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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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1.文字解释原则:根据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文本,判断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是否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即为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被指控产品或技术如果符合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则构成侵权。

2.等效原则:即使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没有直接落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范围,如果实质上与专利权的技术内容相同或者近似,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这是因为专利侵权法律要求不仅针对字面上的侵权,还包括实质上的侵权。

3.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被指控产品或技术直接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如果被指控产品或技术与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完全一致,则构成直接侵权。

4.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虽然被指控产品或技术自身并不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但通过其他方式对专利权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提供了帮助或支持,导致他人实施了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例如,提供专利技术的关键部件或销售与专利技术密切相关的产品,在被告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将使用该产品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时,仍然销售该产品,构成间接侵权。

5.抽象原则:根据案例法和专利法学中对专利保护对象的要求,确保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不会过于宽泛或主观。

根据这个原则,法院或专利审查机构需要根据技术的具体实现来判断侵权行为,而不是依赖于对专利权文本的过度解读或解释。

这些原则通常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使用,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原则来确定侵权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不仅仅是以上几个原则的简单叠加,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专利的有效性、技术的先进性等。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专业的法律人员和专利专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原则来进行判定。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了专利权的排他性权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和评判。

一、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1. 专利权人原则:专利权人是专利法所赋予的权利人,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权利。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以专利权人的权益为核心,以确定专利权人是否受到侵权为标准。

2. 专利权的范围原则:专利权的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关键,也是专利保护的核心。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和界定,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3. 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在实质上等同或相似,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构成等同。

4. 专利侵权的客观性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意见的干扰。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详细分析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联系和技术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5. 全盘比较原则:全盘比较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的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共性和技术特殊性,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6. 技术发展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充分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基于技术发展和进步所产生,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7. 恶意侵权原则:专利法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以确定是否适用恶意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1. 技术比对法: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之间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发明者和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下面将对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进行阐述。

一、专利权要件在判断专利侵权之前,需要先了解专利权的要件:1.新颖性:即该技术或产品在公开之前没有被公众知晓过。

2.创造性:即该技术或产品对于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不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改进。

3.实用性:即该技术或产品能被用于实际生产或应用领域。

如果专利权要件全部满足,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二、专利侵权行为在了解专利权要件之后,需要了解专利侵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1.直接侵权:即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直接使用专利方法。

2.间接侵权:即他人在知晓或应该知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提供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直接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材料和成品等,违反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

三、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判断专利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存在专利权:如前所述,只有专利权存在,才能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否则对专利侵权的指控就失去了依据。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文件中有所表述,需要与涉嫌侵权行为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技术等价物:即涉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与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

4.是否存在侵权主观故意:即涉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故意违反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

四、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违法产品和侵权工具,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行为的制止、赔偿经济损失等。

因此,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对于是否存在专利权和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要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一、专利权的要件1.新颖性:专利权的最基本要件之一是新颖性,即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未被先于申请日公开或者使用。

在判断新颖性时,需要将被侵权技术与专利文件(包括申请文件和公开文件)进行对比,如果被侵权技术已经被公开或使用,就不满足该要件。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有突出的技术方案或者在现有技术方案中有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对比专利文件和被侵权技术,评估专利技术是否具有创新的特点和明显的技术进步。

3.工业适用性:专利技术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即专利技术能够在工业领域中实际应用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判断专利技术的工业适用性需要考虑技术的实际可行性和实际应用的经济效益。

二、侵权的要件1.主观故意: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是有意和故意的,即侵权行为人明知他人的专利权并有目的地实施侵权行为。

因此,在侵权判断时需要查明侵权人的故意和偷窃他人技术的行为。

2.客观侵权:客观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重叠。

判断是否客观侵权需要对比专利文件和被侵权技术,评估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相一致。

三、侵权的判断方法1.筛选法:筛选法主要通过对比专利文件和被侵权技术,筛选出与专利技术最相似的技术特征,然后判断被侵权技术是否具有这些技术特征。

2.共同使用法:共同使用法是指判断被侵权技术是否与专利技术共同形成了整体技术方案,即被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之间存在必要的技术关联和依赖关系。

3.等效替代法:等效替代法是指判断被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是否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即虽然技术实现不同,但技术功能和效果相同或相似。

4.构成要件法:构成要件法是指在判断侵权时,将专利权要件和侵权要件进行逐一对比,评估被侵权技术是否满足专利权的要件和侵权的要件。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主要包括专利权的要件、侵权的要件和侵权的判断方法。

在实际判断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要素,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的保护对于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专利的权利和界限较为复杂,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定也相对困难。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对于维护创新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和相关权衡因素。

一、专利侵权的定义和要素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利期间,他人未经许可,侵犯专利权人享有的权益。

为了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需要确定以下要素:1. 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专利权人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个人或团体。

在专利法中,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实施专利的权利、转让专利的权利等。

2. 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他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益。

侵权行为可以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符合专利要求的产品,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专利中的技术等。

3. 专利侵权的客观规定:专利侵权的标准需要依据专利保护法律和条例来确定,包括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专利的有效性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专利侵权的客观实施和后果等因素。

二、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标准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目的侵权。

1. 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他人直接采取与专利权利要求相一致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等。

判定直接侵权的关键在于确认被控侵权行为是否符合专利权利要求。

2. 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他人在没有直接实施专利权利要求的情况下,提供供他人侵犯专利权利要求的条件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又可以分为供应侵权和使用侵权。

供应侵权是指供应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使用侵权是指使用他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3. 目的侵权:目的侵权是指他人有明确侵犯专利权益的意图,但在实际行为上与专利权益没有直接一致。

目的侵权的判定需要分析被控侵权行为的动机和实际后果,并结合专利权人的证据来做出判断。

三、专利侵权判定的权衡因素除了以上提到的主要标准外,专利侵权的判定还需要考虑以下权衡因素:1. 专利的有效性:专利侵权判定中,专利的有效性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如下:
1.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要部上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则判定专利相似侵权成立。

2.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则判定专利相同侵权成立。

3. 发明专利侵权的免责。

主要是指单位、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4. 赔偿标准。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比较多,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专利侵权判断原则哪些

专利侵权判断原则哪些

一、专利侵权判断原则有哪些1、折衷原则;2、禁止反悔原则;3、相同原则;4、全面覆盖原则;5、相同原则;6、等同原则;7、多余指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断原则有哪些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

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的救济方法以及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有《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修正)》等。

专利侵权的认定规则

专利侵权的认定规则

专利侵权的认定规则
1. 要看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呀!就好比人家有个专利是关于一种特殊工具的构造,你却一模一样地做出来拿去卖,这难道还不是侵权吗?
2. 得判断有没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呢!如果只是自己在家捣鼓着玩,那一般不算是侵权,可要是大规模生产销售,哎呀,这肯定侵权了呀!比如有人发明了个厉害的小玩意儿,别人拿去大量制造赚钱,这多明显呀!
3. 所使用的技术特征是否全部落入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也很关键哦!就像搭积木,一个不差地都对上了,那侵权无疑啦!比如专利说是要有 A、B、C
三个特征,你用的东西完全符合,那能说没侵权吗?
4. 主观过错也得考虑呀!明知道是别人的专利还故意去用,这不是找事儿嘛!就好像知道那是别人的宝贝还去抢,这可不行哦!
5. 专利的有效性也重要得很呐!要是专利本身就有问题,那还说啥侵权呀!好比你指责一个人犯错,结果仔细一看规则都不对,这咋算呢?
6. 对专利权利的限制也不能忽视呢!有些情况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呀,不要一概而论说侵权哦!就像是有些路平时不能走,但特定时候是可以走的,一个道理呀!
7. 比对的时候要全面细致呢!不能马马虎虎就下结论呀!就跟看东西似的,得仔细瞅瞅清楚,别瞎判断呀!比如看两个东西像不像,要各个方面都看看,不能瞟一眼就说一样或不一样。

我觉得专利侵权的认定真的要很谨慎、很全面地去考虑各种因素,不能随随便便就下结论说人家侵权了或是没侵权,要保护好创新,也要避免误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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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
一、侵权判断的具体准则
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除了要分析其形式要件之外,还要分析其实质条件,即技术要件。

也就是说,要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般情况下,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也就是说,每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第一项权利要求就是独立权利要求。

当然,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个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方法加产品)作为一件专利提出申请时,就会出现一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这些独立权利要求处于明显的位置。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就是由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的,在进行侵权的技术判断时,一般应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按规定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以及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这两部分的技术特征合起来,构成要求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进行侵权判断时,不能舍去前序部分,只考虑特征部分,而应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具体判断时,为了便于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可以把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的内容(主要是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必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分析比较,以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

1、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权成立
〖公式〗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
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
2、增加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侵权成立
〖公式〗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
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E
3、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不相同部分属于等同手段代替――侵权成立
〖公式〗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
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E+D
经过对比,E和C实际相等,即E=C,在这种情况下,运用等同原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4、缺少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侵权成立
〖公式〗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
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
其中D虽然写在独立要求之中,但实际上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5、缺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公式〗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
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
6、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不相等――不构成侵权
〖公式〗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
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F
经过比较,F不等于D,应当认定不侵权。

二、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
侵权判定原则依据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01]229号)《通知》涉及《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
1、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2、等同原则的适用
3、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我们分别从这三个适用原则来进行侵权判定分析:
首先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的第3条规定,即“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1、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如下5条规定:
第26条、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第27条、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28条、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29条、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第30条、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物(移动配餐车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的适用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
的第41条规定,即“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3、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的第128条规定,即“多余指定。

指专利权人在撰写开拓性发明或者重大改进专利的申请文件时,因当时尚缺乏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经验,把明显不是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使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必要条件,该非必要技术特征成为限定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多余限定。

由于该多余指定可能使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大缩小或甚至得不到保护。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如下三条规定:
第48条,认定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是否属于附加技术特征,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功能、效果,以及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审查程序中向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涉及该技术特征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第49条,对于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有明确记载,但在专利说明书中对其功能、作用未加以说明的技术特征,不应认定为附加技术特征。

第50条,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认定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区别专利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方案所必须的,是否属于体现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即专利权利要求中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2)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实现专利发明目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获得发明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即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仍然能够实现或基本实现发明目的、达到发明效果;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47条规定: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还有,禁止反悔原则
在判断专利的效力和判断是否侵权时,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一致。

不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对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较窄的解释,而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对权利要求进行广义或较广的解释,即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

专利权人对其申请专利时与中国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认可或放弃的内容,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

尤其在认定“等同物替换”时,遵守这一原则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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