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分论知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 引言合同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2.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一方在合同关系中,以违法手段、欺诈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其他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2.1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手段: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方的财产或权益,例如暴力、威胁等。
•欺诈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使其作出有利于不当得利方的行为。
•不正当手段:指的是没有依法或符合合理道德的方式,通过操纵、垄断等手段获取对方的财产或权益。
2.2 不当得利的返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被损失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法院申请追回不当得利。
2.3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通过不当得利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权益,除了要返还不当得利外,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被追回的不当得利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为双倍返还,以对不当得利方进行惩罚。
•不当得利方可能会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无中生有地管理他人的财产。
在合同法中,无因管理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与正常的合同关系不同。
3.1 无因管理的特点无因管理的特点包括:•无中生有:指的是管理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或约定来管理他人的财产,却主动承担了管理责任。
•无偿管理:指的是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不会从中获取任何报酬或利益。
•志愿性质:无因管理是一种基于管理人的自愿和自发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3.2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无因管理关系中,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仍然是原有的所有人,而管理人则没有所有权或占有权。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管理人没有所有权:尽管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但他并不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仅有管理权。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辅导资料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债的主要特征主要有: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3.债的客体为给付。
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一、合同的概念、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根据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有无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2)承诺2.订立合同中的竞争程序(1)招标投标(2)拍卖3.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诚信、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条件(2)合同的成立时间(3)合同成立的地点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1)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2)合同的提示条款2.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五、合同的效力1.合同效力的概念2.合同生效的条件3.效力未定合同4.可撤消合同5.无效合同6.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含义2.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4.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七、合同的解释1. 合同的解释的概念和意义2. 合同的解释的规则(1)文义解释规则(2)整体解释规则(3)目的解释规则(4)习惯解释规则(5)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规则第十七章合同分论一、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3.买卖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和利益承受4.分批交货的买卖5.分期付款的买卖6.凭样品买卖7.试用买卖二、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三、借款与存款合同四、合伙合同和联营合同五、完成工作成果合同六、提供劳务合同七、技术合同八、保险合同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买方按期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一种买卖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已经越来越普遍,因为它能够有效缓解买方支付资金的压力,促进商品的销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尤其是当买方无法按期支付货款的时候,就需要讨论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因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使得解除合同成为必需的一种解除权利。
在房产、汽车等贵重商品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出现无法按期支付货款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时,卖方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收回货物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多数情况下,买卖合同解除需要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买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例如违背合同条款,拒绝付款等,卖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例如,买方逾期付款或者不支付最后一期付款;买方未经卖方同意擅自转让货物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双方一方出现合同违约情况时,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卖方在提出解除合同请求时,需要向买方提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让买方清楚知晓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及要求。
买方在收到通知后,如果认为解除合同请求不合理,可以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冷静,理性地对待问题,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导致更多的纠纷。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同时,合同解除后,双方要清算欠款及货物的归还等问题,确保没有遗留问题。
总的来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通过合同法规定的解约权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条款,如约定收款期限、付款方式等,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同时,在合同解约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合同的分类和基本理论

合同的分类和基本理论一、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商业交易、雇佣关系还是房地产交易,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确保各方的权益并规范各方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的分类和基本理论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就合同的分类和基本理论进行探讨。
二、合同的分类1. 按合同的性质分类按合同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它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商品的一种合同形式。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买卖关系,其中一方是买方,另一方是卖方。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约定其中一方将某一物品(包括房屋、车辆、设备等)暂时使用权让与另一方,而另一方按照一定的期限和条件支付租金的合同形式。
(3)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雇佣关系下的一种合同形式。
雇主与受雇者之间通过签署劳务合同,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等相应的权益、义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4)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代其办理特定事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形式。
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照特定的要求和程序行事,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按合同的形式分类按照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两类。
(1)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它是通过书面形式来约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一般包括合同的签订日期、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的具体内容等。
(2)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
尽管法律上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规定了书面形式,但口头合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由选择合同对象、订立合同内容、约定合同条件等。
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个体的自主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一、理论分歧(一)统一论Vs. 分割论;主观论Vs. 客观论统一论: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均受同一法律支配。
分割论:1、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2、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观论: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客观论: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二)分割论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1、当事人能力:依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2、形式:依合同形式的准据法4、合同的履行、解释:依合同履行、解释的准据法(三)分割论、统一论的利弊1、都有存在的客观依据;2、“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之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准据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却加重了法官的负担,而且对于如何划分合同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3、“统一论”符合现代生活所追求的快速和简捷,使合同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状态,但是忽视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合法权益4、两论应当取长补短、配合运用。
当代各国立法与实践仍坚持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解决一般合同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一)意思自治原则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选择的方式①默示推定:合同的格式、用语、特有法律术语、争议解决的地点、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等等②明示选择2、选择的时间A.是否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B.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后变更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发生了变更怎么办?3、选择的对象实体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4、选择的法律内容:能否选择与合同无可关联系的法律;能否通过选择排除国内法的适用或排除有关国家强行法的适用等。
一般限制公共秩序、善意、法律规避等特殊限制联系、特殊合同等5、支配法律选择协议本身的准据法(二)客观标志原则:以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因素为客观标志,并以之作为合同准据法选择依据的原则1、客观标志主要有:行为地、法院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国籍、标的物所在地等。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合同知识)分论——合同分则

抚顺市沈吉燕化工产品销售中心与南海市狮山吉象化工有限公司、南海市金沙金联宏利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侵权上诉案[案情介绍]2001年10月19日,原告(上诉人)沈吉燕销售中心向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总厂订购石油苯142693吨,价税合计为32819330元。
同年10月29日上午,该批苯到达三水西火车站后,原告当即出具提货证明,委托南海市小塘联兴运输车队负责人黄国辉代理原告提货。
当日黄国辉持提货证明办理提货手续后,原告将标的物以每吨2775元的价钱卖给吴亚辉,吴亚辉又以每吨2775元的价钱卖给第三人南海市金沙金联宏利化工有限公司。
至当夜11时左右,宏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幸派车提货,并储存于被告狮山吉象化工公司仓库,仓单为宏利化工公司持有,存货人为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
同年11月9日,原告出具提货通知委托广州市沈吉燕化工有限公司前往被告仓库提货,被告以该批货的存货人为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为由,拒绝提货。
之后,该批货由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提走并已使用完毕。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与被告吉象化工公司形成了仓储合同关系,原告不是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向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主张权利。
原告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被上诉人狮山吉象公司开具的进仓单是违法开具的,因而无效,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基础知识]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的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即上诉人是不是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应不应该向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管人与存货人。
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存货人是仓储合同中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人。
本案还涉及仓单的效力的问题,即狮山吉象公司开具的进仓单是否有效。
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

案例分析(合同法各论)一、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总价款为1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权。
签约后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
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該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给丙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答:(1)由乙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保留所有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邻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关系较好,就抽空前来照顾两位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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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途货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 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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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 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 不存在可能使物的价值或效用减损的缺陷。买 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有约 定按约定,无约定可以按照出卖人按照155承担 违约责任。如减少价金、修理、更换或解除合 同。
c.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 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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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0页真题
13.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
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
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
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
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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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a. 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 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 不需要运输:双方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 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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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②对于出卖人多交付的部分,买受人有接受或者 拒绝的权利。买受人接受多交付的部分,按照 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付 的部分,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③包装方式: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 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
买卖合同
特征:
1、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①
按期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提前履 行会给买受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或损失的,买受人可以 拒绝提前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提前履行并 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买受人不应以提前履行为由拒 绝接受,但提前履行给买受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 担。(合同法71)
3、地点不明需要运输: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 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 其他单证不全(不包括提取货物的提单等据):出 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 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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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a.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 不得向买受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b.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 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 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c.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 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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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和承担
一般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规定:1、违约例外:
交付之前违约: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 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 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
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
使用费 2021/2/21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 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 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 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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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标的物。当卖方 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迟延交付、多交 付等,买方可拒绝接受,但有暂时保管或应 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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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不符: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 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 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出卖人承担。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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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133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完成时所有权移转)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 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简易交付)书上191页复习 交付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 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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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a.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 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 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b.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 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 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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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接受标的物。买受人不及时或者拒绝接受标的物,给
出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负担的,买受人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3、及时验货。买受人收到货物时,有及时验货的义务。 (不真正义务)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 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