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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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0 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业务的管理,本着“合理调配,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

2 引用标准根据《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3 术语与缩写3.1 借款:分为生产经营用的短期借款和投标保证金借款。

3.1.1 投标保证金借款:指所属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需要集团公司垫付的投标保证金款项。

4 职责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内部借款的管理,审核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额度、偿还能力等方面情况,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4.2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3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5 管理内容及控制要求5.1 借款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5.1.1 生产经营用借款5.1.1.1 借款申请。

5.1.1.2 可行性研究报告。

5.1.1.3 借款协议(见附表)。

5.1.2 投标保证金借款5.1.2.1 借款申请。

5.1.2.2 借款协议。

5.2 审批程序5.2.1 借款单位将资料准备齐全(一式两份)上报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2.2 生产经营用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3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5.2.3 投标保证金借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委托总会计师)批准后办理。

5.2.4 投标保证金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5.3 还款原则5.3.1 各单位原则上按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

5.3.2 如果借款到期不能及时偿还的,应于到期前10日内向集团公司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偿还。

5.3.3 如果借款到期未得到集团公司领导批准而又不能及时偿还的,除加收占用费外,一年内不再办理借款。

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

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规范内部单位借款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单位的借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子公司、部门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借款资金合理使用,降低风险。

第二章借款范围第四条借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临时性资金需求;2. 用于新业务开展、市场拓展等项目的资金需求;3. 用于购买设备、材料等固定资产的资金需求;4. 用于其他经公司批准的合理资金需求。

第三章借款程序第五条借款申请:1. 借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填写《内部单位借款申请表》,详细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2. 《内部单位借款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借款审批:1.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借款用途合法、合规;2. 公司总经理审批借款申请,审批通过后,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条借款发放:1. 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办理借款发放手续,将借款资金划拨至借款单位账户;2. 借款单位收到借款后,应及时通知财务部。

第四章借款使用与归还第八条借款使用:1. 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2. 借款单位应定期向财务部报告借款使用情况。

第九条借款归还:1. 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到期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借款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应提前向财务部申请延期还款,经批准后方可延期;3. 延期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内部单位借款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借款使用情况,确保借款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对内部单位借款行为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借款使用情况、还款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内部借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借款行为,保障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员工权益的合法性,制定本借款管理制度。

二、借款范围和条件(一)借款范围:本借款管理制度仅适用于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借款行为。

(二)借款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企业的在职员工,并在企业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借款程序和规定(一)借款程序:1.借款人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

2.公司审核借款申请,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和信用记录。

3.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4.公司将借款金额汇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二)借款规定:1.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但不得超出公司规定的借款额度和借款期限。

2.借款利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收取,不得超过法定利率。

3.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借款用途,不得用于非法或违规行为。

4.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逾期未还将产生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5.借款人还款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认借款已清。

四、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一)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文件,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借款人和公司应共同签订并保存该合同,以备查验。

(二)借款凭证:公司应为每笔借款提供相应的借款凭证,包括借款申请、借款合同、汇款凭证等。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这些凭证,以备日后需要。

五、借款管理和监督(一)借款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借款管理制度和借款档案,记录每笔借款的相关信息。

2.公司应对借款申请和借款合同进行审核和把关,保证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公司应及时提供借款人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协助借款人解决问题和困难。

(二)借款监督:1.公司应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还款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2.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约情况进行处理和处罚。

六、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制度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借款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协调工作。

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制度范本

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制度范本

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管理,规范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借款行为,确保集团内部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根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之间的资金借款行为。

第三条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自愿的原则,借款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应以真实的业务需求为前提,严禁虚假借款、借壳融资等行为。

第五条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借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借款单位应向贷款单位提交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借款单位应对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贷款单位应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借款用途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第八条借款申请经贷款单位审核同意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率、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资金,贷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资金。

第三章借款管理与还款第十条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不得挪用、滥用借款资金。

第十一条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确保按时还款、足额还款。

第十二条借款单位在借款期间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还款的,应及时告知贷款单位,并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第十四条集团应建立健全内部单位借款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借款风险的可控、可承受。

第十五条集团应加强对内部单位借款的监督,确保借款行为的合规、合法。

第十六条借款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借款双方违反借款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借款双方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集团财务管理部申请协调解决。

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集团内部单位借款行为,有效防范借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某控股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控 [2002]34 号)和《内部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广控 [2002]6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单位”是指建设集团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直属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等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单位借款”是指以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建等,需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投标保证金及工程垫资等,因资金不足,而向建设集团借贷(或申请开具保函等)而形成的借款。

第二章借款的原则第四条扶优限劣、控制风险原则。

即向内部单位发放贷款,要对项目现状及发展前景进行较为全面、细致的贷前考察,应充分关注资金的安全性,把握风险。

第五条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原则。

合理收取贷款利息,按期收回贷款,以便资金的正常调度。

第六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

需借用建设集团资金的,以适当提高管理费收取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 5%)来实现借款人、建设集团投入资金相配比的原则。

第七条加强资金计划管理。

各单位均须根据建设集团审批的年度资金计划,财务预算于每月 28 日前向建设集团报送《月度资金收支计划》(附件 1),将本单位月度资金收支情况,包括按本《规定》因项目承接确需向集团借款的金额,一并填列于表中,该表经建设集团进行综合平衡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内部单位向集团借款实行计划额度管理。

各内部单位的借款额度以建设集团批准的各内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的借款额度为准。

第九条额度外借款,也应纳入《月度资金收支计划》中,同时上报增加借款计划额度的专项申请报告,办理借款手续时,除向建设集团报送第十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批准增加借款额度的专项申请报告。

第十条借款资料的报送。

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单位的借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部门等。

第三条借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借款应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2. 严格控制:借款金额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防止资金浪费;3. 严格审批:借款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确保借款用途正当;4. 按时还款:借款单位应按时归还借款,避免产生逾期利息。

第二章借款范围及类型第四条借款范围包括:1. 公司内部单位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周转;2. 公司内部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借款;3. 公司内部单位为支持其他部门或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借款类型分为:1. 经营性借款: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周转;2. 项目性借款: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支持;3. 应急性借款:用于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借款流程第六条借款申请:1. 借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填写《借款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 经借款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财务部审批。

第七条借款审批:1. 财务部对借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借款用途及金额;2. 财务部将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报送相关部门审批;3.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通知借款单位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借款发放:1. 借款单位持《借款申请表》及审批文件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2. 财务部核实借款单位信息及借款金额,办理借款手续。

第九条借款归还:1. 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到期前,将借款本息全额归还财务部;2. 财务部对归还的借款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还款手续。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挪用、浪费、逾期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追究其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责令限期改正;2. 通报批评;3. 追究经济责任;4. 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对内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对内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对内借款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为规范公司内部借款行为,确保借款程序透明、公正,并有效控制和降低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旨在帮助员工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同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及高效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临时工、外包人员等非正式员工不在此制度适用范围之内。

三、借款条件1. 员工需在公司服务满一定时间(例如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内部借款。

2. 员工在过去一年内的工作表现需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水平。

3. 员工不得有未结清的内部借款或存在逾期未还款的情况。

四、借款额度与期限1. 根据员工的职级和工作年限,设定不同的借款上限。

2. 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 借款金额应控制在员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之内。

五、申请流程1. 员工需填写内部借款申请表,明确借款原因、金额和期限。

2. 直接上级主管审核并给出意见。

3.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员工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4. 最终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审批。

六、利息与还款1. 内部借款可以设定低于市场水平的固定利率。

2. 员工可选择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清。

3. 对于提前还款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利息减免。

七、违约责任1. 若员工未能按期还款,将按日累计罚息。

2. 连续两次违约的员工将被取消内部借款资格。

3. 严重违约情况可能涉及法律诉讼。

八、其他规定1. 公司保留随时修改借款政策的权利,任何变更须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2. 所有借款记录应予以保密,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单位借款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公司法》《借款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借款申请1. 单位借款申请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2. 借款申请需填写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并于借款日前3个工作日提交财务部门。

3. 借款申请需提供借款单位盖章的合同、借款凭证等相关资料,由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4. 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借款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章借款发放1. 财务部门在收到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后,办理借款手续,并将借款资金划拨至借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2. 借款单位收到借款资金后,需尽快用于相关指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借款管理1. 借款单位应保证借款用途的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2. 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如有变更需提前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并经批准。

3. 借款单位应履行相关财务、税收报告等义务,确保借款资金的合规使用和还款能力。

4. 财务部门有权对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借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五章违约处理1. 借款单位未按时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借款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还款的,需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情况,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延期还款。

3. 财务部门有权对借款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借款资格、要求提供担保、采取法律措施等。

第六章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度,希望各部门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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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单位借款行为,控制借款风险,优化资金配置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出资企业(含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单位”是指集团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内部单位借款”是指所属出资企业向申请借款,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和偿还借款等方面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资企业是指拥有100%股权控制权的出资企业;控股企业是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股权比例低于100%的出资企业。

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企业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股权比例大于50%(不含)的出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股权比例不高于50%(含)的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不具有控制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出资企业。

第五条内部借款原则。

(一)“逐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原则上只对二级出资企业提供内部单位借款,各级次出资企业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对其所属出资企业内部单位借款实施分级管理,承担
内部借款相关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同股同权,同责同利”原则。

内部单位借款主体各股东方原则上应权责利对等,共同按股比提供内部单位借款,不得扩大借款责任和风险。

(三)“主业突出,控制规模”原则。

内部单位借款投向应符合出资企业战略和主业定位,并与出资企业实际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还款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内部单位借款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务部为内部单位借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办法与业务流程。

(二)根据资金情况及经营需要,合理安排调度资金,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定期不定期检查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是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出资企业为资金借贷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及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合规使用资金。

(二)严格按照资金计划使用资金,控制资金风险。

(三)遵守借款合同与补充条款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章借款主体
第八条是内部单位借款的出借方,应对借款对象进行严格审核,控制借款规模,降低借款风险。

各二级出资企业是内部单位借款的借入方,未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的出资企业,原则上不提供内部借款;对因项目投资、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需内部借款的,由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专项研究。

第九条对出资企业内部单位借款按照股权关系实施分类管理,操作规则如下:
(一)对全资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供内部借款。

(二)对控股企业,各方股东按照“同股同权、同责同利”原则提供内部单位借款。

特殊情况由财务部组织专班对借款主体的借款事项、还款能力等进行专项尽调,尽调结果报审批同意后借款。

(三)对参股企业,集团原则上不提供内部单位借款。

特殊情况可按股比在权责利对等条件下提供内部单位借款。

第四章内部借款利率
第十条对出资企业借款利率按照股权关系和行业实施分类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全资出资企业,原则上按照行业市场利率水平
确定借款利率;对集团确定的特惠类企业,可按融资利率水平确定借款利率。

(二)对非全资出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借款利率。

第十一条若借款单位发生借款展期情况,展期利率可按原利率水平执行;如若市场利率水平发生大幅波动,展期利率水平参考市场利率另行调整并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内部借款决策流程和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单位借款申请。

经出资企业党委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相关决策程序后,出资企业将具体借款情况以请示的形式报送至,请示内容需包括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必要时需要提供资金情况说明,有存量借款尚未结清的企业需同时报送前期还款情况和还款计划。

第十三条内部单位借款审核。

出资企业内部单位借款请示报送后,资金用途为经营的,由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及其分管领导会签;资金用途为投资的,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及其分管领导会签。

财务部根据会签意见,在核实该单位的经营状况、信用等级、偿还能力、已提供内部贷款等情况后,就是否同意提供内部借款,以及拟提供内部单位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提出审核意见,形成《内部借款方案》。

第十四条内部单位借款审批。

对《内部借款方案》,经会签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集团领导以及决策机构审议。

(一)全资企业1000万元(不含)以下内部借款,授权总经理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内部借款,授权董事长审批;500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内部借款,由党委会和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借款;10亿元及以上内部借款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二)非全资企业10亿元(不含)以下内部单位借款由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批;10亿元及以上内部单位借款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内部单位借款用款。

借款事项经领导及决策机构审议后,结算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向借款单位下达批复,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其他前提条件,放款前双方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严格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费率、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单位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内部单位借款一律在结算中心指定的集中结算银行办理,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部的跟踪监督。

借款单位提款前需向资金中心出具提款申请,提款申请需包括以下内容:提款金额、资金用途、收款账号、希望到账时间、还款计划等关键信息。

第十七条借款本息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出资企业授权结算中心通过内部账户扣收。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单位应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需按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借款单位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有权责成借款单位整改,并对其违约使用的资金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借款单位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与支付利息,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借款单位未按时归还,结算中心有权从出资企业内部账户自动划扣本息,同时计入该出资企业的内部征信记录。

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内部借款,经借款单位申请,专项审批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展期。

第二十二条对内部单位借款征信记录较差的出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通报不良征信记录、降低后续新增借款额度、提升借款利率水平等惩罚性措施,同时将内部借款履约情况与借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年度履职考核挂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二级出资企业参照本办法,加强所属出资
企业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制定内部借款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次出资企业内部单位借款审批权限,规范借款流程,并加强借款资金用途监控,相关制度及时向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次出资企业要限制内部单位借款规模,严格控制内部单位借款风险,各用款主体对内部单位借款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下列内部借款行为,通过各级次决策机构审批后,最终报送审批,审批流程参考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

(一)各股东未按“同股同权、同责同利”原则开展内部单位借款的行为。

(二)生态产业体系企业,单笔金额超过2000万元(不含)的内部借款行为。

(三)绿色城镇产业体系企业,单笔金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的内部借款行为。

(四)生态金融体系企业,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内部借款行为。

第二十六条未经省批准,出资企业不得对外拆借资金,不得在内部横向拆借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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