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来源:未知作者:佚名l 日期:10-01-10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穴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雪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处分,这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相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言,是一种有限制的土地使用权。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对于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转让、抵押等,其作价出资没有法律障碍。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流程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流程1. 背景介绍作价入股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以股权形式合并入公司资产中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希望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的企业。
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流程相对复杂,但在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为企业带来一些潜在的好处。
2. 流程步骤以下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一般流程步骤:步骤一:确立目标在开始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流程之前,企业需要明确入股的目标和意图,确定入股后对企业的影响以及目标地块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步骤二:评估目标地块价值企业需要对目标地块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这个评估过程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或者由自己的评估团队进行,评估结果需要得出一个合理的市场价值。
步骤三:法律尽职调查进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企业需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以确保目标地块符合法律法规,没有纠纷或不良记录等问题。
这个调查可以委托律师或专业团队进行。
步骤四:确定入股方案在确认目标地块价值和法律尽职调查后,企业需要确定入股的具体方案。
这个方案包括入股比例、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方式等。
这些方案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步骤五: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在确定入股方案并达成一致后,企业需要与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这个合同需要由律师起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步骤六:股权注册根据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企业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股权注册手续。
这个过程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步骤七:资产重估在完成股权转让注册后,企业需要对资产进行重估,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纳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这个过程需要借助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以确保重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步骤八:信息披露作价入股的流程完成后,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将入股事项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等公开。
这个过程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披露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披露。
3. 注意事项在进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流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合规性:流程中的每个步骤都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土地相关的法规要求。
企业改革中的土地问题处理探讨

企业改革中的土地问题处理探讨社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企业的改革,目前土地处理问题是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关键内容,即任何性质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理问题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企业改制。
相关调查统计,企业改革中的土地问题处理与其处理方式息息相关,合理土地处理方式既可以提高企业土地资产处理的效率又可以确保土地资产处理的科学性,所以创新土地问题处理方式是土地问题处理的首要任务。
本文主要针对企业改革中的土地问题处理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标签:企业改革;土地问题;方式;建议0 前言现代企业制度的创建是目前企业改革以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即现代企业制度的创建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与改革,而且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经济体制改革秩序与经济发展。
然而,企业的改革与土地资产管理息息相关,土地资产管理部门的现代企业制度关系着企业改革中的土地问题处理,因此合理的土地资产管理是改善企业改革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标准关系。
1 企业改革划拨土地处理相关问题1.1 授权经营的土地是否属于有偿使用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
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方面理解,授权经营的土地不在有偿使用的范围内;从授权经营土地使用者方面理解,其使用者对土地有使用权同时也具备相应的义务;从土地使用时间方面理解,划拨土地也是授权经营土地的重要内容。
一般而言,授权经营土地之间转让的有着一定的要求,虽然企业内部可以自由转让,但是设计到企业外部的转让必须严格遵守土地行政管理规定的相关制度以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由此可见,授权经营土地不完全属于有偿使用的问题,准确地说是处于有偿使用提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使用方式。
1.2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一般而言,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在相关制度基础上可以合理、科学的进行转让,即授权经营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逐渐受到企业的重视与关注。
例如,授权经营土地使用者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时候,尤其是企业外部的转让,可以先在某一家企业进行投股使其土地使用权转让转变为企业内部转让,即土地使用权就可以顺利避免土地行政管理规定的相关制度以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但是这种转让只局限于土地的首次转让。
土地入股合作社有关问题探讨

率 和盈 利能力 ,同时也 打消 了农 民人社 的疑虑 ,减少 了农 民
的 资 金 投 人 ,扩 大 了农 的 参 与 程 度 ,提 高 了 农 民 的收 益 。
基 础上 ,成 员 以其 土地承包经 营权出资入股农 民专业合 作社 的行 为 ,就具有其合法性 。
此 获 得 相 应 收益 ,也 是 权 利 人 拥 有 使 用 权 和 收 益 权 的 具 体 表
的基础 。以仁发合 作社为例 ,2 1 年 ,合作社 以租地形式经 00 营 ,当时 由于农 民存有疑虑 ,租地 比较分散 ,面积 只有 1 0 10 亩 ,合作社投入2 8 万元 ,收入 只有 1 万元 。2 1 年 ,合作 04 3 01
二 是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作 为 合 作 社 出 资 的 合 理 性 。 一 方
仍以仁发合作社为例,2 1年,合作社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0{ 1
出 资 人 股 后 ,人 社 农 民 每 亩 的 收 益 从 上 年 租 地 的 2 0 增 长 4元 到 7 O ,翻 了 近 三 倍 。 由此 可 见 , 以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出 资 1元 人 股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如 果 运行 得 好 ,可 以达 到 双 赢 效 果 。
一
在地势平 坦适合大机械操作 的东北地 区尤 为突出 。大机械要 发挥作用 ,需要连 片的耕地 ,需要种植 品种 、技术和投人 品
的 统 一 ,才 能 实 现 规 范 化 、机 械 化 、 品 牌 化 ,才 能 提 升 效 率 ,创 造 更 高 利 润 。 以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作 为 出 资 并 以 此 作 为 优 先 分 红 和 承 担 责 任 的依 据 ,既 可 以 吸 引 更 多 的农 民 加 入 合 作 社 的生 产 经 营 ,又 可 以减 少 合 作 社 直 接 租 地 带 来 的 资 金 压 力 ,有 利 于保 持 合 作 关 系 的稳 定 ,奠 定 了合 作 社 进 一 步 发 展
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注意事项?

Life is not perfect, if you find it wro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注意事项?虽然在正常的设立公司过程中会有部分的人积极加入却也出现了资金不足以出资的情况,此时也是可以通过同等价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来完成出资的程序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注意事项?其实只要股东用来出资的使用权具备价值的且在资格上符合规定都就是合理的。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虽然在正常的设立公司过程中会有部分的人积极加入却也出现了资金不足以出资的情况,此时也是可以通过同等价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来完成出资的程序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注意事项?其实只要股东用来出资的使用权具备价值的且在资格上符合规定都就是合理的。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注意事项?一、出资条件第一,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二、履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法条链接: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模式

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模式一、合作模式从法律规定和集体土地开发实践来看,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模式总的来说可分为法人型联合开发和非法人型联合开发两种。
(一)法人型联合开发法人型联合开发就是指投资各方根据自己所具备的条件及优势共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项目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规定,就使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形式组建公司成为合法。
同时,由于该条并未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成为可能。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就确立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
法人型联合开发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组建新的项目公司由于房地产投资各方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或虽具备资格但为了减轻法律风险而设立项目公司。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设立房地产公司提出了具体要求,《公司法》第三条对投资股东的责任限额做了规定。
(1)利弊分析这种以项目公司形式出现的联合开发模式的优势显而易见:责任明确、组织机构相对稳定、人事安排及操作比较规范;股东承担的最大风险可预见(以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为限);对股东的资格要求较低(可以是法人、组织、自然人);相对来说发生法律纠纷的概率比较小。
但这种形式的弊端也很明显,比如组建项目公司,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和流程等需要较长的时间容易错过商机,而且管理成本较大,更重要的是新项目公司的利润是在缴纳各种税费以后才能交给合作各方进行利润分配,财务成本非常高,对合作者来说也是不合算的。
(2)法律风险这种模式合作各方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法律性质辨析

地承包经营权按数量和年限作价出资或与货币 、 实物等其他出资形式并存参与组建农 民专业合作社 的 行为。 ” l 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入股是指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 , 就是 “ 在 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 稳定农 户家庭承包权 、 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由有经济实力的大户 、 集体经济组织或投资于农业 的工商企 业发起 , 农 民以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人 股 , 按 照 自愿 原 则 组 成 利 益 共 享 风 险 共 担 的股 份 合 作 制 农 业 企 业” | 2 ] 。另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入股是指人股农业企业 , 即是指“ 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的基础上 , 在
一
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对入股流转形式 的界定完全相 同, 即入股是指实行家庭 承包方 式的承包方之问为发展农业经济 ,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 , 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 其他
8 9
河 南财经政法大 学学报
2 0 1 4年第 1 期
承包 期 内 , 承包 方将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量 化为 股份 , 投 资入 股 到 由有经 济 实 力 的大 户 、 集体 经 济 组 织或 投 资 于农业 的工 商企 业发起 设 立 的农业 企 业 , 按 股 取 得 收益 ” J 。还 有学 者认 为 这里 的入 股 是 指人 股 从
事农业合作生产 , 是“ 承包方之 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 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 营权作价人股 , 从事农业合 作生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 。“ 人股是指 , 为扩大经营 、 发展农业生产 , 承包户之间联合起来 , 将各 自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评估后折股投资, 合作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活动, 以投入的股份作为分红的依据 , 但各 承包 户 的承包关 系 不变 。 ” l 5 其 所指入 股 可 以仅 仅是 承包 方 之 间 的一 种 合作 方 式 和 内部制 度 安排 , 并 不 定需要组建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组织体 。还有一种观点采用现行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 的定义 , 认为应 区别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分别定义 J 。这和《 土地
土地使用权投资会计及税务处理探讨

[ ]李吉栋 , 3 马胜 祥. 新会 计准 则对上 市公 司利
润操பைடு நூலகம் 的影 响 分 析 会 计 之 友 ( 旬 刊 )0 6 0 :3 下 2 0 ,7 6
6 4
况 , 司采 用成 本 模 式 进行 投 资 性 房 地产 的后 续 c公
计量 , 计算 相关 税费 。 1 B公 司会计 分 录及 税费 .
四、 结语
内对 国有土地 享有 开发 、 用 、 营 的权 利 。 业 在 利 经 企 实际经 营过程 中, 于土地 使用权 的投资 方式不 同 , 对
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也不同; 同时 , 需综合考虑企业的 战略发 展 , 金流量 、 资 融资 能力 、 赋成本 、 营 情况 税 经 等 因素 , 比较分 析 , 出判 断 。 作
《 现代会计 } 0 0年第 5期 21 会和 中国注协对 会计师 事务所 及注册 会计 师的审查 应形成制 度 ; 借鉴 海外 经验 , 快建立 注册会计 师 的 尽 惩戒 制大 力 提 高 注册 会 计 师 的风 险意 识 及 职 业 道
o 税 务会计
德, 促使其严 格遵 守 独立 审 计 的最 新 准则 和 其 他执
途 的 , 当 视 同销 售 货 物 、 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应 转 务 ” 以土 地 使 用 权 投 资 , 业 所 得 税 视 同 销 售 处 , 企
[ ]秦荣生 . 4 财务会 计新课 题 : 余管理 当代 财 盈
经 ,0 ,2:5 ~ 6 2 01 0 5 0
( 作者 单位 天津 市地 下铁 道集 团有 限公司 )
() 1 B公 司 以土地使 用权 出资时
① 会 计处 理
借: 长期 股权投 资 —— c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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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前几天有一位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个问题,说:甲公司储备了一块地,但没有开发资金;乙公司有资金,但没有储备土地,于是双方提出,甲公司用土地作价出资,乙公司用现金出资,共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丙,由丙负责开发这块土地。
甲乙向他咨询是否可行,他回答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完全可以啊。
但是当他无意之中看到了《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发现其中竟有这样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他认为,既然是一种转让行为,就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如果按此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就变成了一纸规定,完全不具可操作性了吗为此,特和我探讨此事。
我想,要明确的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这个问题似乎很有难度,原因是这里面涉及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样一个争议性很强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目前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不同于转让,两者根本的区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履行出资义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的行为。
公司法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1、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里的作价入股,是组建公司的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注册资本金的,不同于转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人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
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规定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但该规定只是适用于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前的合建合同。
另外他们认为在合作建房中如果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项目设立时公司的出资,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转让而是作价入股。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将作价入股视为“其他合法转让形式”但该规定属于部颁规章,是下位法,而房地产管理法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
2、从另一角度说,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是用土地与他人作价入股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如果作价入股是转让而又必须达到投资25%以上才可以变更,那么土地使用者就不是用土地作价入股而是用自己的项目作价入股了。
也就不是28条而是属于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情形了。
3、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
“转让”从实质上讲,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是一方移转权利,另一方支付价金的法律行为,是一种交易行为;而“作价入股”则是一种为了组建公司的共同目的而投资的行为,是一种合作行为,作价入股的目的并不是以移转权利来获取价金,而是形成注册资本金分配收益的行为。
或者说,“转让”的目的是完成各自的并互负对价的目的,“作价入股”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共同的目标——组建公司。
4、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对投资25%的限制,从立法本意上讲,是为了防止土地的“空倒”和炒卖地皮,而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的本意是鼓励利用“作价入股”这种方式来完成一定的建设项目,是对土地利用政策的体现。
二者的立法出发点不同。
将“作价入股”视为转让土地并受投资总额25%的限制,实际上不可行。
一则以“作价入股”的方式拟组建的公司尚未成立,怎么能要求这时候就投资25%呢二则,以“作价入股”投资,是一种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方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必须到位,而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必须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公司名下。
如果拘泥于房地产管理法39条25%的规定,就不具备转让过户的条件,不能过户,出资人将无法完成出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至于作价入股是否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39条投资额的限制,应该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39条投资额限制条件,转让房地产的,受其限制;另一种是只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完全没有开发的,则不受39条限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土地作价入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投资额的限制。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我认为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一种形式,根据是
1、(1)建设部第96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
(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了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并且确定了其他合法方式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人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规定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这里面提到以土地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
让,应该征收契税。
上述规定虽然属于部委规章,但是属于具体指导工作的方向性规定。
虽然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公司法第27条也规定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并没有对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进行界定。
这不能够因为上位法规定的不够明确就去否定下位法的效力。
因此,我认为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两个概念本身并不冲突。
事实上,土地作价入股,也是需要将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新的公司的名下,既然存在主体变更,自然就是一种转让。
(二)既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那么,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25%的限制呢
我认为应受其限制,原因是这是属于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自然应该受《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
(三)既然是一种转让,为什么又会引发诸多争议呢
原因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限制;而且还要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经过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及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究竟可不可行呢
现在能够查到的就是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土地作价的依据,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
持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入
股的最高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还有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批复,改制、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业土地作价入股,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
然而对于非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按照市场价交易,而且还受到转让的诸多限制及需缴纳大量的税款,因此实际操作中会存在很大难度。
综上,我认为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除了国土局对改制、股份公司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主体虽然可以依据《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困难。
如何规避这种矛盾呢建议通过甲公司增资,定向吸收乙公司入股,这样既有开发资金,又有土地,还不受各方面的限制,并可以节省很多费用,不失为一个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