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城市发展的加速和人口的增长,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管理变得日趋重要。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与舒适、提高运输效率以及减少交通拥堵,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管理办法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和严格执行。
二、车辆选型与标准1. 车辆选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根据不同路线和客流量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公共交通工具,如巴士、有轨电车或地铁等,在满足乘客需求的同时,也应注重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2. 车辆配置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乘坐舒适度,车辆应该配备必要的设施,如安全带、扶手、灭火器、紧急疏散出口等,并保证车辆内部设施的整洁和卫生。
三、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资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2. 驾驶员素质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安全驾驶,并积极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使乘客感到舒适和满意。
四、运营管理1. 运营计划与调度根据城市公共交通需求的变化,运营管理应制定合理的运营计划和调度,确保车辆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提供及时和便捷的交通服务。
2. 安全管理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车辆运营管理应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并监控车辆的行驶状态,提前预防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3. 乘客服务为了提高乘客的出行体验和满意度,车辆运营管理应加强乘客服务意识,提供准确的线路信息、班次信息和票务信息,并积极响应乘客的反馈和投诉,及时解决问题。
4. 环境保护车辆运营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加强车辆尾气排放的监控和控制,推广新能源车辆的使用,并提倡乘客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的使用,降低交通拥堵和污染。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车辆运营管理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2. 执法力量加强公共交通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交通秩序和乘客的权益。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琼府〔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零关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作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工作的省内协调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省内各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第三条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完善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信息共享目录,将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数据信息及时归集到海南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并根据监管需要向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实时推送有关数据。
第二章进口主体第四条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可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
运输工具管理制度

运输工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运输工具管理,提高运输工作效率,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运输工具管理的基本要求1. 运输工具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安全出行。
2. 运输工具管理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做到合法、规范、有序。
3. 运输工具管理必须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运输工具管理制度1. 运输工具的注册管理1.1 对于所有需要使用的运输工具,必须进行注册登记,获得合法的运输证明。
1.2 运输工具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审批和监督制度,加强对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评估和检测。
1.3 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必须及时进行修缮或淘汰更新,严禁使用。
2. 运输工具的运营管理2.1 运输工具的运营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运输线路、时刻表和规定路线进行。
2.2 运输工具的运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保险制度,确保每一次运输活动的安全。
2.3 运输工具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对于发生的运输事故,要及时查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运输工具的维护管理3.1 运输工具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3.2 运输工具的维护保养必须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并使用合格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3 运输工具的维护保养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维修质量,防止事故发生。
4. 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4.1 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2 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输安全。
4.3 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运输工具管理的监督检查1. 运输工具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输工具的注册、运营、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并做出相关处罚或奖励。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2005.11.1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含使用人及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
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色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色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色车牌。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设区市、(区)、县(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价格。
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价格的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制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停车场(所)的产权证书;(三)停车场(所)的成本资料;(四)制定具体价格的建议或意见和理由;(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物价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书面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具体价格的决定。
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物价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十日内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六条物价部门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依据停车场(所)设施等级、服务条件,遵循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运输工具管理制度

运输工具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和规范公司内部的运输工具管理制度,有效管理和保障公司运输工具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所有员工都应该遵守本制度的要求,确保运输工具的合理使用和维护。
2. 运输工具管理责任2.1 公司管理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运输工具的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的注册、保险、维护和报废等事宜。
2.2 运输工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负责对运输工具的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2.3 每位员工都应当对配备给其使用的运输工具负有责任,保持运输工具的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3. 运输工具的登记和管理3.1 每辆运输工具都应当进行登记,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所属部门和使用人员等。
3.2 运输工具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使用,不得私自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
3.3 运输工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其符合交通安全和环保要求。
4. 运输工具的维护和保养4.1 运输工具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相关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运输工具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2 运输工具的维护和保养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和及时,包括维修日期、维修内容和维修人员等信息。
5. 运输工具的报废和淘汰5.1 运输工具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出现严重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报废和淘汰处理。
5.2 报废和淘汰的运输工具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置或者转让。
6. 运输工具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6.1 公司应当通过内部宣传和培训活动,向员工普及运输工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2 公司还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有关运输工具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运输工具管理的认识和责任意识。
7. 运输工具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7.1 公司管理层应当督促和监督运输工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7.2 运输工具管理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运输工具的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8. 其他事项8.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保留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解释的权力。
(完整版)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条款

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条款一、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二、2007年5月8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3.2007年4月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增开了全列软席列车。
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能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车票如何报销?答:全国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全列软席列车的数量大幅增加。
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需要,对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1)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2)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3)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4)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三、2007年7月12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8号):(一)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等。
当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一般应乘坐规定等级内费用相对较低的交通工具。
(二)任务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司局以上领导批准后,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
交通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工具管理,规范交通工具使用原则和行为,依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具,是指公司自有的各类载客汽车。
第四条交通工具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定编管理原则。
交通工具的配置遵循实事求是、保证工作、从严控制、降低成本,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机构配置管理用车、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的数量、单价等定编标准,实现交通工具配置标准化。
(二)逐级管理原则。
在公司范围内,由总公司、省级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对所拥有、使用的车辆分别进行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对下一级机构交通工具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管理分类第五条交通工具管理分类分为管理用车、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
与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分类相对应的关系为管理用车和公务用车对应其他运输设备,业务用车对应理赔车。
第六条管理用车是指总公司及所辖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工作用车。
第七条公务用车是指日常公务、业务接待的用车。
第八条业务用车是指各级分支机构开展理赔调查、核保生调、保全生调及销售预警面访等调查业务用车和开展其他业务的用车。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九条交通工具管理流程包括交通工具的预算管理、权限管理、购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调拨管理和租赁管理。
第十条交通工具的购置以及存量交通工具的维护、维修、合并、置换、盘点、调拨、变卖和报废等全程管理均需纳入SAP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所有交通工具的配置均须纳入交通工具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交通工具预算以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遵循定编管理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投资规模内进行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总公司每年根据预算工作总体思路,编制年度交通工具预算指引作为各级机构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定编管理原则,结合业务发展状况以及费用承担能力等因素,按照总公司下达的预算指引,逐级审核、上报交通工具预算。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遵循安全、便利、高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第五条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乡发展、道路网络的连通性、交通需求的变化等因素。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因素,避免或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八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注重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设施的质量和效能。
第九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体现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相统筹,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开展前期论证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要求,严格把关施工质量,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利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工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第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工作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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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工具管理,规范交通工具使用原则和行为,依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具,是指公司自有的各类载客汽车。
交通工具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定编管理原则。
交通工具的配置遵循实事求是、保证工作、从严控制、降低成本,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机构配置管理用车、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的数量、单价等定编标准,实现交通工具配置标准化。
逐级管理原则。
在公司范围内,由总公司、省级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对所拥有、使用的车辆分别进行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对下一级机构交通工具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管理分类
交通工具管理分类分为管理用车、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
与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分类相对应的关系为管理用车和公务用车对应其他运输设备,业务用车对应理赔车。
管理用车是指总公司及所辖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工作用车。
公务用车是指日常公务、业务接待的用车。
业务用车是指各级分支机构开展理赔调查、核保生调、保全生调及销售预警面访等调查业务用车和开展其他业务的用车。
管理流程
交通工具管理流程包括交通工具的预算管理、权限管理、购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调拨管理和租赁管理。
交通工具的购置以及存量交通工具的维护、维修、合并、置换、盘点、调拨、变卖和报废等全程管理均需纳入SAP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预算管理
所有交通工具的配置均须纳入交通工具年度预算管理。
交通工具预算以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遵循定编管理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投资规模内进行预算编制。
总公司每年根据预算工作总体思路,编制年度交通工具预算指引作为各级机构编制预算的依据。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定编管理原则,结合业务发展状况以及费用承担能力等因素,按照总公司下达的预算指引,逐级审核、上报交通工具预算。
对交通工具缺编的分支机构可以给予新增配置,对达到处置条件并提出处置申请的分支机构可以给予更新配置。
对交通工具超过定编标准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增加配置。
对于费用超支或未完成保费任务的分支机构,核减下年度交通工具预算。
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在地(市)分公司或公司其他机构兼职的,只能配置一辆管理用车,不得重复配置。
总公司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分支机构的交通工具预算,作为交通工具预算执行的依据。
交通工具年度预算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交通工具预算须纳入Cognos预算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权限管理
交通工具的购置由总公司根据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集中采购。
特殊情况下,经总公司批准授权的可以由省级分公司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备总公司。
交通工具处置包括报废和变卖。
对满足处置条件的,由省级公司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审批处置并报备总公司。
不满足处置条件的,必须报总公司审批。
禁止质押或抵押交通工具。
捐赠交通工具的,必须报总公司审批。
因各种原因造成交通工具的丢失、毁损或被盗须上报总公司申请资产损失认定,并按照总公司批复意见执行。
总公司负责审批省级公司间车辆调拨及各级分支机构管理用车、公务用车的调拨;省级公司负责审批辖内机构超编、闲置业务用车的调拨。
租赁车辆超过三个月必须报总公司审批。
租赁车辆不超过三个月由省公司审批。
购置管理
新购置的业务用车应按照总公司设计的喷涂样式进行车身喷涂。
特殊情况,须报总公司审批。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按照车辆采购合同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办理交通工具到货后的验收手续。
对未通过验收的不合格交通工具,不得签收,应按照合同或有关约定办理退货或采取其他弥补措施。
新购置的交通工具应及时缴纳税费、办理牌照,特殊情况需向总公司说明原因。
新购置的交通工具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新购置的交通工具以报单、购置发票和各项税费凭证在接车后一个月内据实入账,不得挂账。
使用管理
省级和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用车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确保高管人员工作用车。
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调度使用。
已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或转任督导员、巡视员的人员在离任或退休的一个月内交回管理用车。
不得将公务用车作为高管人员的专车使用。
杜绝公车私用行为。
交通工具的驾驶员须持有中国公安交通管理局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实物管理部门认定资格。
实物管理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教育与培训,要求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实物管理部门应做好交通工具的维护管理工作,对交通工具的定期检查、保养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交通工具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各级机构须为所拥有的交通工具购买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保险。
发生交通工具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或被盗案件后,须及时办理索赔,避免造成资产损失。
交通工具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后满3个月仍未追回的应当确认为损失。
交通工具实物管理部门应参考交通工具的行驶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状况和配件价格等综合因素,测算制定单车维修费定额,合理控制交通工具的使用及维修成本。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总公司要求及时维护和更新交通工具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及SAP资产管理系统中交通工具管理信息,确保账实相符。
各分支机构对于未按交通工具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维护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工具提前报废、毁损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罚结果上报总公司。
处置管理
交通工具报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当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和延缓报废手续。
交通工具的变卖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
交通工具变卖必须经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交通工具评估价格和净值中的较高者,否则须报总公司审批。
交通工具的处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交通工具已经达到折旧年限或累计行驶三十万公里以上;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交通工具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超过重置成本30%以上;
(三)交通工具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30%;
(四)经修理和调整仍不能达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五)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
(六)国家强制报废的交通工具;
(七)国家规定报废的其他条件。
交通工具报废后半月之内,实物管理部门须将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并向财务部门出具报废交通工具回收证明,同时停止报废交通工具的一切费用支出。
财务部门办理有关资产报废会计核算事宜。
交通工具变卖须签订出售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中应注明,交通工具过户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购买者承担和负责。
交通工具变卖后的账务处理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进行,回收款项应如实入账,不得挪用。
调拨管理
为了提高交通工具利用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避免交通工具闲置浪费,交通工具的调拨按照科学分配、有偿使用原则进行。
各利润中心之间的交通工具调拨,双方经申请并获得上级公司批准后填报调拨单,按照账面净值进行调拨账务处理。
调拨交通工具的权证资料要齐全,双方须及时办理过户及交接手续。
财务部门须根据公司会计制度对调拨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调拨完成后,双方要及时进行SAP资产管理系统交通工具存量管理信息的维护。
租赁管理
分支机构租赁车辆须履行租赁审批手续。
严禁各分支机构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租赁或以租代购交通工具。
严禁各分支机构租赁管理用车。
附则
本办法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北京研发中心、上海数据中心、各区域审计中心和保险研修院等机构的简称。
本办法由总裁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管理细则》(国寿人险发〔2007〕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