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专利法创造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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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专利的“创造性”是专利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它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向专利申请提供保护的基本要素之一、本文以一个虚构的专利申请案件为例,详细介绍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案例背景:专利申请人申请了一项新型折叠自行车的专利。

该发明通过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一个折叠机构,使得自行车可以快速折叠和展开,方便携带和存放。

现在需要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1.了解先有技术:首先,需要了解该领域之前已经公开的相关技术,即先有技术。

在本案例中,需要了解自行车的折叠技术以及已有的折叠自行车设计。

2.确定发明技术特点:对比先有技术,分析该发明的技术特点,即发明的创新点和差异之处。

在本案例中,可以确认发明技术特点为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了一个折叠机构。

3.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奥利奇判别法是判断专利“创造性”的常用方法。

它要求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与先有技术相比,必须具备“技术方案在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的特点才能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的三个步骤可以进行专利“创造性”的评估:(1)确定最接近先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先有技术中找出与该发明最接近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例中,找到已有的折叠自行车技术。

(2)确定发明与最接近技术方案的区别:对比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发明的具体创新点。

在本案例中,发明的创新点是在车架连接部位添加折叠机构。

(3)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在技术上具有非显著技术进步:根据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该差异是否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在本案例中,添加折叠机构可以提高自行车的便携性和存放性,因此可以认定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可以得出专利“创造性”的初步判断结果。

专利“创造性”的运用:基于以上的判断结果,可以运用专利“创造性”进行以下操作:1.提交专利申请:如果初步判断显示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其核心要求是新颖性与创造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含义和重要性,以及如何评估一项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一、新颖性的要求新颖性是指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在全球范围内没有任何人在任何媒体上进行公开。

也就是说,发明的技术或方法不能已经公开出现在任何书籍、杂志、报纸、专利文件、学术演讲、公开展览或公共访问的互联网站点上。

只有具有新颖性的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通过进行专利检索来完成的。

在专利检索中,专业的专利检索员会通过检索各种专利数据库,来查找与申请发明相似或相同的现有技术。

如果发现类似或相同的技术已经存在,那么该发明就不再具有新颖性,无法通过专利审查。

二、创造性的要求除了新颖性,专利申请还需要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发明对于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发明的技术水平不属于专业人士的普遍知识;其次,发明对于专业人士来说是有实际可行性的。

要评估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专利审查员会进行所谓的“明显性测试”。

在明显性测试中,审查员会将发明与先前公开的技术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差异和创新,使其超越了现有技术的水平。

如果发明的差异无法超越先前的技术,那么它将被认为缺乏创造性,无法通过专利审查。

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的基本要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果一个发明已经在公众领域进行了公开,并且缺乏创新,那么没有理由为这个发明授予专利权。

保护专利只有在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专利的授予可以为发明人带来多重好处。

首先,授予专利意味着发明人可以享有独家权益,可以阻止别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许可使用他们的发明。

其次,专利可以带来商业利益,发明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或出售专利获得经济回报。

此外,专利也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然而,只有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摘要:现行《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以及《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均未对由”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以及有限的试验”到”显而易见性”的导出原则或步骤进行规定,可能导致专利审查结论不一致。

本文根据相关概念以及具体审查案例,对”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与发明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判断原则和具体判断步骤的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专利法创造性显而易见性一、引言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则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若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得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规定,显而易见是不超越技术的正常发展进程,而仅仅是简单的或合乎逻辑的由现有技术得到,即不包括超出期望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的任何实践技能或能力。

然而,并非所有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试验所获得的发明都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在阅读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事后分析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不能简单运用”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而武断得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指出,打火机空滑薄轮的半径大于边轮及磨轮的半径,因此,轻按时手指只能触及空滑薄轮空转,边轮及磨轮不能转动,只有用力往下压,就能通过手指往外凸出的肌肉触及边轮,从而驱动边轮带动磨轮转动,由于儿童的指力较小,手指没有凸出的肌肉触及边轮,只能拨动空滑薄轮空转,故可防止儿童点着打火机。

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空滑薄轮的半径比边轮的半径大0.7mm~2.5mm。

浅析我国专利创造性标准的完善

浅析我国专利创造性标准的完善

浅析我国专利创造性标准的完善摘要: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与新颖性、实用性相比,它是最难判断的,因为它是最具主观性的。

本文通过成本收益分析,认为现在我国专利创造性标准应该完善,提高创造性的标准更符合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更有利于专利制度健康发展。

关键词:专利;创造性;成本收益分析一、专利创造性概述(一)专利的概念专利制度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科学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其公之于众,以利于技术交流和转让的一项制度。

[1]专利制度是几乎各个国家都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是随着技术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发展起来的。

[2]专利(patent)一词源于拉丁语 literae patents,其原意是公开的文件或公开的证书,是中世纪西欧一些国家的王室用来表示所颁发的某种特权的证明。

[3]专利制度起源于意大利,当时专利权的授予仅仅是封建君主给予恩赐的一种手段。

[4]由此可见,专利是国家颁发的证明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有专有权的证明文件,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二)专利法中创造性的概念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也就是说,一项发明要想被授予专利权,就要满足专利的三性。

一项发明要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就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3条的规定,尽管—项发明与102条的情况并不完全一致(即符合新颖性的要求),若专利申请内容与先有技术的差异对于一个在本技术领域中具有一般技能的人来说在发明完成时从整体上讲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缺乏非显而易见性。

[5]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对非公知公用的实用技艺、产品、引擎、机器和设计,及其改进,给予最长14年的专利权保护,这里并没有提及创造性这个要求。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作者:黄海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7年第05期摘要:创造性位于专利系统的核心地带,是“专利系统的最后看门人”。

创造性的意义在于,既能够防止显而易见的、非实质性的发明享有垄断权,又能够使得真正对于现有技术有贡献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从而促使发明人愿意公开其发明创造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本文结合创造性的立法本质,具体分析专利审查过程中创造性判断的思路,为申请人在进行发明以及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时,把握其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专利法;创造性;三步法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5-0225-02专利法规定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位于专利系统的核心地带,是专利审查和专利代理最为重视的内容之一。

创造性的意义在于,既能够防止显而易见的、非实质性的发明享有垄断权,又能够使得真正对于现有技术有贡献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从而促使发明人愿意公开其发明创造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1 专利法中关于创造性的相关规定1.1 中国与国外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含义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概念,即“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从这里可以看出,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不仅要不相同,还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简单地说就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应当是非显而易见的。

所谓“显著的进步”,简单地说发明应当具有有益效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一个发明创造具体到申请文件中的表现形式来看,专利法中创造性所考察的“发明”,是指权利要求书所请求保护的发明,那么在明确了中国专利法中对一个发明的创造性的考察,是落脚于在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上之后,可以理解,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就是需要将该发明的每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

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之“显著的进步”

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之“显著的进步”

第16卷 第12期2019年 12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12Dec. 2019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之“显著的进步”李彦涛(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92)摘 要: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包括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要件,但随着创造性判断方法的发展,特别是审查指南引入三步法,“显著的进步”这一要素已经被“吸收”进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之中,造成理论上逻辑的不严密和实务中的虚化,所以应当对该款规定修订为非显而易见性。

关键词: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非显而易见技术效果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0引言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4年制定以来,按照大体每八年修订一次的频率,分别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专利的授权实质条件,又称为专利性,是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内的“三性”,一直是专利制度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从历次专利法的修订来看,较少涉及“三性”条款的修改。

2008年,新颖性曾因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概念的变化从相对新颖性变为绝对新颖性,而作为更重要的条款——涉及创造性的第22条第3款却从来没有修订过。

当然,专利法条文未作修订并不表明我国专利法对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和标准一成不变。

事实上,由于创造性判断的复杂性,一般专利法都只做简单的抽象的规定,具体如何衡量留给专利局的审查实践或法院的司法实践去解决[1]。

我国对于创造性判断的具体操作规则记载在《专利审查指南》(下文简称审查指南)中,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作为部门规章并非司法审判的依据,但由于《专利审查指南》提供了对创造性的判断规则最权威和详细的规定,是指导专利审查实践的依据和事实上的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

因此,应当说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上下互动,共同作用构成了创造性判断的依据。

但审查指南经历数次修改之后,其涉及创造性判断的内容日益丰富,而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对创造性的规定方式的外壳已不足以容纳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

浅析创造性评判中准确发明确定技术问题

浅析创造性评判中准确发明确定技术问题

浅析创造性评判中准确发明确定技术问题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创造性的概念: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我国《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2节规定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概念: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从上述的概念可以看出,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了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方法,即“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指南》规定了第三步,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换而言之,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结论则可以得出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结论则可以得出发明是否显而易见。

随后,《指南》规定了通常认为现有技术存在上述启示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并且,举例说明了公知常识的两种情形: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规定:“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i)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关于公知常识的定义,一直以来普遍认为指南对其的规定表述简单,对公知常识的内涵或者外延不清晰,审查界、司法界有许多相关的研究成果。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针对新的技术方案、新的产品或其改进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进行保护的专利。

它所保护的是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非意识形态等非技术性的内容。

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中的重要要素。

下面将从几个案例来探讨如何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

案例一:电子烟电子烟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新型烟草产品。

它通过蒸气来模拟吸烟的感觉和口味,从而避免了传统烟草所带来的健康问题。

发明人的初衷是希望能够为吸烟者提供一种更加健康的选择。

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提出了电子烟的组成部分包括电源、加热元件、口感模拟器、蒸气化室和吸入嘴咀等芯片技术。

由于电子烟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原理与传统烟草完全不同,因此可以认为该专利具有创造性。

案例二: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基于先进的传感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的新型汽车。

实现自动驾驶需要包括多种技术,如传感器、控制器和人工智能等。

发明人通过研究这些技术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调整,实现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实现。

由于该技术的应用和实现具有较大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可以认为是一项创新的技术方案。

案例三:智能家居系统智能家居作为一种新型住宅技术,综合运用多种感知设备、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算法,实现了住宅自动化与智能化的升级。

发明人通过设计学习算法,实现从用户的日常生活中获取数据并通过云端算法分析得出用户的偏好与需求。

通过将数据分析与各类智能硬件相连接,实现了智能家居系统的智能化与自动化,更进一步的优化家庭的生活体验与电力消耗。

因此,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创造性是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要素。

通过研究案例,可以发现申请的发明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现有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差别,或是能够应用现有技术方案实现的新型技术方案。

这对专利申请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发明专利申请的意义与目的。

此外,还可以考虑发明专利的技术水平、技术领域和应用范围等方面的判断。

越高的技术水平意味着越难实现和解决问题,但同时也意味着其对现有技术方案的改进和创新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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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专利法创造性研究
发表时间:2019-07-31T12:04:00.68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5期作者:谢文为[导读]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广东清远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摘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开展,专利申请量呈现了迅猛的增长,这也对专利申请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关键,也是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的体现。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

《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发明创造的质就是一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

世界上的发明创造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在它们的特征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

因此,发明创造的质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

就是说,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

属性就是一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的属性是发明创造规定性特征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发明创造的属性去认识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的。

发明创造不仅有规定性特征即质的特征,还有量的特征。

发明创造的量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数值表示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量的规定性特征同发明创造质的规定性特征一样,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发明创造不可分离。

一方面,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没有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脱离开发明创造的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发明创造量的特征,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量的特征和发明创造不是直接同一的。

质的特征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发明创造改变了自己的质,就意味着该发明创造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

量的特征则不同,同一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

第二、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

量和质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

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

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

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

质把不同发明创造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发明创造从量上区别开来,量和发明创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质的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发明创造的认识中,确定现有技术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前提,以现有技术为前提认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质,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基础,认识发明创造的量是对发明创造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认识发明创造的质是由确定现有技术开始,再由质进到量。

任何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既有质又有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质和量是有区别的。

质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成为某种发明创造而不是其他发明创造。

质发生了变化,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

而量则不同,同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有不同的量。

量发生了变化,是指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发生了具有新颖性的变化。

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又是相互联系的。

质决定量,没有一定的质就没有一定的量,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规定着量的范围。

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质的条件,质总是一定量的质,量制约着质,没有量也就没有质。

质和量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就是“度”。

度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的统一,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阈值点或临界点。

阈值点或临界点是一定质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会发生质变。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理解发明创造时,都必须注意正确选择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再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如果未能正确的选择现有技术,则绝不可能把握好“适度”的原则。

在正确选择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

三、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从哲学上讲,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创造性的变化包括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发生了非显而易见的变化。

审查指南认为,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则该发明创造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变化就没有创造性。

但是,从哲学的角度看,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即使是显而易见的,或者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即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变化导致其属性超出了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该发明创造就必定具有创造性。

反之,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变化导致其属性没有超出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则该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使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不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其也没有创造性。

在一份制备硫代氯甲酸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催化剂羧酸酰胺和/或尿素相对于每1mol的原料硫醇,其用量为>0至100mol%;一项制备硫代氯甲酸方法的否定之否定发明,采用了催化剂用量(0.02~0.2mol%),提高产率11.6~35.7%,大大超出了限定范围之外的产率。

尽管该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可能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观察、认识到的,但由于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现有技术的否定之否定,导致其属性超出了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即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因此,该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四、总结
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关键,也是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的体现。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参考文献
[1]海峡两岸专利法国际化之比较[J]. 朱晓勤,张荣鼎. 福建法学.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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