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现场监督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督查制度

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督查制度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现场管理的多样性,而有效的管理则离不开严密的督查机制。
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规范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以下是一个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督查制度的范本内容。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首先确立一个由项目负责人带领的管理团队,该团队负责整个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
团队成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质量监督员、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
项目经理作为最高管理者,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现场各项工作;安全负责人需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员要严格把控工程质量;技术负责人则负责技术支持和解决现场的技术问题。
二、日常巡查制度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由安全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至少两次的巡查。
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情况、施工质量、设备运行状况等,并对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三、周报和月报制度要求项目团队每周和每月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记录施工进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这些报告需要提交给上级管理部门,以便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进行指导。
四、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项目管理会议,包括但不限于每周的项目例会和每月的质量安全大会。
会议内容应涵盖项目进展、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
通过会议,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加强团队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五、培训与考核制度对于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和技术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同时,建立考核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奖惩,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到现场管理工作中。
六、应急预案制度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准备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七、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建立一个开放的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意见,对现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
同时,定期对管理制度本身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时俱进。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办法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和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使施工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章施工管理职责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负责按项目总工期要求组织编制项目总体建设部署和施工网络控制图。
3、组织制定和修改完善企业内部的有关施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工作。
5、负责办理各种有关施工许可证,做好“五通一平”和各项准备工作及外部协调工作。
6、负责单项工程开、竣工报告填写并上报,审批单位工程或独立分部工程的开竣工报告。
7、负责施工总平面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8、对工程的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管理,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阶段投资和施工安全。
9、协调设计、施工单位、物资采购部门、生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的施工协调会。
10、组织工程中间交接工作。
11、配合生产部门做好联动试车及投料试车工作。
12、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资料及竣工图。
第三章开竣工报告审查制度第四条开工报告审查1、限上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工程项目管理部填写,经主管领导审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限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项目部(或使用单位)填写上报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审批。
3、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写(土建、安装由不同的施工单位承包时,也要分别填写),报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审批。
4、审查开工报告时,主要检查征地搬迁,“五通一平”是否完成,设计交底是否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并审批完,施工单位的劳动力、施工机具及工程材料是否已到达现场,具备以上条件后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准许开工。
第五条竣工报告审查1、限上项目的竣工报告由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填写,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上级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5号)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现场监理安全防范措施制度(5篇)

现场监理安全防范措施制度1、上下地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被高空落下的物体砸伤,进入水上作业区必须穿救生衣,同时要系好救生衣的扣带。
2、乘坐交通艇,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现场监理必须及时提醒施工单位注意)航行时不可嬉笑打闹,不得探身洗脸、洗脚,以防落水。
3、在水上的现场监理不准游泳,如果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负责人同意,并采取措施后方可下水进行工作(属抢救工作情况除外)。
4、如果因工作需要,需登高时,要事先检查登高的搭板和扶手是否牢固后再进行攀爬。
5、构造物施工时,在现场预留有许多钢筋接头,现场监理人员在现场行走时要密切注意脚下和周围以防被钢筋头等杂物刺伤身体或刮坏衣裤。
6、夜间监理作业时,应及时提醒施工单位在工作区域备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以防止发生不测。
现场监理安全防范措施制度(2)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工作时,为保障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减少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所制定的一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现场监理安全防范措施制度:1. 个人防护:监理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2. 工地出入管理:监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出工地,并进行身份验证。
同时,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出入口处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门禁系统。
3. 安全培训:监理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课程,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和应急措施,并能够正确使用相关安全设备。
4. 施工现场标识:监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并能够根据标识指示正确行走和操作。
5. 安全巡查:监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6. 施工现场秩序维护:监理人员必须维护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包括保持道路畅通,设立安全防护区域等。
7. 紧急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必须制定紧急事故应急预案,监理人员要了解预案内容并能够正确执行。
8. 检查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规范得到遵守。
工程建设施工监督制度

工程建设施工监督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二、监督单位1.监督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全面监督。
2.监督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3.监督单位应当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全程监督。
三、监督范围1.监督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现场的环境保护、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2.监督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工程建设现场存在的问题,向相关责任单位报告并要求整改。
3.监督单位应当参与工程建设现场的验收工作,审查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提出意见。
四、监督职责1.监督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工作,定期巡查现场,记录关键节点及整改情况。
2.监督单位应当了解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方式、材料和设备使用情况,监督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3.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工程施工现场的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监督措施1.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报告系统,向相关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情况。
2.监督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制度,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来自社会的投诉。
3.监督单位应当建立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对工程建设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六、监督效果1.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效果评估系统,定期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
2.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结果反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结果,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施。
3.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督责任1.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监督单位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结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监督单位应当对监督工作的效果进行自我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不断完善监督制度。
现场安全监理工作要求范文

现场安全监理工作要求范文一、介绍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是建筑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境和健康等方面的问题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下面将从各个方面对现场安全监理的要求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现场安全管理要求1. 安全责任制现场安全监理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逐级明确到位。
施工现场责任人要负起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力度。
2.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监理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预案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举措得以科学、规范地实施。
3. 安全培训与教育现场安全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对项目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岗前培训、定期安全教育和随机安全检查等,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并了解各项安全规定。
4. 安全设备与防护用品的检查现场安全监理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5. 记录和报告现场安全监理要求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并按照规定报告给相关部门,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现场环境管理要求1. 垃圾处理与清理现场安全监理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垃圾进行及时处理和清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环境舒适。
2. 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安全监理要求对施工现场的秩序进行维护,确保设备和材料摆放有序,通道畅通,减少因乱堆乱放而引发的安全隐患。
3. 检查环境安全现场安全监理要求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害气体、噪声和尘埃等超标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四、现场健康管理要求1. 健康检查现场安全监理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或其他身体问题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治疗或调整工作位置,以保证其健康和安全。
2. 饮食卫生管理现场安全监理要求配备合格的食堂和饮用水设施,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3. 疲劳管理现场安全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时间,特别是加班工作,以避免因疲劳引发事故的发生。
现场工程监理规章制度内容

现场工程监理规章制度内容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该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及相关合作方。
3. 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独立、科学、诚信”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项目监理部,负责日常的工程监理工作。
2. 项目监理部设总监理工程师一名,负责全面监督和指导监理工作。
3. 配置必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分配具体任务。
4. 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监理工作流程1. 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2. 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4. 定期召开监理会议,总结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质量控制1. 监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
2. 对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操作,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4. 对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五、进度控制1.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2. 监督施工现场的作业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影响进度的问题。
3. 对延误进度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六、成本控制1. 审核施工单位的成本预算,确保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使用和人工费用,防止浪费和超支。
3. 对变更订单进行审查,确保变更合理且必要。
七、安全管理1. 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
2. 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八、信息记录与报告1. 监理人员应详细记录每日的监理工作内容和发现的问题。
2. 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3. 工程竣工后,整理并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制度(4篇)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促进施工队伍文明形象的建设,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环保水平,依法保障施工现场及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明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培养文明施工的观念。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标志牌,明确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考核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文明施工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监督制度,建立文明施工监督机制,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专项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文明施工的情况,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警示牌,对于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和处理,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建筑垃圾的乱倒乱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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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基本要求
1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1.1相关国际公约;
1.2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相关强制性规定、规范、标准;
1.4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港口特别规定)、推荐性规范和标准;
1.5港口、船舶进出港、停泊和作业的限制条件:
.1港口是否允许船舶进港;
.2航道和港池的通航条件、助航标志是否足以船舶航行;
.3泊位的靠泊能力;
.4锚地的布置、宽度、水深、底质是否足以锚泊;
.5水文气象、潮汐和能见度;
.6危险天气情况等。
2对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2.1应有两名或以上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对船员的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应由不少于两人组成,并至少有一名经过船员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的监督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检查。
2.2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检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检查记录上应填写执法人员姓名的全称,并由本人签名;
2.3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码头、船舶的安全规定,并自觉遵守有关的登轮纪律。
2.4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
2.5检查时不得危及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不应造成对环境污染,未经船方同意检查人员不得擅自操纵船舶设备,;
2.6要充分发挥专业判断,避免造成不当延误。
3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检查方式
3.1船舶动态检查,不包括具体的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而是对到港船舶和水域进行的常规检查,是动态形式的现场监督检查;
3.2 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前要根据水域、到港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的特点、船舶所进行的作业等因素,并通过船舶签证、申报等已掌握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检查目标;
3.3检查时应遵照先一般巡视检查后登轮检查的原则,结合已掌握的有关信息和一般巡视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形成的总体印象,综合分析判断,决定是否登轮检查;
3.4 为了防止因现场监督检查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船舶现场监督应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具体检查比例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各种专项检查的要求进行;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日常化检查原则上结合船舶安全检查一起进行,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项检查;
3.5 检查中应核实船舶进出港签证和查验、规费缴交、船舶作业审批等船舶静态管理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加强与船舶进出口查验、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违章处罚等工作的配合与衔接;
3.6 抽样检查应覆盖的《广东海事局船舶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规定的内容,且在该覆盖内容里的抽查率建议不应低于四分之一。
第二节一般程序
1 检查前的准备
1.1掌握辖区水文气象情况,包括危险天气、风浪、潮汐、能见度等;
1.2掌握辖区泊位情况,包括种类、位置、靠泊能力、水深条件等;
1.3了解船舶作业计划和进出港动态等(如有);
1.4了解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或船舶协查通报;
1.5掌握船舶申请作业的有关审批情况;
1.6 携带齐有关执法文书、记录表格、必要的检查和取证工具等。
2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2.1重点跟踪检查船舶和协查船舶;
2.2属于专项检查对象的船舶;
2.3对于6个月及以上未进入本港的船舶;
2.4发生事故的船舶;
2.5节假日的横水渡船和旅游船;
2.6通航密集区;
2.7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水域;
2.8进行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和水域。
3船舶现场检查与其他工作的衔接
3.1本手册所指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同于船舶安全检查与港口国监督等专项业务工作,是这些专项管理业务的基础性前置工作;
3.2发现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或其它影响船舶和水上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按相关应急处理程序,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对事故进行应急反应处理;
3.3检查后应及时做好记录。
4检查处理
4.1发现船舶、有关人员和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1违法行为性质轻微,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场责令船方立即进行纠正,消除违法行为,如消除违法行为者,可依法免予处罚;。
2虽然违法行为性质轻微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重复出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
3违法行为适用当场纠正的,不自动免除依法处理,如适用处理,仍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4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4.2 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必须实施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时,应转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实施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可以由现场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或者通知其他部门实施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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