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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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哪些?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资产的界定、处置和评估,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企改革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国有企业在我国一般规模都比较大。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国有企业进行改制。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之后,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说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应当如何处理。

很多人就想要知道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哪些?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资产的界定、处置和评估,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企改革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方式适用的条件是国有企业改变原有的国有性质,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或者被非国有企业兼并;对外租赁经营;企业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采用土地出让或租赁形式。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适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健性领域和基础性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企业改制,并且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留划拨方式适用条件是:(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3)不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4)国有企业兼合国有企业或其它非国有企业后仍为国有工业生产企业或国有企业兼并、合并的对方为濒临破产的企业;(5)国有企业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

保留划拨方式要由有批准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新供土地VS原划拨地,作价出资(入股)有啥区别?

★新供土地VS原划拨地,作价出资(入股)有啥区别?

★新供土地VS原划拨地,作价出资(入股)有啥区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

目前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有两种方式:国有企业改革时,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对企业原存量划拨土地进行处置;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

这两种方式形成的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在产生背景、内涵、权利人、批准权限、适用范围到土地使用年限等方面存在哪些差异?在具体操作中应如何把握?01概念的内涵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有明确界定,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定义,但它与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概念明显不同的是,不是对已有存量划拨土地的处置,而是政府新设立的土地使用权。

02适用范围不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了科研机构转制、事业单位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农垦改革等重大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处置。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的适用范围,根据20号文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什么?很多公司在购买土地修建了公司后,会将土地作价入股,以此来将土地转变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那么土地作价入股需要进行一定的程序以及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处理,主要是就是确保出资的顺利以及各方利益的损失,那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很多公司在购买土地修建了公司后,会将土地作价入股,以此来将土地转变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那么土地作价入股需要进行一定的程序以及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处理,主要是就是确保出资的顺利以及各方利益的损失,那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什么叫土地使用权出资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二、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合法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出资。

▲三、法律特征(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估价结果要备案;(4)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的土地资产必须办理地价评估,经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后,由具备A级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二)企业应当根据土地资产状况和地价评估结果,会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三)土地估价结果和企业拟订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丰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批准;需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上报;(四)企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委托持股合同》、《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概要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概要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市国土资源局梁琰摘要:分析土地授权经营方式的沿革,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适用围和实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适用性,以及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注意事项。

提出了铁路企业改制将普遍使用土地授权经营方式。

关键词:企业改制土地授权经营1.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的延革1995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中,国有企业改革时涉及处置的划拨土地,主要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让和租赁三种形式。

也就是说,改制企业的原划拨土地资产只有在办理出让或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以后,土地使用权才能成为(或在有效时间视为)企业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为适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要求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样性,1996年以后,国务院相继批准对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中国石油和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第一次明确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

1998年2月,原土地管理局〔1998〕第8号令即《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授权经营方式进行处置。

1999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对国有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方式作了进一步的规,进一步明确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主要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五种方式。

同时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方式作为处置土地资产的重要方式,在授权投资机构部普遍采用。

2、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适用围和实质2.1原土地管理局〔1998〕第8号文令指出,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是指“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控股公司、作为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你知道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吗?

你知道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吗?

你知道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吗?土地资产的处置已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企业改制具有重大意义,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关键。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作为土地资产处置的重要方式,在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内部被普遍采用。

下面一起跟金土地小编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吧!一、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对改制的国有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

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

二、特征:1、必须依法审批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2、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主要针对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国家可以采取授权经营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按照《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只对下列企业使用:(1)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2)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3)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集团公司3、取得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无须支付资本金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其资本金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算,这种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全额作为国有资本金授权给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

如何理解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如何理解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如何理解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作价出资作为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但在认识和具体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不少困惑,为更好的理解作价出资,解决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浅见如下,供各位同事参考。

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政府依法划拨,不需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8年12月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国有企业的性质发生很大变化,在改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关于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自己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1999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做了进一步规定: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土地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在土地市场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流转是非常常见的,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进行投资活动,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一、出资或入股方式1.出售土地使用权,取得资金后再进行出资或入股;2.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价值的一部分,用以进行出资或入股。

这种方式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即土地所有权单位)与被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作,同样也适用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相关商业合作。

在出资或入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或股权协议明确相关权益。

三、实施过程1.确定资产价值。

根据有关标准和政策,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或评估。

2.签订合同或股权协议。

制定准确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义务、风险和回报。

3.准备必要的材料。

如土地使用权证、资金凭证等。

4.确认土地使用期限。

1.盈利周期可以加快。

由于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的,如果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进行改善、处理或经营,可以提高土地的价值,加快盈利周期。

2.补充资金来源。

对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来说,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为企业继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3.合作机会增多。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与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寻找更多的合作机会。

1.政策风险。

政策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对土地所有者和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市场需求、规模、价格和销售渠道等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投资回报率下降。

3.经营风险。

经营管理、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方面的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失败。

4.合作方风险。

选择合作方时,可能会遇到不良合作方,或者有合作方经营管理不善、欠缺信誉、违法犯罪等问题,从而导致投资失败。

六、结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这种方式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初级房地产》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初级房地产》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初级房地产》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初级房地产》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导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请大家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一)出资或授权经营使用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新设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二)报批程序提出申请-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初审-备案-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限制(一) 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2条)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投资额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3条)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将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例题·单选题】【2006年真题】M公司取得了某成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成片土地开发,若M公司要转让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应满足的条件是( )。

A.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以后B.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C.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D.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答案】D(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转让合同期限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规定,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等所有权随之转让(房随地走)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规划用途改变,需经土地管理部门与规划部门批准,并调整出让金【例题1·单选题】【2007年真题】下列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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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授权经营的区别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类似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

从法律关系上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的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的不同。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即只有国家作为股东才能取得。

由此看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而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依法转让应当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指出:“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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