是共同侵权行为最为关键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49-01
一、主观说
持主观说的学者强调,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本质特征在于各个加害人主观状态上的共同性。
人的主观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因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意思”所涉的主观状态涵义理解的不同,主观说又可以细分为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以及共同认识说。
意思联络说,又可以称为共同故意说或共同意思说,它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之间应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
该学说并不要求每个行为人都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只需要他们之间有通谋,有同心协力实施侵权行为之故意。
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的共同性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造成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损害的行为,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便是具有共同过错。
也就是说,共同过错说承认共同侵权人之间应当存在意思联络,只是对传统的意思联络说中主观要件的内容进行了扩展,将共同过失也纳入了共同过错的范围。
共同认识说主张数人之间并不必须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个加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共同认识便可以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所谓共同认识是指“各加害人之间虽然勿须通谋,但对于共同加害需经过认识且相互利用”。
还有学者认为,只要数个侵权行为人对造成损害的行为群或者说整体的侵害活动具有共同的认识即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客观说
持客观说的学者着眼于从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去寻求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不在于主观方面,而在于行为或结果等客观方面的“共同性”。
客观说因对共同性的具体理解不同,又可以再分为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和结果共同说。
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加害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也是认定共同加害人的重要要件,各行为人的行为须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各个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或者相互结合的关系,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关联共同说现在几乎成为了各国较为通用的一种学说,它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关联共同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关联共同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了作用,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据此我们就可以判定一个行为为共同侵权。
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他的行为不存在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其行为不能与其他人的行为成立共同侵权,便不能要求其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关联共同说侧重强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因果关系上的客观关联性。
结果共同说既不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也不考虑行为的实施或因果关系的存在,只考虑损害结果是否可分,即只是单纯强调以同一损害结果的不可分性作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也有观点认为,结果共同说是归属于关联共同说的另一种观点,同样强调“关联共同”,只是与前述关联共同说侧重点不同,结果共同说侧重于同一而不可分离的损害结果。
三、折衷说
折衷说也称主客观并用说,它认为应当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判断数个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或者说是否具有共同性。
它不同于主观说只关注主观意思方面的故意或者过失,也不同于客观说仅关注客观方面的行为或者结果或者因果关系,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张新宝教授和王泽鉴先生的观点。
张新宝教授认为,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各偏执于一端,不能予以采用,正确的理论应当寻求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点。
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既需要考虑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要考虑各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从主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应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
从客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
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与之类似,他认为,无论是采用主观说还是客观说来判定共同侵权行为,都是利弊兼具,若是想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从广义上去解释“共同”的含义——兼指意思共同或行为共同。
也就是说,当数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即便是各自行为分担有所不同而造成损害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而当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但是多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也同样可以判定为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