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陪女”该不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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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公共经济学之税收原则

瓦格纳提出了著名的“四项九端”税收原则: ①财政收入原则。包括收入充分和税收弹性原则。 ②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和税种选择的原则。 ③社会正义原则。包含普遍和平等原则。 ④税务行政原则。包含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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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原则 1、税收的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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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中提出四原则: 1.平等; 2.确定; 3.便利; 4.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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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是历史上明确、系统地阐述税收原则的第 一人。
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经 济自由发展,作为“守夜人”的政府不干预或 尽可能少干预经济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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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格纳
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1835~1917)是 德国最著名的财税学家,优秀的经济学家,资产阶 级近代财政学的创造者。
• 指不改变市场中的各种相对价格,从而不干扰
私人部门的经济决策,不会导致超额负担的税 收。
扭曲性税收(distortionary taxation)
• 指产生超额负担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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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窗户税
1696年,通过“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的英国,为了解 决政府的财政困难,用“窗户税”(windowtax)取代了詹姆斯 二世统治期间开征的“壁炉税”(hearthtax),按照房屋窗户 数量的多少,对业主征收2-8先令不等的税。这个被英国人诟病 为“阳光税”、“新鲜空气税”或“健康税”的新税种,虽然避 免了征税官进入私人产业清点壁炉数量的麻烦,但未能避免同样 效果欠佳的尴尬局面:税收的设计者认为,窗户数量较多的房屋 皆富人所有,所以应该不大会为区区几个先令牺牲阳光和空气。 不料设计者的想法大大高估了富人愿意为阳光和空气支付的价格, 结果不仅富人纷纷减少窗户的数量,连穷人也干脆封死原本就少 得可怜的窗户。1851年,“窗户税”虽在几经调整而始终无功后 被废止。
税收制度

如果按收入标准衡量,那么变为: T H / Y H> T L / Y L YH 、YL高、低收入者的全部收入 假定dH、dL分别为高、低收入者的消费支 出占全部收入的比例,那么 Y H= E H/ dH Y L= E L/ d L dH( TH / EH )>dL( TL / EL ) 一般来说, dH <dL 因此,TH / EH牲均等: 每个人的总效用中因征税而造成的损失 应该相等。CBDE=C′B′D′E′。 比例牺牲均等: 每个人因税收造成的效用损失与其税前 的 总 效 用 成 同 一 比 例 。 PBDK/OBDM=P′B′D′K′/O′B′D′M′。 边际牺牲均等: 每个人因税收而造成的最后一个单位货 币收入的效用应当相等。FG=F′G′。
生产者 制造商 批发商 零售商
100 210 331 464.1
0 100 231 364.1
(2)所得税 税负公平合理,按照希克斯的说法,福利 水平也更高; 但征收成本太高。因为从销售收入到应税 所得是很复杂的过程。 3、两类国家的税收环境不同 税收环境是指税收制度正常运行所需的各 种外部条件。 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经济往来 结算制度、自觉纳税意识等。
第一,征税对价格不产生影响或影响最小。 对完全缺乏弹性的税基征税,如人头税。 第二,征税对经济主体的决策产生最小扭 曲。如对缺乏需求弹性的商品和生产要素征税 后,不会产生替代效应。 第三,征税范围广泛且实行单一税率。纳 税人难以用不征税商品替代征税商品或以低税 商品替代高税商品。
第三,矫正负外部效应。如征收环境污染 税。 第四,降低垄断程度。对垄断行业的产品 征收垄断利润税,由于垄断利润高于正常利润, 因而征税不会导致扭曲效应。 第五,鼓励风险投资。如果企业的投资收 益不足以抵补包括风险成本在内的全部成本, 资源配置是低效率的。这种情况下,政府可采 取投资抵免、风险投资准备金等税收政策,鼓 励风险投资。
社会抚养费征收故意逃税处罚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故意逃税处罚规定1. 引言社会抚养费是指国家依法征收的用于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费用。
为了确保社会抚养费的正常征收和避免征收过程中的逃税行为,需要建立相应的故意逃税处罚规定。
本文将重点讨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逃税行为的界定,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故意逃税的处罚规定。
2.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国家为了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为税务机关,征收对象包括具备一定收入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征收的方式一般为月度征收,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纳税人的应缴抚养费额。
3. 逃税行为的界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虚报或隐瞒应纳税收入,以减少应缴纳的抚养费;•伪造或篡改账务、报表等文件,以逃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转移、隐匿应缴纳的抚养费款项。
4. 社会抚养费征收故意逃税的处罚规定为了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抚养费的正常征收,国家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故意逃税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具体的处罚规定如下:•第一次逃税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逃税金额的1倍至3倍;•第二次逃税行为,处以罚款并限制相关行政权益,罚款数额为逃税金额的3倍至5倍,并对相关行政权益限制一定期限;•第三次逃税行为,处以罚款并吊销相关行政权益,罚款数额为逃税金额的5倍至10倍,并吊销相关行政权益。
同时,对于故意逃税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的刑事处罚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5. 结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故意逃税问题一直是税务机关需要重点关注和处理的事项。
为确保社会抚养费的正常征收,国家对故意逃税行为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可以维护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地遏制逃税行为的发生,实现税法的公平和公正。
希望本文能为大家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故意逃税处罚规定有更清晰的认识,促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
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政策的计算起始时间、办理条件、申报环节、信息报送和资料留存备查内容、扣缴义务人责任与义务等,有利于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便捷办理申报扣除。
二、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这一期限,起始时间与婴幼儿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终止时间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有效衔接,纳税人终止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按规定接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孩生育税收政策消息

三孩生育税收政策消息三孩生育税收政策最新消息近日,关于三孩生育税收政策的最新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论。
这一政策的出台被认为是对我国人口结构和经济进展的重要调控举措,旨在引导人口进展与社会经济需求的平衡。
依据最新消息,三孩生育税收政策的详细内容已经初步确定。
根据该政策,家庭假如生育第三个孩子,将需要缴纳肯定比例的税收。
这一税收的征收标准将依据家庭收入、地区进展水平和孩子数量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在肯定时期内逐步实施。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调控我国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缓解因人口过快增长而带来的资源压力和社会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进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的阶段。
因此,政府盼望通过引导生育行为,促使家庭合理支配生育方案,为社会供应更好的哺育条件。
这一政策的出台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争论。
一些人认为,生育是家庭的自由选择权利,政府应当更多地供应扶持和支持,而不是通过税收来限制。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三孩生育税收政策的出台是必要的,可以促使家庭更加理性地考虑生育方案,减轻社会负担。
在政策的详细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例如税收征收的详细标准和程序、如何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等。
政府将亲密关注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逐步完善政策细则,确保政策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孩生育税收政策的最新消息引起了广泛争论,反映了社会对人口问题的关注和思索。
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意见,并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盼望能够实现人口进展与社会经济需求的良性互动,为我国可持续进展供应坚实支撑。
三孩生育税收政策:最新解读与影响分析近日,我国国家卫生健康会宣布实施新的三孩生育税收政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论。
这一政策旨在调整我国的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问题,并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供应支持。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最新解读,并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让我们了解一下这一税收政策的详细内容。
个税附加扣除政策对中大陆家庭主妇的影响
个税附加扣除政策对中大陆家庭主妇的影响个税附加扣除政策作为我国税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旨在减轻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
对于中大陆的家庭主妇来说,这一政策的实施将直接影响他们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
本文将从家庭主妇的角度探讨个税附加扣除政策对他们的具体影响,并分析其潜在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一、个税附加扣除政策简介个税附加扣除政策是指将纳税人的应交个人所得税中,根据一定标准和额度,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特定款项的扣除。
这些扣除项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
个税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于中大陆的家庭主妇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二、个税附加扣除对家庭主妇的积极影响1. 提高家庭妇女的收入水平个税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将减轻家庭主妇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其可支配收入。
这对于家庭主妇来说,意味着收入的增加和经济条件的改善。
通过个税附加扣除政策,家庭主妇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使得她们的经济状况得到改善,从而提高了生活质量。
2. 促进家庭妇女的就业意愿和能动性个税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使得一些本来没有就业意愿或能力的家庭主妇,有了参加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和意愿。
通过享受到税收减免的福利,家庭主妇可以减轻经济负担,增加家庭收入。
这对于提升家庭主妇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具有积极的影响。
三、个税附加扣除对家庭主妇的消极影响1. 不同育儿观念间的不公平性个税附加扣除政策中,对于教育支出的扣除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然而,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社会公平性的问题。
有些家庭主妇可能更多地把资源用于子女教育,但在政策上并不能完全体现其努力和付出。
这可能导致一些家庭主妇的教育投入难以得到合理的回报,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2. 家庭主妇角色的再确认个税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家庭主妇角色的再确认。
在个税附加扣除政策下,家庭主妇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庭支出,并为家庭的经济负担承担更多的责任。
离异后赡养费支付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离异后赡养费支付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离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当夫妻不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赡养费的支付问题常常引起争议。
为了平衡赡养费支付方的负担,并鼓励履行家庭赡养义务,税务部门通过制定税务规定和优惠政策,对离异后赡养费的支付提供指导和支持。
本文将重点探讨离异后赡养费支付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一、赡养费的定义与税务归属离异后,子女抚养权通常由其中一方承担,另一方则需要支付赡养费来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在税务上,赡养费被视为对子女的财产转移,归纳到财产转移税的范畴中,并根据国家税务规定纳税。
二、赡养费支付的税务规定1. 赡养费支付方的所得税扣除根据税务规定,赡养费支付方可享受一定额度的所得税扣除。
赡养费支付方可以将其支付的赡养费用作为扣除费用,在纳税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纳税基数中扣除。
然而,需注意的是,扣除的金额上限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数额应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规定来决定。
2. 赡养费收入方的所得税赡养费收入方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将其收到的赡养费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根据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
对于赡养费收入方来说,理解并满足自己的纳税义务是非常重要的,以免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离异后赡养费支付的税务优惠政策为了鼓励离异后履行赡养义务,税务部门还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为支付赡养费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支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优惠政策:1. 扩大赡养费支付方的所得税扣除额度一些地区和国家可能会适度提高赡养费支付方的所得税扣除额度,以减轻其负担。
这种优惠政策旨在增加支付赡养费的激励,促进离异后财务上的公平。
2. 赡养费收入方的税收减免为了减轻赡养费收入方的负担,一些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
这些减免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方的经济压力,使其更容易履行赡养义务。
3. 离异后赡养费的财产转移税优惠在一些地区和国家,为了鼓励履行赡养义务并减轻离异后的财务压力,税务部门可能会对赡养费的财产转移税给予一定的优惠。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作者:暂无来源:《社会与公益》 2019年第8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对“三陪女”该不该征税?
从不同法律的相互关系看,每个国家 都有许多不同的法律法规。某种经济 行为是否合法,职能依据对行为适用 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纳税人取得不合 理不合法的收入,要受到刑法、合同 法等法律 的制裁,与有没有缴税是两 码事。税法所调整的是纳税人与国家 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并不调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 不存在保护和承认其生产经活动的问 题。
也有人说,税法桂规定只要收入超过 起征点就应该缴税,怎么成了合法的 才缴税?如果不合法就可以不纳税, 岂不是鼓励非法?从来没有哪条法律规 定只能对合法收入征税,只要有收入 就应该纳税,纳了税也不说明收入就 是合法的,至于合法与否那该由别的 部门去界定。
案例评析:
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应当对“三陪 女”的所得课税。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税务机关的征税 对象是纳税人合法的收入,更没有规定对不 合理不合法收入不征税。在我国,现行众多 的税收法律、法规,除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 规定应税凭证必须合法有效之外,其它税收 法律法规均未明确指明应税收入的性质合法 与否。
对“三陪女”征税,并不意味着税法 对其违法活动的认可,更谈不上保护。 因而税务部门对有可能存在色情交易 的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征税便等同于 助长色情交易的担心是多余的。
案例讨论:
法律只是禁止色情行为,并不禁止 “三陪”行为。所以不能把“三陪女” 取得的收入都看成是非法的收入。换 言之,对“三陪女”的收入征税,未 必就是对非法收入征税。你是否认同 这一观点?
在美国,不管所得源泉和形式如何, 是否合法,凡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 得都认为构成应税所得。 可见,在西方国家,不论收入合法与 否,凡在经济上取得收益的均须征税。
尽管在学术界人们通常认为,个人所 得税的课对象必须是合法的收入。 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并未明 确应税收入的合法性与否,在实际工 作中,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征税时也 没有先行判断其收入的合法性与否, 甚至于对某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收入 仍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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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同法律的相互关系看,每个国家 都有许多不同的法律法规。某种经济 行为是否合法,职能依据对行为适用 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纳税人取得不合 理不合法的收入,要受到刑法、合同 法等法律 的制裁,与有没有缴税是两 码事。税法所调整的是纳税人与国家 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并不调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 不存在保护和承认其生产经活动的问 题。
有人说,对“三陪女”。征收并颁发 上岗证,使“三陪女”也成了光荣的 纳税人,其职业自然有了合法的地位, 再也不用遇到执法人员东躲西藏。有 的地方甚至明文规定,凡是娱乐、餐 饮等场所,非政府统一行动或严打期 间,任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不得 单独对其进行检查。这又为“三陪女” 开展业务提供了宽松的环境。总之, 对“三陪女”征税是为肮脏交易撑起 了保护伞。
对“三陪女”征税,并不意味着税法 对其违法活动的认可,更谈不上保护。 因而税务部门对有可能存在色情交易 的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征税便等同于 助长色情交易的担心是多余的。
案例讨论:
法律只是禁止色情行为,并不禁止 “三陪”行为。所以不能把“三陪女” 取得的收入都看成是非法的收入。换 言之,对“三陪女”的收入征税,未 必就是对非法收入征税。你是否认同 这一观点?
也有人说,税法桂规定只要收入超过 起征点就应该缴税,怎么成了合法的 才缴税?如果不合法就可以不纳税, 岂不是鼓励非法?从来没有哪条法律规 定只能对合法收入征税,只要有收入 就应该纳税,纳了税也不说明收入就 是合法的,至于合法与否那该由别的 部门去界定。
案例评析:
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应当对“三陪 女”的所得课税。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税务机关的征税 对象是纳税人合法的收入,更没有规定对不 合理不合法收入不征税。在我国,现行众多 的税收法律、法规,除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 规定应税凭证必须合法有效之外,其它税收 法律法规均未明确指明应税收入的性质合法 与否。
这就是说,不论民众是从事何种职业 或用何种手段,只要其收入超过个人 所得税的起征点,便应向税务部门依 法纳税。
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等国家都有对非 法经济行为征税的法律规定。 在德国,《税收通则》中明确规定: 满足全部课税要素或部分课税要素的 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 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和情况 而妨碍对其行为课税。
从税务部门职能看。与工商行政管理、 检查、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职能不同, 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税收的征 收管理,而无权界定纳税人生产活动 的合法性与否。而且,从税收征管的 实际情况看,由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收 入的合理与合法性作出鉴定也是不现 实的。因为对任何一种经济行为作出 合法与否的鉴定都需要一个时间,这 个时间可能很长,有时甚至会拖上几 年、十几年,这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 效率显然是不利的。
在美国,不管所得源泉和形式如何, 是否合法,凡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 得都认为构成应税所得。 可见,在西方国家,不论收入合法与 否,凡在经济上取得收益的均须征税。
尽管在学术界人们通常认为,个人所 得税的课税对象必须是合法的收入。 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并未明 确应税收入的合法性与否,在实际工 作中,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征税时也 没有先行判断其收入的合法性与否, 甚至于对某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收入 仍然征税。
对“三陪女”该不该征税?
--析论课税对象的合性
案例来源:根据《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 第二期赵惠敏的文章编写
案例内容:
1997年十月,沈阳市地税局发布通告, 对娱乐业临时服务人员的服务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300元。此后, 不少城市纷纷对这类服务人员的服务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娱乐业临 时服务人员大多被人们理解成为“三 陪女”,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在 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