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要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是指医疗机构在生产过程中,如需对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进行变更,需要向相关部门备案,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下面是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要求的详细描述。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变更的具体内容,例如生产工艺的调整、生产设备的更换、原料配比的变动等;4.变更的原因和目的,包括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药品质量、增加产能等;5.变更后的影响,包括对药品质量、药效、安全性等的影响;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变更方案:变更方案是对变更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前后工艺流程的对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处理、制备、质量控制等环节;2.变更后的工艺参数,包括温度、湿度、时间、剂量等;3.变更后的设备配置,包括设备型号、规格、性能等;4.变更后的原料配比,包括主药、辅助药、溶剂等配比比例;5.变更后的质量控制指标,包括外观、含量、溶出度、微生物限度等所有相关指标的变化;6.变更后的药效评价,包括药效学、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等评价结果;7.变更后的安全性评价,包括对人体急性、亚慢性和慢性毒性的评价结果;8.变更后的处置措施,包括调整工艺流程、更换设备、调整质量控制指标等;9.变更方案的操作步骤和实施时间。
三、变更前后的药品质量控制:应提供变更前后的药品质量控制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前后的药品外观、含量、溶出度、微生物限度等相关指标的测定结果;2.变更前后的质量控制参数的变化情况;3.变更前后的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的比对结果;4.变更前后的主要致效物质的测定结果;5.变更前后的质量控制记录,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控制记录、操作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等。
四、变更后的药效评价和安全性评价:应提供变更后的药效评价和安全性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后的药效评价结果,包括体内药效学、药代动力学、药效学评价等;2.变更后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包括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和慢性毒性的评价结果;3.变更后的不良反应观察和报告,包括对药品副作用和不良反应的观察、报告和处理等。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要求一、变更备案事项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2.变更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
3.变更配制工艺4.变更制剂处方中己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5.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6.变更制剂质量标准。
7.变更配制地址。
8.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9.增加功能主治。
10.变更用法用量。
11.变更制剂规格。
12.变更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13.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14.其他。
二、变更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或历次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凭证及其附件。
主要是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制剂各种批准文件及附件历次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凭证及其附件。
2.证明性文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②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证明材料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制剂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6.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9.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0.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2.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毒理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4.支持该项变更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及文献。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⒉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3.可提供文献资料。
4. “+”指需提供的资料,“-”指不需提供的资料。
四、变更备案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要求一、变更要求的合规性
医疗机构在变更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之前,应当确保变更方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相关的准入许可或备案手续。
变更方案应当
明确变更的目的、内容、方案以及变更后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等要求。
二、变更的科学性和技术可行性
医疗机构在提出变更方案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验证,确保变更方案科学可行。
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的理论依据、技术路线、
关键工艺参数等内容,以及实验结果和评估报告等。
三、变更方案的风险评估
医疗机构在变更中药制剂之前,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评估变更
可能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产生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等。
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以及风险控制
和监测措施等。
四、变更方案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
五、变更的实施和验证
六、变更的监控和回顾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变更备案资料要求,旨在确保
变更的合规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保障中药制品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
规范变更备案的要求,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中药制剂工艺
创新和质量提升。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患者的用药权益,提高中药制
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云药监注〔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的通知云药监注〔2021〕10号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现将《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6日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一、备案资料项目(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依据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二、备案资料技术要求(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申请人通过备案平台完善单位信息、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信息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将自动生成。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鲁药监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6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9日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做好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范围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传统中药制剂的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材料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山东省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备案。
(一)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者仅经水或者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申报资料撰写指南

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申报资料撰写指南一、概述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申报资料撰写是申请备案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申报资料撰写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基本信息1. 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 制剂室基本信息:包括制剂室名称、地址、负责人等。
三、备案资料1. 制剂品种备案表:包括制剂名称、处方、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等信息;2. 安全性评估报告:对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3. 生产管理文件:包括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操作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4. 标签说明书样稿:备案制剂的标签、说明书样稿,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四、其他资料1. 证明性文件:包括医疗机构许可证、制剂室批准文件等;2. 生产环境照片:制剂室照片,展示生产环境整洁、合规;3. 人员资质证明:制剂生产人员资质证明,确保具备相应资格和技能;4. 生产设备清单:制剂生产设备清单,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五、注意事项1. 资料完整:申报资料应完整、详实,确保能够全面展示制剂品种的信息;2. 数据真实: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虚假夸大;3. 格式规范:申报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格式规范、清晰易读;4. 审查通过:申报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确保备案顺利通过。
六、其他补充说明1. 制剂品种说明:针对制剂品种的特点、用途等进行详细说明,有助于评审专家更好地了解制剂品种;2. 临床试验资料: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制剂品种,应提供相关临床试验资料和数据,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3. 保密协议:如涉及保密信息,应与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申报资料撰写需遵循相关法规和规范,确保资料完整、真实、格式规范。
通过精心准备和认真撰写申报资料,有助于提高备案通过率,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传统中药制剂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传统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传统中药制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制剂范围】本细则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以下剂型:(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丸剂(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蜡丸、浓缩丸等)、散剂、丹剂、锭剂、茶剂、煎膏剂(膏滋)、膏药、胶剂、浸膏剂、流浸膏剂、糊剂、汤剂、合剂、口服液剂、糖浆剂、搽剂、洗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五条【资格条件】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有相应制剂剂型配制范围。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委托配制制剂相应剂型的单位配制。
委托配制须同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备案禁止】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备案品种信息不齐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下称《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公告》要求的传统中药制剂的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以及年度报告备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备案主体为内医疗机构。
备案前,医疗机构应充分开展研究工作,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第四条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五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六条备案流程及要求(一)备案申请申请人应登录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点击“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网上申请”,按照提示进行账户注册。
账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登录平台后按要求逐项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见附件1),打印备案表,连同其他备案资料,逐页加盖公章,扫描成清晰彩色电子版(PDF 格式)上传至备案平台。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按本细则进行备案,并上传相关资料(注册时已提供的资料,不需要重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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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备案事项备案类型
□首次
□变更
□年度报告
备案事由
制剂基本信息
制剂名称
通用名称 汉语拼音
剂型
规格
有效期
处方 (含辅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是否具有 5 年以上(含 5 年)使用历史
□是
□否
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
处方中药味是否存在 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 □是 □否
备案资料
有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立题依据和目的、同品种及其他剂型中药制剂的市场供应情况
□证明性文件
□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无 无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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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制剂的内控标准及起草说明
历次备案号 变更时间
变更内容
年月日 变更原因概述
年度报告信息(年度报告时填写) 报告年度
配制的总批次数: 内控制剂标准全检不合格的批次数: 使用数量:
变更内容
变更情形汇总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
变更时间
对应的备案号
不良事件/ □有
报告例数:
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反应报告 □无 风险控制主 □有
主要措施:
要措施 □无
4.文献资料的引用应注意真实性及针对性,并注明出处。应 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必要时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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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药材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中所用的药材,应具有法定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 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等,配制制剂的药材均应符合相应的 质量标准;处方中药材的炮制方法也应注明,与法定标准炮制方 法不同的炮制品要明确提出,说明炮制的目的,提供方法依据。 所用药材一般应固定基原、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及详细的加 工炮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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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方等应该详细说明其具体出处、演变情况以及在本院临床应用 的相关情况。
3.理论依据应使用中医药理论对主治病证的病因病机、治法 进行论述,并对处方的基本配伍原则(如君、臣、佐、使等)及 组成药物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应围绕制剂的研究目 的,从主治病证、处方用药等方面进行古今文献综述,以进一步 说明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应注意引用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及针对 性,并注明出处。
□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连续 3 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
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变更研究资料
□变更情形年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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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药物)及对药物治疗的需求;简述目前常用治疗药物的情况, 说明各类药物的处方组成、功能主治、临床作用特点,存在的主 要不良反应以及临床应用的局限性;简述拟备案品种的科学依 据、临床意义和定位,如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依从性等方 面的特点;简述国内外同类品种研究进展,已有药品或者制剂批 准文号情况等。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进一步阐明开发该品 种的立题背景、科学依据和目的。
是否委托配制 □是
有无此 □有 配制范围
□无
制剂配制地址 制剂配制单位 名称 《医疗机构制 □是 剂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 □是 可证》 制剂配制地址 联系人
编号
编 号
电话
有效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有效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制剂配制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签字)
备案变更信息(变更备案时填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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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研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1.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 24 号)的要求。应当按照原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 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 283 号)中《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的有 关规定印制并附设计样稿。 2.说明书应至少包括:【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 音)、【成分】【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 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 【备案号】【配制单位】(此项内容包括配制单位名称、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如有委托配制单位,应增加【委 托配制单位】项,列出委托配制单位相应的上述信息)。具体内 容参见附表 1。 3.在说明书标题下方应注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 导下使用”的忠告语。含兴奋剂类药材及药品的制剂应在警示语 位置标注“运动员慎用”。外用制剂在说明书的右上角标明专用 标识“外”,内服制剂则不标。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 制剂,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4.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 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
2.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应提交同品种 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说明,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的批准情况,标准收载情况,临床使用情况等,证明备案制剂 不属于市场供应的品种及该品种其他的剂型。
(四)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 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者 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 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含质量协议。 5.所提交的研究资料涉及委托研究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研究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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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应由备案机构以外的方剂学、药学、药效毒理、临床等相 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论证内容应 包括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等,论证 结论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 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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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标签除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外,其内容应与说明书一 致,不应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各项中文字内容较多、不能完全注 明的应加注“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可夸大疗效或者突出印制部 分功能主治。
5.说明书和标签均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 样。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1.处方组成应列出全部药味、各药味剂量,功能主治,拟定 的用法用量。药味按方中君、臣、佐、使或者主药、辅药的顺序 依次排列。药味用量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以制成 1000 制 剂单位计算;重量以“g”、容量以“ml”表示。应明确处方中各 药味的标准来源,是否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 证明有毒性的药材,是否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各药味 用量是否超过标准规定。根据本品的组方特点和中医药组方理 论,确定其合理的功能主治,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使用中 医术语、中医病名,拟定的主治病证一般应注意对中西医疾病、 病情、分期、分型、中医证候等方面的合理限定。 2.处方来源应详细说明处方来源、应用、筛选或者演变过程 及筛选的依据等情况。如为本院协定处方、临床经验方应提供处 方的筛选或者演变过程、临床应用经验、提供处方的科室、负责 人等;按传统医药理论或者文献研制的,应提供有关传统医药理 论依据及古籍文献资料综述等;其他来源的处方如古方、秘方、
4.使用背景情况。 (1)中药制剂如来源于临床医生的经验方,申请人应说明 临床应用基础及使用历史。使用背景情况应详细客观描述临床医 生的姓名、处方起源,处方固定过程,应用剂型,用法用量、功 能主治,固定处方使用起始时间,使用人群,合并用药情况,临 床疗效情况等。 (2)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如果具有 5 年以上(含 5 年)使用 历史,备案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 5 年以上的文字 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发表论文等, 内容应包括处方组成、使用剂量、使用时间、病例数分布、功能 主治等),并提供 100 例以上临床病历,附相关安全性数据,并 对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分析。 5.医疗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处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论证, 并提供专家组成员的人员详细信息、专家论证结论及相关资料。
配制工艺应做到科学、合理、可行,力求达到制剂安全、有 效、可控和稳定。工艺研究应对整个工艺过程进行详细研究,并 对工艺及工艺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阐述。
1.工艺路线设计一般应考虑处方的特点和中药饮片的性质、 制剂的类型和临床用药要求、生产的可行性和生产成本,以及环 境保护的要求等。工艺流程图应直观简明地列出工艺条件及主要 技术参数。应以表格形式列出工艺研究确定的详细制法、工艺技 术参数、设备型号、设备能力、设备材质等内容。
2.工艺研究资料应提供全部真实试验数据。应阐明工艺路线 的设计及合理性,剂型选择、剂量确定的理由及依据,中药饮片 的检验、加工、粉碎、提取、浓缩、干燥、成型工艺等。
3.中试研究应提供各关键工序的工艺参数及相关的检测数 据,包括批号、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量、成品量、成品率等。 评价工艺的稳定性、可行性,并注意建立中间体的内控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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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二、备案资料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备案申请人登录备案平台填报单位信息及传统中药制剂信 息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将自动生 成,打印、签章后,扫描并上传彩色 PDF 格式电子版至备案平台。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1.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应当按照《中成药通 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命名,并阐释命名依据。 2.制剂名称应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不得 与已批准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重名。已有标准制剂名称应与标 准一致。 3.备案申请人应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检索并打 印提供制剂名称与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 应情况 1.立题目的和依据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及理论 依据等。一般应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临床特点、病因病机或者发 病机理、流行病学、危害性、临床表现;简述拟定适应症的治疗 现状及常用治疗药物,包括该适应症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