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2005〕56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通知
深宝城市化办(2004)40号

深宝城市化办(2004)40号第一条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40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40号文”)、《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深宝府〔2005〕56号)要求以及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40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社区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原地开发、用地单位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变更至其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直接审定后实施。
对于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因少部分面积冲突(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且未超过3000平方米)而对原范围进行微调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区政府成立的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其他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事宜,由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事宜,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相关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核实社区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需要划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落实非农建设工商用地优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划定。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有序开展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由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组织核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提出选址建议方案,经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三条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由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接收。
第四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标准按照深府[2004]102 号文件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五条继受单位现有已占用地应首先抵扣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可新划非农建设用地,新划定的住宅用地应统筹建设。
第六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公安部门提供继受单位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二)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提供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及违法经营性建筑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三)国土部门根据两区现状土地和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四)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汇总上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继受单位提出选址建议方案;(五)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选址建议方案,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修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文)、《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结合《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深宝府〔2005〕56号)及宝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原则】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规划统筹、土地整备(包括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
第四条【批准权限】非农建设用地原地开发、用地单位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变更至其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直接审定后实施。
对于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因少部分面积冲突(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且未超过3000平方米)而对原范围进行微调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区政府成立的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其他非农建设用地事宜,由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申请及审批】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事宜,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相关审批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一、非农建设用地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深府(2011)198 号文”),“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按照1993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其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但深圳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本所律师访谈龙华规划委社区服务科了解,深圳市2004 年对宝安区(指标村所在的大浪街道当时属于宝安区,现已属于龙华新区)的农村户籍人员进行城镇化改造时,宝安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已转变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具体地域范围由深圳市政府批准决定)同时被征为国有。
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方式之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和个人可按照下列标准获得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偿:(一)工商用地,按100 平方米/人计算;(二)居住用地,按100 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 平方米;(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 平方米/户计算;宝安区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全部划定了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并不存在未划定(即指标与土地未对应)非农建设用地的情形。
二、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根据深府(2011)198 号文第六条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指标台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划定、调整、注销等内容,应包括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另据《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置换及合作开发决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是指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教程文件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一、非农建设用地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深府(2011)198 号文”),“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按照1993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其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但深圳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本所律师访谈龙华规划委社区服务科了解,深圳市2004 年对宝安区(指标村所在的大浪街道当时属于宝安区,现已属于龙华新区)的农村户籍人员进行城镇化改造时,宝安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已转变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具体地域范围由深圳市政府批准决定)同时被征为国有。
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方式之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和个人可按照下列标准获得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偿:(一)工商用地,按100 平方米/人计算;(二)居住用地,按100 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 平方米;(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 平方米/户计算;宝安区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全部划定了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并不存在未划定(即指标与土地未对应)非农建设用地的情形。
二、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根据深府(2011)198 号文第六条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指标台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划定、调整、注销等内容,应包括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另据《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置换及合作开发决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是指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化转地后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深府〔2005〕68号)有关规定,结合宝安都市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的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管理。
本细则国有农业用地指纳入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畜牧用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适当补偿范围外规划已确定为森林公园、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等,由农林渔业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三条国有农业用地的管理坚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的原则。
第四条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成立国有农业用地管理专家咨询小组,负责为国有农业用地的各项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国有农业用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农林渔业局直接委托给各街道办管理。
第六条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一)负责制定国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国有农业用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二)负责监督国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管理,监督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三)负责监督国有农业用地承包费的管理;(四)负责指导各街道办做好国有农业用地灾害防治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五)协助各街道办制止及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六)协调处理国有农业用地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各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国有农业用地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发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收缴承包费和承包保证金;(二)负责国有农业用地建设改造项目的实施;(三)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巡查管护,制止及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必要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四)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灾害防治;(五)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征地返还用相关问题的理解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征地返还用相关问题的理解1、非农建设用地定义: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台帐包括:(1)工商用地(工业和商住,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按一半工业指标和一半居住用地指标【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第(三)款】),此类用地进入市场交易。
(2)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的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3)公共设施用地。
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说明:非农建设用地中只有工商用地指标适用《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适用城市更新办法中城中村地价政策的《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一)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收地价。
2、征地返还用地定义: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用地规模:按补偿协议的约定确定;用地用途: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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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府〔2005〕56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已经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工作部署,推进宝安区城市化土地转制工作,做好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深府〔2005〕6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制定本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利益兼顾、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按城市化要求,和城市化转地工作同步进行,同时完成。
第三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的对象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经审核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宝安辖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
第四条对于经审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方案,继受单位不能接受的,不影响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及城市化转地正常工作的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本次工作,审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划定方案。
区城市化转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具体组织本次工作,负责接收区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提供的继受单位的审核成果资料,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初步核算,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划定方案的审查和报批、实施公示等。
街道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转地办”)负责辖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的具体实施,会同规划部门、继受单位核算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提出划定方案,并协助实施公示等。
继受单位在街道转地办组织、指导下,负责提出本辖区非农建设用地的申报方案。
第六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本次工作。
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按要求提供继受单位及其对应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册,填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继受单位名册》(附件1)。
区公安部门负责按要求提供继受单位原建制批准转变之日(以2004年3月31日为准)的户籍户数和人口数,填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继受单位户籍数、人口数统计表》(附件2)。
区国土部门负责按要求提供现状土地和继受单位已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填报《街道办事处股份有限公司已批准用地一览表》(附件3),参与审查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方案,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批复等。
区规划部门负责提供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的规划审查依据,参与审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指导及协助继受单位开展划定工作,参与审查划定方案,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等。
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问题。
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理办”)负责按要求提供继受单位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违法经营性建筑的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填报《街道办事处股份有限公司两规处理完毕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用地一览表》,参与审查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方案(附件4)。
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将作为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确定及划定的依据,各相关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详实性负责。
如因部门提供资料不齐或不详实导致无法开展工作的,由资料提供单位负责。
第三章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算方法
第七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算按工商用地、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分类计算,并合计总指标。
第八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算标准原则上按照深府〔2004〕102号文件执行,即每人100平方米工商用地,每户100平方米居住用地,每户2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
第九条各继受单位辖区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计算公式为:
工商用地指标=人口数×100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指标=户籍户数×100平方米/户;
公共设施用地指标=户籍户数×200平方米/户。
本条所涉及的户籍户数、人口数以继受单位原建制批准转变之日(以2004年3月31日为准)的户籍户数和人口数为准。
第四章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原则
第十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应严格执行如下城市规划:
1、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2、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干线路网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
3、组团规划;
4、法定图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5、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管理规定;
6、其他已批准的规划。
第十一条属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用地严禁纳入非农建设用地划定范围:
1、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用地;
2、压占规划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红线及市政走廊等;
3、占用市、区级市政配套场站、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等用地;
4、占用公园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
5、占用河道、渠道等,影响城市安全。
第十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应在继受单位辖区内进行,按“工业进园、住宅进区”原则开展。
第十三条划定工作应遵循“先已建、后未建;先成片、后零星;先有手续、后无手续”的原则。
其中:
1、居住用地按如下次序进行划定:老村(多为一层祖屋)用地→其它属原村民集中成片建成区的私房用地(有手续→无手续)→零星建成的私房用地(有手续→无手续)→在建地(含停建复工项目、已进行地基或基础施工的项目用地)→其它推平未建地→未开发土地。
居住用地的划定能成片的,原则以片为单位划定,确实不能成片的,则以单栋私房为单位划定。
原村民每户均有一块私房用地被纳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后,本辖区居住用地划定工作结束。
2、工商用地按如下次序进行划定:集中成片建成区(有手续→无手续)→零星建成项目用地(有手续→无手续)→在建地(含停建复工项目、已进行地基或墓础施工的项目用地)→其它推平未建地→未开发土地。
工商用地指标用完即止。
3、公共设施用地按如下次序进行划定:老村或其它原村民集中成片建成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有手续→无手续)→工业区、商业区用地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有手续→无手续)。
公共设施用地可分别与居住用地、工商用地合并一起划定。
第五章实施程序
第一节前期培训
第十四条区转地办组织开展本次工作有关政策的宣传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二节资料汇总
第十五条区转地办接收区公安、国土、规划及区国资办、处理办等部门按要求提供的继受单位相应材料,审查上述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函告材料提供部门,告知其按要求补充。
对于同一继受单位,相关部门所提供材料均符合要求的,方能进入具体指标核算及划定阶段。
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初步核算
第十六条区转地办在收齐各部门按要求提供的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计算公式,组织计算各继受单位可享有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并组织进行公示。
公示范围分宝安辖区范围及继受单位辖区范围两个层次,采取媒体公布及辖区内张贴相结合的方式,公示期7天。
对于在公示期内提出的意见,区转地办应会同街道转地办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再次公示。
第十七条区转地办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指标核算结果下发街道转地办。
第四节非农建设用地划定
第十八条街道转地办组织、指导各继受单位开展本辖区工商用地、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划定工作,由继受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申报材料(含用地指标及用地范围)报街道转地办(附件5)。
区转地办、规划部门应对继受单位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街道转地办初审继受单位的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初审时间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街道转地办根据审核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做好地界点测量工作,校核各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的实际申报指标(以下简称“申报指标”)(附件6),并形成划定
方案(附件7)。
第二十一条街道转地办将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指标及划定方案汇总成册上报区转地办。
第五节审查及报批
第二十二条区转地办组织区规划、国土及区处理办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对继受单位的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指标及划定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时间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区转地办组织公示经审核后的申报指标和划定方案。
公示范围、方式及公示期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
对于在公示期内提出的意见,区转地办应会同街道转地办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再次公示。
第二十四条区转地办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指标及划定方案上报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节核发批复
第二十五条划定方案经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由区规划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
第二十六条区国土部门根据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批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转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详尽可行的工作计划,以保障本次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