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侵权行为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是指新闻内容在传媒渠道中传播给受众的过程,包括新闻采集、编辑、报道和发布等环节。
而新闻侵权则是指在新闻报道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损害。
新闻传播与新闻侵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下面将对其进行论述。
新闻传播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之一,对社会发展和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传播通过各种媒介,如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将新闻信息传递给公众。
新闻传播具有及时性、客观性和广泛性等特点,能够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帮助公众了解和参与社会事件,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
新闻传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在追求真实性和新鲜度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图片、文字、视频等作品,但未经原作者同意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新闻报道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失实或者夸大的报道,也会对相关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
对于新闻侵权问题,社会和法律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和保护。
媒体机构和新闻从业者应该严格遵守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对新闻内容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避免捏造和夸大事实。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该尊重原作者的版权和著作权,进行适当的授权和报酬支付。
如果报道出现错误或者侵权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和赔偿,以减少对相关当事人的伤害。
而法律也对新闻侵权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侵犯他人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制裁。
如果他人的作品在新闻报道中被未经授权地使用,原作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我国新闻法也规定了新闻从业者应当准确、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不得捏造、歪曲、扭曲事实,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是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新闻传播是一种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有助于公众了解和参与社会事件,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
新闻传播过程中也会出现新闻侵权问题,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损害。
论新闻侵权

论新闻侵权论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的含义(一)新闻侵权的概念特征对于新闻侵权的概念,学界说法不一。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从学理上讲,新闻侵权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具体侵权形态,但它又不等同于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其特征体现在:1 从行为主体来看,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机构等。
2 从侵权形态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作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新闻作品,是指已经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电视和广播中的新闻节目、互联网络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新闻机构发布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其他文字作品等。
也就是说,要构成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是经过公开发表的。
如果作品尚未发表则不构成侵权,当然这并不排除构成一般侵权。
3 从侵权方式上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内容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t使用侮辱性语言;诽谤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4 从侵权对象上来看,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120条所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都可以成为新闻侵权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名誉权。
另外,财产权也是新闻侵权的间接对象。
5 从侵权的后果来看,新闻侵权的后果较之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后果而言,常常更为严重。
新闻侵权是借助于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工具公开的,因而具有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影响的深刻性。
传播速度的迅速性等特点。
(二)新闻侵权与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所拥有的权利。
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国际人权组织的文件所确认和保护。
但是,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的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隐私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归人了名誉权。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是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存在不仅能够为民众提供信息、娱乐和知识,同时也可以对社会和政治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随着新闻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进行探讨,并分析其现状和对策。
随着新闻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媒体形式的多样化,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闻侵权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侵犯了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前,新闻侵权的形式主要有抄袭、篡改、盗用等,而这些行为无疑会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新闻传播秩序,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那么,面对新闻侵权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呢?需要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对新闻侵权行为明确界定,保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法律素养和版权意识,避免出现新闻侵权行为。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新闻传播秩序。
新闻从业者也应该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坚守新闻职业的底线,自觉抵制不良的新闻侵权行为,提高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正面影响力。
广大受众也应该提高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性,主动举报和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新闻传播形式愈加丰富,传播渠道也更为便捷。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还需要强化网络新闻的管理和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网络新闻传播法规,对传播不实信息、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加强网络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规范,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水准,推动网络新闻传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运行,避免出现新闻侵权问题。
新闻传播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而新闻侵权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同时也需要广大受众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和反抗,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新闻侵权责任是指在新闻报道或传播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或不当利益的责任。
作为媒体的重要一环,新闻侵权责任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闻侵权责任体现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侵犯他人的权益。
新闻报道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隐私、商业利益等合法权益,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新闻侵权责任对于媒体的职业道德具有约束作用。
作为公共舆论的传播者,媒体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报道。
如果媒体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不实报道,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将会破坏公众对媒体的信任,丧失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新闻侵权责任还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维护。
新闻媒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其报道可以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对所报道的内容负有一定的责任,避免传播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处理新闻侵权责任时,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权益的关系。
一方面,媒体应该保障言论自由,允许对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和批评。
另一
方面,媒体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避免过度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
总之,新闻侵权责任是媒体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它不仅保护了个人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公众利益。
媒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该加强自律,坚守职业道德,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为社会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信息。
试论社会新闻侵权造成的后果及善后处理

B写 作 思想 务 必具 备 三 条 . . 即报
告 新 闻真 相 : 集 扼 要 时 事 : 谋 见 采 力 报 敏 捷 C .按 新 闻政 策 轨 道衡 量新 闻价
根 本 实 质 更 在 于 背 离 了 社 会 规 范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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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近 代 报 刊 社 会 新 闻 的 主调 著 名
几 千 年 来 一 脉 承 继 的 忧 国 忧 民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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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闻侵权的三种主要表现 浅论新闻侵权的三种主要表现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因新闻传播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常见的有诽谤、侮辱、传播隐私等。
新闻媒体在刊发广告、销售产品(如报纸)等与新闻传播没有直接联系的侵权,一般不认为是新闻侵权。
一、诽谤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
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
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把内容的虚假性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是在实现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人格权关系上的一种兼顾与平衡。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
只有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在司法实践中,要弄清报道的真实性问题,并非一件容易事。
因为多数情况下客观事实稍纵即逝,媒体报道的所谓事实(即新闻事实,news facts)多为对客观事实(truth)最大限度的还原。
新闻事实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真实状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客观真实。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新闻工作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规律性,比如新闻报道具有阶段性、过程性和时效性,记者调查不具有强制性,语言表达形式要求多样化,这就注定了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出入。
记者报道的事实主要来自于信源(消息源,news sources),通常是通过引用可靠的信源来建立事实。
打个比方,记者在报道杨佳袭警案时,他并没有亲眼见到杨佳作案的过程,他所报道的杨佳杀人的事实,是建立在刑侦机构这个可靠信源基础上的。
试论新闻侵权行为

试论新闻侵权行为试论新闻侵权行为论文摘要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意识新闻自由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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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侵权行为试论新闻侵权行为论文摘要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意识新闻自由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
新闻侵度,而导致下笔就重千钧,引发责任,容易产生新闻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增加。
(二)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新闻侵权的具体原因。
1、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从传播的角度看,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丢失信息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存在着无数的噪音,也增加了这一过程中了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存在失实的可能,这就使新闻侵权有机可乘,可以称之为“客观可能失实”。
但更为重要的是,少数新闻工作者缺乏自律,在主观上纵实、甚至参与虚假的报道采写和传播,因此,这种新闻侵权一般均会导致“对簿公堂”,例如,“中国足球第一案”之称的陆俊诉羊城体育报一案,就是失实侵权的结果。
2、过实导致新闻侵权。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还存在由于对相关事件过度报道而导致的侵权。
如前一段在对北京“五胞胎”的报道中,不少媒体没有考虑这对夫妻的主观感受和孩子们未来的影响,一味追求细节的真实,并对所谓的“内幕”“不遗余力”地挖掘,使得读者最终对“五胞胎”父母的生育能力和动机产生了怀疑。
而新闻记者殊不知这一系列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3、其它原因的侵权。
(1)部分新闻工作者缺乏“吃苦”意识。
不愿意深入第一线“跑新闻”,而是采取“粘贴”、“摘录”的形式,在对他人作品进行“改头换面”后发表,从而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2)仅仅重视新闻事实的轰动性,忽视新闻采写手段的合理合法性。
少数记者采取一些不合社会规范、思想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方式去写新闻,片面追求新闻价值的最大化,导致侵害了他人人身权。
(3)一些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的“角色错位”大大增加了新闻侵权的机率。
媒体记者有的充当了“法官”、“检查官”的角色,既侵害了被告人正当的诉讼权和名誉权,也给司法工作造成了压力。
三、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一)虚假报道。
虚假报道指新闻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新闻作品中“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二)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它具它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
(三)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
(四)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
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其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如某篇报道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五)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四、新闻侵权的法律特征新闻侵权,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
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在新闻活动中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的法律特征。
我认为:欲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必须首先认清和把握新闻侵权以下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媒体的活动除了传播新闻性信息以外,它还担负着传播大量非新闻性信息的任务。
比如采编部门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编辑记者从事私人商业活动等。
此外,新闻媒体内部的一些职能部门如发行销售部、广告部等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尽管加害人是新闻媒体,均不构成新闻侵权,而是普通侵权行为。
因此,认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包括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编辑、新闻发布、新闻传播等具体环节。
2、新闻传播活动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新闻侵权的主要对象(客体)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却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
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
[注3、参见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
]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证明新闻作品具有违法性(例如批评性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而不必证明其实际的损害后果如何,即可以认定行为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新闻侵权损害后果主要有:1)人格损害。
新闻行为一旦构成侵权,其损害信息将会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加上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赖,势必会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及信誉。
2)精神痛苦。
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法人及其社会组织不存在精神痛苦的问题。
新闻媒体每天都在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并能使处于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时间内听到相同的声音、看到相同的图像或文字材料,从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认知相互接近。
新闻侵权受害人面对日渐形成和扩大的公众舆论及社会评价,就可能产生或感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会压力,其表现为悲伤、怨恨、忧虑、气愤和失望等心理现象。
3)财产损失。
尽管新闻侵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侵害人格权可导致相关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比如受害人为了治疗严重的精神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咨询费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誉等遭受损害,就可能导致产品滞销、客户减少,甚至为宣传产品所花费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广告费也将付诸东流,从而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
4)知识产权等损害。
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也会因新闻侵权而导致综合损害。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彼此之间有因果关系,是追究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由于新闻侵权所引起的损害后果不同,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也不相同。
新闻侵权与人格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间接因果关系。
因为人格的损害与侵害行为之间存在一中介,即社会评价,新闻侵权通常只是一种诱发社会评价的因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去判断。
新闻侵权与精神痛苦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为仅凭侵权行为本身就可以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产生,而不需要社会评价这一中介,但社会评价有可能使这种痛苦的感受加剧。
新闻侵权与财产损失之间表现则为间接的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新闻侵权并不直接侵害财产权,且导致财产损失的中介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责任竟合。
4、新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下同)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故意侵权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某一新闻作品或其文章在发表以后会给他人人格造成损害,但仍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
在新闻侵权中,故意侵权人在主观动机上是多样的,如试图报复、泄私愤、或嫉妒,而撰写新闻或评论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等(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律)。
过失侵权是指行为人对某一新闻报道发表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
在新闻侵权纠纷事件中,不是所有的过错都是由新闻行为人造成的;不是新闻行为人过错造成的侵权,通常则不能认定为新闻侵权。
新闻行为人如果有过错,其在主观上的故意一般较少,而往往是由过失造成的。
但是不论怎样,一旦新闻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就有了责任的归属问题。
五、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1、新闻侵权的归责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1)执笔说,即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资料,谁就是被告。
2)起因说,即以侵权新闻的撰稿人作为被告,认为撰稿人是新闻作品的设计、生产者,应“文责自负”。
3)控告说,即根据原告人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尊重原告人的意志。
4)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人是被告,因为签发者是新闻稿件的审验放行者,是新闻作品刊播的重要把关人。
5)实现说。
即以传播侵权文章(节目)的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因为实现侵权行为的是新闻媒体。
新闻侵权与被侵权是一项特殊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由此形成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彼此之间因侵权产生特定的义务和权利关系。
在新闻侵权事件中,首先不可避免地(至少)要涉及新闻侵权的两个联系密切的义务主体: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
因为他们既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主体,也是新闻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在新闻侵权事件中,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应负连带责任。
从事新闻活动的新闻记者,是新闻采编活动中带有一定创造性的职务工作且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同时是新闻报道(作品)的作者之一且享有著作权。
鉴于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因此,新闻记者对与其相关的新闻侵权行为要负责。
另外,新闻采访报道通常是得到新闻媒体指派或约稿、审核及认可后才发表的,因此新闻媒体对新闻侵权行为也须负相对的法律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新闻采编人员对防止新闻侵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新闻媒体的“主编”、“总监”等审查把关责任更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