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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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措施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 第XX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措施。

一、工程变更适用范围及情形(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由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50%及以上)使用市本级及上级财政资金、债券资金、援助捐赠资金、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类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

另外市政府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或投资占总投资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市级投资为主(50%及以上)的区县(园区)实施项目及市政府另行指定的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履行某一施工合同中发生的以下情形: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行业规划、强制性规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变化;7.与项目建设相关,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其他情况。

(三)按政策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人工费、税费、规费调整和材料价格变动引发的造价变化,在竣工后直接纳入结算,若该部分变化导致结算造价超过合同金额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二、工程变更原则要求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

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尽量避免重复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

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

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

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科学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中各责任主体行为,控制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含PPP模式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适用本细则。

上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施工等原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更(基线、位置、尺寸)、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工程质量及其他变更。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公示制,未经审查批准和公示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经济合理。

第二章概算确定及调整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定。

项目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确实需要超过的,设计单位应编制概(预)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预)算书报区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区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区发改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预)算申请。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浅议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浅议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浅议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摘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变更处理不及时、信息不畅通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沟通和协调,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举措,才能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是当前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只有做好变更管理,才能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重要性、问题、健全制度、信息化建设、监督评估、沟通协调、风险控制机制、工程质量、效率、实施成果。

1. 引言1.1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关乎公共利益和财政利益。

政府投资项目通常涉及大规模资金和资源的投入,一旦工程出现变更,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和项目延迟,进而影响公共利益和财政支出。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能够有效控制项目成本和保障公共资金的有效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

工程变更如果管理不当,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甚至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完成。

建立健全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项目进度和工程安全。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也关乎政府形象和信誉。

政府投资项目的成功与否,不仅仅是项目本身的问题,更是政府形象和政府能力的体现。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可以提升政府项目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效率,增强政府在项目实施中的权威和信誉。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充分重视和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才能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成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2 工程变更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变更频繁、过多。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些变更是由于施工中发现的设计不合理或不可行所导致的,有些则是因为业主需求变更或政策调整等原因所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

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

此类变更属于勘察/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2二类变更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2.2单项造价增加1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额20%的变更。

2.2.3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20%,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下的变更。

2.2.4凡道路路幅宽度、规划标高、沿线开口、交叉口与规划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5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6涉及到路基处理、边坡支护等主要结构形式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7涉及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调整但不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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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指导意见】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管理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包括发包人工程变更管理和承包人工程变更管理。

政府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与一般工程相比有其特殊性,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效且合乎合同的工程变更管理活动能够促进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真实反映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状况,避免合同双方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争议,为工程造价结算和施工索赔处置打下良好基础。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发包人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政府项目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将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或经修订后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1工程变更
1.1本文件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发包人在经批准工程施工图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工程做出的有关质量要求、设计图纸、材料或设备、工艺或做法、工程数量、技术参数等的变更。

其他工程变更管理详见《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1.2发包人工程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

2一般原则
2.1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非经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无权擅自对原经批准的工程进行变更。

2.2工程变更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

特殊情况下确需以口头方式发出,但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

2.3任何工程变更文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的认可或批准并加盖设计专用章,经发包人认可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指令方可执行。

2.4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有权依据其职权以书面方方式对工程变更文件提出建议、意见或质疑,设计单位应当予以书面方式回复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

2.5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发包人应当不予认可,即使认可也不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变更文件。

2.6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当不予签发,即使签发变更指令也不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变更文件。

2.7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承包人有权且应当以书面方
式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出质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无法或未予合理说明的,承包人应当拒绝执行。

2.8设计单位出具的书面变更文件中应当工程变更的事由予以详细说明。

2.9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变更文件涉及的技术内容作出必要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说明。

3重大变更
3.1重大变更是指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变更事项,也包括承发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变更造价超过规定限额以上的变更事项。

承发包人双方约定的重大变更造价限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具体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工程的投资控制需要确定限额。

3.2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3.3重大设计变更前,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财政行政部门和审计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财政行政部门和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其职权,有权对发包人的重大变更事项提出质询,并要求发包人提交详细的说明文件进行答疑。

3.4财政行政部门和审计行政部门要求发包人作出说明或答疑的,发包人应当就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事由、技术、造价及经济合理性作出必要的说明。

3.5重大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建设费的,须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

3.6重大变更因涉及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重大调整,承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须向原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4变更事项
4.1质量变更
4.1.1作为工程变更的特殊内容,工程质量变更不得低于原经批准的设计标准或要求,确有需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4.1.2监理工程师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变更,但可以依据其职权提出相关的建议。

4.1.3承包人无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变更,也无权提出类似的建议,除非其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原设计质量标准和要求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2设计变更
4.2.1设计变更包括对原经批准设计图纸、技术参数、施工工艺
或做法等的技术性变更。

4.2.2设计单位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出具变更文件。

4.2.3发包人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

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其职权就发包人的变更建议签署意见。

4.2.4承包人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建议书并附变更造价预算书,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提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

4.3材料设备变更
4.3.1材料设备变更包括对材料设备的产品、规格、型号、产地等的变更。

4.3.2承包人应当在开工前就由其采购的工程需用材料设备向发包人提交采购计划。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该计划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当修改。

4.3.3材料设备变更应当在材料设备采购计划确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

4.3.4设计单位、发包人、承包人需对材料设备进行变更的,同4.2.2-4.2.4款。

4.4工程数量变更
4.4.1工程数量变更是指对可独立施工的工程内容在数量上的增减变更。

4.4.2设计单位、发包人、承包人需对工程数量进行变更的,同4.2.2-4.2.4款。

5变更造价的确定
5.1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价款变更报告,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审核。

5.2重大变更造价的确定
5.2.1发包人依照3.3款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重大变更报告时,应当附有重大变更造价预算书。

5.2.2重大变更经批准后,变更造价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作为变更的暂定金额。

5.2.3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重大变更的价款变更报告,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审核。

5.3工程变更造价确定后按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并列入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施工合同有其他约定的从约定。

5.4承包人提交变更价款报告应当附有如下资料:
1)变更价款报告;
2)变更价款计价编制书;
3)工程变更文件;
4)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
5)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完成变更指令的确认意见;
6)其他编制变更价款报告的相关依据性资料。

5.5承包人未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价款变更报告的处置
5.5.1一般性变更的,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视为该变更不涉及造价变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变更价款的权力。

5.5.2工程重大变更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同意,承发包人可以约定发包人有权自行确定其认为合理的金额作为变更价款且无需经承包人的确认。

发包人确定变更价款前,应当按照3.3款的规定取得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5.5.3变更涉及核减工程价款的,承发包人可以约定发包人有权自行确定其认为合理的金额作为核减价款且无需经承包人的确认。

发包人确定变更核减价款前,应当按照3.3款的规定取得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5.6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变更核减造价的予以调整,增加造价的不予调整:
1)由于承包人过失需要变更的;
2)为弥补承包人缺陷而变更的;
3)如发包人或其工程没有因此得利,应承包人要求而采取变更措施的;
4)未经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或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包人擅自变更的;
5)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工程变更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调整造价的。

5.7发包人应当在每月初就上月工程造价变更的动态情况向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6变更争议
6.1工程变更引起承发包人争议的,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解决。

6.2提出异议方应当就其异议向对方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附有能够充分说明其异议理由的相关依据性资料。

6.3发包人应当向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变更争议情况,并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7造价工程师的作用
7.1工程变更涉及造价管理是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与控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7.2造价工程师应当为发包人提供如下技术咨询:
1)对工程变更的技术经济合理性提出建议意见;
2)编制工程重大变更的价款变更报告及技术说明;
3)审核承包人变更价款报告并向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4)代表发包人向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报告并负责技术经济部分的解释说明。

7.3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依照其职权也可以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造价工程师,该造价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委派部门提交工程造价变更控制管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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