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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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最新政策

河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最新政策
2.本政策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各省辖市可根据本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补贴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资金主要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合理分担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八、补贴资格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身份、退休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退休证或者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补贴范围。
3.退休补贴按月发放,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五、监督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4.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负责发放给申请人。
十四、档案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2.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审核记录、补贴发放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2.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因病或其他原因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等情况。
二十四、补贴发放的统计与报告
1.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2.统计报告内容应包括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受益人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二十五、政策的持续优化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独生子女父母的需求,不断优化政策设计,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二十二、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与反馈循环
1.建立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收集政策执行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2.构建反馈循环系统,鼓励独生子女父母和相关部门提供反馈信息,确保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3.通过定期的政策评估和反馈,形成政策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政策的实效性和满意度。
2.通过社区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深入基层,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移动应用等平台,广泛推广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的政策知晓率。
十八、补贴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进行优化,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和公平性;
2.研究建立与独生.完善政策细节,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十九、补贴政策的法律保障
1.加强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法制建设,确保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明确政策法律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政策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行。
2.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补贴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按本政策规定申请补贴,具体过渡期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
2.过渡期内,对于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其补贴标准不做调整,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3.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照本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十四、补贴政策的协调与衔接
1.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新规定办法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新规定办法
二十二、培训与指导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解和业务处理能力。
2.对单位、社区等基层办理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建立健全问题解答和经验交流机制,促进各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互鉴。
二十三、评估与反馈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三、补助标准
1.补助金额:每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补助。
2.补助年限:自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计算,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
3.补助标准调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四、申请与审核
1.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独生子女补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2.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有。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期间的;
(3)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停止发放补助的情形。
2.丧失资格的申请人,在问题解决或情形消失后,可向原申请单位或社区提出补助资格恢复的申请。
3.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补助资格,并补发停止期间应享受的补助。
2.统计报告应包括补助人数、发放金额、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独生子女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旨在帮助退休职工减轻独生子女的教育和养老负担。

本文将就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进行详细探讨。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伴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中国政府逐步推行了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这项政策旨在关心和保障老年人,并通过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来缓解独生子女的负担,促进老年人和独生子女的幸福。

二、独生子女费发放条件根据政府规定,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条件根据不同城市的政策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退休职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独生子女费的发放:1. 退休职工必须持有合法的退休证;2. 独生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且持有有效身份证明;3. 独生子女必须在退休职工享受离退休待遇之前出生。

三、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也是根据不同地区政府的政策而定。

一般而言,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以下是一些发放标准的例子:1. 某市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为每月500元;2. 某省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为每月800元。

四、独生子女费的申领流程为了方便退休职工申领独生子女费,政府部门在各地区设置了特定的申领流程。

一般而言,申领独生子女费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 退休职工携带退休证、独生子女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保局;2. 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进行提交;3. 等待审核结果。

五、政策的意义和影响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对于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1. 缓解了独生子女的经济压力。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可以减轻独生子女的教育和养老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2. 促进了老年人和独生子女的关系。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有助于增强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之间的感情,减少代际间的矛盾。

3. 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可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山东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费政策

山东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费政策
1.对于在独生子女费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建立奖励机制,对在独生子女费政策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三、政策效果评估与反馈
1.定期对独生子女费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收集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始终符合实际需要,发挥最大效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独生子女费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领取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
2.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费期间,如子女丧失独生子女资格,应主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停止领取。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归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退休人员的投诉和举报。
八、信息变更及资料更新
1.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如户口迁移、联系方式更改等,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2.退休人员每年需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供子女在学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确认子女未满18周岁或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
十、监督检查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独生子女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对违反本政策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独生子女费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定期对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置
1.退休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说明情况,经核实后,可采取先予发放、后补材料的方式处理。

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4整理

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4整理
1.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退休老人提供关爱和帮助;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独生子女家庭参与社区公益活动;
3.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十四、政策评估与优化
1.定期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进行评估,了解政策实施效果;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3.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断完善政策体系。
1.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2.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4.对违规领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政策宣传与监督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2.社会各界及群众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十五、宣传教育与培训
1.加强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注与理解;
2.组织开展政策培训,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3.利用多种媒体形式,普及养老服务知识,提升退休老人及其家庭的自我保护意识。
十六、跨区域协调与互助
1.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解决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在异地享受补贴的问题;
2.推动区域间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
3.鼓励各地区之间开展互助合作,共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十七、紧急情况应对与临时救助
1.建立紧急情况应对机制,对因突发状况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及时缓解申请人生活压力;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退休老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60岁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60岁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60岁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峻,政府也积极推出了一系列的福利政策,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和福祉。

其中,60岁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被广泛关注和认可。

本文将介绍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以及其对独生子女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一、政策概述1.1补贴对象该政策的主要对象是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个体:(1)具有独生子女身份;(2)已年满60周岁且正式退休。

1.2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1.3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通常而言,补贴金额在每月500元至2000元之间。

二、政策实施细则2.1申请条件(1)申请人需提供独生子女身份证明及退休证明;(2)申请人需在政府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递交申请表格。

2.2申请流程具体的申请流程会因地区而异,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居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退休证明;(2)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给相关部门;(3)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核实;(4)批准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发放补贴。

2.3发放周期发放周期通常为每月一次,具体的发放时间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三、政策意义与影响3.1对独生子女的帮助该政策的实施对独生子女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精神支持作用。

经济上,补贴政策可以减轻独生子女养老的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精神上,政策的实施可以让独生子女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尊重,增强其获得感和幸福感。

3.2促进老龄化社会的和谐稳定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独生子女家庭的经济压力,降低社会安全风险,促进老年人和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提供经济支持,政府可以为老年人创造更好的养老环境,增加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指数。

3.3引导家庭规划生育观念随着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实施,家庭规划生育观念逐渐得到引导和提升。

独生子女的补贴政策可以让家庭更加理性地规划生育,减少不必要的生育压力,提升家庭的幸福指数和生活质量。

江苏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江苏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江苏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一、目的与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的政策,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爱,江苏省针对退休工人独生子女家庭实施补贴政策。本政策旨在保障退休工人独生子女家庭的基本生活,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1.具有江苏省户籍的退休工人;
2.退休工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政策宣传与培训
1.各级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加大对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
2.对社区(村)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确保政策执行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3.通过多种渠道及时解答申请人关于政策的疑问,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八、政策宣传与培训(续)
4.建立健全政策宣传和培训长效机制,定期更新宣传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6.申请人及社会各界有权对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七、动态管理
1.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对退休工人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
2.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主动向社区(村)报告,并停止领取补贴。
3.对继续违规领取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积极探索多元化补贴方式,根据退休工人独生子女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更为精准、贴心的服务。
江苏省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一项旨在保障退休工人独生子女家庭基本生活、减轻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政策明确了补贴对象、标准、申请与审核流程、资金来源与发放、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确保了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透明。同时,政策注重宣传与培训、信息管理与保密、争议解决、政策衔接与过渡等方面工作,保障了政策的顺利实施。各级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将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确保退休工人独生子女家庭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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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一)本人申请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 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三)奖励金发放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在澄部省属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的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2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

1.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 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 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武进区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由武进区组织实施。

(四)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四、办理程序(一)市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1. 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 受理。

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

为方便申请人,可以在社区居(村)委会设立代办点。

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3. 审核。

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享受《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4. 公示。

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区人口计生部门,由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 发放。

一次性奖励金从2009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2009年发放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1年发放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2年发放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

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在市区的部省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方案需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市区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1. 申请。

本人退休前凭《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2. 公示。

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 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4. 备案。

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备案。

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组织管理(一)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参与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三)组织实施。

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四)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相关规定(一)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郜墨昌:关于退休职工给予独生子女奖励费应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建议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使人口数量和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

各企事业单位也是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优越性和前瞻性,并鼓励职工积极响应优生优育的号召,每个家庭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企业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我们感到,这恰恰与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等经济政策相矛盾,政策上的不合理,加重了企业的运营负担。

同时,有些企业效益不好,根本无力支付奖励金,因政策不到位,退休人员意见很大,由此形成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在《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有些条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办法等由政府制定。

”我们认为,政策只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强加社会成员去完成,而没有让社会群体去充分的参与和表意,从而缺少“正当性”和“合法性”,把对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让企业等单位来承担这一条例规定也似乎与社会政策理念中提出的“以个体为制定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和“以具体的社会成员为社会政策的服务对象”相冲突,其中不但有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阻碍,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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