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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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变更与追加的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变更与追加的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变更与追加的法律要求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项目进行变更和追加。

这些变更和追加将对工程进展和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筑工程变更与追加的法律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变更与追加的法律要求,以帮助相关人员正确处理此类问题。

一、法律依据及适用原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律作为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建筑工程的变更和追加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建筑工程的变更和追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工程的变更和追加提出了具体要求。

变更和追加必须经过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和批准。

同时,变更和追加的费用应由发起方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

3. 合同约定:合同是建筑工程变更和追加的重要依据。

建筑工程合同应对变更和追加的程序、标准、费用等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

二、建筑工程变更的法律要求1. 合法性要求: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批准手续要求:变更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获得相关证明和许可。

3. 设计要求:变更必须经过重新设计,确保变更后的工程仍然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4. 合同约定要求:变更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包括费用、工期等方面的变更应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三、建筑工程追加的法律要求1. 法律依据要求:追加工程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权益和权限。

2. 审核批准要求:追加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核和批准,确保追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合同约定要求:追加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包括费用、工期等方面的追加应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四、合同变更与追加案例某工地的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基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要进行变更。

根据法律要求和合同约定,施工方重新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法律规定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法律规定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验收、监督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其中,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在遇到工程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变更时,主持对变更后的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记录,并诚信地向建设单位交代设计文件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实施过程中遇到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变更时,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按照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这两条规定明确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遇到工程变更时应如何协作,如何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重要合同文书,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双方责任、权利以及变更管理等方面内容。

在工程变更管理方面,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工程变更应当经过书面确认,变更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工程价格、工程工期等相关内容,并经过双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这一规定保证了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可以避免因变更而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第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必备手续,也是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任何更改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这一严格的规定保证了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保证了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文件,也是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需要提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其中需要明确工程的设计变更情况、施工变更情况、验收合格情况等内容。

这一规定保证了工程变更的记录和追溯,也为后期维修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工程施工过程变更规定

工程施工过程变更规定

工程施工过程变更规定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

1.3 工程施工过程变更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利益、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因素。

二、变更范围和条件2.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变更:(1)因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2)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工程变更;(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的工程变更;(4)其他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工程变更。

2.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1)变更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2)变更内容导致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无法实现的;(3)变更内容增加工程投资较多的;(4)变更内容对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不予变更。

三、变更程序3.1 变更申请(1)发包人或承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向对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范围和可能对工程的影响。

(2)变更申请应在变更发生前提交,特殊情况除外。

3.2 变更审查(1)承包人收到变更申请后,应立即组织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2)发包人收到审查意见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3 变更实施(1)发包人和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价款、工期等事项。

(2)变更协议签订后,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协议调整施工计划,并报发包人备案。

(3)变更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密切配合,确保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变更管理4.1 变更文件管理(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变更文件管理制度,确保变更文件的完整、准确、真实。

施工中的变更管理及相关法律规定

施工中的变更管理及相关法律规定

施工中的变更管理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由于各种原因,施工中可能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而合理有效地管理这些变更对于保证施工质量和无效增加成本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施工中的变更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施工中的变更管理施工中的变更管理涉及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或材料等方面的修改。

以下是变更管理的一般步骤:1. 变更的提出:当施工中需要进行变更时,施工方或业主应提出变更请求,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2. 变更的评估:一旦接受变更请求,需要对变更进行评估,评估包括对变更对施工工期、质量和成本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

3. 变更的协商:施工方和业主在变更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就变更的实施方式、变更费用的支付以及变更后的工期等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

4. 变更的批准:一旦变更协商达成一致,需要经过合同相关方的批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确保双方对变更的内容和费用等方面达成共识。

5. 变更的实施:变更协商一致后,施工方按照变更要求进行修改和调整,确保变更的顺利实施。

6. 变更的记录:每一次变更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费用、影响等方面的信息,以备日后审计和纠纷解决之用。

二、相关法律规定在变更管理过程中,施工方和业主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变更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1. 合同法:变更管理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释合同等方面的要求。

双方在进行变更管理时应该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操作。

2. 建筑法律法规:施工中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建筑法律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3. 工程招标投标法:当施工中的变更涉及到合同价款的变更时,双方需要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和支付。

4. 环境保护法:当施工中的变更涉及到环境影响时,双方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保护环境,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工程变更的相关管理规定(3篇)

工程变更的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

第三条工程变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及时、高效、便捷原则;(四)节约、环保、安全原则。

第四条工程变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变更申请;(二)审查变更申请;(三)批准变更申请;(四)实施变更;(五)变更确认。

第二章变更申请第五条工程变更申请应当由变更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人应当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变更原因;(二)变更内容;(三)变更范围;(四)变更涉及的相关单位;(五)变更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六)变更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七)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七条变更申请人应当在变更发生前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审查变更申请第八条工程变更申请的审查由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九条审查变更申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查变更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二)审查变更内容的合理性、必要性;(三)审查变更范围是否明确;(四)审查变更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五)审查变更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等是否合理;(六)审查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是否充分。

第十条审查变更申请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批准变更申请第十一条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批准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变更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批准,并应当向变更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变更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五章实施变更第十四条变更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变更实施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工程变更管理的法规

工程变更管理的法规

工程变更管理的法规工程项目中难免会出现变更的情况,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同时避免造成损失,需要进行科学规范的工程变更管理。

在我国,工程变更管理受到相关法规的制约和监督,下面将介绍一些与工程变更管理相关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各项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在建筑工程中若发生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变更管理,确保变更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其中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各项质量管理要求。

在进行工程变更时,必须考虑变更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确保工程质量不受损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关键法规之一,其中规定了建筑工程必须符合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在进行工程变更时,必须考虑变更对工程安全生产的影响,确保变更不会带来安全隐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基本法规之一,其中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程序和要求。

在进行工程变更时,若需要重新进行招标投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变更过程的公开透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规之一,其中规定了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在工程项目中,变更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避免口头变更引发的纠纷。

以上是一些与工程变更管理相关的法规,工程项目中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合理科学地进行工程变更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工程项目相关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做好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法律规定解读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法律规定解读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法律规定解读建筑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正式开展工程施工前,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的行为。

设计变更的管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风险以及满足业主需求至关重要。

为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设计变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设计变更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是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该法,设计单位在变更设计时需要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设计完成后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同时,设计单位需在变更设计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即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备案、报批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1.2 相关标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变更还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标准规范,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程序》、《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审核与审批规定》等。

这些标准规范对设计变更的程序、要求和审核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程序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设计变更申请、审核、批准和备案。

具体程序如下:2.1 设计变更申请建设单位作为设计变更的申请人,需向设计单位提交书面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申请材料,如设计变更说明书、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等。

申请材料应包括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变更后工程的安全性等内容。

2.2 设计变更审核设计单位收到变更申请后,将进行设计变更的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变更设计的合法性、可行性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

设计单位可依法利用专家意见、技术论证和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3 设计变更批准设计变更审核通过后,设计单位将审核意见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设计变更。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建筑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补充的情况。

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虽然有时不可避免,但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各方利益。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规定。

一、建筑法规中的设计变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设计的变更应满足以下要求:1. 设计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

2. 设计变更需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审批,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3. 设计变更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变更后的设计方案不会对相关环境和利益相关方产生负面影响。

二、设计变更的程序及相关责任1. 设计变更的程序设计变更的程序涉及以下几个环节:(1)变更申请: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合理性。

(2)评审审批: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经过设计审查、技术评审等程序,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3)变更设计:经过审批后,设计单位根据变更要求进行设计方案的调整、更新,形成变更设计。

(4)变更施工:经过设计变更后,需要进行相应的施工调整,确保新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安全。

2. 相关责任在设计变更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主要有:(1)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负责进行变更设计。

(2)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需要负责申请变更、组织评审审批,并保证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需要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并对变更后的施工进行监督。

三、设计变更的风险与控制设计变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求,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控制设计变更的风险,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 合理规划:在项目初期,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制定合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尽量减少后期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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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相关法律规定英文词条名: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第七+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6.《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L)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法律性质的分析英文词条名:权利与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在民法中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其实质均是定性地设计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其实质都是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而展开其次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再次是“设计”处理权利和义务冲突保障机制,从而达到“公正”的目的。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公平合理是基于签订合同时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条件下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也是以此为基础的。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这种静态的前提条件往往会因为工程发生变更而被打破,为此有必要在新的承包范围、在新的设计标准或在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这需要以事先约定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程序来保证。

施工承包合同与一般其他合同相比,处理变更事项的程序条款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无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列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相关前提条件动态变化中更充分、更全面地体现公平和合理。

工程变更主要来于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人鉴于现场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

例如结构形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他特殊设计的变更等。

第二类是改变工程尺寸或工程质量的重要变更。

例如改变标高、位置等。

第三类是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变更。

而按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发包人提出的“新增工程”。

承包人按照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如果因此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可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但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主要是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来体现,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而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

工程签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的确认,即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认的签证;另一类则是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对变更的事实所需要的费用和延误的时间予以确认的签证。

静态的工程造价是签订合同时的工程合同价款,工程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动态的工程造价则是通过在工程合同价款的基础上以工程追加合同价款调整来实现的。

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增加的合同价款。

它们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关系如下: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增减而引起的增减的工程价款+/-施工条件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索赔的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计价中的法律规定英文词条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动态变化主要是通过工程变更形式来体现的,而工程变更往往是通过工程签证来锁定的。

就法律角度而言,工程变更签证应视为是对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合同。

根据工程变更签证的具体程度,工程变更签证可大体分为三类:L )如果工程签证不仅对于发生的变更事实予以肯定,而且对于发生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也予以确定,则按签证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这类工程签证是最有利于维护承包人利益的,这种定量的约定,无论其与定额有什么差异,均是合法有效的。

除非在规定的时期内,对方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以“约定内容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并得到支持的除外。

2 )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但未对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的工程签证,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价款、工期、质量)是对应于施工合同承包前提的,所以,其关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并非自然适用于变更部分。

所以,这类工程签证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签证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补充的合同,而合同生效后,若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是根据本地建筑业市场的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畴,是推荐性规范,并非属于强制性规范。

所以,当工程签证对价款没有确定,是参照而不是按照政府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并且是签订合同时而不是发生争议时计价。

3 )既没有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也没有对变更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但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能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的,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情况对承包人最为不利,没有工程签证明确肯定该变更的事实的发生,但承包人主张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坤列明的工程量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应当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只要经过举证、质证等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量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情况,就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就属于其自身超设计图纸施工或者质量未达到要求返工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如果定性问题解决后,定量问题即承包人在施工中实际付出的人工费和原材料费以及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综上所述,只要发生工程变更,就可能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就存在一个对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问题。

因此,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完全等同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

并且,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也并不自然适用于工程追加合同价部分的计价。

对工程追加合同部分的计价原则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工程变更签订程序中“送达”及“默示条款”的分析英文词条名:从法律层面而言,工程变更签证,是一个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而对原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补充的过程。

法律规定,承包人是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只有发包人可以进行设计变更,而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往往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单方式进行的,而承包人就该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价款往往以工程签证的形式要求发包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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