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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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一份用于指导法官、律师和专利行业从业者判定专利侵权的文件。

这样的指南通常提供了专利侵权案件判定的标准、程序和相关法律依据,帮助相关人员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进行判定和裁决。

这样的指南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析:指南可能会详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和范围,帮助相关人员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和限制。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指南可能会列举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分析和评估标准,帮助相关人员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典型案例分析:指南可能会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的方式,展示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相关判例,以便于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运用。

法律适用和程序指引:指南可能会提供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以及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帮助相关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判定和裁决。

这样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对于规范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指对于专利案件中的侵权问题进行裁决的参考指南。

在专利案件中,专利侵权的判定是关键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到对侵权方的处罚和对专利权利人的维护。

下面将从专利侵权的概念、判定依据和案件分析等方面阐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首先,必须明确专利侵权的概念。

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专利权人享有的技术内容,即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

因此,判定专利侵权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技术内容,以及专利权人是否持有有效的专利权利。

判定专利侵权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技术内容,需要对专利权的权益范围进行解释和界定。

其次,要进行专利权的有效性评估,即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的要求,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

最后,要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程度,以判断是否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补偿措施。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依据,并进行案件分析。

首先要对专利权的权益范围进行解释和界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字面解释法,即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来解释权益范围;另一种是平等解释法,即根据专利权人的意图,通过宽泛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语言来解释权益范围。

其次,要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文件和专利权的有效性评估结果,判断专利权是否有效。

最后,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程度和主观恶意,以确定侵权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应该包括对专利侵权概念的明确,判定依据的界定和案件分析的方法。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合理的判定方法来确保专利权益的维护和侵权方的追责。

此外,还需要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1.引言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活动进行了使用、制造、销售、进口或者贮藏等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的判定一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争议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法院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该指南对侵权的认定、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2.专利侵权指南解读根据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对于侵权的认定,主要应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侵权行为应当明确表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涉及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益。

而侵权责任则涉及到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过失。

另外,举证责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指南中明确了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在举证责任上的区别。

3.专利侵权指南的适用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规范了相关的法律适用,也为专利权人和侵权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依据。

在具体应用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进行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适用专利侵权指南时,不仅要考虑到指南本身的规定,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情况。

4.对于专利侵权指南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是非常及时和重要的。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专利侵权指南可以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审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创新成果,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活动。

5.总结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专利侵权指南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而深入地理解和适用专利侵权指南,为侵权案件的解决提供更为准确和合理的判决。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份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定指南,于2024年发布。

该《指南》共分为八个部分,包括绪论、专利权归属、专利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要件、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专利权有效性辩护、专利侵权扩大控告、专利侵权责任、专利权行为制止等内容。

《指南》首先在绪论部分对其制定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该指南适用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专利侵权案件。

接着,在专利权归属部分,明确了专利权爭议的几种情形,并给出了对这些情形的处理原则。

在专利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要件部分,对于制、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指南》还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专利权要求与技术方案的对应关系、功能要件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同时,对于专利权有效性辩护的问题,《指南》也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和标准,包括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盗窃发明的定性、先知条件的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专利侵权扩大控告部分,《指南》明确了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酌情扩大被告的侵权行为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在专利侵权责任部分,《指南》介绍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判决侵权赔偿的原则和标准。

最后,《指南》还涉及了专利权行为制止的问题,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制止令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同时,还对专利侵权判定的举证和证据质证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总之,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是一份较为完整的专利侵权案件判定的指南。

通过该指南,能够更好地指导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确保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权利人和被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合理。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北京高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高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是一个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权威判定指南。

该指南旨在帮助法官更好地判定专利侵权案件,维护专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于行业内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国家授予专利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于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专利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明显,专利持有人可以在市场上有效地保护其技术成果,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增多,这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对于专利持有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就显得尤为重要。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定具有指导性,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该指南主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侵权认定、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临时禁令等方面。

在侵权认定方面,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主要考虑到的是专利权人的权利是否被侵犯。

判定专利侵权应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确定。

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关键;专利权侵权行为应与专利权利声明具有一致的技术特征。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进行适当的审查和判断。

在侵权责任方面,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主要考虑到的是侵权人的主体责任和过失责任。

侵权人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如果侵权人具有过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而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并不知道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也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必要和合理的保护措施,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过失责任。

在损害赔偿方面,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主要考虑到的是权利人的损害情况和侵权人的过错情况。

对于专利权人因专利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损害赔偿。

而对于专利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其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其违法所得和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后,在临时禁令方面,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主要考虑到的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判断是否应当采取临时禁令措施。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指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和专利权人应遵循的原则和依据,以确定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益。

以下是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一份简要概述。

首先,对于专利权的确定,应当考虑专利的有效性、适用范围等因素。

专利权被授予的前提是其具备新颖、创造性和实施可能性,因此专利权要求的三个要素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施性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

其次,对于被控侵权行为,需要分析其是否在专利的技术保护范围内。

技术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

如果被告的技术在权利要求范围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则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进一步,需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实施了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要求实施是指被告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制造、销售等行为。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没有实施专利权利要求中规定的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此外,还需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具备传统的侵权要件,如侵权主体的主观故意、实施方式的公开、对原告的侵犯行为的实际影响等因素。

传统的侵权要件是依据专利法律的具体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最后,还需要考虑其他与侵权相关的因素,如修正、补救措施等。

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专利技术,可以申请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部分无效。

另外,原告还可以采取诉讼救济措施,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一份重要指导文件,通过运用相关的原则和依据,可以辅助法院和专利权人判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判断。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2016年3月目录第一章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制造.........................................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组装与维修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制造产品仅供出口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使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拥有、储存或保存专利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出租、出借、抵押、质押、演示宣传专利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使用专利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销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将留置的专利产品予以销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搭售、搭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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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年月目录第一章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制造.........................................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 错误!未指定书签。

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组装与维修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制造产品仅供出口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使用.........................................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拥有、储存或保存专利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出租、出借、抵押、质押、演示宣传专利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使用专利方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销售.........................................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留置的专利产品予以销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搭售、搭送.......................................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许诺销售.....................................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节进口.........................................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经专利权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专利权人明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专利权人默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指定许可或强制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判断因素....................... 错误!未指定书签。

以私人方式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在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中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其他相关问题......................................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延伸保护仅涉及产品制造方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直接获得”的含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延伸保护与是否获得新产品无关.....................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共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对权利人而言, 正是这种特性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 使其在法律保护下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侵犯专利权行为,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但《专利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行为对象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有效专利;第二,行为主体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第三,行为主体客观上存在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第四,行为主体未经权利人许可或实施专利的行为未被《专利法》明确规定为不侵犯专利权。

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遵循以下步骤:()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被控侵权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否在专利授权之后且在专利权保护期;()被控侵权人是否经专利权人许可、是否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及是否被《专利法》明确规定为不侵犯专利权。

实施他人专利的时间点是判断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一个要素。

实施行为在他人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且在专利保护期的,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实施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且在专利授权后停止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如果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发生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且在专利授权之前(又称临时保护期)结束的,该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但是,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在临时保护期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要认定被诉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了某一项专利权,不仅需要判断所述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围,还应当认定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因此,专利侵权判定以及专利侵权行为认定都是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容,前者的目的是判定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围,而后者的意义在于确认被诉行为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要件。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判断,都无法直接得出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结论。

相反,如果专利侵权判定和侵权行为认定任何一方面结论是否定的,则可以确认被控行为未侵权涉案专利权。

例如,当可以认定被控并行为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时,可以在不考虑被控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围的情况下得出被诉行为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结论。

在专利行政执法实践中,虽然专利侵权判定和侵权行为认定的过程都很重要,但不同案件表现出的焦点问题不同,案件处理的侧重点也存在差别。

在有些情形下,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没有任何争议,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专利侵权判定即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围的判断过程;而有些案件中如何认定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此外,两者的判断过程、标准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专利侵权判定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固定的法律适用顺序,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考量。

第一章实施专利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专利,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五种行为是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穷举,未列入其中的行为,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不能采用类比的方式将其纳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畴。

例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未将该设计转化为专利产品,则设计行为本身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仓储和运输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该专利产品非行为人制造,行为人也未销售或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则仓储和运输行为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但上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除外。

第一节制造制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作出或者形成具有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作出或者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设计方案的产品。

制造行为的对象应当是专利产品,包括将原材料经化学反应、将零部件经物理组装形成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专利产品等行为。

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在制造行为的认定中,通常需要关注制造的结果,即制造的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

产品的数量、质量或性能以及制造方法通常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除非制造产品的数量极少影响到对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产品的质量或性能使得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参数限定的围、或者权利要求中同时限定了特定的制造方法。

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加工承揽,是指定作人或委托人提供样品或图纸,承揽人或加工人按定作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产品,承揽人或加工人交付成品,定作人或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都属于加工承揽。

如果委托加工的产品侵犯专利权,承揽人或加工人的加工行为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定作人或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也构成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案例】公司与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公司按照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产品加工,所加工产品由公司贴牌销售,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由公司承担。

后公司在市场发现,公司上述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以、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请调处。

分析与评述:不论是否直接参与产品制造,在产品上标识自己为制造者的主体,通常被认定为是法律规定的“制造者”或者“生产者”。

公司应对其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委托加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制造”行为。

同时,公司是产品制造行为的实际参与者,依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由于名义制造人的行为和实际制造人的行为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共同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故一般应认定两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以其未直接制造专利产品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也不得以其相应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抗辩公司的主。

当然,公司可以在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依合同免责条款向公司追偿。

组装与维修专利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人将来自于同一或者不同途径的零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属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人(包括合法的持有人)在使用专利产品过程中,为了使专利产品发挥正常功能,对专利产品进行必要的维修,这种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但是,在专利产品的使用寿命终结、丧失其本来功能后,所有权人在报废的专利产品基础上再行加工、恢复其原有功能的行为,则被称作“再造”,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修理包括对未受专利保护的部件的替换、对相同部件的重复替换以及分别替换不同的部件,但不包括制造新产品的权利或对已经使用和用尽的产品的再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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