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兼职教授聘请及管理办法

兼职教授聘请及管理办法1. 背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我校拟制定兼职教授聘请及管理办法,以便统一管理兼职教授的聘请与管理事项。
2. 聘请程序- 学院提出兼职教授聘请需求,包括聘请理由和聘请期限。
- 学院向校级行政部门提交兼职教授聘请申请。
- 校级行政部门审核聘请申请,确定兼职教授的资质与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 审核通过后,校级行政部门发放兼职教授聘书,并将聘请信息记录在兼职教授管理系统中。
3. 职责与权益- 兼职教授有权享受与全职教师相同的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机会。
- 兼职教授应遵守学校教育教学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按时履行教学任务。
- 兼职教授享有校园内的师资资源和教学设施的使用权。
- 兼职教授有权向学校提出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的建议。
4. 评估与绩效管理- 学院定期组织对兼职教授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学校可以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兼职教授。
5. 维护与解除协议- 兼职教授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 如若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学校有权解除与兼职教授的聘用合同。
6. 管理与监督- 校级行政部门负责对兼职教授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其教学与科研工作符合规定和要求。
- 学院也应加强对兼职教授的管理与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培训。
7. 相关政策与规定- 兼职教授的聘请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要求。
以上为我校拟制定的兼职教授聘请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将根据需要进行完善和补充。
该办法将对提高教学质量和完善教育资源的利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学院与兼职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更好地完成学院的教学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教师是指除学院专任教师以外,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访问、讲座、讲学活动的人员,划分为四个类别:
一、特聘教授: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及在省内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接受学院邀请,在学院从事。
关于聘请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管理办法

关于聘请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管理办法发表日期:2008年4月28日作者:人事处点击:3823次关于聘请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对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我院师资队伍现状及发展需要,各教学系部可根据需要对外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以促进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为使这一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请原则(一)加快学院发展原则。
加强学院对外界的联系,增强学院办学实力,提高科研水平。
(二)促进专业建设原则。
带动学院某一专业的建设,促进相关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三)因需聘用原则。
要根据专业建设特别是重点专业建设的需要聘请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
二、聘请对象与形式1、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为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相关实践经验的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等;或在某一领域有较大学术影响和研究能力的国内外知名人士。
客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为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教授、研究员及国内外知名人士。
2、聘请形式为短期来访和定期指导两种形式。
聘期为兼职教授二年,客座教授五年。
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聘。
三、聘请对象的主要职责(一)兼职教授的主要职责:1、协助系(部)新专业的开发和建设,对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培训; 2、每学期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一次,指导教师知识更新和科学研究,提高教科研水平;3、可以学院作者名义发表学术论文(作品),开展科研课题研究(纵向、横向不限);4、可根据系部工作需要参与指导学生实训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5、可兼一门课程的课堂教学。
(二)客座教授的主要职责:1、每年为我院作一次专题或学术讲座;2、指导我院课题研究和教科研工作;3、为我院改革、发展、建设提出建议。
四、聘请程序各教学系部根据本单位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聘请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的申请。
某某大学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

**大学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为加强我校与校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工作,充分发挥受聘人员的作用,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聘请的条件和要求学校只聘请名誉、客座、兼职教授,不聘请名誉、客座、兼职副教授。
1、名誉教授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曾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名望,关心和支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在过去3年中曾做出或未来3年内可预期会做出实质性重大贡献的国内外各界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
2、客座教授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有较高知名度,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提高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的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且每年能亲身来我校进行讲学、讲座、学术交流或与我校业务合作。
3、兼职教授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的专家学者,能在我校担任并完成固定的工作量,例如课程教学、指导研究生或联合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帮助争取科研经费,或有效提升业务部门管理水平,或固定的教学、科研工作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上(或完成相当工作量)。
4、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应慎重、严肃,不得滥聘;聘请兼职教授应以工作需要为依据,以实质性工作量和贡献为聘用标准。
二、名誉、客座和兼职教授职责名誉、客座和兼职教授应有选择的履行以下职责:1、以各种方式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2、能够经常来我校讲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3、能够对我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具体指导;4、合作开展科研工作或联合申报国内外科研项目;5、承担课程讲授、科研项目、研究生导师工作;6、担任学科或学院顾问;7、帮助学生就业;8、推荐高尖人才;9、在筹集办学资金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能给予学校具体的支持;10、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提出建议。
三、聘期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兼职教授的聘期可视具体工作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
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XXXX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推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学科对应、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
受聘专家能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实际贡献,能够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任范围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
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社会知名人士,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或社会事业中取得突出业绩,在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德高望重的国(境)内外知名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二)客座教授一般是担任或曾经担任有社会影响力的学术职务的国(境)内外教授、研究员或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学者、或在大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学者。
(三)兼职教授一般是品德高尚、学术成果突出、社会知名度高的国(境)内外知名高校教授、研究员,或研究专长与学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同时担任政府机构或智囊机构负责人。
三、工作职责(一)指导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发挥本人在所从事领域的影响力,共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二)协助指导和培养学校青年教师成长成才。
(三)讲授本领域的发展新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
(四)积极向国(境)内外介绍、宣传学校,争取援助,推动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四、聘任程序(一)学院推荐。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聘任人员范围,经与拟聘人员前期沟通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选择推荐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是有利于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的人选,并连同《XX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个人简历等材料报人事处。
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管理办法

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许多大学开始聘请外聘教师和客座教授为学校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提供支持。
然而,外聘教师和客座教授的管理问题逐渐浮现,并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其行为和权益保障。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他们的聘任与管理合规,保障其工作权益,提升学校教学和研究水平。
三、聘任程序1. 学校将根据自身需要和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的专业背景进行招聘。
相关教学单位提出招聘需求,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和人才招聘渠道公布招聘信息。
2. 应聘者须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和教学、研究经历,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组织专家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和评审,综合考察其教学能力和研究水平。
4. 学校将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聘用的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四、权益保障1. 薪资待遇: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的薪资待遇应与其教学和研究水平相匹配,具体待遇由学校与个人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工作时间:学校和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应明确工作时间和双方的职责和义务,以保障教学和研究工作的高效推进。
3. 工作条件: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教学和研究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等相关设备和资源。
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也应合理利用学校提供的资源。
4. 学术自由:学校应尊重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的学术研究自主权,不得干预其学术观点和研究方向。
5. 评价考核: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评价考核机制,对其教学和研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以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
五、责任和义务1. 学校的责任:学校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薪资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的权益。
2. 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的责任: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应按时履行教学和研究工作,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确保教学质量和研究成果。
六、管理与评估1. 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外聘教师及客座教授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聘用、绩效评估等环节。
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为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办学实力,学校特设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岗位,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一)名誉教授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
2.对生物医药行业做出公认贡献并产生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二)兼职教授兼职教授是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的发展需要;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合作开展研究生培养,每年来校工作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
(三)客座教授客座教授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能在学校开展学术活动或联合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提高的专家或政府、企事业高级管理人才。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建设需要;2.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3.每年有一定时间来学校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
二、聘请程序(一)提出人选。
院部系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审批表》。
国(境)外海外学者的资格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二)学校审批。
院部系将《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审批表》交学校人事处审核,拟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的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组讨论通过。
(三)授聘仪式。
院部系举行授聘仪式,并颁发聘书。
三、岗位职责(一)名誉教授: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重大工作提供咨询,开展学术活动,联合培养研究生。
某某大学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

某某大学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某某大学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为了提高某某大学的教学水平,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特制定了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名誉教授的聘任1. 名誉教授是指具有丰富教学或研究经验,享有较高声誉和学术地位的专家学者。
学校可以根据其在相关领域的学术贡献和声誉,邀请其担任名誉教授。
2. 名誉教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终身,名誉教授有权利参与学术研究活动、指导学生研究,并享有一定的学校资源和待遇。
3. 名誉教授应当遵守学校的学术规范和纪律,不得利用学术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名誉教授资格。
二、客座教授的聘任1. 客座教授是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经验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学校需求,邀请其来校任教或进行学术交流。
2. 客座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具体聘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校将为客座教授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报酬。
3. 客座教授需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和要求履行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学校机密信息。
三、兼职教授的聘任1. 兼职教授是指具有一定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可在学校担任兼职教职,参与相关教学和科研工作。
2. 兼职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具体聘期可根据学校的教学需求和教授个人意愿进行调整。
兼职教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和报酬。
3. 兼职教授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遵守学校的教学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得从事与学校工作相冲突的活动。
以上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和监督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并向全校师生公布。
学校将定期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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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学科建设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对兼职教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聘任原则:按需申报,择优聘用,学校聘任,学院管理。
第三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和学者担任的职务。
其中,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一般为在国内比较著名的高等院校或在重要的科研院所、党政机关、大型企事业等单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教授。
客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为在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高学术声誉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聘任条件: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院士或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年龄可酌情放宽;
3、热心教育事业,对推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和作出实质性贡献。
第五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工作职责和任务
1、指导参与学校开展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或参与筹建新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建设等工作;
2、联合培养研究生,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为
学校师生开设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
3、合作培养青年教师,在学术、科研、教学等方面给予指导;4、参与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或研究工作;
5、加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第六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程序
1、申请。
由聘请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师资现状提出书面报告(或由学校提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申报表》,对拟聘请对象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
2、呈报。
学院将申报材料(含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学历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学术业绩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对聘请国外专家、教授为我校客座教授时,需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3、审批。
人事处审核材料,报学校审批。
4、颁发聘书。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书由学校统一制作。
授予仪式由申请学院主办,聘书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颁发。
第七条聘任期限
1、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受聘者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如有违背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2、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应办理续聘手续。
由聘请学院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
未办理续聘手续的,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
第八条管理和考核
1、聘请学院负责对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要加强同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聘请学院可根据需要对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进行聘期内考核。
如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学校有权解聘。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不享受校内教授的工资福利待遇;担任一定教学任务(或指导研究生)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酬金由聘请学院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协商,由学院支付。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的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