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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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析摘要】本文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进行分析,比较其优缺点,并指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纵观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历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四种组织形式。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又称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它的优点是,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帐、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

而缺点是由于事务所人数和注册会计师个人能力有限,无力承担大型业务,并且由于独立经营,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弱,缺乏发展后劲,已被时代淘汰。

(二)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它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

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一般合伙制企业的特点:第一,它是根据合伙协议组成的社会实体。

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法律基础。

第二,每个人平等的享有表决权。

合伙人在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出资多少或所占比例多少的限制。

第三,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物质基础。

第四,合伙人共负盈亏,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这可以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

但当会计师事务所规模逐渐扩大,合伙人数时,这种连带责任就显得很不合理了。

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可能使之短期内土崩瓦解。

因此,若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就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往往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举步维艰了。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SWOT分析及对策建议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SWOT分析及对策建议
观点 l OP I N I O N S
人应该承担有限责任, 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我 国会 计 师 事 务 所推 行 特 殊 普 通 合 分割制鹿 建立注册会计师信用制度 伙制改 造面临着 来自 各 方的阻碍因素, 那么 特 殊普 通合 伙制中的无 限责任和有 限
定程度上也会导致合伙关系的恶化。
国虽有 职 业 责 任保 险 的险种 , 但 保险 范 围 以联 合体的名义对 外承接业务 , 建立共 同的 文 化 和合 作 制度 是事 务 所 做 大 做 强的重 窄、 责 任界 定不明, 对 于特 殊 普通 合伙 制事 风险基 金, 将会计师事务所 做大做强。
务 所 需要 承 担更 大的风险 , 这 在 一定 程度 上 也会使 注册会计 师存在抵 触心理。 ㈡ 加强审计立法工作、 创造良性审汁市场 要因素, 也是会 计师 事务 所的重 要支柱 。 我 们需 要 培 育事 务 所的合 伙 文化 , 发挥 出会
( 三) 完善注册会计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提 册 会计师 是倾向于有限责任, 因此 可以通过
政 策提 高 注册 会计 师 的收 入 , 与其 所 承担
审 计风险 , 做 出有 违职 业 道德 的行为, 发表 取职业风险基金
不适 合的审计意见。 而且我国资本市场上存
我国注册 会计师 执业责任保 险没有执 的更高风险相匹配同 时降低特 殊普 通合伙
( 一) 逐步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财 产分 割 制度, 才能 使特 殊 普 通 合伙 制的
规 定顺 利实施 。 我 们可以通 过建 立 个 人档
的, 而是 在我国改革的特定条件 下不断 合并 通合伙制的改造 组建 而成, 名义 是一 个公 司, 实则 是分 块吃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二)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原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1年以上。

第三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原名称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字号、商号可以继续使用。

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四条申请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办理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手续后20日内向登记地所在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申请表;(二)原股东会同意转制的会议决议;(三)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六)书面合伙协议;(七)对转制前后业务衔接、人员安排的协议。

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第五条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转制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准予转制的,收回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想把公司做大,必须把优秀员工发展成合伙人,建立6大合伙人基础制度

想把公司做大,必须把优秀员工发展成合伙人,建立6大合伙人基础制度

想把公司做大,必须把优秀员工发展成合伙人,建立6大合伙人基础制度!!想把员工发展成公司的合伙人,必须建立6类非常重要的制度:最近几年中国很多著名公司都纷纷在做合伙人管理模式,像小米手机、龙湖地产、旭辉地产、华为,都在做合伙人管理模式。

5年前,旭辉地产才50个亿销售额,导入合伙人管理模式之后,在5年内,发展成300亿的地产公司,成为地产行业黑马。

华为从小做到世界500强,在500强里面是唯一一家没有上市的公司,华为有非常强大的合伙人制度,奋斗者为本的合伙人体系,如果你公司想做强做大,你需要人才,需要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

必须得走合伙人制度,如何构建合伙人制度?有6个非常重要的机制必须建立,不要简单的认为合伙人管理模式就是简单的分红、配股,他是一个生态的系统,必须在合伙人制度方面做好基础的制度建设,否则盲目的进行分红、配股,接下来你会发现,这并不能够构建起强的合伙人立体的生态体系。

如何能够建立机制?分6个层面:合伙人进入机制!第一:合伙人进入机制!进入机制,你要选合伙人,如何从优秀的员工中选出优秀的合伙人,这本身就是一种机制。

在公司里面不能是老板挑谁就是谁,老板认为谁行谁就行,这是没有标准,没有机制的选拔合伙人,容易进入权谋化;没有清晰的进入流程,没有相应标准,员工也不知道怎么进入合伙人,因为没有相应的明确机制。

在公司里面建立第一个机制就是明确的进入机制,进入机制必须建立起清晰的标准,比如说,什么样的员工成为公司合伙人?如果导入合伙人管理模式,所有员工必须建立起五星十档制,员工在公司里面从一星级到五星级,到达三星级以上,就可以发展成公司的奋斗者,到了四星级可以提名公司的预备合伙人,这本身就是一种机制!光有星级是不够的,还必须认同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在公司的业绩贡献、文化贡献必须达到相应的分数标准,没有这些硬性的指标,就没法发展成公司的合伙人。

合伙人进入机制还有一个重要的要素就是文化要素,比如说,敬畏规则、带团队的能力、职业化的程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点二、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概述三、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五、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与公司会计制度的异同篇1正文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合伙人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和风险,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非法人地位: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合伙人承担。

2.合伙人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共享利润: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灵活性:合伙企业具有较高的经营灵活性,决策过程相对简单,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

二、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概述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是指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控制的一套规则。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财务收支:合伙企业的财务收支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并及时进行核算。

3.资产负债: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计量和确认。

4.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应当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合伙企业在会计处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1.权责发生制:合伙企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和费用。

2.成本核算法: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成本核算法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

3.直接法:合伙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与公司会计制度的异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与公司会计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异同:1.制度性质:合伙企业会计制度属于民间规范,而公司会计制度属于国家法律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薪酬制度探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探究

会计师事务所薪酬制度探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探究

会计师事务所薪酬制度探讨——云南天赢会计师事务所杨勇对于以“人合〞为根底组建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和客户资源是其最重要的资源,而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或称薪酬福利制度〕的建立和选择,一直整个注册会计师业界面临的最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开展壮大的根本根底。

2003年中注协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事务所应建立“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分配机制和薪酬机制,充分表达行业的特点。

事务所不应以“资合〞作为唯一或主要的依据,做到“人合〞与“资合〞并重、责任承当与所获报酬匹配、物质报酬与精神鼓励相结合,调动事务所各个层面的积极性。

为此本文试就会计师事务所分配机制作些探讨,以求教同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现状分析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大多实行固定工资加工程提成的薪酬分配制度,即对员工按照职等体系确定固定工资〔或根本保底工资〕,除固定工资外,员工可以按承接和拓展业务的收入根底进行业务提成。

在一般情况下,员工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其所开拓的业务及所参与的业务量的多少,固定局部在整个薪酬结构中占有的比例不大。

这种薪酬体系之所以被大局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国内的审计市场竞争剧烈,审计效劳报价普遍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为了盈利,只能通过“跑量〞的方式来开源增财;同时,从赢利的角度来看,这种分配机制确定能够使事务所将人力资源本钱由固定本钱转化为变动本钱,从而使事务所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力资源本钱与业务收入的配比,从而实现事务所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一些不可防止的缺陷:1、固定工资局部,由于大多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以后,仍根本沿用以前国有或事业单位体制下的固定工资体系,虽也考虑了职等体系,但仍存在低职级员工薪酬不低,高职级员工薪酬不高的不合理现象,使各职级员工的薪酬水平未能真正表达了该岗位的价值,不利于对中高级人才的吸引。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的思考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的思考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的思考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提供会计、审计、税务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运营。

但是在其他国家,像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往往采用合伙制,也就是由几个或超过十几个合伙人一起运营的形式。

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会带来哪些影响呢?从机构形式上来看,合伙制机构的运营是由合伙人来共同决策的。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法人受到法律的保护,能够通过股权分配来掌控公司的决策权。

因此,对于拥有较强意识形态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制就更能保障其中核心价值观的传承。

此外,采用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能够更加灵活,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合伙人具有更高的自由度,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调整工作方式,实现个性化定制的服务。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较为僵化的管理结构可能会限制公司对于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

同时,合伙制对于核心员工的留存和激励也有所帮助。

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更能够意识到员工的重要性,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和福利待遇,以此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效率。

但是,合伙制也存在一些缺陷。

合伙制的决策集中在合伙人手中,较少那些没有掌握公司决策权的员工参与进来。

此外,合伙人之间可能会因利益、权力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公司决策出现僵局。

合伙制工作方式更为灵活,但也更需要对公司文化、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更高,否则公司将很难保持稳定的运营状态。

综上所述,采用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更加灵活,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也更有利于核心员工的留存和激励。

但是,合伙制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在公司文化、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出更高的要求和探索,以保证公司顺利、稳定地运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的思考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的思考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的思考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的潜在好处。

首先,对合伙制作了简要介绍,然后探讨了该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风险和竞争力等方面的影响。

最后,本文还将提出如何改进和更新当前合伙制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影响;发展正文: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十分流行,合伙人们通过共同努力把事务所带向成功。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实施,带来了诸多优点。

首先,合伙制为客户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服务和支持,可以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

此外,合伙制也有助于促进员工间的共同合作,增强了事务所的凝聚力,使团队更加紧密。

再者,合伙制还能提升事务所的声誉,促进团队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但是,实施合伙制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包括会计工作的匿名性、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成员间的权力分配不均等等。

因此,在实施合伙制时应当考虑到这些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确保高效的运营。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合伙制的功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对员工的培养,提高事务所的技术水平,建立遵循行业准则的良好管理制度,以提升其竞争力。

综上所述,实施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持续发展的有利方式,但也需要综合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其安全性与效力。

随着不断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制的实施越来越普遍。

因此,如何更好地应用这一模式,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重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价值观和行业精神作为合伙人共同工作的核心理念,推动员工间的融洽共处。

此外,企业也应当设立规范的流程,以保证业务的高效运行。

例如,安排员工的分工、招聘新合伙人、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开展技能培训等等。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注重客户关系的建立,以拓展客户群,保持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

此外,还要经常及时向客户反馈服务结果,以增强客户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信心。

此外,从长远来看,应当采取全面考量的方式,灵活更新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合伙制机制,增强事务所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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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多事之年,首先是“银广夏”虚假利润的曝光,导致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营业执照。

紧接着是“麦科特”、“黎明股份”等一系列事件相继爆发,使中国注册会计师前所未有地成为社会的焦点。

社会各界在评论注册会计师问题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淡薄,而缺乏风险意识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目前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责任太轻。

因此,业界几乎众口一辞地呼吁尽快摈弃有限责任制,采用合伙制,从而迫使注册会计师尽快提高风险意识。

笔者认为,现阶段中国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相对淡薄,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将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低的原因归结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期望通过采用合伙制来达到提高风险意识的目的,却是值得商榷的。

一、风险意识的两分法纯粹地咬文嚼字,风险意识由“风险”和“意识”两个词组成。

风险是一种状况,分为高和低(假定不存在物风险状况),意识是一种认知过程,有敏感和不敏感之分。

风险意识是风险状况和意识能力的联合乘积。

从可能性组合来看,它们共形成四种可能性组合,如表一所示。

(此图见11期杂志)如果我们用“0”分别代表无风险及意识极度迟钝,“1”代表高风险和意识极度敏感,用它们的乘积代表风险指数,并最终可以用风险指数的大小来衡量风险意识的高低。

上述四种组合中,除第Ⅰ象限外,其他三个象限的风险意识指数都会较低。

在三种风险意识指数较低的象限中,如果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淡薄是位于第四象限,即市场存在高风险但注册会计师反应迟钝,不能感受到市场风险的存在,这是我们所需要批评和指责的。

如果推行合伙制,可以较好地改变注册会计师的敏感性程度,转“迟钝”为“敏感”,那么推行合伙制无疑是有益的。

但是,如果目前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指数偏低,是第Ⅱ、Ⅲ象限,则期望通过推行合伙制来解决整个行业风险意识淡薄,无异于“缘木求鱼”。

当然,我国会计职业界的风险意识指数到底位于哪个象限,还需要明确两个问题:我国会计职业界事实上的风险状况,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意识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会计职业界法律风险的讨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来自其应承担的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以上三种责任予以了规定。

其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和吊销资格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刑事责任主要指按照相关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9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从理论上说,或者从现有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来看,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风险不可说不重。

但是,注册会计师是否感受到了这些风险呢?毫无疑问,是否能感受到风险与法律条文怎么规定无关,而与条文规定的责任与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相关。

考察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法律环境,不难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1.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无实际可操作性。

比如,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因使用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而遭受损失,按规定可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

但是,长期以来起诉的程序、举证责任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因此,迄今为止,资本市场尚未真正出现投资者状告注册会计师的案件,也没有因投资者告状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务所。

即便在2002年1月15日高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也没有明显提高,因为该通知的四项前置性条款导致注册会计师被提起诉讼的概率、可能赔偿的金额都非常有限。

(此处图见11期杂志)2.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

在西方注册会计师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对注册会计师过失或失德的处罚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以行政手段。

我国则正相反,是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大政府小市场的特点在会计师行业的反映。

表二列示了某省注协最近几年法律责任统计情况。

3.对注册会计师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

由于市场广大投资者实际上无法起诉注册会计师,他们缺乏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的经济动因,市场因而无法形成以投资者为主体的监督体系。

政府或行业自律机构的监管范围和力度又十分有限,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2001年以来曝光的几个大案件如“银广夏”、“蓝田股份”等,主要是由新闻媒体或相关分析人员发现的。

缺乏有效监管造成了注册会计师普遍的侥幸心理,这就是中国虽然有很重的行政处罚但并没有使注册会计师提高风险意识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给出了相当严格、甚至严厉的规定,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近乎于零,刑事责任通常是与该事件被高层关注的程度相关联的,而高层能够关注的数量同样有限,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

由于制度安排不当,导致市场监管乏力,以至注册会计师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也降低了民事责任的惩罚效应。

三、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风险敏感性分析在那些呼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人看来,合伙制能够提高注册会计师感受风险的能力,或者说,与有限责任的事务所相比,合伙所的成员对风险更敏感。

比如,有学者认为,通过推行合伙制,加大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米杨,2002)。

问题在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如何影响到事务所成员的风险敏感性?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现行法律环境之下,我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以行政责任为主体的执业风险,主要体现为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执业资格的惩罚和对事务所执业资格的限制。

这样,不同的事务所组织形式下,注册会计师个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没有显著差异。

当然,唯一可能的差异来自对事务所产权(经济学上的剩余索取权)的重视程度不同,这种不同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行为和风险意识指数,尚不清楚。

同样,刑事责任也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无关,因为刑事责任的承受主体通常是自然人,而非法人。

理论上,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民事赔偿责任,而所谓的有限或无限责任,也都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言。

如果市场本身没有赔偿风险,就无所谓有限或无限赔偿责任,无论事务所采用什么组织形式,结果都是近乎于零的赔偿风险。

也正因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没有真正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今为止,中国尚没有哪一个因为失德而本该倾家荡产的注册会计师因为有限责任的保护而幸免倾家荡产,同样也没有哪一个注册会计师因采用合伙制承担无限责任而倾家荡产。

这种低风险的法律环境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对风险的淡漠。

在法律环境没有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期望通过合伙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指数,是不合逻辑的。

四、相关制度环境的讨论任何一项制度的制订与推行,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环境的支持与配合。

不考虑相应制度环境的适应性,将会加大新制度的执行成本。

比如,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曾推行过承包制,由于相应的监管措施等并不到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非常严重。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该采用合伙制,同样也要考虑制度环境问题。

就我们的理解,当前我国的制度环境中存在一些与合伙制不相适应的方面。

1.人文环境。

我国传统文化长期以来所表现的以下两个特点对合伙制将产生较大的影响:(1)在个体之间只能够建立特殊信任关系,即以血缘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熟人关系之上的信任关系,难以建立生人之间的普通信任关系。

这一点,西方学者韦伯(1951)就曾说过:“所有到过中国的观察家都证实,中国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不信任,这与基督教文化中人们普遍的信任和诚实构成鲜明的对比。

”(2)在个人与集体组织之间重集体轻个体,重组织轻个人,即只对集体和组织有较高的信任,比如时至今日中国社会仍然普遍通行任何事情都必须有组织盖章。

上述文化传统在经济领域也有非常突出的表现。

比如,在改革开放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个体经济既没有社会地位也得不到信任,人们宁可相信服务态度远不如个体经济的国营商店。

注册会计师作为中介机构,取得信任是其生存之本。

而合伙制的事务所作为一个非法人机构,无论是从其纳税方式还是从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来看,都更接近个体经济而不是公司制的企业。

即使是有相当规模的事务所,只要在名称中出现合伙制,就容易被理解为小企业,人们对个体经济和小企业都将给予较低的信任。

这对整个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另外,当人们难以对事务所这个组织产生信任而又有信任需求时,人们将依赖熟人信任或权威信任关系,寻求对某些个人,比如熟人会计师或在社会上有较高声望的会计师的信任,将业务交给他们信任的个人而不是事务所。

这种状况也不利于事务所的发展。

因为熟人信任关系与会计师行业所要求的独立性特征相背离。

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又决定了会计师不象律师那样容易建立个人威信,会计师个人要在市场上创出品牌要比律师困难得多。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信任关系应该以事务所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来建立,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人文环境适合律师业采用合伙制而不太适合会计师行业采用合伙制的原因。

2.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如前所述,现行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都没有使市场建立起能让无限责任发生作用的民事赔偿机制。

因此,事务所无论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都一样。

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更多地表现为行政责任风险,而行政责任风险与事务所组织形式无关。

合伙制不会使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

即使资本市场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起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也无法使合伙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为合伙制下的无限责任要真正使失德的注册会计师“赔个倾家荡产”,从而迫使会计师提高风险意识,这不仅需要有可操作的赔偿制度,同时还必须有严格的个人财产登记管理制度。

否则,在实践中要不就是会计师将财产全部转移,尚未赔偿就已几乎倾家荡产,要不就走向反面,在法院执行赔偿的过程中因无法界定注册会计师个人财产而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

无论哪一种情况,后果都很严重,因而都是对合伙制的否定。

在中国现有条件之下,要建立个人财产的登记管理制度,还有很长的路。

在这种制度建立之前,即使实行合伙制,也无法发挥实际作用。

当然,更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暂时还远未达到真正的法治阶段。

许多方面还无法可依。

即使在有法可依的领域,执法过程中的随意与轻率也还比较严重,司法腐败也时有所闻。

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之下,出了问题时由组织还是由个人面对法律,是有区别的。

采用合伙制,意味着注册会计师个人而不是事务所直接面对法律,一旦与相关利益人发生冲突,“先把人抓起来再说”的现象可能就不在少数了。

五、小结由于我国会计职业界事实上所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极低,加之社会对会计职业监管乏力,诱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性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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