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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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能源局: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部门的衔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15日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山东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型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 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l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对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
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委属各事业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已经委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鲁发改许可〔2019〕104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

发改局立项服务指南

发改局立项服务指南

县发改局项目立项服务指南项目立项是指项目单位依法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也称为立项批文),可以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及资金来源等情况的不同,建设项目划分为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和登记备案类项目,其立项流程分别执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

县发改局项目立项的受理范围、依据、程序及其他相关内容遵循如下流程:一、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一)审批类项目范围1、县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2、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管理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4、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5、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6、按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审批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三)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应首先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并向规划、国土、环保、地震、投资等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原有土地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招投标核准意见。

另外,特殊行业项目由安监、文物保护、无线电管理、消防、人防、水利、水保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2、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原有土地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招投标核准意见及特殊行业已办理的相关手续。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323号)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省属各大企业:《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6号令发布。

现将《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О四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的《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均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项目外,其他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及指导投资方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限制和控制投资建设项目。

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将汇集有关文件资料,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中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由上述资金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

(六)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安排的贷款项目,各类贴息贷款项目,省基建基金等政府委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项目,以及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安排的专项贷款项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型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 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l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对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会签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工作原则)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企业为主、政府引导,放宽准入、平等对待,便利高效、监管有力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1项目核准、备案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核准项目)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备案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第七条(核准备案机关)本办法所称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具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 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四)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五)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1031(颁布时间)
20030101(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文号)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2002年10月16日山东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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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其他文件。

第七条使用国家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章核准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八条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包括:(一)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投资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含初步设计概算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购并、增资等。

(三)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

(四)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核准项目。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合作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增资、购并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境外投资、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文件,其中市及市以下所属项目还需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转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备案项目。

市、县属企业建设项目的备案,分别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无隶属关系企业的备案项目,由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由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提交项目简介。

(四)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五)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七)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和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文件,其中市及市以下所属项目还需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五章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第十九条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签收登记,出具签收单。

行政审批管理处对项目申请文件应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在研究决定后作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受理范围和条件的建设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建设项目,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

待有关材料补正后再予受理。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场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对正式受理的审批和核准类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批准、核准文件和决定书。

对不予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核准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对正式受理的备案类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之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同意备案的证明和决定书,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但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咨询评估(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咨询审查)以及需报省政府研究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决定,由行政审批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申请人颁发、送达。

第二十二条对正式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省直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的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审批、许可过错发生的,按照《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建设项目受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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