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补偿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一、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征收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是没有的,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较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一、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1、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1)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家。
拆迁补偿中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补偿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3篇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3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由以下两方达成:(以下简称“政府”)和(以下简称“土地所有者”)。
根据本地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定,由于公共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现双方就该土地征用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鉴于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征用土地所有者拥有的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公共项目。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土地征用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二、征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及用途本次征用的土地位于XXXX(具体位置),占地面积约为XX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测量为准)。
该土地的用途为公共建设项目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政府对征用土地所有者的补偿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1. 土地补偿费: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价值及该土地的实际情况,政府支付土地补偿费XX元/平方米。
该费用将作为对土地所有者的主要补偿。
2. 安置补助费:政府将支付安置补助费用于解决土地所有者因土地征用而产生的搬迁、安置等事宜。
具体数额将根据搬迁、安置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 附着物补偿费:政府将按照附着物的价值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将由双方根据实际附着物的价值进行协商确定。
4. 逾期付款违约金:若政府未能按时支付补偿费用,应按照逾期未支付的金额计算违约金,以确保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四、支付时间政府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XX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补偿费用的支付。
支付完成后,双方应签署支付确认书。
五、产权转移及土地使用权处理在补偿费用支付完成后,土地所有者应办理相关手续,将征用土地的产权转移给政府。
同时,政府应确保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并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协议履行与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若因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一、宪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征用费、征收费。
”此条对土地征用和征用费有一定的规定。
二、土地管理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统一所有权”,并对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及城市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对征用土地的补偿也有相关规定。
2.第十六条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3.第十七条规定:“对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4.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扣押、损毁的补偿办法。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法》(1986年修定)有关土地权益的规定。
2.第九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方式和程序。
3.第十二条规定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界定和延长办法。
4.第十四条规定了因国家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处理的办法。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1.第二条规定了土地征收与补偿的适用范围。
2.第十一条规定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包括货币补偿、土地补偿和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
3.第十二条规定了腾地费的支付。
4.第十四条规定了被征用土地的移交手续。
5.第十八条规定了土地利用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五、地方性法规各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广东省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六、文件和通知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员会、农业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文件和通知,包括《关于加强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及开发系统监管地方收费的通知》等。
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标题】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文档模板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征地方和被征地方使用。
本文档包括了土地使用权补偿、建造物补偿、林木补偿、水域补偿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内容详实,旨在匡助双方达成更加妥帖的土地征用交易。
二、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1.非耕地补偿标准(1)平原及丘陵地区,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250元至550元不等;(2)山区、山地、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50元至350元不等;(3)水域或者海域,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2000元至10000元不等;(4)特殊地区(如采矿权等),补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2.耕地补偿标准(1)优势农业区内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600元至1500元不等;(2)其他地区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00元至800元不等。
3.暂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暂时占用期限不同,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年限、建造面积、房屋品质等因素,补偿标准不同,普通为每平米1500元至12000元不等。
三、建造物补偿标准1.民用房屋补偿标准(1)单层、砖混结构、无装修、无改建、无外墙保温、无管道暖气等附加设施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米2500元至3500元不等;(2)经济合用房、廉租房、农村房屋及简易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米1800元至2500元不等;(3)其他房屋,补偿标准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另行规定。
2.工矿企业、公共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设施或者办公场所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其规模、产值、固定资产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补偿标准为其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不低于50%。
3.公共设施补偿标准(1)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公共事业设施,补偿标准为其建造物、固定设备的原值平均不低于40%;(2)社会福利设施,补偿标准为其建造物、固定设备的原值平均不低于30%。
四、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清理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林种、年限,补偿标准不同,普通为每亩500元至1500元不等。
用地补偿协议范本7篇

用地补偿协议范本7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或单位]乙方:[乙方名称或单位]鉴于甲方合法拥有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因乙方在该土地上从事建设活动,导致甲方土地受到占用或损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用地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基于乙方的建设活动对甲方所拥有的土地进行合理补偿,双方明确用地补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甲方提供的土地被乙方占用或损害的原因和事实均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
为保证公平合理解决相关补偿问题,双方共同制定了本协议。
二、补偿范围及内容1. 乙方因建设项目占用甲方土地,同意给予甲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地价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
具体金额依据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
2. 乙方负责将因建设活动导致的甲方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农作物损失、树木赔偿等。
补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评估而定。
3. 乙方承担用地范围内的原有道路、水源等基础设施的改建和重建费用,保障甲方和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4.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支付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三、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1. 补偿标准:双方同意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最终的补偿标准。
评估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并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支付时间节点应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确保及时支付。
四、协议履行与监管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确保协议的履行。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为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双方应共同建立监督机制,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有争议,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五、协议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确需变更或终止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在合理范围内,双方应互相体谅并支持对方的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收回乙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收回土地及房屋情况甲方收回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
二、补偿方式及标准1. 土地补偿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
3. 其他补偿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甲方给予乙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补偿费,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将上述各项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四、乙方搬迁及交付土地期限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完成搬迁工作并将土地交付给甲方。
乙方在搬迁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财物,如有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X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并交付土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补偿总金额的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是指国家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署的一种合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为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国家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一、合同背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了国有制度,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在实践中,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出让,允许个体、企事业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使用土地。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能需要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比如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建设公共设施等。
为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补偿合同。
二、合同内容1.收回补偿标准:合同应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即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经济补偿的方式和金额。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2.支付方式和期限:合同应明确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通常情况下,补偿款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并约定具体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合同可以规定支付补偿款项之前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程序,比如土地所有权的归还等。
3.责任和义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应按时按期履行补偿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交付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等。
国家应按时支付补偿款项并履行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
4.合同终止和违约处理:合同应明确终止的条件和违约处理的方式。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可以采取协商解决、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处理争议。
合同可以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5.其他条款: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条款,比如合同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等。
三、合同签署和履行1.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双方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真实合法性。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或者征用时,政府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经济补偿。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法规、补偿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以及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国家层面,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都有明确规定。
地方层面,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以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价格等多个因素。
一般来说,补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土地的净地价、补偿比例和补偿期限等因素来计算的。
而补偿标准的调整则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政府政策的调整来进行的。
在确定和调整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最后,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
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补偿标准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补偿标准不合理、执行不到位等。
因此,需要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土地使用权人能够按时、足额地获得补偿。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制定、确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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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程序,先起诉赔偿,再起诉补偿拆迁人在未与王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之前,未经法定程序,私自推倒李先生的房屋,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应当处以相应的刑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李先生的房屋损失、房内财产损失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容提要:城市房屋拆迁本质上是政府基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而进行的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征收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之一,具有对抗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的效力,在遭遇公益征收或非公益拆迁时,理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国务院改革城市房屋征收制度之际,应明确将“收回”国有土地使有权纳入补偿范围,并建立相应的补偿程序和法律原则。
从古至今,房屋都是人类生活资料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个体保存自身身体及其他财产的基本空间。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十分频繁,并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
无论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还是各地制定的具体办法,都没有明确地正面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实际上依然忽略了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这是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众多矛盾的症结之一。
一、城市房屋所附属土地的权利属性(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据此,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禁止买卖,但自1987年4月,国务院第一次出台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政策之后,由深圳率先试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此揭开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
经过20年来的发展,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国家对国有土地一级市场进行统一规划、监督管理;(2)国家对城镇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3)国家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途径限制国有土地的使用范围和用途;(4)尽管国家有条件地允许对国有土地进行出让、转让,但仍保留最终处分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1]。
事实上,城市房屋所有人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应被模糊或忽视。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有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二是非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即独立的用益物权。
前者即所有权人的使用权,可称作所有权人的使用权。
后者即非所有权人的用益物权,可称作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使用权。
前者不是独立的权利,只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后者是一种独立的、与所有权相关的一项财产权利,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是相对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具有直接支配土地的物权[2]。
根据《物权法》第三编关于“用益物权”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还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且,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继承人还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故实际上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权利人的一种财产权[3]。
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导致“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其行使,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也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应当给予补偿。
(二)城市房屋拆迁根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动政府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受现代经营城市理念影响,会因为城市建设的需要对旧城区进行重新的规划和开发,从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于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家作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权力的作用对土地的控制力要优越于公民作为城市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土地的国有属性使得政府对土地的使用具有最终处分权,并可以根据需要[1]变更或修改土地的规划用途,从而影响到土地之上的公民房屋所有权益,对公民财产权益影响最严重的行为就是“房屋拆迁”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益,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的财产权至少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其中的财产权关系,不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应视为一项独立的物权。
我国法律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年限内的合法使用。
实践中,城市房屋拆迁往往是因为政府对土地的规划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涉及国有土地之上的公民“房屋”所有权及其对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继续享用,其本质是政府代表国家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2]并改变其原用途,进而对国有土地之上的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的“征收”。
其部门法依据主要为《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事项进行规定,所以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这一行为,却反过来“依附”于城市房屋所有权的“征收”行为而一并实施,其收回程序也就从属于城市房屋征收或拆迁程序,最终实现原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是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和房屋征收所附带的一个问题。
但不论依照什么程序进行,房屋拆迁行为是一个涉及公民财产权益的法律行为过程,其在宪法层面当然应受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范的调整和保护,我国现行的2001年《拆迁条例》仅仅突出了对房屋拆迁事实行为的规范,忽视了拆迁的法律本质及内涵,忽视了政府及开发商的主要目的在“地”而不在“房”,这反映了立法者在此问题上的认识偏差和指导思想的错误,在错误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法律法规,成为目前我国房屋拆迁问题集中、矛盾突出的根本原因。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征收和补偿的财产范围分析—是否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房屋拆迁涉及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以及房屋所有权征收或转让,其中房屋所有权最终还将因为拆除而被消灭法律权能,所以应当对其进行财产估值,以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拆迁条例》的规定,从表面上看,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但不包括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4]。
对于“土地使用权”事项,仅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列于其中[5],至于补偿问题只字未提。
而《征求意见稿》仅在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了“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笔者认为,从这个条款的立法目的来看,《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一个完整的公益征收程序,是先对城市房屋所有权进行征收,然后进行补偿,在完成房屋所有权征收程序之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顺理成章地被“收回”了。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否已经包含在房屋所有权的补偿之内呢?根据建设部“建房住函字[1995 ] 7号”复函解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是指由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构成。
既包括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实行产权调换形式所支付的结构差价结算费用和实际作价补偿所支付的房屋价值,也包括拆迁人在拆迁安置中,所支付购置安置房费和各种补助费用”。
具体而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费以及在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如果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然而,在《拆迁条例》所认定的财产范围内并没有包括土地使用权、预期收益以及无形利益的损失。
即使旨在取代《拆迁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也不过是仅适用于“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6]事项,并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其中关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项的规定,除了在选择评估机构和补偿程序等方面增加了相对较为公开、公正的条款之外,其他并没有做实质性修改。
总之,根据国务院《拆迁条例》及《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我国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补助、房屋收益以及搬迁费用四个部分,并不包含对被拆迁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如从这一点说,《拆迁条例》就违反了《宪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变动—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我国的《拆迁条例》并没有区分因公益征收引起的房屋搬迁和商业拆迁等非公益性房屋拆迁行为,而且城市中非公益性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也必须借助于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然后再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获得。
于是,房屋拆迁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征收及补偿问题就变得更模糊、复杂,也更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所以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走向强制拆迁,甚至导致拆迁恶性事件的发生,是因为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土地现在升值很快,在某些地方甚至是房屋建筑面积的数倍。
所以很多非公益性项目单位,首先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从政府获得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根据《拆迁条例》即可完成进人房屋拆迁程序的主要合法要件,通过申请“拆迁许可”,事实上借用行政权力完成对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征收”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却并没有依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安置,即使达不成补偿协议,仍可申请行政裁决,一旦裁决决定做出,强制拆迁就具有了合法性,这是非常不利于充分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的。
国务院的《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在第二条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而对于非公益性的房屋拆迁,仅在第四十条用专条进行概括规定:“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公益性的房屋拆迁活动。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公益征收和非公益性拆迁的区分,有助于我国房屋的“公益征收及搬迁程序”的完善,但对于商业等非公益拆迁引起的法律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立法完善。
从法理上看,国家法制不应混同城市建设中的公益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之上的房屋拆迁及安置问题,前者是国家的征收和征用行为,后者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
在立法上不应回避,而是应迎难而上,应当分别制定法律及配套实施性规定,将城市房屋的公益征收和非公益性拆迁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和“房屋所有权的征收或转让”行为进行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及法律原则。
(一)公益征收和公益拆(搬)迁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在保留城市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对城区的改造或重新规划利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市场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