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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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篇1: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一、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

各科室、手术室、急诊室配备的麻、精药品有主管护师专人负责管理。

二、储存麻、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处方印制完毕后应交由药剂科保管统一登记编号核实数量并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和发放。

处方使用时应由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自己到药房领取药房发方人要详细登记处方编号并由领方人签字后方可发放。

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处方一旦开错不得更改而是更换新处方作废的处方药保管好当再次领取麻醉处方是将作废处方退回药房并登记销号。

作废的处方应单独存放管理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销毁。

对于短缺、丢失的麻醉处方当事人要到药房及时登记并签字确认由管方人立即书面通报所有具有调配麻醉处方权的药师作废该编号的处方。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及流程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及流程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及使用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及使用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

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一、指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
购、保管、并设专用账册、配备具一定安全设施的双锁
专柜保存。

药品的入出库均须两人清点复核,做到日清
月结。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账、卡由药学部保存至
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

二、当负责保管或采购麻醉药品的药剂人员不再负责此项
工作时,需在药学部主任监督下办理交接全部账卡、报
表、清点实物等手续。

并由监督人员和交接双方填写《麻
醉药品账、物交接清单》一式两分,并签字,存档备查。

三、医务处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统一编号,计数
管理。

药学部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四、医疗科室需储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基础药时,应
由医疗科室主任提交申请,药学部主任签字同意后,向
药库做借领手续。

并由专人专柜保管,做到账物相符。

药库负责人定期到科室检查。

五、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
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后,并记录。

六、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
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
偿交回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由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七、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品
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医院开方取药。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参考仅供)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参考仅供)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参考仅供)“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一、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可采取上门购买或采购平台订购。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二、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药库、药房储存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三、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数量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4)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签署姓名。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临床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二、参考文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第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四、内容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必须由具有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具有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相关临床科室配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成立精麻药品管理小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加锁储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人员签字等。

3.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麻、精药品“五项”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五项”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一、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

各科室、手术室、急诊室配备的麻、精药品有主管护师专人负责管理。

二、储存麻、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处方印制完毕后,应交由药剂科保管,统一登记编号,核实数量并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和发放。

处方使用时应由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自己到药房领取,药房发方人要详细登记处方编号,并由领方人签字后方可发放。

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处方一旦开错,不得更改,而是更换新处方,作废的处方药保管好,当再次领取麻醉处方是将作废处方退回药房,并登记销号。

作废的处方,应单独存放管理,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销毁。

对于短缺、丢失的麻醉处方,当事人要到药房及时登记,并签字确认,由管方人立即书面通报所有具有调配麻醉处方权的药师,作废该编号的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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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1、专人管理
(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
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6)、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出库单据上发药和领用部门均需双签名、专用帐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4、专用处方
(1)、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工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培训结束后医院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

成绩合格者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剂资格。

(4)、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7)、各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5、专册登记
(1)、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

(2)、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3)、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周计划量,建立账册或账卡。

每天结算,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麻醉、精一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1、药库入库验收及出入库管理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及领用管理
①定点批发企业双人配送麻精药品到货后由药品保管员对实物进行双人按照验收、核对程序进行验收。

②保管员双人签字做好相关登记后入库。

③药品保管员严格按照麻精药品“专柜加锁”管理原则保管储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管理
①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②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到药库领取药品。

2、药房请领及发放管理
(1)、各药房建立基数,经药剂科同意后按基数至药库请领麻精药品。

(2)、各病区向门诊药房传送患者用药信息。

工作人员持医师开具的规范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与药房打印的麻精药品发药单到门诊药房领取。

(3)、药师按规定审核领药单及处方,无误后回收注射剂空安瓿。

3、病区基数管理
(1)、病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交书面申请,报药剂科和院医务科审批同意,建立病区基数。

(2)、病区人员持基数表至药房,由药房负责人确认后发药并记录。

(3)、麻精药品放入病区麻精药品专柜,由专人负责,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取药,并专册登记。

(4)、药剂科定期到病区检查麻精药品的使用登记情况。

(5)、患者停止使用麻精药品,立即停止发药,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药房。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和程序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患者用要安全,保证开具的药品可溯源到患者,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

为落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如下相关程序,各药品使用单元遵照执行。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购入验收时必须认真仔细逐一查验核对至最小包装。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号入库,并有专人复核,并记录。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号出库,并有专人复核,并记录。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时,应仔细核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效期、生产厂家等。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后时,要及时、如实填写入库登记本。

6. 发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须详细如实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日发放及空安瓿、贴剂登记册登记本(包括药品名称、发放日期、科室、数量、批号、发放人签名、回收的空安瓿及贴剂数量、批号、回收人签名等),并将收回的安瓿或废贴妥善保管。

7.药品发出后药房负责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
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8.病区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详细登记,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诊断、医嘱者、用药剂量、取药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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