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名称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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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附件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浙市监注〔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注〔2024〕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局对《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4日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申报使用“浙江”字样。

其中投资、控股、融资性担保、房地产开发业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集团母公司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注册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原名称使用“浙江”字样企(事)业单位改制的,允许继续保留使用。

第六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二)所从属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01•【文号】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不良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很好。

但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

现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宣传教育。

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决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中国特色,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认识;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对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字。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

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

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使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三、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苏工商注[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 信息来源: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上面的通知主要表达了一个意思,就是——我们总局制定好了企业名称规范,你们仔细阅读,这样你们核名成功率高,我们也省事,这样不好吗?接下来小微把这两个规则的内容完整文字版给大家:《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的命名、保护企业名称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企业命名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风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不健康、不良名称。

2.不得使用其他企业已经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军队等组织机构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反映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得与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毫无关联或没有实质联系。

4.企业名称中的字、词应当标准规范、易于辨认,不得模糊,不得使用省略、口语化、繁体字等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语言文字。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汉字,不得使用拉丁字母、数字等非汉字字符。

第三章企业名称登记手续和管理1.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负责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等材料。

2.企业名称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将企业名称注入企业名称库,作为后续管控的重要依据。

3.使用企业名称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核,未经核准不得在广告、宣传、合同等情况下使用企业名称。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企业名称作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维护企业名称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1.企业未经核准或未经批准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更改企业名称,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企业未按规定主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违规处理。

3.企业名称在营销广告、合同等场合未真实使用或使用其他名称误导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1.本规定中企业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形式。

2.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公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字号,如“中日xx饭店”。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汉字数字除外)。

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即企业名称不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也应符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6)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原名称相同,也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全国”、“国家”、“国际”字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有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这些条件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199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36号),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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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名称使用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各直属单位、国外项目部、机关各部门: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中国有色集团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企业名称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名称变更后,对外简称“中国十五冶”,对内简称“建设集团”。

建设集团及各二级单位规范化简称见附表。

二、今后,建设集团在企业内部对二级单位行文,统一使用“各出资企业”、“各直属单位”、“国外项目部”等称谓。

其中,各出资企业指建设集团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各直属单位指建设集团的分公司(包括地区性工程公司、矿业公司)和职工医院等单位。

各出资企业、各直属单位、国外项目部等二级单位在企业内部对上级行文,统一使用“建设集团”称谓。

三、建设集团与二级单位之间的行文,如果涉及对外联系工作需要,则双方称谓使用全称,不使用简称。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建设集团及各二级单位规范化简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单位名称规范通知
抄送:公司各领导、总经理助理。

中国十五冶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印发打字:王赛红校对:余学智共印2份
建设集团及各二级单位规范化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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