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人格权编
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c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21年3月第38卷第3期Mar. 2021Vol. 38 No. 3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沈永敏(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福州350108)摘要:由于坚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立法周期长,立法步骤多,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的立法导向和立法宗旨也略有偏差&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一批法律文本,就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跟上稻权保障需求。
面对不断凸显的司法困 境,只好通过频繁修订和出台司法解释的办法去矫正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偏差。
随着《民法典》 编纂工作启动和《民法总则》出台,直至《民法典》面世,我国民事立法完成了从分散保护到系 统保护,从个别冲突到大一统,从司法解释占据主体地位到提升民事立法规范法律位阶的全面转变。
稻权保护这一理念随着民事立法不断强化,并在《民法典》中达到全面体现,意味着我 国牙厶权保护进入新纪元&关键词:*民法典》;稻权保护;弊端;进阶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44X ( 2021 )3-0052-05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成文法,既是法律本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自我完善的必然举措。
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到2016年《民法总贝I!》出台再到2020年《民法典》面世,意味着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带着强烈行政管理色彩的 民事基本法律逐步向回归私权、保护自由的立场 转变⑴,也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对公民的私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由于《民法总则》原本就是作为《民法典》的 组成部分编纂的,因此,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主要侧重于通过《民法通贝I!》与《民法典》的内容比较 来分析探讨私权保护发展进步的历程。
一、从法律位阶变化看私权保护进阶一个人可以一辈子不和刑法打交道,但是不可能不和民法打交道。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范解读(考试答案)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范解读您的得分95/100答对题数19/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 单选题:5 分]A 生命权B 身体权C 健康权D 名称权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 单选题:5 分]A 生命权B 身体权C 健康权D 姓名权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 单选题:5 分]A 生命权B 健康权C 名誉权D 财产权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因()产生的民事关系。
[ 单选题:5 分]A 继承B 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C 合同D 婚姻家庭关系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保护的有关规定。
[ 单选题:5 分]A 姓名权和名称权B 生命权和身体权C 健康权和姓名权D 名誉权和肖像权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多选题:5分]A 决定B 使用C 变更D 许可他人使用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BCD回答正确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条件。
[ 多选题:5分]A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C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D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BCD回答正确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等权利。
[ 多选题:5分]A 生命权、身体权B 健康权、姓名权C 名称权、肖像权D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BCD回答正确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意义包括()。
《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继承编

《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继承编中的49个法律要点(学生教师法律各行业人士等学习民法典应知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颁布实施民法典意义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规法条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熟知的内容。
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编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 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
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
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 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 责任编第一章(一
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 般规定)。
任。
2.将“可以”改为
“有权”。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
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连带责任。
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
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
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
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
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
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
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
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
责任。
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
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备注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 1“. 责任”改为“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责”,表述更规范。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民法典》视域下的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使用

《民法典》视域下的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使用李宗辉常胜楠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性地设置了“人格权编”,成为该法典的最大立法特色之一。
“人格权编”对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使用权能和许可使用制度的规定,既呼应了《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中的相关内容,也反映了在当下的注意力经济时代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和商品化使用的重要意义。
本文不揣浅陋,拟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梳理与思考,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并希冀能有助于对《民法典》的理解和适用。
一、《民法典》中的标表型人格权标表型人格权,又称标记表彰型人格权,其客体主要用来标记和表彰当事人,以达到彼此识别而不至于混淆的作用,即为了标表而选取合适方式的决定权与实施权以及对所定的标表符合的专属性使用权[1]。
《民法典》第993条所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即为典型的标表型人格权。
标表型人格权的权能,依据《民法典》第1012条和1013条规定,主要包括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决定、变更权,使用权(包含自主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因姓名本身形式的多样性和商标化使用的高度可能性,第1017条还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易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此外,第1021条、1022条还对肖像权许可使用具体条款的解释、使用期限的确定和解除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肯定了标表型人格要素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归属于人格权,对其使用、转让权能的明确也利于权利主体积极行使自身权利。
事实上,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有关标表型人格权权能、性质的争论就从未停息,有学者认为人格权属于“受尊重权”,主要是防御外来的伤害,具有非财产属性,所谓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相较于人格权权属而言,以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加以规制更为合理[2];甚有学者主张将人格标识的使用权能从人格权中独立出去,以新形态的财产权加以规制[3]。
民法典解读--总则编1

例如,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 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 系,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行 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 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民法要求其必 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 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 是平等的, 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其次,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相对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而言,民法典的各 分编则属于一般性规定, 在民事单行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需要优先适用民事 单行法律。 比如, 《民法典》 第 188 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的特征。 自然人生存期间, 其民事权利能力不 因任何原因丧失、 消灭。 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都 不能导致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 法律包括公法都不得对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自然人即使因被判处刑事处罚而在监 狱服刑, 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其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也不受影 响。
二、民法典的规定与ຫໍສະໝຸດ 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民法典》 第 11 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民法典出台后,将作为一般法,各民商事单行法作为特别法,根据立法法 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对于民法典的规范适用问题,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民法典总则编与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 编、侵权责任编之间的关系,总则编也是一般性规定,其他各编中对相同 问题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先适用其他各编的规定。 比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民法典》 第 153 条规定,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 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 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对照表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
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 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
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可以 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者与其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
为 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 为 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
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
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 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
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
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 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
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 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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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 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 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 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 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 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 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 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 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 。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 承担 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 应当与 行为 的 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 人 民法院可以采取在 报刊、 网络 等媒体 上发布公告 或者公布 生效 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 由 行为人负 担。
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 ,应当与 侵权 的具体方 式和 所 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侵权人拒不履行的, 人 民法院可以采取在 网络上 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 书等 合理的 方式执行, 由 此 产生的费用由 侵权人承 担。
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
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 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 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 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 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 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 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 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 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 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
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 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
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 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 同意。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
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 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 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 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 承担 赔礼道歉、 消除影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 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 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 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 自然人 的姓氏可以 遵从本民族的 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人格权编
对照法律、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 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 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 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 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 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 影响范围、 过错程度, 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 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 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 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 称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公民行使姓名权, 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 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 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 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 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 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 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 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 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 决定、 使用、 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 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 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 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 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 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