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还需担责吗?

行 贷 款3 0 00 自有 的 一 占价 2 0 90 万 应 银 行 的 务 协 作 单 位 银 行 与 凯
。
,
,
期 亦 为 借 款 期 限。 借 款 合 同期 限届 满 后 ,鸿 昌 物 流 公 司 因 资 金 紧 张 , 无 法 按 时 还 款 ,于 是 双 方协 商推 迟还 歉 期 限 和 保 证 期 1 个 月 ,并 征 求 凯 东 2 公司 的意 见 ,请 求 其 继 续 提供 担 约定保证 保 。 凯 东 公 司 表 示 同 意 , 但 三 方
同 意 的 ,保 条 的 规 定 ,担 保 人 凯 东 公 司 不 再 承 险。所 以主合 同变更后 ,未取 得担保
。
保证 合 同 担担 保责任 。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原 有 的担 保 合 同 失
毫 。 ” 本 案
二 、主合 同 变更 的还 款 期 限仍 在 效 。本 案 中 ,不能 因为主合 同债 务延
未 重 新 签订 合 同 ,也 未在 原 合 同
上签 字。 1 个 月 期 限 届 满 后 , 因 经 济 2
危 机 市 场 发生 变 化 ,鸿 昌物 流 公 司 经 营 困难 ,资 不 抵债 ,被 宣告 破 产 。 银 行 遂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作 为担 保人的 凯东公 司偿 清贷款。
,
但 主 合 同 同赖 以存在 的基础 完 全改 变 了,由于 变更后 的主合 同出具书 面 同意 继续担
鸿 昌物 流 公 主债 务的履 行期 限涉 及到担 保人 的主 保意 见 ,那 么 ,担 保人 凯东公 司 的担
协 议 后 , 曾 要利 益所在 ,还 款期 限的 改变 ,会影 保责任 免除。 固
届 满 后 ,鸿 担保人 的保 证期 限 内,担保 人依据 原 长 的履 行期 限 尚在 原担 保合 同约定 的
担保制度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

担保制度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在商业活动中,担保制度是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手段。
通过担保,借款人可以得到资金支持,而担保人则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然而,当担保合同中的主合同发生变更时,担保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本文将探讨担保制度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并分析在变更情况下应如何保护担保权利。
首先,我们先了解什么是担保制度和主合同变更。
担保制度是指借款人在进行融资活动时,通过提供担保,以增加债权人对债务归还的信心。
主合同是指担保合同中所涉及的原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主合同的变更可能包括债务金额的变动、利率的调整、还款期限的延长等。
当主合同发生变更时,担保权利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首先,担保的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化。
担保合同一般明确约定了债务的范围和金额,当主合同发生变更后,债务的范围和金额可能会有所变动,因此担保的范围也需要进行相关调整。
其次,变更后的主合同可能会对担保人的责任产生影响。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对借款人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如担保借款的归还等。
然而,当主合同发生变更后,对借款人的责任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也可能会相应变动。
因此,担保人需要对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主合同变更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担保人的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担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主合同变更通知书,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担保人及时了解相关变动,并根据变动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其次,担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权保全工具,如抵押物或质押物等。
这样即使主合同发生变更,担保人仍然能够通过担保物来维持自身的权益。
同时,担保人还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制定补充合同,明确担保人在变更情况下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担保权利的有效实施。
此外,担保人还可以通过监督和参与主合同变更的过程,保持对债务的了解。
当主合同发生变更时,担保人可以要求参与变更合同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024年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可以有效(含)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可以有效(含附件)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债权人):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鉴于:2.丙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现各方经协商一致,就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担保范围1.1丙方担保的主合同债务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1.2丙方担保的主合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担保方式2.1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第三条担保期间3.1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3.2甲方有权在担保期间内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担保责任的免除(1)主合同债务已履行完毕;(2)甲方同意放弃担保权利;(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违约责任5.1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5.2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7.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等情形,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应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债务⼈不履约时,并不是所有的保证⼈都承担保证责任,即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免除基于债权⼈和债务⼈的前期⾏为及债权⼈怠于追索的⾏为,法律规定保证⼈免责,但是在债务⼈破产等特殊情形下,保证⼈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本⽂通过最⾼法院案例阐述免除保证责任的⼏种情形及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因保证合同⽆效及意思表⽰瑕疵免责1.担保合同⽆效的,保证⼈部分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2.主合同当事⼈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主合同的双⽅当事⼈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骗取保证⼈提供保证,或者保证⼈受⼀⽅当事⼈的⾏政命令⽽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是主合同双⽅当事⼈实施了恶意串通⾏为,⾜以使保证⼈受骗上当。
如果是双⽅当事⼈各怀不同的⽬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的过失⽽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过错。
3.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或第三⼈。
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与保证⼈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
如保证⼈因受主合同债务⼈的欺诈、胁迫⽽与债权⼈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的利益;⼆是保证⼈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对主合同双⽅当事⼈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的,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往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
那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担保人的责任不仅限于担保有效之时,而且扩展到担保无效之时。
通常,在实践中将担保无效时的责任称之为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
担保人所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有:(1)责任发生于担保无效之时;(2)责任的有无、大小与担保人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大,责任也大,过错小,责任也小。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将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分成以下几种:一、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合同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借款人与出借人协议延长还款期限,担保人是否仍承担担保责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借款人与出借人协议延长还款期限,担保人是否仍承担担保责任?篇一:借款担保协议借款担保协议借款方:身份证号码:担保方:身份证号码:出借方:身份证号码:就本协议当事人的借款,出借担三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达成如下事宜:1.借款方于年月年月日向出借方的借款,借款金额为Rmb元(大写:)。
2.还款方式:(1)□现金□银行转账,银行账号:□其他(2)□一次性还清所有本息;□分期归还:借款方在借期内分个月,Rmb元/月偿还;3.借款利率:□否□是,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倍,即4.35%的倍。
4.如出现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5.借款人需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6.出借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7.担保人权利和义务:(1)为确保借款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2)对本协议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承担担保责任,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3)担保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
8.违约责任:(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可依法行使对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3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3)担保人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澄清了担保法的模糊规定。
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明确了反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权利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对于反担保,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反担保人的范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二是反映担保的方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关于合同变更与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实践中的理解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凡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只有在主合同客体和内容变更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人认为,担保法规定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更新。
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作了详细的说明,这一解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解释符合保证责任的附随性原理。
但这里只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情况,而没有包括合同标的的变更。
因此,变更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主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协商对主合同的部分进行了变更,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虽然变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关于保证的12个变化
《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变化较大,下面我们探讨下《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
变化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变化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681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院2019年11月8日公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54条规定: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
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
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变化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是否有效
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是否有效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
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
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
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
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⑴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原则。
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背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
⑶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始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
⑷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赞成方的'观点有: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则。
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
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在商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顺序有时会出现倒置的情况,即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订在后。
这种特殊的情形引发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此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主合同是指在两个或多个相关合同中,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而担保合同则是从合同,它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保障主合同中债权的实现而订立的合同。
那么,当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答案并不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从法律原则和理论角度来看,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通常是依赖于主合同的。
因为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如果主合同尚未成立,那么担保的对象也就不存在,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不能仅仅因为签订顺序的倒置就一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能够证明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各方对于主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和共识,只是后续才以正式的书面形式签订主合同,那么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得到认可。
比如,在担保合同中已经详细描述了主合同所涉及的债务种类、金额、履行期限等关键要素,且在后续签订的主合同中这些关键内容与之前的约定相一致,那么可以认为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即使主合同签订在后,但如果担保人在主合同签订时对其内容表示认可,并且没有提出异议,也可以视为担保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有效。
但是,如果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于主合同的关键内容尚未确定,或者在后续签订主合同的过程中,主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更,而这些变更没有得到担保人的同意,那么担保合同的效力就可能存在问题。
例如,主合同的债务金额大幅增加、履行期限延长或者债务性质发生改变,而担保人对此并不知情或不同意,此时担保人可能会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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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只是口头同意愿意继续提供担保,而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也没有在原合同上签字,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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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签合同和合同担保人,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我们在很多合同中都需要合同担保人,担保人也担任着很重要的角色责任。
那么,大家知道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
▲变更合同担保人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
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
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
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
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
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依其规定,
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
《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