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准地价(2017年公布)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土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2017年整理】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6de8154431b90d6c85c779.png)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国家土地评估收费)《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

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土地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有土地价格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各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的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价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区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关于公布实施红塔区中心城区及大营街等4个街道城镇土地定

关于公布实施红塔区中心城区及大营街等4个街道城镇土地定级与
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为了加强土地价格管理,健全我区地价体系,规范和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评估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区开展并完成了红塔区中心城区(含玉兴、凤凰、玉带、高仓、李棋五个街道办事处及红塔工业园区观音山工业区)和大营街、北城、研和(含研和工业园区低丘缓坡范围)、春和(含玉溪高新区九龙片区)4个街道办事处共计108.55平方公里范围内、城市规划区的商业、住宅、工业等主要土地用途的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并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现将更新成果向社会发布实施,原2014年5月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及相关成果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红塔区中心城区及大营街等4个街道土地综合定级土地级别分布范围
2.红塔区基准地价更新测算结果汇总表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
红塔区中心城区及大营街等4个街道土地综合定级土地级别分布范围玉溪市红塔区中心城区商服用地土地级别分布范围
为准。
准。
附件2
红塔区中心城区及大营街等4个街道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定级与
基准地价测算结果汇总表
红塔区中心城区及观音山工业区土地分类定级地价测算结果汇总表
注:此价格不包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玉溪市红塔区四个街道办事处综合定级地价测算结果汇总表
注:此价格不包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6.07
•【字号】津规资地矿发〔2024〕108号
•【施行日期】2024.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津规资地矿发〔2024〕108号
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有效活跃矿业权出让市场,降低矿业权取得门槛,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不与资源储量挂钩。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天津市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二、天津市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天津市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2.天津市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天津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天津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1 —— 2 —— 3 —— 4 —— 5 —— 8 —— 9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备注:基准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地价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设定容积率1-3级为3.0,4-6级为2.4,7-12级为1.8。
— 17 —天津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备注:基准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地价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设定容积率1-3级为2.5,4-6级为2.0,7-12级为1.5。
— 36 —天津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37 —— 38 —— 40 —— 41 —— 42 —— 43 —— 44 —— 46 —— 47 —— 48 —备注:基准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地价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设定容积率为1.0。
— 49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印发——————————————————————————————— 50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和转变工作职能,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1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原《天津市定价目录》(津政发〔2002〕79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定价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跟踪监测、政策评估等环节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影响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按照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置,促进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天津市定价目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4200
11400
狮子林大街-金纬路-新广路-新兆路-华昌道-海河-六纬路-大直沽西路-海河-狮子林大街
三级地
S03-中心-0301
29295
9765
子牙河-南运河-复兴路高架桥-子牙河
S03-中心-0302
29295
9765
五马路-黄纬路-中山路-昆纬路-新开路-十一经路-津塘路-荐福道-大直沽中路-八纬路-八纬北路-大直沽八号路-六纬路-东兴路-海河-大直沽西路-六纬路-海河-华昌道-新兆路-新广路-金纬路-狮子林大街-海河-子牙河-五马路
附件1
天津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土地级别
区片编号
单位地价(元/平方米)
楼面地价
(元/建筑平方米)
分布范围
一级地
S01-中心-0101
40800
13600
南马路-通南道-海河-营口道-南京路-鞍山道-河北路-同方花园西南侧无名路-福安大街-南开二纬路-南开二马路-南马路
S01-中心-0102
五级地
S05-中心-0501
17088
7120
丁字沽一号路-光荣道-北运河-子牙河-咸阳北路-丁字沽一号路
S05-中心-0502
17088
7120
榆关道-京九铁路联络线-天津北环铁路-新开河-子牙河-北运河-榆关道
S05-中心-0503
17088
7120
新开河-泰州路-红星路-泰兴路-金沙江路-北塘排污河-靖江路-真理道-泰兴路-卫国道-昆仑路-海河-富民路-光华路-津塘路-东兴路-顺达路-成林道-红星路-华昌道-新阔路-京津城际铁路-新开河
S03-中心-0303
29295
9765
南运河-海河-通北路-北马路-西马路-南开三马路-南京路-万德庄南北街-双峰道-卫津路-同安道-吴家窑二号路-成都道-西康路-马场道-永安道-琼州道-奉化道-海河-新围堤道-围堤道-隆昌路-平江道-友谊路-宾水道-紫金山路-气象台路-苍穹道-水上公园东路-水上公园北道-水上公园西路-复康路-白堤路-航海道-三潭路-西湖道-白堤路-长江道-广开四马路-复兴路-南运河
S05-中心-0504
17088
7120
子牙河-红旗北路-红旗路-南运河-咸阳路-咸阳北路-子牙河
S05-中心-0505
17088
7120
南运河-红旗路-红旗南路-育梁道-水上公园西路-红旗南路-卫津南路-陈塘庄支线-紫金山路-黑牛城道-解放南路-大沽南路-富民路-海河-黑牛城道-大沽南路-郁江道-洞庭路-珠江道-解放南路-外环南路-卫津南路-淄环路-瑶琳路-陈塘庄支线-简阳路-咸阳路-南运河
S09-滨海-0303
6037
3354
滨河道-新化道-河南路-天津大道-海河大桥-天津公安局南港分局西侧-南江公路大桥-大沽排污河-津沽二线-天津大道-顺化道-振化道-405县道-曙光道-滨河道
S09-东丽-0101
5796
3220
金钟河道-定级边界(东丽湖街东)-东湖北侧公路-东丽湖路(东金线)-智景东道北260米-丽湖环路-津芦线(东丽大道)-蓟汕联络线东600米-金钟河道
六级地
S06-中心-0601
14580
6075
北辰道-北运河-光荣道-丁字沽一号路-咸阳北路-子牙河-千里堤-天津商业大学南侧规划边界-辰盛路-光荣道-外环西路-北辰道
S06-中心-0602
14580
6075
普济河道-普济河东道-外环北路-新开河-天津北环铁路-京九铁路联络线-榆关道-北运河-普济河道
S06-中心-0603
14580
6075
新开河-外环北路-外环东路-昆仑路-博山道-卫国道-登州路-北程林庄路-津滨大道-外环东路-海河-昆仑路-卫国道-泰兴路-真理道-靖江路-北塘排污河-金沙江路-泰兴路-红星路-泰州路-新开河
S06-中心-0604
14580
6075
海河-外环南路-解放南路-珠江道-洞庭路-郁江道-大沽南路-昆仑路-海河
3000
规划环外环边界-津沧高速-赛达大道-恒益隆庭南侧规划边界-金牛花园南侧规划边界-毛条路-荣乌高速(津晋高速)-荣乌高速-规划环外环边界
S09-中心-1004
5400
3000
津保高速-京沪高铁-子牙河-规划环外环边界-津保高速
S09-中心-1005
5400
3000
规划环外环边界-北运河-津永公路-规划环外环边界
四级地
S04-中心-0401
20016
8340
新开河-京津城际铁路-新阔路-华昌道-红星路-成林道-顺达路-东兴路-津塘路-光华路-富民路-海河-东兴路-六纬路大直沽八号路-八纬北路-八纬路-大直沽中路-荐福道-津塘路-十一经路-新开路-昆纬路-中山路-黄纬路-五马路-海河-新开河
S04-中心-0402
S07-滨海-0102
9738
5410
大连东道-新华路-海河-河北路-大连东道
S07-中心-0701
8937
4965
规划环外环边界-津汉公路-华丰路-天津北环铁路-规划环外环边界
S07-中心-0702
8937
4965
外环东路-津滨大道-北程林庄路-登州路-卫国道-博山道-昆仑路-外环东路
S07-中心-0703
S07-中心-0706
8937
4965
外环西路-子牙河-西横堤-密云路-南运河-津霸客运专线-阜锦道-外环西路
S07-中心-0707
8937
4965
南运河-外环西路-复康路-京沧高速-津静线-海泰西路-京沪高铁-南运河
S07-中心-0708
8937
4965
外环西路-外环北路-普济河东道-勤俭道-北运河-外环西路
7740
4300
津武公路-无名河-淀河南路-无名河-小淀工业园北侧规划边界-华丰道-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产业园北侧规划边界-津蓟高速-无名路-津蓟高速天津收费站以东300米无名路-温家房子东工业园区东侧无名路-温东中路-新开河-外环北路-津武公路
S08-中心-0802
7740
4300
外环北路-新开河-东减河-天津北环铁路-西一经路-华丰路-规划环外环边界-外环东路-外环北路
S07-中心-0709
8937
4965
北运河-北辰道-外环西路-北运河
八级地
S08-滨海-0201
8140
4522
泰达大街-洞庭路-建材路-津港四号路-场西路-新港一号路-天津港-海滨高速-天津大道-河南路-海河-新华路-大连东道-河北路-海河-于庄子路东侧-新胡路-车站北路-泰达大街
S08-中心-0801
5141
2856
庞嘴村西路-北运河-北运河-庞嘴村北路-庞嘴村西路
S08-中心-0803
7740
4300
津永公路-北运河-外环西路-子牙河-永清渠-津永公路
S08-中心-0804
7740
4300
永定新河-京津公路-外环西路-北运河-永定新河
S08-中心-0805
7740
4300
子牙河-外环西路-阜锦道-津霸客运专线-京沪高铁-紫阳道-中北工业园西侧规划边界-海泰西路-津静线-津沧高速-复康路-外环西路-外环南路-荣乌联络线-津淄公路-惠友道-龙泉道-津港公路-龙顺园小区、中芯花园南侧规划边界-梨双路-津沽公路-洪泥河-海河-规划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环边界-南慧路-天津大道-东沽路-津沽公路-雅润路-津晋高速-津港高速-宁静高速-津晋高速-荣乌联络线-郊野公园东侧规划边界-天娇道-祥宪路-天津市监狱南门无名路-大沽排污河-地铁5号线车库南侧边界(在建)-荣华道-团泊大道-中骏柏景湾、祥和园、小镇西西里南侧规划边界-毛条路-郭庄子路-工西路-海泰南道-京沪高铁-赛达大道-地铁3号线-无名河-宜家院路-京福公路-瑞祥花园、田丽小区西侧规划边界-董甸路-无名河-规划环外环边界-子牙河
S06-中心-0605
14580
6075
子牙河-咸阳路-南运河-西横堤-子牙河
S06-中心-0606
14580
6075
南运河-咸阳路-简阳路-陈塘庄支线-瑶琳路-淄环路-卫津南路-外环南路-外环西路-南运河
七级地
S07-滨海-0101
9738
5410
泰达大街-南海路-第五大街-海滨高速-津塘公路-洞庭路-泰达大街
九级地
S09-蓟州-0101
6541
3634
迎宾大街-光明路-人民东大街-中昌南路-商贸街-长城大道-迎宾大街
S09-中心-0901
6300
3500
规划环外环边界-津武公路-永定新河-北运河-规划环外环边界
S09-中心-0902
6300
3500
永定新河-金钟河-规划环外环边界-天津北环铁路-东减河-新开河-温东中路-津宁高速-温家房子东工业园区东侧无名路-津蓟高速天津收费站以东300米无名路-无名路-津蓟高速-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产业园北侧规划边界-华丰道-小淀工业园北侧规划边界-无名河-北仓延长线-淀河南路-无名河-津武公路-外环北路-永定新河
S09-东丽-0102
5796
3220
津秦客运专线-东金路-津塘公路-定级边界(新立街西)-津秦客运专线
S09-中心-1001
5400
3000
规划环外环边界-永定新河-津武公路-规划环外环边界
S09-中心-1002
5400
3000
永定新河-规划环外环边界-金钟河-永定新河
S09-中心-1003
5400
20016
8340
子牙河-复兴路-南运河-红旗路-红旗北路-子牙河