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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价出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的重要资源,其作价出资在企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作价出资是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投入企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作价出资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阐述土地作价出资的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企业和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土地作价出资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土地作价出资,是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投入企业。
具体而言,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评估价值,作为出资投入企业,从而取得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房地产企业。
”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及程序1. 条件(1)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2)土地使用权人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3)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合理、公正。
2. 程序(1)土地使用权人向企业出具土地使用权证;(2)企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3)评估机构出具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4)土地使用权人将评估价值作为出资投入企业;(5)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登记于企业名下;(6)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企业股权或债权。
四、土地作价出资的税务处理1.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作价出资时,若土地使用权发生增值,则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2.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产入股到特定的企业或组织中,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这种做法在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在政策、法律、管理等方面进行切实的解决和规范。
本文将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和建议展开讨论。
问题一:产权安全隐患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在产权安全隐患,一方面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从个人承包经营权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的投资性权益,可能导致原有农民的产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同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股权的差异,可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交易带来困难。
建议:1.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股权的分界相关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股权的不同性质和属性,以避免产权混淆和纠纷。
2.依法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登记管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监督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题二:土地使用权流转复杂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牵涉到多方利益关系,土地使用权流转复杂,容易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题,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流转。
建议:1.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政府可以引导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市场化运作,鼓励在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上进行交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提供合法途径和信息咨询。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方式、条件和程序,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得到流转和增值。
问题三:监管和管理缺失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监管和管理存在缺失和不足,容易引发乱象和纠纷,导致资源浪费和损失。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管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参与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保障土地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摘要】本文探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相关问题。
在背景介绍中,介绍了该问题的重要性和现状。
在首先分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模式与实践,然后探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可行性,并对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挑战进行了分析。
结合政策推动与应对措施,提出了解决方案。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具体操作过程和效果。
在总结了关键观点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为相关领域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探索、思考、模式、实践、可行性分析、风险、挑战、政策推动、应对措施、案例分析、总结、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或由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资本投入入股企业的行为。
这一做法旨在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转,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
随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已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以及城市土地的国有使用权确立了不同的制度体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利用的不断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成为了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或入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土地估值不确定性、资金来源不稳定等。
有必要深入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模式和实践,分析其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推动和应对措施,以促进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模式与实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模式与实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政府可以通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向企业或项目方提供土地资源,以实现资产注入。
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在项目投资中的资金压力,提高项目的融资能力和竞争力。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前几天有一位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个问题,说:甲公司储备了一块地,但没有开发资金;乙公司有资金,但没有储备土地,于是双方提出,甲公司用土地作价出资,乙公司用现金出资,共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丙,由丙负责开发这块土地。
甲乙向他咨询是否可行,他回答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完全可以啊。
但是当他无意之中看到了《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发现其中竟有这样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他认为,既然是一种转让行为,就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如果按此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就变成了一纸规定,完全不具可操作性了吗?为此,特和我探讨此事。
我想,要明确的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这个问题似乎很有难度,原因是这里面涉及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样一个争议性很强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目前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不同于转让,两者根本的区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履行出资义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的行为。
公司法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1、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土地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在土地市场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流转是非常常见的,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进行投资活动,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一、出资或入股方式1.出售土地使用权,取得资金后再进行出资或入股;2.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价值的一部分,用以进行出资或入股。
这种方式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即土地所有权单位)与被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作,同样也适用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相关商业合作。
在出资或入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或股权协议明确相关权益。
三、实施过程1.确定资产价值。
根据有关标准和政策,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或评估。
2.签订合同或股权协议。
制定准确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义务、风险和回报。
3.准备必要的材料。
如土地使用权证、资金凭证等。
4.确认土地使用期限。
1.盈利周期可以加快。
由于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的,如果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进行改善、处理或经营,可以提高土地的价值,加快盈利周期。
2.补充资金来源。
对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来说,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为企业继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3.合作机会增多。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与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寻找更多的合作机会。
1.政策风险。
政策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对土地所有者和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市场需求、规模、价格和销售渠道等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投资回报率下降。
3.经营风险。
经营管理、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方面的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失败。
4.合作方风险。
选择合作方时,可能会遇到不良合作方,或者有合作方经营管理不善、欠缺信誉、违法犯罪等问题,从而导致投资失败。
六、结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这种方式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作为国有资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作价出资或入股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在这个背景下,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需要深入探索和思考。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一话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话题逐渐升温,有必要先来探讨一下这种方式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以来都是国家所拥有和控制的资源。
在过去,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由政府出让给各类开发商和企业进行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则会将国家的资源变为资本,进而可以通过金融市场进行配置和运作,增加了资源的有效利用,有效提高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可以激发市场的活力,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
在过去,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垄断,导致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较低以及一些土地资源的浪费。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将土地资源变为资本,并且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买卖和交易,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保护国家利益,也可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可以促进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在过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很多弊端,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改革和完善土地制度。
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逐步推动土地制度的完善和改革。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作价入股;另一种是政府以国有资产入股。
在实践中,这两种方式都已经有了相应的案例和经验。
在城市更新和土地综合开发过程中,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规划和开发,引入社会资本进行项目运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随着中国国家产权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方式。
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索和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意义和价值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和理解。
在过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大多是以出让金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快速的为政府融资,但也存在着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的问题。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则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引导企业进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价值。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通过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丰富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有助于企业的资金链的优化和扩大,提高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
这种方式也能够为企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发展空间,有利于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和产业链的整合。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
土地价格的合理确定和保障问题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
因为土地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其价格的确定和保障需要政府进行综合考量和监管,避免出现因土地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的投资风险和争议。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转让机制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转让机制直接影响着土地资源的最终利用和增值,需要政府进行更加合理和科学的规划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有利的土地资源流转环境。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出发,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索和思考,逐步建立健全土地资源利用和增值的机制和体系。
政府需要加大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力度,明确土地的使用要求和转让条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能力,制定科学的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计划,避免出现资源浪费和低效利用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合理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合理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合理?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合理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协议怎么写?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协议甲方:(以下称甲方)乙方:(以下称乙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茶叶生产、加工项目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1、作期限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村组,暂估面积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最终确定的红线为准。
土地主要用于茶叶生产、加工、经营所需的生产厂房、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3、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1)经双方协,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项目建设投产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元分红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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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前几天有一位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个问题,说:甲公司储备了一块地,但没有开发资金;乙公司有资金,但没有储备土地,于是双方提出,甲公司用土地作价出资,乙公司用现金出资,共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丙,由丙负责开发这块土地。
甲乙向他咨询是否可行,他回答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完全可以啊。
但是当他无意之中看到了《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发现其中竟有这样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他认为,既然是一种转让行为,就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如果按此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就变成了一纸规定,完全不具可操作性了吗?为此,特和我探讨此事。
我想,要明确的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这个问题似乎很有难度,原因是这里面涉及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样一个争议性很强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目前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不同于转让,两者根本的区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履行出资义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的行为。
公司法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1、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里的作价入股,是组建公司的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注册资本金的,不同于转让,虽然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人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规定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但该规定只是适用于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前的合建合同。
另外他们认为在合作建房中如果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项目设立时公司的出资,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转让而是作价入股。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将作价入股视为“其他合法转让形式”但该规定属于部颁规章,是下位法,而房地产管理法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
2、从另一角度说,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是用土地与他人作价入股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如果作价入股是转让而又必须达到投资25%以上才可以变更,那么土地使用者就不是用土地作价入股而是用自己的项目作价入股了。
也就不是28条而是属于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情形了。
3、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
“转让”从实质上讲,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是一方移转权利,另一方支付价金的法律行为,是一种交易行为;而“作价入股”则是一种为了组建公司的共同目的而投资的行为,是一种合作行为,作价入股的目的并不是以移转权利来获取价金,而是形成注册资本金分配收益的行为。
或者说,“转让”的目的是完成各自的并互负对价的目的,“作价入股”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共同的目标——组建公司。
4、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对投资25%的限制,从立法本意上讲,是为了防止土地的“空倒”和炒卖地皮,而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的本意是鼓励利用“作价入股”这种方式来完成一定的建设项目,是对土地利用政策的体现。
二者的立法出发点不同。
将“作价入股”视为转让土地并受投资总额25%的限制,实际上不可行。
一则以“作价入股”的方式拟组建的公司尚未成立,怎么能要求这时候就投资25%呢?二则,以“作价入股”投资,是一种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方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必须到位,而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必须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公司名下。
如果拘泥于房地产管理法39条25%的规定,就不具备转让过户的条
件,不能过户,出资人将无法完成出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至于作价入股是否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投资额的限制,应该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39条投资额限制条件,转让房地产的,受其限制;另一种是只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完全没有开发的,则不受39条限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土地作价入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投资额的限制。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我认为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一种形式,根据是
1、(1)建设部第96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
(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了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并且确定了其他合法方式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人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
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规定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这里面提到以土地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该征收契税。
上述规定虽然属于部委规章,但是属于具体指导工作的方向性规定。
虽然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公司法第27条也规定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并没有对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进行界定。
这不能够因为上位法规定的不够明确就去否定下位法的效力。
因此,我认为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两个概念本身并不冲突。
事实上,土地作价入股,也是需要将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新的公司的名下,既然存在主体变更,自然就是一种转让。
(二)既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那么,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25%的限制呢?
我认为应受其限制,原因是这是属于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自然应该受《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
(三)既然是一种转让,为什么又会引发诸多争议呢?
原因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限制;而且还要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经过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及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究竟可不可行呢?
现在能够查到的就是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土地作价的依据,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
持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入股的最高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还有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批复,改制、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业土地作价入股,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
然而对于非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按照市场价交易,而且还受到转让的诸多限制及需缴纳大量的税款,因此实际操作中会存在很大难度。
综上,我认为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除了国土局对改制、股份公司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主体虽然可以依据《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困难。
如何规避这种矛盾呢?建议通过甲公司增资,定向吸收乙公司入股,这样既有开发资金,又有土地,还不受各方面的限制,并可以节省很多费用,不失为一个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