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卫生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doc

卫生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发展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卫生产业现代化,促进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级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卫生部《省级政府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的应用为先导,以信息资源为核心,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以信息人才为支撑,以相关信息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体系为保障,不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医疗保健的各个领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
的过程第三条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统一平台、综合建设;安全可靠、追求实效,贯彻建设“数字”、创造“信息健康”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进健康管理方法,优化健康业务流程,提高卫生服务效率。
第四条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近期目标是:建立系统安全、平稳运行、标准统一、综合应用、管理标准、资源共享,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信息网络系统,基本实现电子卫生政务、医院服务网络、公共卫生管理数字化、。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对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根据卫生部和省政府信息工作政策、,统一领导和管理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工作。
(二)审查和发布省级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信息标准和相关工作规范、管理规定。
(三)大型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
(四)跨行业协调、重大卫生信息工程项目跨部门建设。
第六条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省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政策、政策、发展规划和信息标准。
(二)组织负责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制定卫生信息化工作。
管理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三)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技术开发和卫生相关网站、软件产品管理和推广。
卫生系统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信息化管理,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系统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安全可靠、高效便捷;(三)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四)依法管理、规范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卫生系统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监督信息化项目实施。
第五条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三)监督信息化系统运行;(四)开展信息化培训与宣传;(五)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立信息化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第七条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第八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第九条对信息化系统进行分类分级保护,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十条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信息化发展目标和任务。
第十三条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信息化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推进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加强信息化应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定期开展信息化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质量。
第五章培训与宣传第十七条加强信息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化技能。
第十八条开展信息化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
第十九条定期组织信息化知识竞赛和技能培训,激发工作人员学习热情。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建立信息化管理监督机制,对信息化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卫生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

卫生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二、管理职责1.卫生中心将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
2.信息化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信息化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监督信息系统运行、组织信息安全培训等工作。
三、信息化建设1.卫生中心将按照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推动各项信息系统建设。
2.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将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流程,确保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3.信息系统的选型和采购将进行招投标程序,并由信息化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四、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1.各部门在建设信息系统时,应确保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的能力。
2.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3.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应通过采用标准化数据格式和接口实现。
五、信息系统运行管理1.信息系统的运行将按照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
2.信息系统的运维工作将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包括系统监控、故障排除、数据备份等。
3.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是信息化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将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的保护。
六、信息安全保护1.信息化管理部门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2.信息系统的用户将根据其岗位需要,分配不同的权限和角色。
3.用户必须遵守信息系统的相关安全规定,包括保护密码、不随意泄露信息等。
4.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处理将按照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
七、信息安全培训1.卫生中心将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包括系统用户培训、安全意识培训等。
2.信息安全培训将由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和监督,培训内容应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八、违纪处理对违反卫生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九、附则1.本制度由卫生中心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不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卫生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旨在规范卫生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数据的保护。
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参与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卫生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二)需求导向,服务优先;(三)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四)安全保障,隐私保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加强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电子病历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完善本单位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卫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和运营机制。
第四章信息资源管理第十条建立健全卫生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实现信息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医疗健康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安全与隐私保护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卫生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技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卫生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机制,定期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青海省卫生健康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序推动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加快信息系统共建共享,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建设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省、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业务驱动、突出应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创新管理、便民惠民,规范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根据全省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需要,会同相关处室编制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立项审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依据业务发展需求编制的本地区、本单位卫生健康信息化规划,规划内容应与省级规划协同一致。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处室应根据业务发展提出信息化建设需求计划,并积极协调落实建设经费,会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统筹推进。
第八条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医院是推进本地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省级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国家和省级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推进信息化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第九条省卫生信息中心作为全省卫生健康信息技术保障和服务支撑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制定省级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标准,加强对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做好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推广应用、管理,以及全省卫生信息数据的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条依据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规划,由各市州、各单位提出信息化建设需求和项目,建立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库。
按照投资侧重点,每年12月底进行动态调整,需立项建设的卫生健康信息化项目根据业务需求的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筛选产生。
医院项目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信息化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化项目管理组织1. 成立信息化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全面领导和协调工作。
2. 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1.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2)审批信息化项目立项、预算、实施方案等;(3)协调各部门、各科室间的信息化项目合作;(4)监督信息化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5)组织信息化项目验收和评估。
2. 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等工作;(2)编制信息化项目预算,报请领导小组审批;(3)制定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报请领导小组审批;(4)组织信息化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5)监督信息化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6)组织信息化项目验收和评估。
3. 项目实施部门职责:(1)根据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2)按照项目进度要求,确保项目按期完成;(3)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4)按照项目验收标准,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四、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医院信息化建设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2. 项目预算: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预算,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3.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4. 招投标: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信息化项目招投标,签订合同。
5.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6. 项目验收: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五、信息化项目质量管理1.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医院要求进行。
2. 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质量。
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提高卫生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安全、数据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3. 依法依规,保障安全;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卫生安全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修订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3. 监督检查信息化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4. 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培训和教育;5. 协调处理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信息系统建设第六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七条信息系统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信息系统建设需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 选择合适的软硬件设备和供应商;3. 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4. 进行系统测试和试运行;5. 系统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行维护第八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及时修复故障,保障数据安全。
第九条运行维护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运行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内容、方法和周期;2. 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3. 对系统进行升级和优化,提高系统性能;4. 做好系统备份和恢复工作,确保数据安全;5. 建立运行维护日志,记录维护情况。
第五章信息安全第十条信息安全是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的核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信息安全措施包括:1. 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2.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网络攻击和病毒入侵;3. 严格控制访问权限,确保数据安全;4. 定期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5. 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部门、人员及业务活动。
第三条医院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控、务实高效的原则,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服务流程的优化再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医院应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设立信息中心或相应部门作为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任务。
第六条各科室应指定一名信息化联络员,负责本科室信息化建设的日常工作和与信息中心的沟通协调。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医院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医疗服务需求,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确保技术成熟、经济合理、操作简便。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实施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章信息资源管理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应定期对信息进行备份和恢复测试,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信息访问权限,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信息安全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体系,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信息化建设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对在信息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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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 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 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 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京信息办发 ?2007?57 号)、《卫 生部关于印发 <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 2003-2010 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 号), 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简称 “市级卫生部门” )、区县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项目 的规划、申报和审核、实施、验收等阶段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 是指在卫生领域, 以计算机、 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 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 工程项目。
第四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 行业及本市地方规定 的标准。
卫生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 原则,避免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
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在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领导 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为北京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 组员为各处室的处长, 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 (以下简称 “信息中心” )。
第六条 项审
查、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级信息系统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及跨部门信息化 项目的建设,负责卫生信息系统及卫生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
第七条 区县卫生局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 管理等具体
工作,负责区县卫生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规划编制, 市级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化建设需求报 送信息中心,以便有效进行规划。
第九条 信息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卫生信息化规划的前期调研工作, 重点进行业务梳理、 信 息化现状分析、信息化需求调研,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确定重点工作任务。
在此基础上编 制 3-5 年卫生信息化规划,组织专家论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信息中心按照北京市电子政务管理的要求, 将卫生信息化规划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 公室(简称“市信息办” )审核批准。
依据卫生信息化规划,细化年度意向项目(年度计划) 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信息办审查。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制定年度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下发到市级卫生部门及区县。
第十二条 区县卫生局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全市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 结合本区县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按照区县信息化相关管理程序 报区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五条 小组”)
副局长,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 立 组织协调、 监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卫生信息化项目应当在全市卫生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范围内, 并围绕本部门的 中心工作实施,以信息中心下发的本年度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各部门本年度实 施信息化项目的遵循依据。
第十四条 市级卫生部门使用政府投资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升级改造的, 在报市发改委和市 财政局等部门审批经费前,将方案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按照北京市电子政务管理的要 求审核后,统一报送给市信息办。
申报和审核流程大致如下(详见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 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 1.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市级卫生部门建设的项目,由 市级卫生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 (新建项目) 或升级改造申报书 (升级改造类项目) ,报送信息 中心。
2. 跨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由领导小组确定项目业务牵头单位。
3.信息中心审核 建议书或申报书,市级卫生部门根据信息中心的项目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议书或申报书进行 修改。
4.修改后统一由信息中心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市信息办或发改委。
5.市信息办审查通 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局财务处,通过卫生局财务处按照市财政的要求,报送相关 材料,履行财政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级卫生部门自筹资金进行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 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信息中心审 核,以确保信息化建设符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原则。
第十六条 区县卫生部门进行信息化项目新建、 改建或扩建的, 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信息中心 审核,以确保信息化建设符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原则。
第十七条 区县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申报和审批参照市级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流程, 照区县信息化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 (含相关的监理费、 测评费等 )达到政府采购有关标准的, 应按政府 采购有关法规、政策执行采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允许没有相关资质的承建公司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卫生领域 内的信息化项目。
不得允许未有信息化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承接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监理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启动建设时即应成立由建设方(用户方) 、承建方和监理方组成的项目组织管 理机构。
明确各方的职责,确定项目的工作运作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项目变更机制、例会 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信息中心按照市信息办的要求报送项 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的信息化
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 规范的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 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 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卫生部门使用政府投资的卫生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最初批复的验收方式进 行,验收流程大致如下: 1. 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合同完成开发任务后,组织进行软件测评和 信息安全测评,重要的项目测评由第三方有测评资质的机构来完成。
系统的使用者进行用户 功能测试。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系统初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质量控制、 各种文档的管理。
如: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 重大变更时, 应当严格审查和核定变更费用,
成本控制、 进度控制等管理, 做好项目过程中 合同、会议纪要、验收报告等。
在项目发生 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并按照相关申报程序申请。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2.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试
运行。
承建单位根据用户的试运行意见优化完善项目。
3. 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分三种验收方 式:市信息办主持信息中心协助竣工验收、信息中心主持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 验收。
由信息办或信息中心主持的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材料,市信息办 或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并主持竣工验收评审会。
采用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验收方式时,建设单 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项目竣工验收评审时应当邀请信息中心参加。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卫生部门自筹资金进行的信息化项目的竣工验收后, 中心备
案。
第二十七条 区县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 按照区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竣工 验收的要求执行,并邀请信息中心参加,验收结果报送信息中心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要求承揽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项 目承担保修责任。
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 于两年。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信息化整体发展从全年预算批复的信息化项目 中选择确定进行财政考评的信息化项目,并在预算批复时一并批复。
对于市财政局确定的进 行考评的项目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相关要求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卫生信息化项目, 验收合格后, 信息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 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信息中心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报送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信息安全 管理规定和标准,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开展安全等级技术测评。
第三十二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中心定期组织对市级卫生部门以及区县卫生局的信息系统以及网络运行环 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需将验收结果报送信息
并制定安全事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